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停車位使用權可以買
A. 開發商有權買賣地下車位嗎,這個合法嗎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產權歸開發商;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出租等方式約定。
因此,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用來買賣是沒問題的,關鍵是看合同對車位如何約定。
當初購房合同上寫的「按1∶1.8的比例分配車位」是有償的還是無償的,要依合同的具體情況解釋,至於具體價格,原則上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來確定。
(1)地下停車位使用權可以買擴展閱讀:
以下情況車位屬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即個人無地下車位產權)
(1)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庫建築面積計算在內;
(2)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內;
(3)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車庫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
如停車位經登記並取得產權證書,則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進行處分。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國政府網
B. 地下車位永久使用權能買賣嗎
幼權同志:現在的商品房都會建造一定數t的地下宜汽車位,開發商會將這種類型的汽車內位的容永久使用權(70年)出愁給住戶。開發商說,該汽車位的建設成本未計入商品房成本中。請問,這種類型的汽車位是否可以出位?70年的使用權在法律上是否認可?我們在的買這種類型汽車位時要注意些什麼?談者:,政華,政華同志;首先要粉開發商是否有權銷售車庫。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車庫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1.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的;2.開發商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的;3.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即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了車庫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將建車庫作為開發商的法定義務。如果有上述情況之一,開發商就無權出售該車庫。其次,如果沒有上述情況,那麼,投資興建該類地下車庫的開發商對此享有專有使用權,有權出售該地下車庫。這時.你可以要求開發商提供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車庫銷售許可證或物價局出具的車庫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證明。第三,居民住宅土地最長的使用期限70年,但是開發商未必都是以70年的最長期限取得每一塊土地。
C. 沒有產權證只有使用權的地下車位買賣是否合法
一個車位,所謂的產權,其實就是使用權。
如果使用權沒有期限限制的,則二者沒有區別。
如果購買的車位使用權有期限限制的,那二者還是有區別的,因為擁有產權的車位是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要麼是國家所有,要麼是集體所有。
1、車主對車位佔用的國有土地,只有使用權,並無所謂的所有權。所謂的產權與使用權,本質上並無什麼區別。
2、二者的區別,最大的可能是使用期限的不同,所謂的擁有產權的車位,意味著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如果購買的車位使用權,合同明確約定也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則二者在法律上效力相等。
如果有期限限制的,則將來到期後,還要重新購買。
(3)地下停車位使用權可以買擴展閱讀;
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私家車的數量迅猛增長,造成小區車位 、車庫的數量捉襟見肘。
供需的不平衡及權屬不明晰導致越來越多的業主因為車位、車庫的權屬產生糾紛,停車位難成為普遍的現象。
當前,關於小區車位、車庫權屬的判定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一、面積分攤說
面積分攤說指的是依照小區車位、車庫的建築面積是否計入小區的公攤面積作為判斷車位、車庫權屬的依據。
一般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都有對公攤面積的約定。
依據相關的規定,房屋的銷售面積是套內面積與公用面積的總和,由攤得公共面積的業主來共同享有公用面積的產權。
因此有學者指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註明的分攤范圍,是我們判斷附屬設施所有權是否屬於全體業主的基本依據。
16如果小區車庫和車位在銷售中並沒有被計算在分攤面積范圍之內,那麼車位、車庫的產權應當歸開發商所有。
若反之,那麼業主應當可以享有車位、車庫的產權。
這種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則,找到了業主與開發商間及各業主間的平衡點。
而且在現實生活中,車庫大多作為小區的專有部分,其有獨立的產權。
『下所以在銷售的時候,小區車庫的面積一般是不計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積進行分攤的,若是進行了分攤就代表否定了車庫的專有部分的屬性。
同時,並非每戶業主都有私家車並有停車的需求,將車庫的建設成本分攤到公攤面積,對於沒有私家車的業主來說也是極為不公的,亦不符合這些業主的意願。
D. 車位只有使用權能買嗎
車位(庫)是否可銷售、買賣的唯一標準是能否辦理產權證(或有無預售許可證),如果沒有車位產權證,那麼,這個車位不允許出售。如果開發商把不能辦理產權證的車位賣給業主,那麼,業主最後拿到手的只是一紙合同,而不是權屬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消費者租賃車位(庫)(就是所謂的銷售使用權),最長期限只有20年,20年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如果車位有預售許可證的,購車位業主跟開發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辦理備案手續後,則是可以申請辦理《房地產權證》的。車位產權辦出《房地產權證》後作為物權擁有是無期限的,但車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權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與車位所在土地使用權年限一致。
2016年10月1日實施的《湖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對停車位、車庫作出明確的規定:物業區域內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且初始登記所有權人為建設單位的停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銷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不得銷售給業主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優先滿足業主需要後對外出租的,每次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物業區域內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場地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費管理具體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銷售或者變相銷售。
上述規定只是對初始登記所有權人為建設單位—開發商的停車位、車庫可以銷售、附贈,而初始登記所有權人不屬於開發商的物業區域內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場地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不得銷售或者變相銷售。
其他省(市)應該有類似規定。
E. 小區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 是否合法
第一,這種情況下使用權轉讓的問題,到底能不能受到保護,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法院可能會認可,但是不能保證法院一定認可。因為除了土地使用權可以如此轉讓並有相關部門登記備案之外其他所有權的轉讓在我國都是由租賃的形式作出的。
第二,如果你的合同被認定為是租賃合同,你也知道是明顯超過了租賃期限的,因此20年後的期限就不會受到保護。三、因為沒有產權,只有合同,如果開發商與第三方另外簽訂這樣的轉讓合同,那麼就會產生糾紛糾纏不清。
你的個人認為是正確的,即使是租賃,你也可以轉租,當然你要繼續承擔你和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的義務。
綜上,你應當認識到以下問題:
1、這個車位是國有的,國家可以隨時無條件徵用;
2、如果這個車位的建設者是開發商,那麼開發商有權利用它獲得利益;
3、車位使用權的轉讓很可能被認定為是變相租賃,20年以後的租賃期是無效的;第四,如果無良開發商多次出售該車位,會給你帶來很多麻煩。
車位是有產權的,除了是共有的或是國有的,都是有產權證的。
(5)地下停車位使用權可以買擴展閱讀:
物權法中的第六章第七十四條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F. 車位只有使用權能買嗎
不能買,因為沒有產權,買賣不受物權法保護,最後拿到手的只是一紙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建議租用。
車位(庫)是否可銷售、買賣的唯一標準是能否辦理產權證(或有無預售許可證),如果沒有車位產權證,那麼,這個車位不允許出售。
如果開發商把不能辦理產權證的車位賣給業主,那麼,業主最後拿到手的只是一紙合同,而不是權屬證書。
地下停車位的使用年限有兩種情況:
1、可以辦出房地產權證的,使用年限與車位所在土地使用權年限一致。
2、不能辦理房地產權證的,其實只是購買了租賃權,使用年限不超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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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產權的相關屬性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的屬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方面表現為:產權具有經濟實體性。既然是經濟實體,就必須具備三個特徵:
(1)必須有一定的財產作為參與社會再生產的前提;
(2)必須直接參加社會再生產活動;
(3)有自己獨立的經濟利益,並且參與社會營利性經濟活動的主要目的是實現自己經濟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個方面表現為:產權具有可分離性。在市場經濟中,財產的價值形態運動與使用價值形態運動的發展而分離。也就是說:這項財產權力在法定的最終歸屬上,並不一定為該實體所具有。
第三個方面表現為:產權流動具有獨立性。這里講的獨立性是指:產權一經確定,產權主體就要在合法范圍內自主地運用獲得權利,而不受其干擾。
2、辦理
每套商品房產權證的辦理必須在開發商取得該套房屋所在整幢樓的大房屋產權證後才能進行分割。買賣雙方必須持房屋買賣合同、購房發票、身份證明、企業相關資料文件等先到房屋交易部門辦理契稅手續後,辦理過戶手續。也可以委託中介機構或由開發商代辦。
3、功能
財產所有權
產權的功能是指,產權作為一種社會強制性的制度安排所具有的界定、規范和保護人們的經濟關系,形成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秩序,調節社會經濟運行的作用。
(一) 產權的激勵功能
產權歸根結底是一種物質利益關系。任何產權主體對其產權的行使,都是在收益最大化動機支配下的經濟行為,沒有收益的產權是不可思議的。
(二) 產權的約束功能
產權對產權主體在行使產權的經濟活動中所施加的強制。
(三) 產權的資源配置功能
產權的資源配置功能指的是產權制度的安排本身所具有的調節或影響資源配置狀況的作用。
(四) 產權的協調功能
財產關系的明晰及其制度化是一切社會得以正常運行的基礎。現代化市場經濟條件下財產關系更加復雜和多樣,這就要求社會對各種產權主體進行定位,以建立和規范財產主體行為的產權制度,從而協調人們的社會關系,保證社會秩序規范、有序的運行。
G. 地下停車位能否辦理產權
能。
經有權機構批准建設的地下停車位,可以根據土地用途和合同約定辦理不動產權證,屬於商住性質辦理地下停車位產權,需由開發主體申請辦理房產總登記後才可辦理一手分戶登記,使用年限根據所在土地產權用途確定。
申請辦理(地下停車場車位)不動產權證書,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經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五)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六)房產分戶圖、宗地圖;
(七)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7)地下停車位使用權可以買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下或者地上分別設立」的規定,終於確立了建設用地可分為地上、地表、地下不同層面的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地下車位不可出售的條件:
開發商是否有權銷售地下車庫,要看車庫是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還是屬於開發商投資興建的建築物,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車庫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
(1) 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計算在內;
(2) 開發商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之內;
(3)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即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了車庫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將建車庫作為開發商的法定義務。
如果有上述情況之一,開發商就無權出售該車庫。如果沒有上述情況,投資興建該類地下車庫的開發商對此享有專有使用權,有權出售該地下車庫,這時,作為購買地下室汽車位的小區住戶可以要求開發商提供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車庫銷售許可證或物價局出具的車庫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證明。
有產權車位與沒產權車位的區別:
1、有產權的車位產權年限一般為70年,無產權的車位只有使用權20年。
2、有產權車位可以交易,無產權車位只能出讓使用權。
一般來講,沒有產權,不能辦理產權的車位,都是政府強制開發商修的人防工程。平時政府不管,到了有特殊情況或緊急情況,這時政府有權力無條件強制徵用和使用這些人防工程。有很多開發商把這些人防工程弄成車位來賣。他們聲稱是沒有產權,但可以雙方簽合同(一般是簽協議),一樣的可以賣給業主,同時還可以把辦產權的幾千塊錢省下來。
開發商在協議中,一般會寫明,這是由開發商把車位租給業主十年,一次性收取業主十年的租賃費用(實際就是他們說的購買車位的房款。),超過十年之後,由該業主自由使用該車位,不用再交租賃費用了。並且業主可以一直使用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