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抄襲判定
① 如何認定抄襲行為和侵犯著作權
根據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在《關於如何認定抄襲行為給X X 市版權局的答復》(權司[1999]第6號),對抄襲行為的認定做了如下答復:
② 著作權作品剽竊是如何認定的哪些行為屬於剽竊
在我們工作和學習的過程之中,常常會發生著作權作品被他人剽竊這一情況,剽竊又稱之為專抄襲,那麼著屬作權作品剽竊是如何認定的呢?哪些行為屬於剽竊?今天小編就為大家解答一下:著作權作品剽竊是如何認定的著作權中作品剽竊是如何認定的?1、作品的人物、主要情節、主題思想、細節等是否相同2、剽竊的客觀條件是否具備。3、作品是否有獨創性4、作品出版時間的前與後哪些情況屬於剽竊?音樂方面:國際版權明文規定,每首歌曲里有8小節相同即可視為抄襲,如果8小節中只任意改動其中一個音符,也會被視為抄襲。學術論文方面:1、觀點抄襲:不引用別人的文獻好像觀點是自己的為嚴重抄襲2、句子抄襲:不重新組織別人的觀點,照抄原話,不加引號,即使加了參考文獻也是抄襲3、過多引用別人原話。4、句子重新組織,但是整個段落和別人的非常相似推理作品方面:1、情節和手法都與另一作品相同。2、同一個作品中,至少有2個手法與另一作品相同。
③ 如何判定實質性相似和著作權侵權
作權侵權行為的界定在知識產權審判活動中至為關鍵。我國《著版作權法》第四十七權條和第四十八條對著作權侵權行為方式作了簡單列舉,在具體認定方面缺乏詳細的規范指導。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逐漸形成了「實質性相似加接觸」的基本規則,並將其作為判定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核心標准。
所謂「實質性相似加接觸」,是指只有證明涉嫌侵權作品與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構成實質相似,同時作品權利人又有證據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備了接觸原作品的機會或者已實際接觸了原作品,才能判定為著作權侵權。
「實質性相似加接觸」規則是指如果被控作品與權利人的作品實質性相似,同時作品權利人又有證據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備了掌握該作品的條件,那麼就應當由被告來證明其所使用的作品的合法來源,否則即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④ 如何判斷被剽竊(抄襲)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
依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受法律保護的作品,需要具備幾個特點:1、具有獨創性,首先是指作者獨立完成,其次要能體現作者獨特的選擇、編排等。2、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3、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
是否作品的判斷,是著作權侵權案件首先要解決的問題。關於網路侵權,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參考內容:
⑤ 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如何認定抄襲和剽竊
判定抄襲有兩個標准:
第一,被剽竊(抄襲)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二,剽竊(抄襲)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適當引用」的范圍。
關於「適當引用」的數量界限,我國《圖書期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明確規定:
1、「引用非詩詞類作品不得超過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2、「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總量不得超過本人創作作品總量的十分之一」。
⑥ 何為著作權侵權的判定方法"接觸+實質性相似
作權侵權行為的界定在知識產權審判活動中至為關鍵。我國《著作權回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答對著作權侵權行為方式作了簡單列舉,在具體認定方面缺乏詳細的規范指導。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逐漸形成了「實質性相似加接觸」的基本規則,並將其作為判定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核心標准。
所謂「實質性相似加接觸」,是指只有證明涉嫌侵權作品與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構成實質相似,同時作品權利人又有證據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備了接觸原作品的機會或者已實際接觸了原作品,才能判定為著作權侵權。
「實質性相似加接觸」規則是指如果被控作品與權利人的作品實質性相似,同時作品權利人又有證據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備了掌握該作品的條件,那麼就應當由被告來證明其所使用的作品的合法來源,否則即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⑦ 音樂著作權抄襲要如何判定有哪些判定方法
音樂著作權抄襲要如何判定?有哪些判定方法?音樂著作權是著作權(也稱版權)的一類。我國實行著作權自願登記制度,著作權是從作品創作完成以後就產生的,不用再進行審批、注冊,只要創作一完成就享有權利。但是,如果沒有第三方提供的證明性東西,證明權利特別是權利發生質疑的或者權利被侵害的時候,對於維權往往非常不利。自己辛辛苦苦做出來的原創音樂作品遭到別人的剽竊甚至被人搶注版權,而此時你又拿不出有效的證據,你再氣憤也只能仰天長嘆了。那麼音樂著作權抄襲要如何判定呢?音樂著作權抄襲要如何判定?有哪些判定方法?據網友們反饋很多歌都存在疑似抄襲,或者我們平時聽歌時也會感覺很多歌曲非常相似,那到底相似到什麼程度才算是抄襲呢?法律上是怎麼判定抄襲的呢?先看看作為一個音樂大國的美國是如何判定的。每年大量的高質量音樂作品使美國成為世界音樂文化的中心,美國版權法和判例法構成的保護體系在保障音樂人合法權益、激勵創作、促進音樂市場發展方面發揮著重大作用。音樂侵權的主要表現形式為音樂抄襲,即未經許可擅自復制和使用音樂著作權人的作品,因此,對於音樂抄襲的侵權認定是權利人能否獲得法律保護的重要前提。美國法律認為,只有當一位音樂家將數量上或質量上相當數量的受版權保護的材料從另一方復制出來時,音樂相似性就達到侵犯版權的程度。對於如何證明存在抄襲,無疑難度很大,美國相關法律規定了接觸原則和實質相似性原則。(一)接觸原則接觸是指被指控方有聽到、見過或抄襲著作權人作品的可能性,表現為該著作權人的作品很容易獲取。通常情況下,證明接觸成立有三種方法:1.直接接觸。即被告曾直接接觸過該音樂作品,例如參與過音樂製作,接觸過相關創作文件等。2.間接接觸。例如,第三方在佔有原告的音樂作品時與被告一方存在某種聯系。另外,如果該音樂作品在該國音樂排行榜上(例如美國的公告牌排行榜)停留時間很長,也可以間接證明被指控方聽到、見過或抄襲著作權人作品的可能性較大,接觸成立。在美國某些判例中,即使被告出版商只是收到過原告作品的復印件,也可能會被法院認定接觸成立。3.顯著相似。即如果兩個作品相互達到能排除合理懷疑的顯著相似的程度,即使沒有證據證明被指控方有聽到、見過或抄襲著作權人作品的可能性,也可認定接觸成立。不過,判定顯著相似的標准極其嚴格,法官極少會採用這種做法。(二)實質性相似原則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對於實質性相似的認定沒有統一的標准,而是根據個案的情況對音樂作品的編曲、旋律和節奏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首先,音樂抄襲案件是否具有可訴性應有一定的標准,一般是指有抄襲爭議部分在原告作品中所佔的比例,該部分在原告作品中的作用和價值也會納入考慮范圍,如果不能滿足量的要求就不能提起訴訟,但是基於個案的情況互不相同,對量的規定並不統一,而是由法官或陪審團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其次,當案件進入審判程序進行綜合判斷時,會採用音樂專家和普通理性人分別對音樂是否相似進行判斷的方式。1.雙方音樂專家分別從專業人士的角度對音樂的組成要素進行分析,例如,相似的部分是不是在現有的藝術中出現過,以及該部分是否為該音樂類型的常見題材或要素等,對爭議部分形成相對客觀的意見,再由法官判斷兩首歌曲是否足夠的相似。2.不具有專業音樂知識的普通理性人的普通聽眾,一般是指陪審團,在沒有被告知兩首歌存在爭議的情況下,僅憑對兩首歌的主觀直接感受做出判斷。我國司法案例中,音樂作品是否構成抄襲,法院通常也會借鑒美國法律中接觸+實質性相似的判斷原則。在音樂圈中,認定抄襲也有將8個小節雷同作為判斷音樂作品是否抄襲的標准。這種說法相信很多人都有所聽聞,但實際上我國《著作權法》中根本沒有類似8小節雷同即算抄襲的相關法律,法律中對音樂侵權沒有量化的標准,因此類似官司更多的是靠法官的自由裁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法官不會自行判斷,而會委託專業機構(如中國版權研究會版權鑒定專業委員會、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進行鑒定。關於音樂著作權抄襲要如何判定?有哪些判定方法?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請聯系我們在線客服,或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全國免費服務熱線,我們有著多年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經驗,專業的業務團隊和全心全意為顧客服務的理念,能幫助您順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