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犯的的著作權本身有瑕疵
Ⅰ 關於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問題
不以營利為目來的,只是源個人使用沒有侵權,但從你的描述來看,並不能說明你不以營利為目的,只是個人使用。
你在某貼吧里發現了原文,現要編輯該文,如果再在此貼吧發表你編輯後的文章,並不是簡單的個文使用,而是對公眾發表你的文章,需要得到原文作者的同意,否則構成著作權侵權!
但你所編輯後的更好的文章也享有著作權,他人不得侵犯你的權利,包括原作者。
Ⅱ 關於版權被侵犯問題,我們消費者應該怎麼做
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舉報,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Ⅲ 著作權被侵犯的處理方法!
著作權被侵犯的處理方法!著作權被侵犯的處理方法! 版權保護在現在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因為著作權侵權這樣的情況網路上經常發生,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都已經損壞了所有者的利益。如果這樣的情況一直存在,那麼對社會的發展也是不好的。所以需要維護財產人的權利。當著作權被侵權時我們有以下的一些處理辦法。版權保護1、自行協商如果雙方能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後和解,則既可以使著作權人迅速有效地實現和維護自己的權益,也可以使侵權人避免聲譽的損害。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調解指雙方當事人在第三人的協助下協商解決糾紛調解人的范圍十分廣泛,雙方可以選擇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人民調解委員會、律師等雙方信任的機關或者個人來主持調解。但調解必須建立在自願原則的基礎上,只要有一方不願意進行調解,則不可以強行調解。調解的目的在於促成雙方達成一致協議,但調解協議沒有法律執行力,只要一方反悔,則調解協議就失去效力。調解不是解決著作權糾紛的必經程序,當事人願意調解、達不成調解協議或調解後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3、仲裁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往往僅限於合同糾紛,而且提請仲裁必須有書面協議或書面的仲裁條款。當事人之間有效的仲裁協議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的,而且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著作權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促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會受理。仲裁作出的裁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人民法院認為仲裁裁決有法定不應執行的情形的,當事人雙方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並依據該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Ⅳ 關於知識產權被別人侵犯的問題
知識產權有很多內分的權利啊...LZ說的是專利類的發明創造,實用新型,外觀設計還是著作權(把鄰接權也算在內的,所謂鄰接權簡單說就是你在為他們的作品進行傳播時發明了新著作,比如報紙雜志等把N個作者的作品匯編成冊等)忘了一點,著作權也包括計算機技術,繪畫,小說等
呃...雖然還有別的分類,不過都是一些商標,新發現等,似乎沒有太大關系
如果是專利權類,那麼他不侵犯你的專利權(知識產權范圍太廣,一般不會用,而是用其列下的各類)因為專利以注冊為准,你不注冊,他也沒注冊,專利權都沒有受到保護,何來「侵犯」之說
如果是著作權類,那麼他的確侵犯了你的著作權,著作權不以登記注冊為權利成立的要件,作品一經完成即擁有著作權
LZ不知道怎麼辦嗎?首先我覺得你應該先搞清楚那同學是不是故意抄襲你,有的時候就是那麼巧,尤其在專利權類,有相同或類似是比較正常的,而著作權類相同就是屬於不正常的了。然後...大家都是同學,LZ如果使用法律手段,勢必引起很多不利後果,如非萬不得已,最好是先向學院或比賽組織者反映一下這個情況吧(其實我覺得要是向學校反映的話,可以不用太在意法律的規定,無論是哪種權利被侵犯,去反映一下都是沒有問題的)
補充問題的回答:
狂汗...LZ..你被侵犯的到底是你寫的東西還是做的發明創造啊?要是後者的話人家根本不算侵權;前者的話有證明你的文章(或其他以書面表達的作品)的確是在對方發表或者完成日之前創作完成
你直接告訴我,你做的是什麼好了...不然類型都不知道,讓人怎麼判斷?
Ⅳ 著作權侵犯問題
公民個人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版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權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請問,元某的第六代孫是否具有原告資格?
答:沒有,1940年12月31日元某的獲得報酬權法律保護期終止。終止後,其合法繼承人無法繼承作品的報酬權和發表權、使用權。因此,不符合民訴107條規定的原告資格。
被告是否侵犯元某的著作權?
答:否。
本案應根據何種標准來確定賠償數額?
答:報酬權保護終止,沒有賠償。
本案中,元某的孫子可以對元某的所有作品進行法律范圍內的保護。具體包括著作人身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權法第20條規定其保護期限不受限制。
如果上述的權利受到侵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Ⅵ 著作權的侵害問題
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Ⅶ 著作權被侵犯了,派出所有義務協助調查嗎
侵犯著作權罪復,不屬於自訴范圍制,只有檢察院有資格起訴。
如果你想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可以到公安局報案或者到工商局舉報,由行政機關調查,構成犯罪的他們會移送檢察院。
你自己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搜集的證據材料要組成證據鏈,主要來證明三個問題:
第一,誰在侵犯著作權,怎麼侵犯的;
第二,侵犯的是我的著作權;
第三,我要求的賠償數額的依據。
你沒有提供其他資料,我也只能給你回答一個大概,不過我建議你還是去請個律師,畢竟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
Ⅷ 在什麼情況下算侵權還有一些細節的版權問題
版權侵權主要是侵犯版權人的財產權利,比如未經版權人同意,擅自以發行、復制、出租、展覽、廣播、表演等形式利用版權人的作品或傳播作品,或者使用作品而不支付版權費等。
版權(即著作權)侵權是一般的民事案件,針對版權侵權調查取證同樣要適用有關民事證據的法律和司法解釋。
版權侵權主要是侵犯版權人的財產權利,比如未經版權人同意,擅自以發行、復制、出租、展覽、廣播、表演等形式利用版權人的作品或傳播作品,或者使用作品而不支付版權費等。版權(即著作權)侵權是一般的民事案件,針對版權侵權調查取證同樣要適用有關民事證據的法律和司法解釋。
取證方式:
在版權或稱為著作權的糾紛案件中,對網路信息等電子數據組成的電子證據進行公證舉證已經是目前著作權訴訟中的常見信息,尤其在關於信息網路傳播權的案件中,此種證據固定方法被廣泛採用。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公證僅僅是固定證據的一種方式。從證據固定方式的角度而言,其不能直接證明被告是否構成侵權,真正起決定作用的仍然是由某種公證方式所固定的證據本身。另外,如果公證程序有瑕疵也有可能造成侵權難以構成。作為被告也不要被原告所謂的公證文件所嚇倒,冷靜質證,全面分析仍然是作為被告應當完成的工作。
1、基礎證據的可信性
著作權糾紛中原告的基礎證據是涉案作品原告是否具備著作權。原告如果僅對侵權行為作了大量舉證,但是就此基礎問題缺乏說服力的證據,後面的公證其實是沒有多大意義的。
2、網站登錄地點
質證時應關注公證文件中所體現的網站登錄地點。尤其對於教育或科研機構侵權案件中,如果原告所選擇的網站登錄地點為上述機構的內部,那麼氣所採用的網路很有可能是內部區域網或其他少數科研人員才能登錄的網頁,該登錄地點的選擇顯然不具有代表性。
3、證據直接性、連貫性
無論是郵箱公證還是網站公證很關鍵的一點就是各證據頁面之間必須實現連貫性。如果不能連貫性取證,則會使得公證的電子證據不具有唯一性的特徵。在連貫性和唯一性喪失的情況下,很難構成被告的侵權。例如對某段視頻的公證,如果僅僅公證了通過各種鏈接實現該網站某網頁顯示了侵權視頻的首鏡頭,然後公證人員進行了截圖。
單憑該截圖其實並不能直接證明該網站的視頻是否可以連續播放。即便公證人員抽樣式的截圖視頻內容,質證時也應當對照原告公布的正版視頻內容,審查抽樣截圖的鏡頭在正版視頻中是否存在。
4、截圖質證
經過公證的網站截圖是否完整體現了網頁信息,所體現的網頁信息是否為被告網站等情況,被告應當全面審核截圖內容作出質證回應。
5、兩次以上提交公證材料
由於電子證據的多變性,原告應當一次性將一個公證業務下的所有公證材料向法院提交完畢。如果出現原告二次或多次提供公證材料包括就提供就某公證事項的情況說明(法院要求的除外),被告有權拒絕對新提供的公證材料提起質證並對整個公證業務向法院提出質疑。
該情況法律雖然沒有直接規定,但是對於多次提交公證材料的情況,往往是因為前一次公證內容遺漏,甚至公證內容錯誤等情況所導致的。對於該類情況,已經喪失了公證本身的嚴肅性,降低了公眾對公證的信賴。在被告提出上述質疑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支持被告的意見。
6、靈活使用對方公證證據
電子證據本身所體現的內容有時並非完全對被告不利。例如在對某段視頻或圖片進行公證時,網頁截圖內容有時會顯示圖片或視頻的點擊率,如果點擊率過低,則被告可以此為理由請求法院降低賠償數額。
7、費用票據
公證費用一般為法院所支持,但是經過公證人員公證的在電子數據公證時花費的其他費用,被告應當嚴格質證該票據信息與案件的關聯性。
以上對公證著作權糾紛電子證據的質證角度也是原告在起訴前辦理公證時所應當注意的關鍵之處,盲目的迷信公證形式,而對公證點缺乏理性的籌劃,同樣可能輸了官司。
Ⅸ 關於著作權的幾個疑問
如果書名與已經出版的知名圖書相同,始構成侵權;引用部分應明顯少於版原創部分,且必須註明出處,才權不會侵權。
名稱是不可以相同的,象你說的這種情況的引用應當是侵權行為.
關於書名問題,其實存在很大的爭議。一般來說,書名並不是著作權的保護對象,也就是書名沒有著作權,除非書名本身具有獨創性。
但使用他人書名,卻可能造成讀者的混淆,將構成不正當競爭侵權。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誰說書名侵權啊哪部法律規定的?
只要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就是合法的
但引用要以不構成作品的主體為適度
你朋友所說的有的書假冒他人出版社出版,當然是種侵權行為,但這與書名是否相同無關。
書名的獨創性很難認定,所以通過著作權法來保護比較困難。最好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來進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