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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的規范標准

發布時間: 2021-02-04 15:40:13

㈠ 關於土地使用的法律法規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調查條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2009年6月17日)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2004年10月21日)
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

二、土地承包與宅基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05年1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2003年11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7月29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2004年11月2日)

三、土地取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1990年5月19日)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
(1992年3月8日)
劃撥用地目錄
(2001年10月22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
(2007年9月28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
(2006年5月31日)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2003年6月11日)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
(2006年5月31日)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
(2008年11月29日)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
(1999年3月2日)
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
(1999年10月28日)
報國務院批準的土地開發用地審查辦法
(2001年12月31日)

四、土地權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
(2007年3月16日)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1995年3月11日)
土地登記辦法
(2007年12月30日)
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
(2000年10月23日)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定
(1993年2月23日)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7年1月3日)
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
(2002年]2月4日)

五、土地徵用與安置、補償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001年6月13日)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2006年7月7日)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
(2001年10月22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
(2004年11月3日)

六、土地開發整理
土地復墾規定
(1988年11月8日)
退耕還林條例
(2002年12月14日)
土地開發整理若干意見
(2003年10月8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的通知
(2008年8月29日)

七、土地使用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
(2006年12月19日)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
(2009年2月4日)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2007年11月19日)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1999年4月28日)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1998年12月27日)
耕地佔補平衡考核辦法
(2006年6月16日)
實際耕地與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確定辦法
(2007年9月5日)

八、土地稅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
(2007年12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008年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2,006年12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

九、爭議與救濟
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
(1995年12月18日)
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准
(2005年8月31日)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2003年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05年6月18日)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
(2004年1月9日)
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
(2001年7月17日)
國土資源信訪規定
(2006年1月4日)

㈡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國家規定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1995年3月11日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國土籍字第26號發布)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國家土地所有權
第三章 集體土地所有權
第四章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五章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六章 附 則

㈢ 土地使用權跟劃分標准

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劃分有其特定的現實意義和作用,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兩者的基本內涵也可以看出,兩者基本內涵差別如下: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佔有,使用和處分土地,並從土地上獲得利益的權利。一般來說,土地所有權屬於財產所有權的范疇。但是土地所有權相對於一般財產所有權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1、主體的特定性;2、交易的禁止性;3、權屬的穩定性;4、權能的分離性。農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是有使用權,在有效期內就可以合法使用。如果被徵用,徵用的不僅是土地還有附帶的權益,所以就需要補償拆遷安置費,土地補償金和青苗補助費等。徵用之後土地的使用權人會發生改變,農民自然失去使用權。商業的徵用和國家徵用的區別主要在於,國家徵用是為了公共利益是強制的徵用,例如三峽工程徵用了很多土地,當地人不得不搬遷。而商業徵用沒有絕對的強制性,要是大多數不同意就徵用不了。而且各自的補償標准不一樣。

㈣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范

目次
前 言
1適用范圍
2引用的標准和文件
3依據
4總則
5供地環節的協議出讓
6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
7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中的協議出讓
8出讓土地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處理
附錄 A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意向書示範文本格式
附錄 B 劃撥土地使用權准予轉讓通知書示範文本格式
前 言
為完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行為,統一程序和標准,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推進土地市場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等規定,制定本規范。
本規范的附錄 A 、附錄 B 為協議出讓活動中所需文本示範格式。
本規范由國土資源部提出並歸口。
本規范起草單位: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國土資源部土地整理中心,遼寧省國土資源廳,黑龍江省國土資源廳,江蘇省國土資源廳。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員:廖永林、冷宏志、岳曉武、雷愛先、高永、謝量雄、吳迪、宋玉波、牟傲風、葉衛東、鍾松憶、林立森、申亮、陳梅英、周旭、沈飛、張防。本規范參加起草人員(以姓氏筆畫為序):於世專、馬尚、王薇、車長志、鄧岳方、葉元蓬、葉東、任釗洪、關文榮、劉顯棋、劉祥元、劉瑞平、朱育德、聞洪溪、嚴政、吳永高、吳海洋、張萬中、張英奇、李延榮、李曉娟、李曉斌、束克欣、楊玉芳、楊江正、肖建軍、陳永真、陳國慶、林君衡、羅演廣、祝軍、胡立兵、胡紅兵、趙春華、郝吉虎、高志雲、徐建設、塗高坤、秦水龍、錢友根、梁紅、黃文波、韓建國、韓洪偉、靳薇、潘洪篙、魏成、魏莉華
本規范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1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適用本規范;以協議方式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他項權利,參照本規范執行。
2引用的標准和文件
下列標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規范中引用而構成本規范的條文。本規范頒布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使用本規范的各方應使用下列各標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18508-2001《城鎮土地估價規程》
國土資發〔2000〕303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
國土資發〔2001〕255號《全國土地分類 》
國土資發〔2004〕 232 號《工業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
3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7)《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中發〔2005〕3號)
(8)《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
(9)《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 〔2004〕28號
(10)《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1 號)
4總則
4.1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內涵
本規范所稱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4.2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
(2)誠實信用。
4.3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1)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2)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4)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准予續期的,可以採用協議方式;
(5)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
4.4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組織管理
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實行集體決策。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成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負責協調解決出讓中的相關問題,集體確定有關事項。
4.5協議出讓價格爭議裁決
對於經營性基礎設施、礦業開采等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的用地,應當建立協議出讓價格爭議裁決機制。此類用地協議出讓過程中,意向用地者與出讓方在出讓價格方面有爭議難以達成一致,意向用地者認為出讓方提出的出讓價格明顯高於土地市場價格的,可提請出讓方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出讓價格爭議裁決。
4.6地方補充規定
地方可對本規范做出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並報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5供地環節的協議出讓
5.1供地環節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一般程序
(1)公開出讓信息,接受用地申請,確定供地方式;
(2)編制協議出讓方案;
(3)地價評估,確定底價;
(4)協議出讓方案、底價報批;
(5)協商,簽訂意向書;
(6)公示;
(7)簽訂出讓合同,公布出讓結果;
(8)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交付土地;
(9)辦理土地登記;
(10)資料歸檔。

㈤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范的目錄

1.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
2.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
3.關於《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有關問題的說明
4.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發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的通知(2000年10月31日國土資發[21000]303號)
5.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有關問題的說明
6.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發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示範文本(試行)的通知(2006年4月19日國土資發[2006]83號)
7.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示範文本(試行)有關問題的說明
8.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2002年5月9日)
9.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21弓2003年6月11日)
10.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的通知(1999年7月27日國土資發[1999]222號)
11.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嚴格實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通知(2002年8月26日國土資發[2002]265號)
12.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繼續開展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的通知(2004年3月18日國土資發[2004]71號)
13.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2001年2月13日國土資發[2001]44號)
14.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印發《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處理規定》的通知(2004年2月3日中紀發[2004]3號)
15.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1999年5月6日國辦發[1999]39號)
16.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2001年4月30日國發[2001]15號)
17.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2004年10月21日國發[2004]28號)

㈥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國家規範文本是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書
( 宗 地 合 同 )
煙國土資租字(
)第

出租方:煙台市國土資源局
承租方: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書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租方:煙台市國土資源局 承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實施辦 法 》 及 有 關 法 規 規 定 ,雙方本著平等,自願, 有償的原則,就土地租賃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依照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
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租范圍. 第二條 甲方以現狀出租給乙方的宗地位於____區 路(街,巷) 括分攤面積)為____ 號,宗地編號____,土地面積(包 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范圍如本合同附
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蓋章確認. 第三條 甲方出租給乙方的土地用途為 中 平方米自行改為 第四條 本宗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為 自 200 年 月 日至 200 年 月 日. 用地每年 用地每年每平方米 元人民幣. 用地). 年. 用地(其
第五條 該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租金為: 每平方米 元人民幣.
元人民幣,年租金總額為
租金交付日期及方式: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日前繳納 日前繳納 日前繳納 日前繳納 日前繳納 日前繳納 日前繳納 日前繳納 日前繳納 日前繳納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乙方以支票或現金繳納租金. 第六條 如乙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付當年租金等應付款項, 從滯納之 日起,每日按應交款項的 3‰繳納滯納金,逾期6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 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甲方向乙方追 繳實際使用日期租金並加半年租金額作為經濟賠償. 第七條 本合同所列的年租金標准按照政府批準的租金標准執行. 如 租金標准調整,甲乙雙方需簽訂補充合同,並按政府公布的新的租金標 准徵收. 第八條 乙方按合同規定向甲方付清當年的租金後, 依照規定辦理土 地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九條 乙方在租期內不得改變該宗地使用用途,確 需 改 變 的 ,必 須 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第十條 乙方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 除經甲方依法批 准外,不得轉讓,轉租和抵押.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沒收非法所得,所付租金不退. 第十一條 乙方承租本宗地後,閑置一年以上的,應按國家規定繳納 土地閑置費;連續兩年閑置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如 果 因 甲 方 原 因 致 使 乙 方 延 期 占 用 土 地 使 用 權 的 , 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租用期限相應推延.因延期給乙方 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從本合同規定應支付的租金中扣除. 第十三條 本 合 同 規 定 的 租 賃 年 限 屆 滿 , 方 有 權 無 償 收 回 出 甲 讓 宗 地 的 使 用 權 ,乙 方 應 按 規 定 辦 理 土 地 使 用 權 注 銷 登 記 手 續 , 交還土地使用證.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宗地, 須在期滿前 60 天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 書,並在獲准續期後,確定新的租用年限,租金和其他條件,重新簽訂 租賃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租期屆滿,乙方如不再續租,應在租期滿前 10 日內到甲 方注銷《國有土地使用證》,地上建築物,構築物按國家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間, 如因政府法令及城市規劃等特殊原 因,需要在其紅線內通過各類管線工程,乙方不得阻攔,所造成的損失, 由建設方合理賠償. 本合同存續期內如遇國家政策調整,國家建設和軍事建設等特殊情 況,甲方可以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該出 租土地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權,更改或終止本租賃合同,甲方不承擔 違約責任, 土地租金按實際使用日期交付.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甲
方應在 30 天前通知乙方.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 不負法律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 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 應在事件發生 15 日內向另一方通報不可抗力 的情況,並應提供政府有關部門出據的不可抗力證明. 第十七條 本 合 同 經 政 府 批 准( 雙 方 蓋 章 簽 字 )後 生 效 .因 執 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 頁,以中文書寫為准.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政府存檔一份,副本 若干份.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合同雙方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 確立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帳號: 電話號碼:
法定代表人: 住址: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帳號: 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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