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確權之訴
『壹』 房屋確權訴訟
按照你的說法,你既沒有交納房改款,又沒有辦理房產證,實在很難直接獲得該房屋版的所有權權.
房產是以登記為要件對抗第三人的,即只認證不認人.
況且福利房的分配只是說一個購買權的問題,而不涉及實際房屋的產權,所以你這個問題實際上是難以解決的.
即使對方配合你解決,大致也需要商議過戶,同時你需要向對方支付房改款.
和普通的房屋買賣從形式上看差別不大.
因此,就你的說明,只能認為你有房屋的優先購買權.而房屋已經買賣了,個人認為你這項權利已經喪失了.
『貳』 所有權確認糾紛
現在我沒看見是什麼所有權確認糾紛。
舉個例子: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夫妻存續期間有一套房子,被男方私自賣了,賣房一方說是自己婚前財產,這就需要確認是夫妻共有,還是婚前財產,男方要提供證據證明所賣房屋是婚前財產,法院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確權。
『叄』 我在准備起訴,請問所有權確認糾紛管轄法院要怎麼確定
在房產所在地法院起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明確規定,房地產訴訟,在民事訴訟的案件管轄中屬於專屬管轄。專屬管轄是一種特殊的地域管轄。其特殊性表現為凡屬專屬管轄的案件,不允許其他同級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又規定,不動產糾紛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使用價值受到影響的財產,例如土地、房屋、水利設施、橋梁等等。當事人因房地產糾紛,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向該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肆』 什麼是確權訴訟
沒有「確權訴訟」這一概念,但從字面理解應該就是指確認之訴。確認權利內存在與否。
確認之訴就容是要求確認權利關系或法律關系之訴,承認這種請求的判決被稱為確認判決。確認之訴有兩個主要特點:第一,一方當事人提出確認之訴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的給付義務,而是要求法院明確某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體狀態。第二,法院對確認之訴進行審理後所作出的判決,沒有給付內容,不具有執行性。
『伍』 如何向法院訴訟確認房屋產權
一、為確認房屋所有權,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確權之訴。
確權之訴,是指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確認之訴就是要求確認權利關系或法律關系之訴,承認這種請求的判決被稱為確認判決.
房屋產權糾紛,適應不動產的專屬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訂)》第三十三條對不動產糾紛,明確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確權之訴案件收費。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章第十三條規定,非財產類案件,未涉及具體賠償和財務分割的,應當採取按件計征的等額收費方式目前確權之訴,按件收費,不與標的價值掛鉤。因此,確權之訴按件收費,一般的標準是每件300元。
准備確權訴訟證據,需要注意事項:
自然人要列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住址。
法人或其他組織要列出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填寫要准確,特別是姓名(名稱)欄不能有任何錯字。地址要盡量詳實,具體到門牌號。最好註明郵編及通訊方式。
准備原告身份證、購房合同、購房款收據或發票,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權屬的證據材料;
二、最好委託律師處理,這種案件訴訟費不貴,律師費也不貴。
三、通過訴訟確權後,要及時申請法院向產權管理登記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盡快辦理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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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方式
房屋產權的確認,即劃分和證明房屋產權的歸屬。與房屋產權取得的方式相適應,確認房屋產權的主要方式是:
第一,查證有無房屋所有權原始取得的事實;
第二,查證有無繼承取得房屋產權的事實:其中之「事實」,首先應以書證和物證為依據,沒有書證和物證時,可以尋找證人、證言或其他證明。書證和物證主要包括:
①產權證,如土改時發給的房地產證.建造房屋後領取的房屋所有權證,產權變更後領取的所有權證(通過買受.受贈、繼承等方式取得的房屋產權證)。
②其他證書和物證。如遺囑,信件,分家析產合約書、基建時的加工費及材料費單據、歷年繳納房地產稅的稅單和贈與書等可以證明房屋產權歸屬的證書、物證。
③其他證明。
『陸』 土地使用權歸屬可以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嗎
不行,土地權屬是一一對應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提起使用權確認訴訟版。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權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柒』 請教本案是確權之訴還是繼承析產之訴
案情如下復:二老育有三子二女制。97年老父以自己名義立下分家協議書,將房屋平分給三個兒子,並明確了贍養義務。四人簽字作實。幾年後老母先去世,次年老父去世。幾年後房屋的土地證分到三人名下,房產證未動,始終在祖父名下。現在第三子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其對房屋中一部份的所有權,被告為另外兩個兄弟。同時兩個女兒要求分得部分錢款。問題如下:1 兩個女兒是否還有繼承權?因為房屋在二老生前已作處分,雖然只有老父的簽字,但是老母沒有提出異議,且過了失效,應該認為處分有效吧?這個觀點是否正確?2 現在提出的是確權之訴,是否應該是析產之訴?或者兩者可以選擇一個訴由提出嗎?3 因為訴訟繼承的費用遠遠低於公證繼承,該案的判決或者調解書,可否作為辦理過戶的依據?4 應該不屬於繼承吧?法院不會追加兩個女兒進來吧?5土地證和房產證權利人和面積都不一致,是否可以認為無效?請高人指教,謝謝!
『捌』 民事糾紛確認所有權該如何提起訴訟
1、屬於確權糾紛
訴狀
請求事項:確認該房產歸乙方所有
理由及證據:2011年9月26日辦理離婚協議,協議中表明產權歸乙方個人所有,房貸按揭由乙方承擔,雙方無其它債務債權糾紛。
證據包括協議書等
2、本案訴訟的話,會耗點時間,因為送達均需要公告
『玖』 什麼是物權確認糾紛
物權確認糾紛是指就物權的成立、內容及物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糾紛。在訴訟上稱為確認之訴。
物權確認包括所有權確認之訴、用益物權確認之訴、還有擔保物權之訴。
1、所有權確認之訴是指就所有權的成立、內容及歸屬所產生的民事糾紛。
2、用益物權權確認之訴是指就用益物權的成立、內容及歸屬所產生的民事糾紛。
3、擔保物權確認之訴是指就擔保物權的成立、內容、歸屬及效力順序等所產生的民事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三十三條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9)所有權確權之訴擴展閱讀: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對於土地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有爭議的,應當由行政機關確認,而不是通過訴訟解決。
因此適用物權確認糾紛案由的,主要是由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確認之外的物權的確認糾紛,多數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糾紛,也包括土地之外的動產所有權和建築物所有權的確認糾紛。所以房屋所有權的確權可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解決。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訴訟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作出規定。
第十五章特別程序
第七節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條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可以知道,擔保物權其實是一種比較特別的權利,他是應運債權而生,如果沒有債權,就不會存在擔保物權,所以,擔保物權是一項從權利,具有從屬性與不可分性,針對他的糾紛的訴訟,就是擔保物權確認之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拾』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對執行標的物享有所有權的案外人可否提起確權之訴
2011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第二十六條規定,專「審判機屬構在審理確權訴訟時,應當查詢所要確權的財產權屬狀況,發現已經被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中止審理;當事人訴請確權的財產被執行局處置的,應當撤銷確權案件;在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後確權的,應當撤銷判決或者調解書。」
由此可以看出,對執行標的物享有所有權的案外人只能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不能提起確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