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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預售房產所有權歸屬

發布時間: 2021-02-05 06:39:03

❶ 房屋預售合同糾紛所有權確認糾紛

所有權:是使用 佔有 收益 處分權的總和。
所有權還是歸C的 因為A沒有完全支付房款 只是部分支付。A只有佔有權 使用權 收益權。
但C的所有權也是不完整的,所以C把房子賣給A後,C不能再行使處分權,除非出現法定情形。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度,B上訴的案由是所有權確認糾紛 B的申訴法院不應受理的,除非出現法定情形。

❷ 房屋產權如何歸屬

不可以。
你必須找到你的前手,先辦他的產權然後再過戶給你。
如果你或該房屋的開發商在房產管理局有關系,也可以通過重簽合同,改到你的名下。而且這絕對不違反原則。

❸ 請問一下,房產局對房屋的預售預購備案登記與房屋產權登記有什麼區別各種登記的法律效力或法律責任如何

房屋的預售預購備案登記與房屋產權登記的區別如下:

一、登記種類不同。

房屋預售備案僅指開發商在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管轄范圍的房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手續。

房屋產權登記包括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抵押權、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

二、登記機關不同。

房屋預售備案登記機關為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房屋產權登記機關為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條:「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簽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三、辦理主體不同。

房屋預售備案登記的主體為房地產開發企業。

房屋產權登記的主體為房屋交易雙方當事人。

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登記的效力,在於使預售合同能產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說,如果開發商在簽訂預售合同後,又擅自轉移給他方時,消費者可用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對抗開發商的轉讓行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裁定其行為無效。

房屋產權登記的效力在於確認所有權發生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❹ 房產的所有權歸屬

開工有關長期實踐長期共存543離不開物態參量

❺ 預售商品房所有權歸屬於誰

網友提問:預售商品房的所有權在什麼條件下發生轉移呢?如果購房者交納了一定預回付款,與開發商簽訂預售合同並答到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但商品房還沒有完工交付使用,這能說明購房者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了嗎?請詳細說明,謝謝。 王良斌律師回復:從法理上看,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前提應當首先有房,沒有房屋便不存在所有權.當然實踐中普遍存在預售房屋問題,在此情形下與購買現房相比,消費者確實承擔一定的風險.如房屋質量問題、房屋規劃的變更問題、房屋功能的缺失等。如果存在上述情況,消費者在房屋交接時就可能與開發商存在一定的糾紛,因此,許多學者都呼籲應當實行現房銷售制度,取代目前的房屋預售制度。當然,就開發商而言,房屋預售制度可以適當地轉嫁其銷售風險,而對消費者而言卻又不甚公平。進入購房問答論壇提問

❻ 房子所有權歸誰

房產所有權以房產證登記為准,根據離婚協議,房產在還清房貸後過戶內到孩子名下,容現房貸未清,房產證尚未過戶,所以,男方仍然是房產的所有權人。
現男方又再婚,房產不屬於再婚後的共有財產,所以女方不是該房的所有人,她無權取得蓋房子的所有權。
因結婚可以享有多丈夫房產的使用權和繼承權,即繼承房產中屬於丈夫的份額。

❼ 在房產證得到之前,房屋的所有權屬於誰開發商還是業主

房產證得到之前房屋產權屬於開發商,辦理房產證,房屋產權才是業主。

在業主取得產權之前,該房屋並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業主與開發商之間是商品房買賣合同,而依據我國《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等需要登記的,在登記後生效。因此在本案中雖然房屋在建造過程中是事實上的物,但是在法律上其並不具有完整的物的屬性。且在業主取得房產證前,該不動產並不存在權利人登記的情況,開發商亦未曾登記為所有權人,即房屋在業主取得所有權之前不存在所有權人。

而土地使用權在業主取得房屋產權之前屬於開發商,在業主辦理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時,該開發商持有的土地使用權(整棟樓或小區,俗稱大土地證)要進行分割到戶,業主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同時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7)房產預售房產所有權歸屬擴展閱讀

涉及贈與以及附條件合同的問題。實踐當中,有許多案例中宅基地使用權人往往通過贈與或者附條件合同的方式和第三人達成協議,進而約定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後與出資人實現共用或者分割房屋的情形。表面上,這種方式既符合「意思自治」的民法精神,又有法律規定為依據。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28明確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准。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也明確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宅基地使用權人與第三人不管是通過贈與的方式還是通過擬定附條件合同實現各自目的的方式均與特別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基本法律原則以及現行土地政策的規定相悖,如果發生爭議,都不應得到法律的保護。

❽ 如何確定房屋所有權歸屬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新建房屋、無主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權利和意志為根據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沒收房屋;(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層)
(2)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根據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轉移之房屋所有權,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其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根據的。
繼受取得分為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兩類:
一是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是取得房屋所有權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幾種形式:(1)房屋買賣(包括拍賣);(2)房屋贈與;(3)房屋相互交換。房屋所有權自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後產生效力,即進行所有權登記後便取得房屋所有權。
二是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指因被繼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有數個繼承人的情況下,只要繼承人未作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繼承的房產如果未作分割,則應認為數個繼承人對房產享有共同所有權。
引起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
1、房屋產權主體的消滅。如房屋所有權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以及法人被終止而導致房產成為無主財產。
2、房屋產權客體的消滅。包括自然災害、爆炸、戰爭等引起房屋的毀滅以及自然損毀等。
3、房產轉讓、繼承等引起原房產權利人對該房產權利的消滅。
4、因國家行政命令或法院判決而喪失。如國家行政機關對房產所有權人的房產徵用、征購、拆遷等,除依法給予相應的補償外,原房產權利人的權利因徵用、征購、拆遷而喪失。又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將一方當事人的房產判給另一方當事人所有,原房產權利人因判決發生法律效力而喪失該房屋的所有權。
5、房產所有權人放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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