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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技術標准

發布時間: 2021-02-03 20:31:00

Ⅰ 妥善處理技術標准中的知識產權問題的要求是什麼

可以公開已授權專利信息,關鍵還是確保權利人的利益。

Ⅱ 電子信息領域企業的技術標准、 知識產權、 電子信息產業的方針政策以及法律法

有相關專業性的網站的,你可以在上面找到所有的相關標准和法規。

Ⅲ 如何實現中國的專利和技術標准戰略

專利戰略和標准戰略(標准專利戰略)都可歸屬於企業知識產權戰略部署的范疇,回但並非答同一分析緯度而是既重疊又獨立的兩個專利版塊。專利戰略是企業基於競爭環境、技術環境、自身優勢和業務戰略綜合考慮,為提升企業自身技術競爭力和保護企業自身技術安全性所做的專利部署,這對於任何一家技術研發型的大中小型企業而言,是必不可少的企業戰略管理工作;而標准專利是指將自身特有且具有行業標准屬性的專利向標准組織提交申報,並經標准組織評估確認通過並納入到行業專利標准中方能稱得上是本行業的標准專利,它必備行業共性且較具技術性解決方案的專利,但凡納入行業技術標準的專利都較具含金量,所以此類專利數量不在多而在精,但凡企業的專利被納入標准專利則表示該企業具備行業的技術實力,所以說標准戰略(標准專利戰略)是專利戰略部署的一個升級環節,企業要想在標准戰略(標准專利戰略)中有所勝出,則需在專利戰略中已有部署或者實施。

Ⅳ 標准與專利的區別最主要的是,標準是公開,透明

一、標准、專利的特徵和作用以及兩者間的相互影響
(一)標準的特徵和作用
根據國際標准化組織(ISO)的定義,標准不僅是為確保材料、產品、過程與服務符合特定的目的,被作為規則、指南或者特性界定以便反復使用,包含有技術性細節規定和其他精確規范的成文協議;而且是分享知識、技術和經驗的工具,是全球工業化和後工業化時期支持經濟活動、社會需求、更公平機會和可持續發展的基礎設施中一個不可或缺的要素。
按照形成過程,通常可以將標准分為政府標准和非政府標准。政府標準是指由政府或者政府授權的標准化組織制定、並由政府頒布和管理的標准,例如我國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地方標准。非政府標準是對政府標准以外的其他標準的統稱,可以劃分為兩類:一類是由行業協會和企業聯盟等非政府機構制定的標准,另一類是事實標准。事實標准不是由某個組織制定,而是由包括用戶選擇在內的許多市場因素共同作用形成的。通過市場競爭獲得了主導地位的微軟操作系統標准,就屬於這類標准。類似的還有歷史上的JVC公司的VHS家用錄像機和SONY公司的Betamax家用錄像機標准。
政府標准具有公益性、成熟性、可實現性、發展性等特點。標準的設立著眼於保障人身、環境的安全,鞏固已有的技術成果,保護產品、服務提供者和消費者雙方乃至社會公眾的利益,具有明顯的公益性。成熟性是指標准中包含的技術必須是成熟的,即通過一定時間的實際使用,證明能夠達到預期的有益效果,並且不會對人的身體和自然環境造成嚴重危害。當然,這也使得標准一般不會代表最高的技術水平。可實現性是指標准中包含的技術都是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已經公開的知識和技術等信息能夠實現的。如果一個技術要求不能根據已經公開的信息實現,而必須依賴於若干企業的技術秘密,就不可能成為通行的標准。發展性是指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總會有新的技術不斷出現和應用,並達到成熟,總會有新的標准出現,舊的標准也會不斷被淘汰或者被修正和升級。
標準的作用主要有:1、確保市場中商品的質量安全。標准通過要求相關產品和服務達到一定的質量或者水平、具有安全性和通用性,決定它們能否進入市場。2、促進生產、貿易活動的規模化。產品能夠滿足一定的質量標准,可以減少購買者在購買前用於評價該產品所花的時間和精力,這就使得大規模的生產和貿易活動成為可能。3、為市場競爭提供比較好的平台。標准使相關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間的競爭在達到一定市場准入要求的基礎上進行,有利於市場的一體化發展,也使競爭的規則更加明確、公開,為新主體進入市場提供了一定的方便。4、推動創新成果的傳播,促進創新,保障研發活動的發展方向。標准可以加快其中所包含的技術信息的傳播,為新技術的研發和實施節約時間、金錢上的成本。同時,通過市場准入,幫助人類控制科技發展可能產生的副作用。因此,標准可以推動減耗增效、增加供給、改善市場結構,提高經濟運行的效率,使消費者可以獲得更為優質、廉價的商品和服務。
另一方面,標准,尤其是事實標准也可以被用作市場定價、市場分割和妨礙新技術應用的工具,可以被用來限制競爭。
(二)專利的特徵和作用
專利在法律上指專利權,是知識產權中工業產權的一種,是國家主管機關依法為技術創新成果授予專利申請人的一定范圍的排他實施權。比如,產品發明專利的權利范圍包括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的實施權。同時,專利在自然屬性上是指專利權保護的客體,就是專利技術。
在我國,專利則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工業品外觀設計三種。但在國際上,專利通常與發明專利同義。例如,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所稱專利,都是僅指發明專利。
專利具有專有性、創新性、公開性、地域性和時間性等特點。專有性是指國家授予專利權以後,任何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均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其專利。創新性是指申請專利的技術方案應當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比已有方案進步。專利的公開性是指除極少數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以外,相關技術必須在授權之前或在授權時進行公布,使公眾可以獲知。這是專利技術區別於技術秘密的核心特徵,是使整個專利制度得以存在的基礎。地域性是指由於專利權是經政府主管部門按照本國法律授予的,專利權一般只在本國地域范圍內有效,而不具有域外效力。時間性是指專利權的保護都有一定的期限。比如,我國專利法第42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自申請日起20年。
專利的作用主要有:1、調動創新活動的積極性。通過保護技術創新成果給從事創造的人以經濟上的鼓勵,使他們有機會通過轉讓專利權、自己實施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技術來回收研究開發的投資並獲得利潤,為進一步的科研活動積累資金。2、促進最新科技成果的傳播。公布於眾的專利說明書和專利申請文件所包含的科技信息,已經成為當今世界最全面、最及時的技術信息來源,在避免重復研發造成資源浪費和加速科技進步等方面,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3、加速科技成果的轉化。專利權的獲得不但要有研發成本,申請專利和維持專利有效也要向政府繳納費用,而專利權的經濟價值需要通過實施或者轉讓來實現。這就使得科研人員在創新活動進行之前就要關注預期成果的市場前景。總體而言,專利可以使消費者獲得更為多樣的產品和服務,使創造新的需求成為可能,從而促進產業和經濟的發展。
另一方面,專利所保護的先進技術不能被自由地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而大量有市場價值的發明是在技術的具體應用中誕生,從這個角度看,專利制度也可以對技術進步有一定的負面影響。
(三)專利與標準的相互影響
表面上看,專利的專有性和創新性與標準的公益性和成熟性截然不同,甚至有些矛盾。[⑧]但是,它們的主題都是技術,都具有可實現性、公開性和不斷發展的動態性。同時,專有性中包含著公益目的,新的技術也有機會發展成熟。因此,標准和專利互相包含,具有更多的同一性,使它們互相作用、互相影響、互相促進。
一方面,標準是一定領域內已有技術的總結和提煉,因而可以作為研發活動的基礎資料。例如,對於一個改進現有技術的發明專利,權利要求中必須將它的創新點與現有技術劃界,將現有技術放在前序部分,將創新點放在特徵部分,從而明確要求保護的范圍,而標准中包含的所有技術都屬於現有技術的范疇。
不但如此,標准一般也通過引導市場的發展來指引研發活動的方向。一般來說,研發產生的新技術應當滿足已有的標准,否則這種技術即使能夠獲得專利授權也可能面臨市場准入的問題。另外,每一個產業的客戶群都有相對的固定性。如果一個產業鏈中的新產品和已有的產品能夠對接,已有產品的用戶就更可能成為這種新產品的潛在用戶,這種新產品就會比較容易打開市場。因此,為了使研發投入有較好的回報,在研發活動中應當對相關產業中的已有標准有比較好的了解。
另一方面,專利也帶動標準的發展。新專利技術的不斷涌現和應用是技術進步的重要體現。當新技術已經發展成熟,舊的標准不再能滿足現實需要的時候,標準的改進和更新就在所難免。甚至,原有技術領域會因技術的進步得以進一步細分,全新的技術領域也可以出現,此後,新領域中也會有標准誕生。

Ⅳ 專利技術的最重要評判標準是什麼

一從技術上本身出發
專利技術體現的是一種技術方案,將這種技術方案變成現實的產品,還要經過初試、中試、批量生產等開發過程。因此,企業在購買專利技術時,首先要考察該技術開發到什麼程度,是否具備批量生產的條件;其次要結合自身的條件,對該技術進行可行性分析,以確保選到合適的技術。一般來說,遇到以下情況應慎重考慮:

1、需要較高實施條件的專利
有的專利技術雖然效果較好,但其需要的工藝超出現有的工藝水平,或其原料、設備受到種種限制,從而會使生產成本較高,影響到實施效果。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該技術效果很好,市場前景也很可觀,購買時仍需慎重考慮。

2、技術復雜且涉及相關技術太多的專利
這種情況下,產品的開發過程中會面臨人才、設備、材料、資金等諸多因素的制肘,實施中會遇到很多不確定因素,故不太適合技術力量薄弱、資金緊缺的小企業接產。

3、不符合國家經濟、技術發展方向的專利
這種技術,可能在短時間內可以取得較好效益,但技術的生命力會比較短,很快會被新的技術所取代,因此不宜作長線投資。

二從專利應用情況出發
專利的實施情況關繫到實施的難易和實施效益等,在購買專利技術時也應當予以關注。一般來說,若該專利技術已經實施,則成熟程度更大一些,若該專利技術尚未實施,必須進行充分的技術經濟論證,方可引進。若該技術已經過多次轉讓,則要對市場需求進行分析,確定市場份額的佔有情況。

另外,還可以通過對該專利的檢索分析,確定該專利在市場上的生命力。例如,一項首創性的基礎發明,若在其後較長時間內沒有相關專利問世,說明該專利還處於生命的初始階段,與商業性生產要求還有較大距離,在這種情況下,引進該技術可能得不到眼前的實惠。若一項專利曾一度頻繁地出現相關專利,形成一個高密度時期,而現在距那個時期已過去了若干年,其專利的有效期限所余不多,說明這一技術已進人衰老階段,引進時應特別慎重。

三明確專利的法律狀態

所謂專利的法律狀態,是指該專利的種類、專利權人、申請日、授權日、專利權是否仍然有效、是否出質、權利是否移轉等重要事項。作為專利技術的受讓人,必須要搞清楚以下幾個問題:
1、要明確專利的種類及專利穩定性的程度
我國專利法同時保護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專利,不僅保護期限不同,而且審查程序也有實質性的不同。對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合格即予授權,而對發明專利申請除初步審查外,還要進行實質審查,即審查該申請是否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因此,相對於發明專利來說,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的穩定程度較差,企業在購買專利時最好通過檢索予以確定。

2、要了解該專利是否有效
專利權可因專利權人聲明放棄、未按規定繳納年費、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無效等原因提前終止。這一點,應特別引起受讓方的注意。

3、其他情況
還要了解該專利的專利權是否移轉,是否在國外申請專利,是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是否是共同權利人和共同發明人等情況。

Ⅵ 技術標准都有哪些分類意義

技術標準是指經公認機構批準的、非強制執行的、供通用或重復使用的產品或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的規則、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有關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也是標準的組成部分,是指一種或一系列具有一定強制性要求或指導性功能,內容含有細節性技術要求和有關技術方案的文件,其目的是讓相關的產品或服務達到一定的安全要求或市場進人的要求。技術標準的實質就是對一個或幾個生產技術設立的必須符合要求的條件以及能達到此標準的實施技術。它包涵有兩層含義:
1、對技術要達到的水平劃了一道線,只要不達到此線的就是不合格的生產技術;
2、技術標准中的技術是完備的,如果達不到包含有一定量技術解決方案的這一類標准。現實中,我們對於標準的全球技術許可戰略有許多認識上的誤區——有許多人認為許可本身僅僅就是標準的許可,也有人認為只要建立標准就可以坐享技術許可的成果。殊不知現代技術標準的全球技術許可戰略是一個知識產權戰略的系統工程,是一個管理的問題,這個知識產權的管理和規劃工作,在建立標准之前就先行介入了。現代技術標準的全球技術許可戰略是沿用了「技術專利化——專利標准化——標准許可化」這一思路。
這一思路貫穿於全球技術許可戰略的始終,同時,這一思路又是以一場高水平的知識產權戰略管理來實施的。因為從建立標準的初期,知識產權戰略管理的工作就要介入,首先的工作是申請專利,因為專利技術是技術標准實施許可戰略的基礎,而技術標準的公布,往往又會造成資料公開,使得一些技術不再符合專利法上「新穎性」的有關規定,從而喪失獲得專利的可能,這就使標準的對外許可能力大打折扣。其次是在技術標准化階段將這些專利技術容入到標准中,在建標準的同時就要構建此標准體系的技術許可框架。最後才是標准建立後實施全球技術許可。在每一個階段,根據標準的不同,又會有不同的操作,因此又體現出許多種知識產權戰略。
技術標準的分類:
技術標准可以劃分為法定標准和事實標准。
法定標準是指政府標准化組織或政府授權的標准化組織設置的標准。事實標準是單個企業或者具有壟斷地位的少數企業共同設置的標准。
事實標准又可劃分為兩類:一類是由某個企業依據其市場優勢形成的統一或單一的產品標准,最典型的是美國微軟公司的Windows操作系統和英特爾公司的微處理器的結合,被美國學者稱之為「WinTel事實標准」。類似的還有歷史上的JVC公司的VHS家用錄像機和SONY公司的Betamax家用錄像機標准。
另一類是由若干企業聯合制定的標准,如DVD機標准。作為法定標准,一般強調的是公開性、通用性、一致性、系統性。早期的標准化組織盡可能的避免將知識產權引入標准,盡量採用那些不涉及知識產權的技術,使其標准出台後便於推廣。對於無法避免涉及到的知識產權(如專利技術),則要求權利人公開做出承諾,放棄其權利或者至少做出合理許可他人實施的保證,否則不予考慮納入相關標准之中。但是作為事實標准卻與法定標准不相同。在事實標准中往往包含或涉及到許多知識產權,特別是事實標准制定者自有的知識產權,實施這些標准很難避開這些知識產權的制約。
面對技術標准與知識產權保護相結合帶來的現實問題,最根本的解決辦法是增加開發、創新的投入,力求佔有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在此基礎上制定自己的技術標准,將其做大、做強,逐步形成事實上的行業標准,甚至國家標准、國際標准。如大唐電信那樣代表我國提出TD—SCDMA標准.被國際電聯(ITU)接納並成為世界三大主流3G標准之一。標准制定的前提是技術實力。沒有強大的開發實力和技術創新實力,是難以參與標準的制定的。高新技術的復雜和風險,使得一個企業甚至一個國家很難開發、佔有涉及到一項標準的所有核心技術。制定自己標準的根本目的,不是一定要壟斷一項標准,而是要爭取在一項標准中佔有自己的一席之地。
這種參與權是依靠在標准中所擁有的核心技術知識產權.主要是專利技術來體現的。將一個企業制定的標准形成事實上的行業標准,本身難度就是相當大的。更不要說形成國際標准。這對於國內絕大多數企業而言是難於實現的。在這里提出這一問題,目的在於促使社會各界樹立起一種意識,那就是重視知識產權和技術標准相結合的意識。在一個企業制定自己的企業標准時,應該有這種意識,在一個行業制定自己的行業標准時,也應該有這種意識。在一個國家制定自己的國家標准時.更應該有這種意識。

Ⅶ 目前各國對知識產權進入技術標准都需要進行反壟斷審查是正確還是錯誤

正確的,我已經查過

Ⅷ 什麼是標准必要專利

標准必要專利還沒有尚無統一明確的定義(截至2019年2月)。

中國知識產權報認為,如果技術標準的實施必須以侵害專利權為前提,則即使存在其他可以被納入標準的技術,該專利對相關技術標准而言,就是必要的專利。

標準是指,為在一定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經協商一致制定並由公認機構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復使用的一種規范性文件。

專利的標准化雖然可以促進創新,增進效率,減少消費者的適應成本,消除國際貿易障礙,但也極大增強了標准化組織參與者在專利許可使用談判中的地位,導致其向標准使用者即專利被許可使用人索要不公平、不合理和歧視性的專利許可使用費。

(8)知識產權技術標准擴展閱讀:

FRAND標准必要專利相關制度的政策考量因素:

在華為訴美國交互數字公司案中,為了評估符合FRAND原則的標准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一審和二審法院主要考慮了以下三個政策因素:總量控制、反專利劫持和反專利許可使用費堆疊。

一是總量控制,是指標准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不能超過標准必要專利使用者產品利潤一定的比例。

華為案一審和二審法院認為,技術、投資、管理和勞動共同創造了產品利潤,專利技術僅僅創造產品利潤的一個因素,因此專利權人要求的許可使用費無論如何也不能超過使用者產品的總利潤,否則,該許可使用費不能認為符合FRAND原則。

二是反專利劫持(anti-hold up)。專利劫持是指標准必要專利權人要求超過專利技術本身價值的能力以及試圖攫取技術標准或者規程本身價值的能力。

在華為訴美國交互數字公司案判決書中,一審和二審法院都沒有明確使用「反專利劫持」這個概念,但兩審法院都認為標准必要專利權人不應當從標准本身中獲得利潤,其貢獻在於創新技術而不是其專利的標准化。

也就是說,兩審法院實際上都認為符合FRAND原則的標准必要專利許可使用費應當防止專利劫持現象的發生。三是反專利許可使用費堆疊(Anti-Royalty Stacking)。

專利許可使用費堆疊是指許可使用人為一個標准支付給許多不同的標准必要專利權人超額許可使用費的現象。華為一審和二審法院都認為,一個標准或者技術規程包含許多標准必要專利,任何一個標准必要專利權人都只能獲得其應得的許可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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