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善意取得例子
A. 善意取得的一個案例~怎麼也想不透啊!
你這題條件沒給足。丙是否當時確不之情?還缺一個:丙是否以合理的價格購得,如果是回,那麼答完全適用善意取得。乙對此畫的物權即喪失,轉化為對甲的債權。
補充:在你給的條件齊備的情況下——即丙購畫時卻不知情、以合理的價格買購,並且該動產已完成交付,另外,排除埋藏物、遺失物、盜竊物等可能,那麼,即符合物權法第106條第一款之規定,完全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構成要件,丙作為受讓人當然取得該標的物的所有權。此時,原有權利消滅,讓與人乙對甲負有賠償損失之責任。
綜上所述,不是你題目有誤,就是這位老師的講解有誤,或是有細節沒有講明。丙已經按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該畫的所有權,甲不能要求返還此畫。
七彩火鳥等於沒回答。「先決的善意」?何解?正是由於先前的善意,該畫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甲對此畫的物權,轉換為對乙的債權。還有需要說明的是,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如果丙自願歸還畫的話,當然也是可以的,法律並不禁止,但是,這時甲就不能再同時要求乙賠償損失了。
B. 關於善意取得。 如題:「受讓人善意取得用益物權或者擔保物權,所有權人須承受該他物權負擔」
拿擔保物權舉個例子抵押權
甲將相機給乙保管,乙自己拿去抵押給不知情的丙,丙又私自出賣給不知情的丁,並告訴相機設有抵押權,此時,丁就要承擔抵押權的效力
C. 民法關於善意取得的案例分析,求答案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善意取得的前提是合法佔有,背回景是無權處分,而且答還需要講究對價。
案例中:
(1)乙拾得甲的奇石,即遺失物。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的規定,遺失物的所有權仍由甲享有,所以乙並未合法佔有奇石。
(2)乙將奇石無償贈與丙,雖然是無權處分了甲的財產,但是丙沒有以合理的價格受讓。所以,對於丙來說也不能適用善意取得。
(3)甲從始至終都沒有喪失奇石的所有權,可以向任何人主張物權,要求丙返還奇石。
綜上,選項A正確,BCD錯誤。
D. 關於民法中的善意取得的案例
C擁有手機所有權,因為C為善意取得。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應該對A的損失負責
B負有返還1100元手機款責任
E. 所有權,善意取得問題!!!
遺失物是不適用善意取得的啊,不能放在一起比較的。
我國民法采羅馬法不能取得所有權主義,也就是說,無論拾得人拾得遺失物經過多久,都不能取得所有權,而應當返還給權利人。
反過來說,善意取得所針對的動產,應當是佔有委託物,比如因租賃、寄存、借用等,基於真權利人的意思而喪失佔有物。而非佔有脫離物,也就是遺失物。
你所說的兩年期,應該指的是拾得人予以有償轉讓的情況。這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才設定的兩年期。這兩年期,權利人可以找受讓人追回,也可以找無權處分人請求不當得利或者侵權損害賠償。
PS:找受讓人追回的情形也分為兩種
1、受讓人通過拍賣,向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情況下,權利人應當支付相應費用,即有償回復。
2、除此之外,不須支付費用,即無償回復制度。此時,受讓人只有符合法定條件下,才能向無權處分人主張費用返還權。
F. 法律初學者,那個異議登記排除善意取得是什麼啊 我不懂了,舉個例子吧,非常感謝 …
例如:有一房屋登記在甲之名下,但乙認為房屋為自己所有請求甲將房屋變更登記於自己,甲不同意。此時乙只好起訴甲,要求法院確認房屋的所有權。但乙有個擔心,就是在自己准備起訴的過程中,甲將房屋出賣與不知情的第三人丙,即便自己最後拿到法院的判決,確認自己的所有權,由於丙是善意第三人,並且支付相應對價,也辦理了過戶(因房屋登記在甲的名下),甲雖無權處分(因法院已確認歸乙所有),第三人丙仍然取得所有權。縱使乙拿到法院的判決,也失去了所有權。那麼如何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呢?乙可對該房屋進行「異議登記」,異議登記後,即便甲賣與了善意的第三人且已辦理過戶手續,第三人仍不能取得所有權。皆因「異議登記排除善意取得」。
希望解決了你的問題,歡迎追問!
G. 關於善意取得的一個案例
適用善意取得,並可以擁有這頭牛的所有權,甲可以向乙提出追償。
H. 舉例說明動產的善意取得
動產的善意取得舉例如下:
某年某月初,吳奇,武漢理工大學教師到西藏出差給妻子向蘭帶回一個價值XX元的皮包,款式新穎,做工精細,妻子愛不釋手,花三天時間在上面綉了一個「愛」字。一天,兩人在一家酒店吃飯,不幸將皮包丟失。
事隔兩個月後,吳奇兩口子再次到此酒店吃飯,發現坐在他們旁邊的那位男士叫劉偉,肩背一個款式,型號跟自己的那個包非常相似,向蘭走上前仔細觀察,發現包上也綉一個「愛」字,跟她綉的那「愛」字一模一樣,向蘭斷定此包就是她上次丟失的那個包。
經了解,劉偉是從一個叫吳艷的姑娘手中花XX元買得的,當時吳艷聲稱是在一家酒店撿的,向蘭提出充分的證據後,要求劉偉返還,遭拒絕,於是吳奇兩口子將劉偉和吳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1、認為此包歸吳奇倆,理由是吳艷對撿得的包無處分權,因此劉偉不能從吳艷那兒繼受取得包的所有權。依物權追及性這一法理,吳奇倆有權向劉偉取回自己的包。
2、認為此包歸劉偉,理由是劉偉取得包時並不知道吳艷沒有處分權也就是說他處於善意,他基於買賣行為有償取得包的所有權。吳奇倆不能向劉偉索回包,只能請求吳艷返還XX元的不當得利。
(8)所有權善意取得例子擴展閱讀: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
一、在主體方面,轉讓人須為無權處分人,受讓人為有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在客體方面,從《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善意取得的客體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動產以交付為其公示原則,不動產以登記為其公示原則。
三、就主觀方面來說,受讓人應當的善意的。
四、在客觀方面,善意取得必須依一定的法律行為而存在,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
I. 如果不動產登記在誰名下,誰就有所有權的話,那是不是就沒有善意取得了,誰能舉個例子
這個在法律上是合法的,只是不符合道德觀
J. 所有權的善意取得應如何處理
1,要確定小張是否構成物權法所稱的「善意取得」。小張所謂的善意取得不一定符合法律上的「善意取得」的要件,具體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善意取得,必須根據具體的情況分析。
2,如果小張雖然主觀上沒有惡意佔有的目的,但是,不符合物權法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小張不構成善意取得,原物權人有權要求小張返還財物。小張只能向非法處分他人財物的行為人索賠損失。
2,如果小張確實構成善意取得,可以對抗原物權人的物權追及效力,可以依據物權法拒絕將財物交給原物權人,原物權人只能向無權處分人要求索賠損失。
具體的情況在物權法中都有明確的規定。
《物權法》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一百零八條 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一百一十三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 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條 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