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使用權
就像夫妻之間,夫妻之間按照法律和人們的一般常識,夫妻之間是具有互相「所有」的關系。所以我們在小說和電影電視中常常看到男女戀人或者新婚的男女間的一句流行的對白是「我是屬於你的了!」
也就是說夫妻之間彼此具有「所有權」。但是,現實的夫妻之間,是否就意味著這種所有權同時就必然具有使用權和支配權呢?按理說,所有權就同時意味著具備使用權和支配權。但是,眾所周知,夫妻之間的這種所有權並不必然的意味著使用權和支配權。盡管從理論上講,所有權必然意味著使用權和支配權,但是實際的情形卻往往並非是這樣的。有些夫妻之間,彼此不能使用的情況是由的,卻被別人使用了;有些夫妻也不能彼此支配,卻被別的第三者支配了。
同樣的,一所房子,你擁有房產證,從法律上房子是你所有了,按理也同時就具備了使用權和支配權。但是,國家政府一道行政命令,可能就要拆掉你的房子,讓你搬遷。你也沒法,你說這個房子的支配權和使用權真的歸你了么?
再有,我們國家的國有資產,按理是屬於全民的,我們每個人都是主人,都是平等的所有者。可是,實際上呢?誰有資格進入國營企業工作?誰有資格享受國有資產中的好處?譬如,一個人進入大學了,那些大學的教師還有子女可以優惠讀大學。請問那些大學的教職員工憑什麼能享受全民資產的優待特權呢?他們一方面享受了大學這個全民資產所給與的高工資,卻還要讓子女享受更多的讀大學的優惠?這個國有資產的性質還真正是全民的么?我們的工廠、學校、醫院、國家機關,何處不是充滿這種並不公平的政策和做法呢?這不是對全民所有的莫大諷刺嗎?全民所有的資產的所有權和支配權、使用權為什麼會發生分離呢?全民的所有權為何會演變為部分人的使用權和支配權呢?
同樣,人民的政權是全民所有的。但是,全民真的在這個人民的政權中享受了平等的權利嗎?政權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支配權是不是發生了分離?分離的原因是什麼?一個與使用權、支配權相脫節的「所有權」還能叫真正的所有權么?
最後歸結為兩個問題:一是所有權、使用權、支配權為什麼會發生分離以及是否需要和怎樣避免這種分離?二是在所有權、使用權和支配權相分離的前提下,如果讓你選擇其一,你到底願意選擇哪種權力呢?
『貳』 汽車一年使用權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指一年內擁有汽車的使用權,只能使用,不能處分。汽車作為動產,屬於物權,包括所有權、使用權、抵押權、質權等權利。使用權只是其中一項。
使用權期間不可以賣。因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機動車登記證書以及行駛證都不是使用人的名字,使用人無權買賣。機動車買賣過戶必須要行駛證、登記證書以及所有人身份證,單位車輛需要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或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2)大使用權擴展閱讀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 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叄』 什麼叫做所有權,包括什麼叫使用權
1.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種財產權,所以又稱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
2.具體內容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置等四項權利。
3.使用權,是指所有人以自主的意思運用或利用其物的法律可能性。大陸法民法中所有權的權能之一。作為所有權權能的使用權具有最廣泛的概括性,所有人可以在法定限度內依任何目的和方式使用其物。他物權人依特定目的和方式運用或利用他人之物的法律可能性。他物權中的使用權具有特定的內容;例如地上權中的使用權僅以地上建築或植樹使用為內容,地役權中的使用權僅以土地通行或排灌使用為內容,用益權中的使用權僅以物的正常用途使用為內容等。中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土地資源使用權亦屬此類。
求採納
『肆』 成都大土地證上使用權類型寫著出讓是什麼意思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類型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徵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屬農民集體的土地由有權批准機關批准轉征為國有土地,屬於強制性徵地行為。徵用是一種土地所有權發生變化的行為,而不是土地使用權的類型。
『伍』 兒童是否可以具有大金額使用權
所謂的進行大金額使用權也就是拿錢行使民事活動。如果是未滿10周歲的兒童,則不能使用大金額。如果是已滿10周歲的兒童,則可以行使與其智力相當的金額使用權,如果不想當則需要經過其監護人的追認。
依據:《民法通則》第十二條「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陸』 產權和使用權有什麼區別
有產權會有使用權,有使用權不一定有產權。
產權和使用權區別:
1、產權:所謂的「產權」嚴格意義上來講應該是「所有權」,包含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產權是經濟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
產權包括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的屬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產權具有經濟實體性、產權具有可分離性、產權流動具有獨立性。
產權的功能包括:激勵功能、約束功能、資源配置功能、協調功能。以法權形式體現所有制關系的科學合理的產權制度,是用來鞏固和規范商品經濟中財產關系,約束人的經濟行為,維護商品經濟秩序,保證商品經濟順利運行的法權工具。
2、使用權:不改變財產的本質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權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願而轉移給他人。
房屋的使用權,是指房主按照住房性能對房屋進行事實上的利用。同樣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並不失去對房屋的所有權。
土地使用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集體土地使用權 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拓展資料:
產權是財產所有權的簡稱,表明財產的法律歸屬,有了產權,就可以依法使用支配處置這些財產,並取得相應的利益。
就房地產而言,大產權也叫完全產權,即該房產在法律上歸誰所有,房產證就是憑證。
小產權也叫不完全產權,即只有使用權(長期),但沒有所有權憑證(房產證 ),所以法律上產權歸屬不明確,在買賣時存在潛在的風險,價格自然也便宜一些。
『柒』 使用權 所有權 支配權誰更大
就像夫妻之間,夫妻之間按照法律和人們的一般常識,夫妻之間是具有互相「所有」的關系。所以我們在小說和電影電視中常常看到男女戀人或者新婚的男女間的一句流行的對白是「我是屬於你的了!」 也就是說夫妻之間彼此具有「所有權」。但是,現實的夫妻之間,是否就意味著這種所有權同時就必然具有使用權和支配權呢?按理說,所有權就同時意味著具備使用權和支配權。但是,眾所周知,夫妻之間的這種所有權並不必然的意味著使用權和支配權。盡管從理論上講,所有權必然意味著使用權和支配權,但是實際的情形卻往往並非是這樣的。有些夫妻之間,彼此不能使用的情況是由的,卻被別人使用了;有些夫妻也不能彼此支配,卻被別的第三者支配了。 同樣的,一所房子,你擁有房產證,從法律上房子是你所有了,按理也同時就具備了使用權和支配權。但是,國家政府一道行政命令,可能就要拆掉你的房子,讓你搬遷。你也沒法,你說這個房子的支配權和使用權真的歸你了么? 再有,我們國家的國有資產,按理是屬於全民的,我們每個人都是主人,都是平等的所有者。可是,實際上呢?誰有資格進入國營企業工作?誰有資格享受國有資產中的好處?譬如,一個人進入大學了,那些大學的教師還有子女可以優惠讀大學。請問那些大學的教職員工憑什麼能享受全民資產的優待特權呢?他們一方面享受了大學這個全民資產所給與的高工資,卻還要讓子女享受更多的讀大學的優惠?這個國有資產的性質還真正是全民的么?我們的工廠、學校、醫院、國家機關,何處不是充滿這種並不公平的政策和做法呢?這不是對全民所有的莫大諷刺嗎?全民所有的資產的所有權和支配權、使用權為什麼會發生分離呢?全民的所有權為何會演變為部分人的使用權和支配權呢? 同樣,人民的政權是全民所有的。但是,全民真的在這個人民的政權中享受了平等的權利嗎?政權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支配權是不是發生了分離?分離的原因是什麼?一個與使用權、支配權相脫節的「所有權」還能叫真正的所有權么? 最後歸結為兩個問題:一是所有權、使用權、支配權為什麼會發生分離以及是否需要和怎樣避免這種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