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土地使用權
① 租賃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房產證嗎
這個辦理不了產證
房地產辦理產證最重要一環是國家對企業的土地出讓
即開發企業需回要拿到《國有土地使用證答》才可以進行開發
在後期順利辦理產證
註: 《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受法律保護。
② 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土地使用權租賃有何不同
對於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出讓和租賃的意義截然不同。
我國發布的農村土地回三權分置的通答知,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使用權)三權分置,在堅持集體所有權的境況下,承包權可以轉讓,在保障承包權不變的情況下,使用權可以進行依法流轉。而出讓和租賃的區別就在於是否還擁有承包權,出讓就是連承包經營權一起轉讓出去,租賃則只是將經營權流轉出去,自己仍然保留承包權。
③ 長期租用土地使用權應入什麼科目
土地所有權是國家的,你所說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是國家無償劃撥給某單的土地,屬於單位用地,該單位是不能直接轉讓或租賃給你單位的。
企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就要支付法律規定的「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在會計上一般將其列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按照無形資產的有關規定計價、攤銷。
取得土地使用權有時可能不花費任何代價(以前屬於無償劃撥給某單位的),如企業所擁有的並未入賬的土地使用權,這時就不能作為無形資產核算。有時企業花費了較大代價取得土地使用權,這時就應予以資本化,將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發生的一切支出,作為土地使用權的成本,計入無形資產賬戶。
如果企業原先通過行政劃撥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沒有入賬核算,在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作價入股和投資時,按規定應補繳土地出讓金,此時,企業應將補繳的土地出讓金予以資本化,作為無形資產入賬核算。
企業將土地使用權轉讓(含連同地面建築物一同轉讓)給第三者時,可以取得一部分土地收益。對於這部分土地凈收益(除另有規定者外),應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照章征稅。因改制土地估價如何入賬,一是要看原來國有企業土地如何入賬,第二要看改制時是否支付了土地使用權代價(費用)。如果支付了相應的費用,這部分費用就應該作為無形資產入賬。土地出讓金是否計入所建固定資產原值問題。
根據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後,企業為新建辦公樓等而獲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在「無形資產」科目核算;企業為房地產開發而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在「開發成本」科目核算。即記入到所建的固定資產價值之中。
有的時候根據投資協議,可能還會產生根據土地評估價來計算投資額的情況,這就需要找有相關資格的土地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根據你的評估價記入到投資中,並根據評估價與獲取土地出讓金的價差進行帳務處理。
④ 怎麼租農民土地使用權,有什麼法律規定
要看什麼用途。
土地租賃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時期內相分離,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間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滿後,土地使用者歸還土地的一種經濟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從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需首先經過政府的土地徵收程序將農村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後才可以用於商業用途。要經縣級土地部門審批,從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需首先經過政府的土地徵收程序將農村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後才可以用於商業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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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可以嘗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用於種植的,不管是基本農田還是普通耕地都沒有關系,因為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第17條關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 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采礦 、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 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 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規定精神,基本農田只能用於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
用於農家樂,這個難說,除非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7條規定:「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