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房產處置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內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容准,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但應當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土地收益的繳納和處理的辦法按照國務院規定辦理。 (一)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轉讓的土地用於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項目的; (二)私有住宅轉讓後仍用於居住的; (三)按照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有關規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的; (五)轉讓的房地產暫時難以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的; (六)根據城市規劃土地使用權不宜出讓的;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暫時無法或不需要採取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其他情形。
㈡ 國有劃撥土地的住房能出售嗎
國有劃撥土地的住房經批准可以出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回定:
答第四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㈢ 國有劃撥土地上的房地產怎樣處理才合法
否
劃撥土地屬政策性用地,一般只能用於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等,不用於其他商業目的,目前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也均以劃撥方式取得。劃撥土地是政府無償提供給用地者的,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僅須支少量的土地補償、安置費用,甚至是無償獲得;出讓土地則是土地使用者以市場價從政府手中購得。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因此,除非政府因規劃變更需收回土地使用權或土地使用者要轉讓土地及地上建築物,使用者可以無限期使用。
商品房都是屬於國有出讓;
安置房、經濟適用房、還有公用公益事業、行政辦公用房都是屬於國有劃撥。
劃撥土地也指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劃撥土地是國家對城市居民使用土地的合法分配形式,受法律保護,可以辦理土地使用證書和房屋產權證。
劃撥土地上的房子和出讓土地上的房子沒有任何區別,其區別在於當該土地被佔用的時候,出讓的土地會額外獲得土地補償金,而劃撥的土地只能得到房產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金。
㈣ 國企改革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有哪幾種方式
所謂土地資產處置,是指在國有企業改革中,對企業原使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按照一定的方式和原則進行處置。雖然處置土地資產也採用劃撥、租賃和出讓等方式,但與《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所規定的增量土地的劃撥、租賃、出讓等用地方式不同,是為了改革企業制度、明晰土地產權關系而進行企業土地產權的重新界定和調整。根據《國有企業改革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國企改革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式有以下四種:
(1)以出讓方式處置土地資產。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土地使用權取得的一種方式,同時也是土地資產處置的一種方式。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向國家購買的一種財產權,土地使用者在出讓年期內不僅可以佔有、使用和取得土地收益,而且還可以獨立支配和處分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處置土地使用權,可以十分清晰地確定國家和國有企業的土地財產關系,不僅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而且還可以對國有企業轉變為現代企業起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這種處置方式需要改制企業繳納出讓金後才能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這對於已經面臨重重困難的國有企業來說,無疑是相當沉重的經濟負擔,國有企業為了改革將付出極大的經濟代價。因此,以這種方式處置國企改革劃撥土地使用權有一定的局限性。
(2)以租賃方式處置土地資產。國有土地租賃是近幾年開始實行的一種用地方式,同時也是一種新的土地資產處置方式。企業通過簽訂租賃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經出租方同意可以將租賃合同轉讓,租賃合同轉讓時,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同時轉移。這種處置方式不僅能較好地明晰土地產權關系,而且可以大大減輕企業經濟負擔,因而能夠適應國有企業改革多種形式的需要。
(3)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土地資產。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國有企業改革中特有的一種土地處置方式,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投入到改革後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企業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形成的國家股股權,按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
(4)以保留劃撥方式處置土地資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既是一種用地方式,同時也可以作為一種處置方式。目前,大多數國有企業使用的土地是劃撥用地,一般而言,改革後的企業既然是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起來的新型企業,就不應當再有劃撥土地存在。但是,由於國有企業改革是在極其困難的情況下進行的,改革又是採取了多種形式,為了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為企業改革創造一種較為寬松的環境和條件,從實際出發,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務院有關規定,還需要對某些企業的土地資產在一定時期內以保留劃撥方式予以處置。
㈤ 國有劃撥土地性質的房屋是否可以轉讓
你好。可以轉讓復,根據《制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㈥ 劃撥的土地使用權怎樣轉讓房產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審批分為幾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為內轉讓申請。劃撥土地容的使用者需要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須持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等合法證件,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二個階段為辦理出讓手續階段。如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轉讓,則與申請人共同協商有關補交出讓金、用地條件、用地期限等事宜,待雙方取得一致後,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三個階段為登記階段。土地使用者按出讓合同約定補交出讓金後,持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其他有關資料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㈦ 國有劃撥土地上建的房子,是否可以買賣,過
國有劃撥土地的住房經批准可以出售。《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版》規定:第四權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㈧ 國有劃撥土地,法院能否直接拍賣或變賣
不可以的。
根據國務院1990年5月1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所有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2月24日頒布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
(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對於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民法院才能對其採取評估、拍賣等強制措施,否則就不能進行處置。
(8)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房產處置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已於2009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
為規范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司法技術管理部門負責本院的委託評估、拍賣和流拍財產的變賣工作,依法對委託評估、拍賣機構的評估、拍賣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條根據工作需要,下級人民法院可將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報請上級人民法院辦理。
第三條人民法院需要對異地的財產進行評估或拍賣時,可以委託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辦理。
第四條人民法院按照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編制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名冊。
人民法院編制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名冊,應當先期公告,明確入冊機構的條件和評審程序等事項。
第五條人民法院在編制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名冊時,由司法技術管理部門、審判部門、執行部門組成評審委員會,必要時可邀請評估、拍賣行業的專家參加評審。
第六條評審委員會對申請加入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名冊的機構,應當從資質等級、職業信譽、經營業績、執業人員情況等方面進行審查、打分,按分數高低經過初審、公示、復審後確定進入名冊的機構,並對名冊進行動態管理。
第七條人民法院選擇評估、拍賣機構,應當在人民法院委託評估、拍賣機構名冊內採取公開隨機的方式選定。
第八條人民法院選擇評估、拍賣機構,應當通知審判、執行人員到場,視情況可邀請社會有關人員到場監督。
參考資料:網路--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