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規程
A. 關於土地使用的法律法規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調查條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2009年6月17日)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2004年10月21日)
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
二、土地承包與宅基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05年1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2003年11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7月29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2004年11月2日)
三、土地取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1990年5月19日)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
(1992年3月8日)
劃撥用地目錄
(2001年10月22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
(2007年9月28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
(2006年5月31日)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2003年6月11日)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
(2006年5月31日)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
(2008年11月29日)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
(1999年3月2日)
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
(1999年10月28日)
報國務院批準的土地開發用地審查辦法
(2001年12月31日)
四、土地權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
(2007年3月16日)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1995年3月11日)
土地登記辦法
(2007年12月30日)
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
(2000年10月23日)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定
(1993年2月23日)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7年1月3日)
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
(2002年]2月4日)
五、土地徵用與安置、補償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001年6月13日)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2006年7月7日)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
(2001年10月22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
(2004年11月3日)
六、土地開發整理
土地復墾規定
(1988年11月8日)
退耕還林條例
(2002年12月14日)
土地開發整理若干意見
(2003年10月8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的通知
(2008年8月29日)
七、土地使用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
(2006年12月19日)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
(2009年2月4日)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2007年11月19日)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1999年4月28日)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1998年12月27日)
耕地佔補平衡考核辦法
(2006年6月16日)
實際耕地與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確定辦法
(2007年9月5日)
八、土地稅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
(2007年12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008年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2,006年12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
九、爭議與救濟
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
(1995年12月18日)
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准
(2005年8月31日)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2003年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05年6月18日)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
(2004年1月9日)
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
(2001年7月17日)
國土資源信訪規定
(2006年1月4日)
B. 中央一號文件關於土地確權的規定
一、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范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二、依法依規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法有序開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三、加快農村地籍調查工作。各地應以「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准確」為原則,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等相關技術規定和標准。
四、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確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遵循「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則,按照鄉(鎮)、村和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三類所有權主體,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
五、依法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代表。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受本農民集體成員的委託行使所有權;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2)土地所有權規程擴展閱讀:
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分為兩種,一種是國有土地所有權,主要是城鎮范圍內的土地;一種是集體土地所有權,主要是農村范圍內的土地。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登記發證工作總的來說,做的是不錯的。這次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要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等三權的登記發證工作。
土地確權的五項原則:
一是依法依規原則。
二是便民高效原則。
三是因地制宜原則。允許各地根據自身的經濟、社會、技術條件和工作基礎,在滿足維護農民土地權益和管理需要的前提下,進一步細化政策,選擇合適的技術手段。
四是急需優先原則。
五是全面覆蓋原則。即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應覆蓋到全部農村集體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
參考資料:
中國農業部官網-《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
C.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范
目次
前 言
1適用范圍
2引用的標准和文件
3依據
4總則
5供地環節的協議出讓
6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
7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中的協議出讓
8出讓土地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處理
附錄 A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意向書示範文本格式
附錄 B 劃撥土地使用權准予轉讓通知書示範文本格式
前 言
為完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行為,統一程序和標准,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推進土地市場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等規定,制定本規范。
本規范的附錄 A 、附錄 B 為協議出讓活動中所需文本示範格式。
本規范由國土資源部提出並歸口。
本規范起草單位: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國土資源部土地整理中心,遼寧省國土資源廳,黑龍江省國土資源廳,江蘇省國土資源廳。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員:廖永林、冷宏志、岳曉武、雷愛先、高永、謝量雄、吳迪、宋玉波、牟傲風、葉衛東、鍾松憶、林立森、申亮、陳梅英、周旭、沈飛、張防。本規范參加起草人員(以姓氏筆畫為序):於世專、馬尚、王薇、車長志、鄧岳方、葉元蓬、葉東、任釗洪、關文榮、劉顯棋、劉祥元、劉瑞平、朱育德、聞洪溪、嚴政、吳永高、吳海洋、張萬中、張英奇、李延榮、李曉娟、李曉斌、束克欣、楊玉芳、楊江正、肖建軍、陳永真、陳國慶、林君衡、羅演廣、祝軍、胡立兵、胡紅兵、趙春華、郝吉虎、高志雲、徐建設、塗高坤、秦水龍、錢友根、梁紅、黃文波、韓建國、韓洪偉、靳薇、潘洪篙、魏成、魏莉華
本規范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1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適用本規范;以協議方式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他項權利,參照本規范執行。
2引用的標准和文件
下列標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規范中引用而構成本規范的條文。本規范頒布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使用本規范的各方應使用下列各標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01《城鎮土地估價規程》
國土資發〔2000〕303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
國土資發〔2001〕255號《全國土地分類 》
國土資發〔2004〕 232 號《工業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
3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7)《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中發〔2005〕3號)
(8)《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
(9)《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 〔2004〕28號
(10)《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1 號)
4總則
4.1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內涵
本規范所稱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4.2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
(2)誠實信用。
4.3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1)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2)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4)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准予續期的,可以採用協議方式;
(5)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
4.4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組織管理
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實行集體決策。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成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負責協調解決出讓中的相關問題,集體確定有關事項。
4.5協議出讓價格爭議裁決
對於經營性基礎設施、礦業開采等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的用地,應當建立協議出讓價格爭議裁決機制。此類用地協議出讓過程中,意向用地者與出讓方在出讓價格方面有爭議難以達成一致,意向用地者認為出讓方提出的出讓價格明顯高於土地市場價格的,可提請出讓方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出讓價格爭議裁決。
4.6地方補充規定
地方可對本規范做出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並報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5供地環節的協議出讓
5.1供地環節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一般程序
(1)公開出讓信息,接受用地申請,確定供地方式;
(2)編制協議出讓方案;
(3)地價評估,確定底價;
(4)協議出讓方案、底價報批;
(5)協商,簽訂意向書;
(6)公示;
(7)簽訂出讓合同,公布出讓結果;
(8)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交付土地;
(9)辦理土地登記;
(10)資料歸檔。
D.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范(標准)
農業部於2014年2月19日正式發布,年3月1日頒布實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資料庫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規程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要素編碼規則等規範文件。
首部針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全國性指導文件日前正式印發。《經濟參考報》記者2015年1月20日從知情人士處獲悉,這份名為《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文件,對現階段能進場的農村產權交易品種作出明確規定:以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林地經營權為主,且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體土地承包權。
專家對最新政策的理解
2015年7月30日出台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的意見》為在農村改革試驗區開展農戶承包地有償退出試點劃定了明確范圍。承包地退出涉及社會、經濟、法律等一系列問題,我國尚不具備大規模推動農戶有償退出承包地的主客觀條件,必須在農村改革試驗區范圍內審慎穩妥開展。目前,我國有58個農村改革試驗區,承擔著19項改革任務,自願退出土地承包權只是少數試驗區的任務。
對大多數農民來說,土地是安身立命之本,是生存的基本依靠。他們對轉讓土地經營權有顧慮,更不願意放棄承包權。對身處經濟發達地區、務農已經兼業化的部分農民來說,土地的生存保障功能雖然已經淡化,但若要放棄承包地還有很多顧忌;他們願意流轉土地,但不願退出承包權。只有在徹底脫離農村、完全融入城市的情況下,部分農戶才會願意流轉經營權,也願意有償放棄承包權,而這需要一個過程。
退出承包權,是農民基於經濟利益和生活方式的自主選擇。在試點地區,退地的經濟補償如何形成、退出的承包地如何有效利用等各個環節的諸多細節目前仍在探索解決中,還有很多問題需要經過實踐才能找到解決方法和路徑。
當然,退地群眾的生活如何保障是試點關注的要點。在過去的城鄉二元體制下,廣大農村的物質基礎條件、公共服務水平和就業創業機會都不如城市,耕地對於農民意義特殊。如果退出承包地後,解決不好農民的出路問題,使他們不能完全融入城市,就容易造成一系列社會問題。盡管有些地區經濟發達,農民退地補償相對較高,短期內也不用擔心生計問題,但長期來看就會有隱患。中國社科院的一項調查顯示,46%的失地農民失地後生活水平下降,部分甚至「種田無地、就業無崗、保障無份、創業無錢」。因此,保障重點是讓農民進退有路。
總之,對承包地有償退出試點,除了堅持自願有償的原則之外,退地的主體應當是那些已經在城鎮穩定落戶、有了住房和穩定收入,完全納入城鎮社保體系,喪失了農村集體經濟成員資格的農戶,相關部門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目前,因經濟利益和生活方式選擇而不願放棄承包地的農戶將長期大量存在,相關改革試點不可貪多求快。
E. 中央383號文件關於土地所有權怎麼規定的
以下是該文件的內容,關於土地所有權的規定是第一、第四、第五部分:
關於進一步規范土地登記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土地登記作為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對明確土地產權關系,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利益,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維護土地市場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十多年來,我國土地登記制度取得了長足進展,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土資源管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一定程度上存在著違規登記、不規范登記的問題,影響了土地登記的公信力、土地登記的效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土地市場健康發展,給土地權利人造成損失。規范土地登記行為,是規范土地市場、加強土地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是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到實處,真正保障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具體體現。為進一步規范土地登記行為,保證土地登記的合法性、有效性,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土地登記的權屬必須清楚。土地權屬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內容,是土地登記的核心環節,要把土地權屬放在土地登記的首要位置 ,確保登記的土地權屬准確、合法、有效。土地權屬的認定,必須嚴格把握有關法律和政策界限,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做到依法行政。沒有權屬來源或權屬來源不合法的用地,一律不予登記;權屬不清的用地,在權屬問題解決前,不得登記。嚴禁通過登記,使違法用地合法化。經過登記的土地,必須達到「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准確」的要求。登記中遇到的具體權屬問題,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進行確權;土地權屬爭議,要在地籍調查和登記過程中及時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依照《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依法處理,並以處理結果作為登記的依據;復雜疑難的權屬問題,要研究解決辦法,妥善處理。
二、土地登記的程序必須合法。土地登記發證要嚴格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和要求進行,要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記的工作制度,嚴格履行土地登記的申請 、地籍調查、權屬審核、注冊登記、核發土地證書的程序,要防止出現在為當事人提供便利時,減少必經的法律程序的作法,確保土地登記的合法性。對不符合登記程序要求的,不能予以登記,不能頒發土地證書;對因指界中相鄰一方不簽字無法登記發證的,要按照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城鎮地籍調查規程》有關指界的規定,及時定界,明確相鄰方土地權屬界線,進行登記發證。不能因一方原因造成土地登記發證久拖不決,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注冊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在土地權源審批材料中要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正確表述,准確記載, 以備查驗。
三、土地登記的主體必須統一。依照我國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規定,土地登記的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只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土地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的權力。人民政府派出性機構,特別是各類開發區,一律不得辦理土地登記手續,不得頒發土地證書。已經以開發區名義登記發證的,要堅決予以糾正、換發。土地他項權利如土地抵押權的登記機關,必須與該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登記機關一致,不得在另一登記機關分別進行登記。
四、取消「土地權屬證明」。土地證書是證明當事人享有土地權屬有效的法律憑證。從本文件下發之日起,各類土地權屬審核,必須以土地證書作為土地權利的唯一證明材料。取消以前在國企改革等工作中,以出具「土地權屬證明」,代替土地證書進行權屬審查的作法。今後,凡土地徵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立項和國企改革等涉及土地權屬認定,必須以土地證書為依據,對以其他材料作為土地權屬證明的,一律不予承認 。
五、不符合規定不得登記。要嚴把登記關口,對於出讓土地沒有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不得登記;對於經營性土地沒有按招、拍、掛方式出讓的,不得登記;對協議出讓地價明顯低於出讓底價的,不得登記;對違反規劃改變土地用途的,不得登記;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而設定抵押的,不得登記。
六、實行登記人員持證上崗,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從事土地登記的人員,要取得全國統一的《土地登記上崗資格證》,方可從事土地登記工作。沒有取得該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土地登記工作,不得在有關登記文件中簽字。要建立登記人員責任追究制度,對違規操作造成錯登、漏登的,要承擔相應責任;因違規登記造成權利人重大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七、開展土地登記規范化建設。各地要結合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對現有土地登記進行一次清理,糾正不規范行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該項工作,切實加強規范化制度建設。清理結果請於2004年6月底前報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F. 土地確權的若干規定
現在農村土地確權登記,我是農民進城務工非農業戶口,岳父10年去世,岳母06年去內世農村戶口,我是容上門女婿,兩大人養老送終費用均由我承擔,O7年岳父一套比100平米房倒塌後是我借高利貨給大人原址重建。因我家小孩馮麗是南京大學哲學系97屆高才生在99年5月車禍植物人06年去世,妻子腦癌糖尿病並發症生活不能自理11年8月去世,我在家護理兩個病人共12年。生活舉步艱難時岳父在07年吃五保中我還是盡了膳養義務。現在土地確權我要求土地確權在我名下,組不同意,認為五保戶土地屬集體的應收回,村也沒有上報,我最近找村組多次無果,無法只有行求有關解答。
G. 有關土地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關於土地使用法律法規有哪些?
關於土地使用法律法規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43條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
2006年8月《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並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禁止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符合規劃並嚴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范圍內。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准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為;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佔地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對集體土地使用權有哪些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三、集體土地使用權特徵如下:
(1)主體的特定性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企業,鄉(鎮)、村公益性組織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
(2)用途、取得與權利內容的相關性
集體土地使用權按用途劃分為農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非農經營用地使用權和非農公益用地使用權。關於權利的分類,集體土地使用權與國有土地使用權有所不同。後者主要以權利的取得方式進行分類,在分類中土地用途並不起決定性作用;但前者從現行制度來看主要以土地用途做分類基礎,不同用途的土地,其使用權採用不同方式取得,進而具有不同的權利內容。
(3)權利交易的受限制性
國家為保護耕地及壟斷建設用地一級市場,限制非農業性集體土地使用權交易。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我國的土地資源雖然是國有,但是為了防止資源浪費,只要民事主體滿足條件,並且提出獲得土地使用的請求,就可以按照土地使用法律的規定的流程,獲得土地的使用權,並且之後需要到制定的機構繳納稅額,若是在獲得土地後逃稅,是會受到處罰的。
H. 土地確權有何具體法規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
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法有序開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
(8)土地所有權規程擴展閱讀
每宗地的土地權需要經過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核屬審核、登記造冊、頒發土地證書等土地登記程序,才能得到最後的確認和確定。確權的狹義含義是指在土地登記過程中的權屬審核階段對土地權屬的來源、權屬性質的確認。
根據中國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的有關規定和當前土地管理實踐的要求,確權也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確定土地權屬方面的法規和政策。
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和辦理土地權屬的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等。土地權屬確定的原則有依法原則、充分考慮歷史背景的原則、土地所有權的單向流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