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間使用權與人防工程
『壹』 人防工程的地下車位有產權么
小區車位歸屬問題,開發商和業主之間一直糾紛較多。為減少爭議,《物權法》就此作了相應規定。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該規定仍沒有完全明晰車位歸屬問題,對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改建成的車庫這類特殊問題無法直接作出判定。盡管《物權法》沒有對小區人防工程的產權作出明確界定,但筆者個人認為,無論依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還是依據法理分析,小區人防工程的產權應屬國家所有。 首先,從法律規定來看,依據《人民防空法》第二條「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以及《物權法》第五十二條「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人防資產作為國防資產的組成部分,產權性質應為國家所有。盡管人防工程是由開發商投資建設的,但根據《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的法律規定,以及《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城市新建民用建築必須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確因地質等原因難以修建的要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等政策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屬於國家在城市建設中,出於維護公共利益考慮,對開發商附加的住宅開發中必須承擔的法定強制性、公益性義務,與國家直接用財政資金修建具有相同意義,國家是否出資不應影響產權歸國家所有。 其次,從法理分析的角度來看,依據民法的基本原理,所有權的取得包括生產、孳息、轉讓、繼承、遺贈、遺失物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取得、添附及國有化和徵收等方式。根據《物權法》的一般理論,通過生產的方式創造出新的所有權,生產者當然原始取得所有權,但人防工程屬於與國防安全、群眾生命安全等公共利益高度密切相關的財產,其在遵循民事基本原則和精神的同時,也應遵循「公共利益優先」、「國家利益保護」等公法優先原則,對人防工程其產權歸屬的判定,不應僅從一般追逐短期經濟利益的純私法視角進行考量。如果確定了人防工程的所有權由國家予以保留,則人防工程在戰時危險時期就能夠由國家直接以所有人的地位進行管理使用,而無需通過任何徵收或徵用的繁瑣途徑,無疑將是最有利於保障國防安全這一目的的。 盡管人防工程產權應歸國家所有,但並不影響投資人的使用收益權的行使,並不違背市場經濟法治中「誰投資、誰受益」的損益相抵私法精神。根據《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因此,經人防機關批准,人防工程投資者可以就利用人防工程建成的地下車庫進行經營管理並取得收益。 收益實際歸屬方面,人防工程開始由開發商投資建設,相應的經營管理及收益應歸開發商享有,但小區商品房售完後,管理及收益權是否還屬開發商需要具體分析,關鍵是看修建人防工程地下室的投資是否已攤入出賣的房價之中而隨房屋轉移。如果地下人防車庫作為小區的附屬工程或配套公建,其建設費已經納入到住宅銷售價格之中,隨著房屋產權的轉移,投資者也就隨之變成了購買房屋的業主,則地下人防車庫的收益權依法轉由作為實際投資人的小區全體業主享有。反之,如果房屋銷售價格沒有將人防工程開發成本納入,則地下人防車庫的收益權仍歸開發商所有。 商品住宅價格構成方面,根據《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商品住宅價格的構成包括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和住宅小區及非營業性配套公共建築的建設費。《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規定:「凡國家確定的一、二類人防重點城市均應按國家人防部門的有關規定配建防空地下室,並應遵循平戰結合的原則,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相結合,統籌安排。將居住區使用部分的面積,按其使用性質納入配套公建。」因此,筆者認為,除非開發商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明確載明人防地下工程建設成本沒有納入住宅銷售價格,一般情況下,地下人防車庫作為小區的附屬工程或配套公建,其建設費已經納入到住宅銷售價格之中。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業主委員會依法收回地下人防車庫的成功判例也證明了以上觀點。 綜上分析,地下人防車庫的收益權在房屋銷售給業主後,應依法轉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不管從人防工程產權歸屬還是從管理收益歸屬來看,開發商均無權出售人防地下車庫。 本回答由經濟金融分類達人 周新印推薦
『貳』 到底是人防工程還是地下商場
地下房地產登記要求,是指目前的房地合一的房地產登記原則,即房地產版的使用權證和土地所有權權證是合一,必須有土地所有權證,才能辦理房地產使用權證。而地下建築由於未涉及地面土地的使用問題,國家的相關法規也未對土地所有權是否包括地下建築有過相關說明,因此,成為實際操作中的一個瓶頸問題。
但由於作為民防工程的地下空間的特殊性,具有民防性質的地下空間,最終獲得的產權證上一定會註明是民防工程,以表明其性質。
因此,這樣的地下空間產權是有限產權。
『叄』 小區地下車庫車位有產權嗎人防車位有產權嗎
小區車位歸屬問題,開發商和業主之間一直糾紛較多。為減少爭議,《物權法》就此作了相應規定。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該規定仍沒有完全明晰車位歸屬問題,對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改建成的車庫這類特殊問題無法直接作出判定。盡管《物權法》沒有對小區人防工程的產權作出明確界定,但筆者個人認為,無論依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還是依據法理分析,小區人防工程的產權應屬國家所有。
首先,從法律規定來看,依據《人民防空法》第二條「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以及《物權法》第五十二條「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人防資產作為國防資產的組成部分,產權性質應為國家所有。盡管人防工程是由開發商投資建設的,但根據《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的法律規定,以及《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城市新建民用建築必須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確因地質等原因難以修建的要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等政策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屬於國家在城市建設中,出於維護公共利益考慮,對開發商附加的住宅開發中必須承擔的法定強制性、公益性義務,與國家直接用財政資金修建具有相同意義,國家是否出資不應影響產權歸國家所有。
其次,從法理分析的角度來看,依據民法的基本原理,所有權的取得包括生產、孳息、轉讓、繼承、遺贈、遺失物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取得、添附及國有化和徵收等方式。根據《物權法》的一般理論,通過生產的方式創造出新的所有權,生產者當然原始取得所有權,但人防工程屬於與國防安全、群眾生命安全等公共利益高度密切相關的財產,其在遵循民事基本原則和精神的同時,也應遵循「公共利益優先」、「國家利益保護」等公法優先原則,對人防工程其產權歸屬的判定,不應僅從一般追逐短期經濟利益的純私法視角進行考量。如果確定了人防工程的所有權由國家予以保留,則人防工程在戰時危險時期就能夠由國家直接以所有人的地位進行管理使用,而無需通過任何徵收或徵用的繁瑣途徑,無疑將是最有利於保障國防安全這一目的的。
盡管人防工程產權應歸國家所有,但並不影響投資人的使用收益權的行使,並不違背市場經濟法治中「誰投資、誰受益」的損益相抵私法精神。根據《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因此,經人防機關批准,人防工程投資者可以就利用人防工程建成的地下車庫進行經營管理並取得收益。
收益實際歸屬方面,人防工程開始由開發商投資建設,相應的經營管理及收益應歸開發商享有,但小區商品房售完後,管理及收益權是否還屬開發商需要具體分析,關鍵是看修建人防工程地下室的投資是否已攤入出賣的房價之中而隨房屋轉移。如果地下人防車庫作為小區的附屬工程或配套公建,其建設費已經納入到住宅銷售價格之中,隨著房屋產權的轉移,投資者也就隨之變成了購買房屋的業主,則地下人防車庫的收益權依法轉由作為實際投資人的小區全體業主享有。反之,如果房屋銷售價格沒有將人防工程開發成本納入,則地下人防車庫的收益權仍歸開發商所有。
商品住宅價格構成方面,根據《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商品住宅價格的構成包括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和住宅小區及非營業性配套公共建築的建設費。《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規定:「凡國家確定的一、二類人防重點城市均應按國家人防部門的有關規定配建防空地下室,並應遵循平戰結合的原則,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相結合,統籌安排。將居住區使用部分的面積,按其使用性質納入配套公建。」因此,筆者認為,除非開發商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明確載明人防地下工程建設成本沒有納入住宅銷售價格,一般情況下,地下人防車庫作為小區的附屬工程或配套公建,其建設費已經納入到住宅銷售價格之中。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業主委員會依法收回地下人防車庫的成功判例也證明了以上觀點。
綜上分析,地下人防車庫的收益權在房屋銷售給業主後,應依法轉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不管從人防工程產權歸屬還是從管理收益歸屬來看,開發商均無權出售人防地下車庫。
『肆』 我想問一下很多小區不是有人防工程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可否計入共用面積嗎
所有的地下車庫在報建過程中,都是沒有算入計容面積的,即所有的地下車庫都不算內在公攤中的容,人防車庫也是地下車庫的一種,所以也沒有算入公攤,不算所有業主所有。並且目前我國的人防地下室的建設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開發商建設,另外一種則是開發商向人防辦繳納人防工程異地建設費,這筆費用為每平米1800元。對於人防地下車庫,是無法辦理產權的,但是根據物權法,由於人防工程的建設人為開發商,則受益人則也是開發商,開發商通常會採用使用權出售(實質上為租賃)的方式來處理人防車庫的車位。不知道您對本答案滿意否
『伍』 國家對地下商業街的人防工程的產權怎樣規定的
地下房地產登記要求,是指目前的房地合一的房地產登記原則,即房地產的使用權證和內土地所有權證是容合一,必須有土地所有權證,才能辦理房地產使用權證。而地下建築由於未涉及地面土地的使用問題,國家的相關法規也未對土地所有權是否包括地下建築有過相關說明,因此,成為實際操作中的一個瓶頸問題。
但由於作為民防工程的地下空間的特殊性,具有民防性質的地下空間,最終獲得的產權證上一定會註明是民防工程,以表明其性質。
因此,這樣的地下空間產權是有限產權。
『陸』 地下空間土地使用權
地下空間土地使用權等同於地上土地使用權,可以發產權證書,具體用途由發證單位確定,出讓金按照地下空間土地使用權價格的40%收取。用途不可能既是公共又是商業。
『柒』 1,地下空間與人防的定義和區別相關文件有么
只要是地表以下的空間(一般指城市范圍內),都屬於地下空間;
人防是專指人防地下空間,
地下空間范圍大於人防地下空間
現在很多地方的地下空間開發都有兼顧人防的配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