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與房屋所有權分離
不可以,宅基地歸集體所有不是私人的財產,不能轉讓買賣繼承,非本村村民不能享受,宅基地房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間買賣,宅基地隨房走。
Ⅱ 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的關系
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在房屋交易中經常見到的兩種權利狀態。房屋內的所有權是指對房屋全容面支配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房屋的所有權分為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這也是房屋所有權的四項基本內容。擁有上述房屋所有權的四項權能,所有權人可以佔有、管理、使用、處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予、繼承,並且排除他人的權利。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就等於擁有了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權利。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利用及有限佔用權。
通過房屋租賃或借用實現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不能出售、抵押、贈予、繼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權之中,是房屋所有權四項基本權能之一。當你佔有該房屋之時,此房屋的風險責任隨之轉移。若此時房屋發生風險,盡管此時房屋未完成過戶登記,該風險發生的後果也由你承擔。
Ⅲ 宅基地使用證與房屋所有權證的關系是什麼,當二者不一致應當如何確認房屋產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據法律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民對宅基地擁有的是使用權,對在宅基地上面建造的房屋具有所有權。宅基地使用證是農民對宅基地的使用權的憑證,房屋所有權證是農民對自己房屋所有權的憑證。宅基地使用證與房屋所有權證密不可分,只有當農民同時擁有兩個證書的時候,他在具有對房屋完整的權利。缺少其中任何一個都不可以。當兩者不一致的時候,宅基地使用權證持有人享有對宅基地的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憑證持有人對房屋享有所有權,但是兩者都不是完整的權利,因為當房屋所有權因出賣、互易、贈予、繼承而轉移時,該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一起轉歸新房主。而當兩個憑證不屬於同一個人的時候,就無法對房屋進行轉讓。
Ⅳ 急:關於農村的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
一、宅基地的使用權和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不可以分離。
二、如果把房屋的所有權分給一個人,又把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分給另一人,應是無效的法律行為。
Ⅳ 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分離嗎
不分離,宅基地是自己的,別人無權使用,只能自己在上面蓋房,房子使用權也是自己的,真心在幫你期待採納,
Ⅵ 宅基地使用權和其上房屋所有權的關系
宅基地與房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二者的關系具體變現在:宅基地是房屋存在的基礎和承載物,沒有宅基地,房屋就無法存在,因而二者在空間上是統一的,二者構成有機聯系的整體。
二者的區別在於,農民對房屋的物權是充分的,即所有權、使用權是同時享有的;但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所有,農民只享有使用權,並且只能用於建造房屋,不能用作其他用途。
Ⅶ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可以分開轉讓嗎
宅基地上面的房屋與宅基地是並存的,沒法分開。另外房屋所有權還有另一種情形,即僅僅涉及建築材料,這可以隨便買賣
Ⅷ 您好:我想問咨詢的是自建農村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能分開嗎
一、宅基地的使用權和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不可以分離。 二、如果把房屋的所有權分給一個人,又把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分給另一人,應是無效的法律行為。
Ⅸ 土地權和房屋使用權分離,各自相應持有,法律上可以存在嗎
我不知道李律師是誰,但我可以嘗試簡要回答一下你的問題。
一、所謂「土地權」和「房屋使用權」的說法是不準確的,正確說法應該是「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房屋產權)」。以前這是兩個不同的證件,也就是我們常的「兩證」,即房屋的「土地證」和「房產證」。
二、根據你的描述,我認為是農村住房。建房所佔用的是集體土地,也就是常說的宅基地,個人是沒有土地證的,只有房屋產權證。也因此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無法分離。
三、當前農村宅基地正在進行確權,這是一個新事物,意味著宅基地基本屬於「私有」了,更意味著以後一旦有搬遷,那麼除了房屋補償以外,還要加上一塊土地補償了。這也正是他現在提出以上要求的主要原因。基於以前沒有這種規定,更基於你親戚當初的一片好意,我認為他提出這種要求是合情合理的。
四、雖然法律上可能無法將兩證分離,但你們可以私下達成一個協議,這樣一來,就無所謂將證件辦在誰的名下了。萬一有搬遷,那土地補償金歸他,房屋補償金歸你。
以上回答望能對你有所幫助,若有,別忘了採納昂。
Ⅹ 不動產登記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不是一個人怎麼辦
我國法律確定了房地產權利不可分割的原則,有利於對房地產的統一管理,並有利於減少因土地和房屋分離而引起的交易中的各種糾紛。在實際生活中可能出現的房地權分割的,必須是依法經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的。
但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應隨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這是我國《民法》長期確認的「地隨房走」原則。《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城市房屋的產權與該房屋佔用土地的使用權實行權利人一致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分離。」我國法律在確認「地隨房走」的原則的同時,也確認了 「房隨地走」的原則,如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該條例的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也規定:「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屬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屬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這些規定形成了究竟應釆用「房隨地走」原則還是「地隨房走」的原則的爭議。然而,無論採用哪一項原則,其中基本原則應是非常明確的,即我國立法認為房屋和土地的權利是不可分割的。
因此,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存在糾紛時,必須先確認實際的權利人才能進行不動產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