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間所有權
Ⅰ 國家對地下商業街的人防工程的產權怎樣規定的
地下房地產登記要求,是指目前的房地合一的房地產登記原則,即房地產的使用權證和內土地所有權證是容合一,必須有土地所有權證,才能辦理房地產使用權證。而地下建築由於未涉及地面土地的使用問題,國家的相關法規也未對土地所有權是否包括地下建築有過相關說明,因此,成為實際操作中的一個瓶頸問題。
但由於作為民防工程的地下空間的特殊性,具有民防性質的地下空間,最終獲得的產權證上一定會註明是民防工程,以表明其性質。
因此,這樣的地下空間產權是有限產權。
Ⅱ 地下空間土地使用權
地下空間土地使用權等同於地上土地使用權,可以發產權證書,具體用途由發證單位確定,出讓金按照地下空間土地使用權價格的40%收取。用途不可能既是公共又是商業。
Ⅲ 商住房和商品房,車位的所有權歸屬一樣嗎
不一樣。
目前,我國法律尚未對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停車位所有權歸屬作明確規定,但有些地方已經有明確規定。
2004年12月23日,南京市房產管理局等五部門聯合發布《商品房附屬房屋轉讓等問題的若干規定》,明確了包括小區車位在內的各項附屬設施的權屬,明確規定相當於標准配建總量15%的室內車位和所有的露天車位為業主共有,其餘歸開發商所有並由開發商銷售。
這就意味著,在南京占配建總量85%的室內停車位以及超過配建標準的室內停車位今後將名正言順地獲得由房產部門頒發的所有權證。
而對於商住房,開發商如果能夠證明自己對停車位具有獨立的土地使用權和停車位的所有權的話,那麼開發商可以取得停車位的所有權並可以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區分所有權人慾使用此類停車位,需要向開發商購買或者租賃。
(3)地下空間所有權擴展閱讀:
判斷小區地面停車位法律歸屬權,小區地面停車位是指直接設置在小區地面,以劃線的方式明確停車空間的停車單元,比較常見的就是開發商或者物業管理公司在小區的道路兩旁或小區空地上劃線分割出許多停車位,提供給車主使用,並收取一定的停車費。
首先明確一點,地面停車位只是對土地地表及其有限空間初步的利用,不具備建築物所要求的遮蔽性,不符合房屋的基本特徵,不能申領《房屋所有權證》;其次,這種停車位的產權歸屬取決於其佔用土地的使用權性質。
如果土地使用權屬於國家(比如按照城市規劃設計,設置停車位的小區道路屬於市政道路),則該停車位的所有權應歸國家所有;如果停車位所在的土地已經包含在小區的宗地之中,在計算小區容積率時已經計入小區總土地面積之中,則房地產開發商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業主。
業主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小區業主按照各自的份額共同擁有包括該停車位在內的小區宗地的全部土地使用權,故,停車位應歸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業主)共有。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評論:住宅小區車位、車庫所有權歸屬研究
Ⅳ 如何理解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是城市發展需求
1、加強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統一規劃與管理。要結合我市實際,不斷開拓城市空間發展的新思路,認識到城市地下空間是一種極其寶貴的資源,不可再生。特別是面臨開發地下空間新時期的到來,更加需要制定一個地下開發建設總體規劃作為建設和管理的依據。既要統一規劃整個城市地下空間的發展與建設,又要把各層地下空間和地下設施,如城市地鐵、地下輕軌、地下快速通道、地下特殊生命線、地下停車場等建設的平面布局與縱向布置進行統一規劃,綜合安排,並制定綜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2、建立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涉及政府眾多部門,其開發管理模式也日益復雜,需要政府組織協調。應盡快成立以市政府領導掛帥,各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參加的協調委員會,並有專門部門具體負責地下空間開發的建設和管理日常工作。
3、研究制定完善的法律體系和配套的政策體系。應該在現有土地制度和建設體制基礎上,積極展開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政策研究與探討。廣州市從去年開始,就組織市直有關部門進行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利用的課題研究。我們應該學習借鑒這些做法,通過課題研究,明確城市地下空間資源的權屬,對地下空間所有權、使用權和徵用、劃撥、分層開發作出相應的規定。對地下空間資源利用和保護提出具體要求,規定相關的法律責任等。要研究制定相關的財政政策、稅收政策,創造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建設的優惠條件和優先條件。研究制定多渠道融資的政策,形成明確的導向,如允許地鐵、地下街、大型地下綜合體的各種建設模式和融資的政策。研究制定有償使用政策,如用於商業用途的地下空間開發,可以設定合理的地下空間使用權出讓金,通過市場促進地下空間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效益的發揮。研究制定規劃控制政策,如通過規劃條件的設置,解決相鄰地面地下工程的相互通道問題,配套的地下工程數量問題,優先發展的項目問題,用政策研究帶動地下空間資源的開發利用。積極借鑒國內外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利用的試點示範項目建設,為我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積累寶貴的經驗。
Ⅳ 土地使用權空間權是什麼意思
您好,目前國家法律層面,沒有明確地上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概念,僅在蘇州市、南寧市出台地上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中,明確地上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依法批准利用地上空間開發建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並對該地上空間享有佔有、使用、 收益的權利。
(一)國家層面法規
1、《物權法》的規定
根據《物權法》第136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可以看出,《物權法》對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做了原則性的規定。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33條規定,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與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並符合城市規劃,履行規劃審批手續。《城鄉規劃法》只對地下空間開發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對地上空間開發沒有做出任何規定。但是對於地下空間開發和利用提出一個重要的原則:符合城市規劃,履行規劃審批手續。同樣,我們認為地上空間開發和利用也需要遵守這條原則。
2008年1月3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明確要求:「國土資源部要會同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抓緊研究制訂土地空間權利設定和登記的具體辦法」。
根據物權法和規劃法關於地下空間建設用地的規定,由此我們可以推出以下結論:1、可以設立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但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2、地上空間開發和利用需要符合城市規劃,履行規劃審批手續。
(二)地方層面法規
《物權法》出台後,各地對於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出台了諸多規定,但是對於地上空間的開發和利用,只有個別地區蘇州市、南寧市出台,但這仍不影響我們對地上空間的研究。
1、2011年江蘇省蘇州市出台了《蘇州市地下(地上)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利用與登記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規劃利用空間界限,除設立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外,可分層設立地下、地上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第6條規定:「地下、地上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且應當充分考慮相鄰空間的發展需要和相互銜接,不得損害已經設立的不動產物權。」
2、2014年南寧市政府辦公廳出台了《南寧市地上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審批與確權登記暫行辦法》,該《辦法》對地上地下空間及地上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概念、審批程序、供地方式、出讓金最低價格、驗收和等級等做出了規定。
其中《辦法》明確,地上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經依法批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開發建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對該地上地下空間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地上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但依規定可以劃撥的除外。出讓年限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用途確定,但不得超過相同用途的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
《辦法》強調,地上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審批與確權登記的具體審批程序和要求適用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的一般規定。對於同一主體結合地表建築工程一並開發建設的地上地下工程,應當連同地表工程一並規劃和供地,獨立開發的地上地下工程屬於經營性項目,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地上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地下、地上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抵押,但需遵循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三)合同範本關於地下或地上空間的約定
除了以上法律法規、地方規章等, 2008年4月29日,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gf-2008-2601)明確指出出讓宗地空間范圍是以平面界址點所構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閉形成的空間范圍,並要求「出讓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點坐標填寫;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國家高程系統為起算基點填寫,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統為起算基點填寫。高差是垂直方向從起算面到終止面的距離。如:出讓宗地的豎向界限以標高+60米(1985年國家高程系統)為上界限,以標高-10米(1985年國家高程系統)為下界限,高差為70米」 。
Ⅵ 如何規定小區內地下車庫的所有權與使用歸屬
小區內地下車庫的所有權與使用歸屬沒有明確確定。
1、小區土地使用權如果為業主享有,開發商就不能再享有該小區的土地使用權,因此,也不能享有土地地表和地下建築的所有權和支配權。
2、如果地下車庫作為小區建設的配套設施之一,是建築物的輔助設施,就應如道路、管線一樣,是房屋的從物,應交付建築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在買賣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從物應當依從主物(房屋)一並出售、轉移。
3、如果業主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包含了空間權,如果承認了地下車庫的產權屬於發展商,那麼就承認了空間權被發展商保留,但既然土地使用權都轉讓給小區業主了,發展商又依據什麼來認定空間權還保留在自己的手裡?從法律邏輯上解釋不通。因此只能推定出地下車庫的產權屬於全體業主享有。
地下車庫是對地下空間資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獨立單元房間對地上空間資源利用一樣,都具有使用面積和建築面積,在建造時都需要額外投資。地下車庫是相對獨立的建築物,具有作為所有權客體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它是一種特定的、獨立的物,並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間上能夠個別地、單獨地存在。因此,雖然確定地下車庫的所有權的歸屬尚無法律明文規定,但它具有專用使用權是不容置疑的。法律上未確定其所有權並不意味著相關的權利就不存在。
Ⅶ 地下空間使用權如何登記
在中國,可以單獨設立地下空間使用權,可以參見《物權法》第136條,其設立、登記事項可以參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