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所有權爭議
A. 行政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有爭議的怎麼處理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回不成的,由人民政府答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B. 村集體個人土地糾紛一般都怎麼解決
如果是土地權屬糾紛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權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如果是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C. 村與村之間發生集體土地所有權爭議由誰處理
現階段國家要求國土局對集體土地進行確權登記,由於歷史原因兩村之間確實可能存在地界爭議,針對此類問題,國土也是通過查閱歷史資料對土地進行確權。 有爭議可以直接對國土局地籍科進行反映。
D.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糾紛
純屬無賴,給他們講法律有用嗎?頂事的話從一開始就不鬧事,他鬧你們也鬧,去他家
E.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
你說的抄這條太寬泛,法律是不襲會有這樣的條款的。前面的徵用是有規定的,但是什麼叫閑置不用或用不上的呢?
一般徵用土地的時候已經支付了土地徵用的補償費用了,所以土地已經不是你們的了,就算他不用也不用退還給你們。
F. 集體土地跟國有土地所有權爭議
國家建設所徵用的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1、權利主體為各個農業勞動集體。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同於國家土地所有權的顯著特點,是在全國范圍內沒有統一的所有權權利主體,並且只有農民集體才可以成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包括三類:三是鄉(鎮)農民集體。2、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認須進行所有權登記。《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3、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能被處分。但可以因國家強制手段而消滅。我國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國家土地所有權一樣,不能由所有權人自由處分。但與國家土地所有權不同的是,國家土地所有權具有永久性,而集體土地所有權卻可能因國家的強制手段歸於消滅。4、集體土地所有權也可以與土地使用權分離,依法確定給該集體內的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房產證與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房產證是有本質上的區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房產證經過確權發證,受法律保護,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房產證不得確權發證,不受法律保護。《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所購商品房應具備「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因此,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商品房受法律保護,可以買賣、抵押等等商業活動。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房產證,俗稱」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小產權房的出現與城市房價躥升密不可分,其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亦是從房價上漲邁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開始的。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小產權房」不得確權發證,不受法律保護。就是人們常說的小產權吧,如果買房子的話,還是不要買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房子。
G. 如何處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
土地所有抄權和使用權爭議,襲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工藝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準的用於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以上答案由家律網整理提供
H. 農村集體土地爭議由那些部門處理
農村集體土地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內規定,土地容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I. 有爭議的集體土地入何仲裁、確權
確權機關是指依法有權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的行政機關。依照我版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權的規定,確權的權利主體為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說只有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力。主管是指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具體承辦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做為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具體承辦確權工作,對確權的意見和建議,要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
J. 農村個人與集體的土地權屬爭議適用法律
土地法,法律原則也必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