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迴流程
❶ 什麼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
國有建設用地使來用權收回 國土自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將已出讓或劃撥給有關單位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歸國家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①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②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③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④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⑤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❷ 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哪些法定程序
在實踐中,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常見的程序錯誤有四種:一是,行政機關發文批准新的土地使用者行為在先,收回原土地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其國有土地使用證的行為在後;二是,違反國務院行政公文行文的有關規定,將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政行為和批准新的土地使用者使用這宗國有土地的行政行為混淆,即同一個審批文件既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又批准新的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批復只送達新的土地使用者,沒有送達原國有土地使用者;三是,注銷原土地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證時,不依照國家《土地登記規則》中「注銷土地登記」的規定程序辦理;四是,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時,不告知原土地使用者申訴權和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土地登記規則》第六章「注銷土地登記」和國土資源部辦公廳資函犤2000犦 215號的有關規定精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通知原土地使用者依法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為公共利益需要或者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造,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依法給予適當補償。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申請注銷登記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依照規定直接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注銷土地證書。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國有土地使用證後,方可批准新的土地使用者使用該宗土地。
❸ 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哪些程序
在實踐中,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常見的程序錯誤有四種:一是,行政機關發文批准新的土地使用者行為在先,收回原土地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其國有土地使用證的行為在後;二是,違反國務院行政公文行文的有關規定,將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政行為和批准新的土地使用者使用這宗國有土地的行政行為混淆,即同一個審批文件既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又批准新的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批復只送達新的土地使用者,沒有送達原國有土地使用者;三是,注銷原土地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證時,不依照國家《土地登記規則》中「注銷土地登記」的規定程序辦理;四是,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時,不告知原土地使用者申訴權和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土地登記規則》第六章「注銷土地登記」和國土資源部辦公廳資函犤2000犦
215號的有關規定精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通知原土地使用者依法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為公共利益需要或者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造,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依法給予適當補償。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申請注銷登記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依照規定直接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注銷土地證書。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國有土地使用證後,方可批准新的土地使用者使用該宗土地。
❹ 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工作程序是怎樣的
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程序如下:
(1)制訂計劃。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制定土地收回計劃。
(2)權屬調查。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擬收回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構)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屬、面積、用途、四至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並登記造冊。
(3)方案報批。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土地權屬調查情況報經市、縣政府同意。
(4)發布公告。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起草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報市、縣政府批准後公布。市、由縣人民政府發文公告並注銷公告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5)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照市、縣政府《公告》注銷公告范圍內原土地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同時由開發單位依法補償。
❺ 國有土地出讓後收回需要哪些手續
對受讓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出內讓人不得容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並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價值和剩餘年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評估市場價格及經評估認定的直接損失給予土地使用者補償。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