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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踏中國國旗國徽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2-04 19:41:30

⑴ 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國旗國徽什麼情況下不可以使用國旗國徽

詳見國旗法、國徽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旗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發揚愛國主義精神,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公布的國旗製法說明製作。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志。
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外交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對各自管轄范圍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國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業製作。
第五條 下列場所或者機構所在地,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一)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防海防哨所。
第六條 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
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第七條 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和春節,各級國家機關和各人民團體應當升掛國旗;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城鎮居民院(樓)以及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有條件的可以升掛國旗。
不以春節為傳統節日的少數民族地區,春節是否升掛國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規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紀念日和主要傳統民族節日,可以升掛國旗。
第八條 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可以升掛國旗。
第九條 外交活動以及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升掛、使用國旗的辦法,由外交部規定。
第十條 軍事機關、軍隊營區、軍用艦船,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升掛國旗。
第十一條 民用船舶和進入中國領水的外國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
公安部門執行邊防、治安、消防任務的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 依照本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升掛國旗的,應當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升掛國旗的,遇有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
第十三條 升掛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
舉行升旗儀式時,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參加者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致敬,並可以奏國歌或者唱國歌。
全日制中學小學,除假期外,每周舉行一次升旗儀式。
第十四條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誌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誌哀。
依照本條第一款(三)、(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決定。
依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
第十五條 升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顯著的位置。
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
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掛兩個以上國家的國旗時,應當按照外交部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掛。
第十六條 在直立的旗桿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桿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再降下。
第十七條 不得升掛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
第十八條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
第十九條 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條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1991年3月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1991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
國主席令第四十一號公布 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徽的尊嚴,正確使用國徽,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谷穗和齒輪。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按照一九五○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徽圖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辦公廳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製作說明》
製作。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志。
一切組織和公民,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徽。
第四條 下列機構應當懸掛國徽:
(一)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
(四)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五)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六)外交部;
(七)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可以懸掛國徽,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
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
國徽應當懸掛在機關正門上方正中處。
第五條 下列場所應當懸掛國徽:
(一)北京天安門城樓,人民大會堂;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廳;
(三)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庭;
(四)出境入境口岸的適當場所。
第六條 下列機構的印章應當刻有國徽圖案: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工
作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各直屬機構、國務院辦公廳以及國務院規定應當使
用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辦事機構,中央軍事委員會辦公廳以及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應當
使用刻有國徽圖案印章的其他機構;
(三)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
察院,專門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檢察院;
(四)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
第七條 下列文書、出版物等應當印有國徽圖案: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國務院頒發的榮譽證
書、任命書、外交文書;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
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職務名義對外使用
的信封、信箋、請柬等;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國務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和最高
人民檢察院公報的封面;
(四)國家出版的法律、法規正式版本的封面。
第八條 外事活動和國家駐外使館、領館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對外使用國徽圖案
的辦法,由外交部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九條 在本法規定的范圍以外需要懸掛國徽或者使用國徽圖案的,由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或者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條 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
(一)商標、廣告;
(二)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
(三)私人慶吊活動;
(四)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
第十一條 不得懸掛破損、污損或者不合規格的國徽。
第十二條 懸掛的國徽由國家指定的企業統一製作,其直徑的通用尺度為下列三種

(一)一百厘米;
(二)八十厘米;
(三)六十厘米。
在特定場所需要懸掛非通用尺度國徽的,報國務院辦公廳批准。
第十三條 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
共和國國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
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對國徽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本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製作說明
(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辦公廳公布)
一、兩把麥稻組成正圓形的環。齒輪安在下方麥稻桿的交叉點上。齒輪的中心交結
著紅綬。紅綬向左右綰住麥稻而下垂,把齒輪分成上下兩部。
二、從圖案正中垂直畫一直線,其左右兩部分,完全對稱。
三、圖案各部分之地位、尺寸,可根據方格墨線圖之比例,放大或縮小。
四、如製作浮雕,其各部位之高低,可根據斷面圖之比例放大或縮小。
五、國徽之塗色為金紅二色:麥稻、五星、天安門、齒輪為金色,圓環內之底子及
垂綬為紅色;紅為正紅(同於國旗),金為大赤金(淡色而有光澤之金)。
附件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懲治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罪的決定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1990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主席令第二十九號公布 1990年6月28日起施行)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刑法補充規定:在公眾場
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⑵ 網站上可以用中國國旗國徽做網站封面嗎

正面,積極,國家正能量,用了也沒人找你。負面,敲詐等違法目的,用不用網站最後都會被關。

⑶ 亂用國旗和國徽是不使違反的

亂用國旗和國徽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旗
回法第十八條 國旗及答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
第十九條 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第十條 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
(一)商標、廣告;
(二)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
(三)私人慶吊活動;
(四)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

⑷ 衣服上的國旗,法律上允許

正確使用是不違法的。國旗法對含有國旗圖案材質的布料能否製作衣物並沒有做出禁止性規定,按照法理法無禁止即可為之,所以穿著國旗製作的衣服並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如果在製作衣物的過程中沒有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的行為,也並不違法。

(4)安踏中國國旗國徽使用權擴展閱讀

律師分析

穿著國旗製作的衣服不違反法律

在網上對國旗短裙事件的調查中,51.9%的網友認為女子穿國旗短裙不得體,不可容忍。47.9%的人認為沒必要大驚小怪,這在西方國家很正常,愛國不愛國,存在於人們的心中。

而在3萬余名網友對模特穿國旗比基尼走秀一事的投票調查中,58%的網友反對,認為將國旗圖案印在比基尼上實屬不敬,是玷污國旗。另有38.5%的網友則投了支持票,表示國旗比基尼無傷大雅,只要不用作商標和廣告,不惡搞,在時裝上印上國旗圖案以示愛國,不算違法。

北京市匯源律師事務所余昌明律師表示,國旗、國徽是國家的象徵和標志,代表著國家的主權與尊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每一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國徽。

我國《憲法》和《國旗法》、《國徽法》的頒布與實施從立法上為製作、懸掛及使用國旗以及如何處置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行為提供了應有的法律保障。

我國國旗法第十八條規定,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 該法第十九條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此,國旗法對含有國旗圖案材質的布料能否製作衣物並沒有做出禁止性規定,按照法理法無禁止即可為之,所以穿著國旗製作的衣服並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如果在製作衣物的過程中沒有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的行為,也並不違法。

⑸ 中國國旗圖案印在T恤上不違反法律吧 還是有什麼問題

在T恤上來印國旗不違法,但大規源模商業製作的話,是否涉嫌商標和廣告問題,要規避清楚,不要違法;同時,如果製作的T恤被別人利用去做違法的事情,需要小心擔負相關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八條規定:「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

第十九條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5)安踏中國國旗國徽使用權擴展閱讀

設計圖案上帶有國旗的注意事項

產品的設計圖案上可以有別的國家國旗做為圖案使用。外國國旗圖案該國同意外,不能做為商標使用。

相關規定:《國旗法》規定第十八條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

《商標法》規定:第十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⑹ 中國公民可以在自家車上貼中國國旗和國徽嗎

從法律角度回答不可以,理由是在車上貼中國國旗和國徽這樣做很難保證國旗、國徽的回尊嚴不受侵犯,侮辱答國旗國徽罪情節嚴重的屬於違法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第十條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

(一)商標、廣告;

(二)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

(三)私人慶吊活動;

(四)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

(6)安踏中國國旗國徽使用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第八條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可以升掛國旗。

第九條外交活動以及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升掛、使用國旗的辦法,由外交部規定。

第十條軍事機關、軍隊營區、軍用艦船,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升掛國旗。

第十一條民用船舶和進入中國領水的外國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

公安部門執行邊防、治安、消防任務的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九條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 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⑺ 廣告中可否使用國旗,國徽,國歌

不可以,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規定了國旗、國歌、國徽的使用內規則。以下為摘要:
第十八容條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
第十條 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
(一)商標、廣告;
(二)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
(三)私人慶吊活動;
(四)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

⑻ 「視覺中國」可以擁有國旗、國徽的版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2009修正)》第十八條,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2009修正)》第十條,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一)商標、廣告;(二)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三)私人慶吊活動;(四)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
根據團中央最新印發的《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旗、團徽、團歌製作使用管理規定》,團旗、團徽、團歌:
◇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以及商業活動。
◇不得在不適宜的場合使用。
◇不得以個人或商家名義公開售賣非團中央和各省、市、縣級團委監制的團旗和團徽。

⑼ 廣告中可否使用國旗,國徽,國歌

不可以,國家頒復布了《中華人民制共和國憲法》中規定了國旗、國歌、國徽的使用規則。以下為摘要:
第十八條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
第十條 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
(一)商標、廣告;
(二)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
(三)私人慶吊活動;
(四)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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