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指南
㈠ 武漢市知識產權局的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武漢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規定》,結合我局職責,武漢市知識產權局信息公開指南如下:
(一)公開目錄
1、行政許可事項的依據、條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費項目的依據和標准
2、向社會承諾辦理的事項
3、專項基金、資金的使用情況
(二)公開指南
1、行政許可事項的依據、條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費項目的依據和標准
為了規範本局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程序,實現行政許可法定化、規范化和公開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市人民政府關於精簡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武政[2003]85號)和有關規定,對本局受理的專利法律狀態認定行政許可項目制定以下實施辦法。
(1)行政許可受理、決定機關:武漢市知識產權局
(2)法律依據:《武漢市專利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3)行政許可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專利法律狀態認定:申報市級科技、經濟計劃的項目中含有專利權的;以專利權作價出資或者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或者海關保護專利權的;設立企業、引進境外技術或者從事境外來料加工涉及專利權的;技術或者產品出口項目中,涉及進口國家或者地區專利權的;商品銷售中涉及專利權或者專利申請的;舉辦各類技術與產品展覽會、展示會、推廣會、交易會涉及專利權或者專利申請的;其他應當認定法律狀態的。
(4)申請行政許可需提交的材料:
《專利法律狀態認定申請書》;需認定專利的基本情況,如專利號、申請人、專利名稱等。
(5)行政許可流程
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市知識產權局行政執法處申報;符合受理條件的由行政執法處將有關內容傳真至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反饋的《專利登記簿副本》後,向申請人出具《專利法律狀態認定書》
(6)行政許可時限:一般情況下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7)行政許可結果:頒發《專利法律狀態認定書》
(8)收費標准:不收費
(9)注意事項:
本局所認定的法律狀態有效期至該專利下一年度應依法繳納年費時止;專利法律狀態實時變化影響專利的有效性。
2、向社會承諾辦理的事項
作為市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職能部門,市知識產權局願為包括外貿企業在內的武漢地區各企事業單位在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方面提供一些實質性的服務工作。
(1)專利宣傳。在專利宣傳培訓方面,可以提供宣傳培訓資料並可派人到企事業單位進行講座或協助組織開展專利培訓。
(2)知識產權制度。在知識產權制度方面,可以指導企事業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制定相關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3)專利申請。在專利申請方面,可以對專利申請進行資助,可以組織有經驗的專利代理人提供相關專業的專利代理優質服務,對於重大發明專利,可以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加快審查。
(4)在專利文獻方面。我局下屬的武漢?中國光谷知識產權信息中心可以提供專利查新檢索、定題檢索、建立行業專利資料庫、培訓專利文獻利用工作人員等全方位的服務,該中心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與市人民政府共同組建,以光電子專利信息為主,兼顧其他領域國內外的全部專利文獻,目前二期工程全面建成,成為國內一流、集專利檢索、專利戰略研究及各類知識產權服務為一體的專業性咨詢服務機構,已使武漢楚天激光、神龍汽車、紅桃K、健民葯業、高德公司、銀泰科技公司等一大批高新技術企業受益。
(5)專利戰略。在專利戰略方面,我局和華中科技大學聯合組建了知識產權戰略研究院,可以為企事業單位研究制定高水平的專利戰略,幫助企業充分利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佔領市場競爭制高點,從而獲得長足發展。
(6)專利行政執法。在專利執法方面,我局具有處理專利糾紛的准司法的職能,可以及時有效的制裁專利侵權行為,等等。總之,我局將會充分發揮政府職能作用,指導幫助企事業單位開展知識產權工作,為各單位運用知識產權制度,激勵保護創新,增強市場競爭能力提供熱情、優質的服務。
3、專項基金、資金的使用情況
為了充分發揮專利資助資金的引導功能,使之切實為我市專利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服務,本著提高專利申請質量、突出重點的指導思想,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及湖北省知識產權局的有關精神,現就我局專利申請資助工作通知如下:
(1)申請辦理資助資金的條件
資助申請人是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單位或者個人(含在本市進行投資,並在本市申請專利的非本市居民);在本年度內提出專利申請並於其後(指當年及以後若干年)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提交下列文件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備核:武漢市專利資助資金申請表;專利證書;繳納專利申請費的原始收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或武漢代辦處出具);屬於職務發明的須提交單位營業執照及經辦人身份證明,屬於非職務發明的須提交資助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他人辦理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人身份證明。
(2) 資助資金發放的標准及資金支付方式
資助資金發放的標准:
職務發明:發明2000元,實用新型200元,外觀設計200元。
非職務發明:發明1000元,實用新型100元,外觀設計100元。
資助資金的支付方式:
職務發明由專利申請人開具收據後,以轉賬支票支付;非職務發明以現金或現金支票的形式支付。
(3)申請辦理資助資金的時間、地點及對象
市知識產權局辦理點:
辦理時間:每月9日(如遇休息日則順延至最為接近的工作日)
辦理地點:市知識產權規劃發展處,漢口發展大道164號武漢科技大廈13樓。
辦理對象:除在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登記注冊的企業以及武昌地區大專院校、科研院所以外的所有專利申請人。
市知識產權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辦理點
辦理時間:每季度辦理一次。
辦理地點:市知識產權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珞瑜路546號(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6樓西)
辦理對象:在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登記注冊的企業以及武昌地區大專院校、科研院所。
(4)專利資助資金的管理
領取專利資助資金的單位應加強對資助資金的管理,專款專用,使其在本單位的專利申請、實施、管理和保護中發揮積極作用。各有關單位應於次年1月15日以前將本單位專利資助資金的使用以及開展專利管理工作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向本局報告,本局將根據各單位開展專利申請、實施、管理和保護工作的情況進行綜合測評,並依據測評情況確定下一年度專利資助資金安排。
㈡ 誰是專利戰略研究的最終決策人
根據我國《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專利只有類型之分,但並無等級之分。即中國專利分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三種類型,但這三種類型之間並沒有絕對的等級高下,三種類型的專利的定位不同、用途不同、保護力度不同。從企業的角度來看,在企業內部的專利管理實踐中,專利確實有等級之分。例如,在企業中一般會實施專利分級管理制度,根據相應的專利分級評價標准,企業專利管理機構把專利分成不同的等級來進行科學管理。例如可以從如下一個或多個維度進行專利分級管理:從技術維度進行專利分級,按技術難度和創新高度對專利進行分級,分為普通專利、基礎核心專利、外圍型專利、標准專利、國際專利等;從應用維度進行專利分級,按專利的實際應用范圍(例如是否能夠在全行業、全球應用)、應用該專利為企業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用該專利為企業節省的成本,對專利進行分級管理;從無形資產維度進行專利分級,按照專利權的無形資產評估值、專利所能夠獲得的抵押或質押貸款金額、專利權許可費的高低等來對專利進行分級管理;從法律維度進行專利分級,按照專利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發揮的作用,專利權在法律上的保護范圍大小,專利權的穩定性,專利權是否存在瑕疵,來對專利進行分級管理,例如分成適合發起專利訴訟的進攻型專利,和適合進行防禦的防禦型專利。
㈢ 我國互聯網企業如何保護知識產權
1.知識產權(英語:Intellectual property),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主要分類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版權)等。
2.從企業來講,企業要主動維護自己的知識產權。積極向有關部門申報各項知識產權,如專利,商標。創造自己的品牌形象,發揮知識產權的無形力量。
3.同時,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在保障自己的權力下,也要維護自身權利。在發現有侵權或其他侵犯公司權益的違法行為後,不要迴避,要積極應對,主動出擊。利用知識利用法律保護自身權益。
㈣ 如何發展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指引》關於知識產權信息披露的規定對IT企業的知識產權工作無疑提出了更高挑戰,如何在新規定的引導下提升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水平、展現公司創新能力和投資價值,成為擺在企業面前的主要問題。
「當下,知識產權的數量、質量、經營管理水平逐漸成為判斷一家上市企業優劣的重要指標,而對於准備上市的企業來說,及早制定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搭建並運行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將在企業上市過程中起到關鍵作用。」李富山表示,《指引》進一步規范、改進、指導公司的知識產權信息披露行為,IT企業必須提升對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重視,加強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構建和完善,如企業應在知識產權存量盤點、價值評估與風險預測,知識產權的開發與利用,知識產權風險管理方案、危機應對預案制定和實施等方面進行「突圍」。
知識產權投資指南㈤ 我國新出台的反壟斷法中是否有關於知識產權的適用除外的規定
在市場經濟國家,《反壟斷法》被稱為「經濟憲法」。在我國,《反壟斷法》的制定已進入快車道:國務院法制辦在 2005年5月下旬邀請歐美等國法律專家召開了研討會,對目前的《反壟斷法》徵求意見稿進行了討論,並根據此次討論結果進行了最後的修改,在完成國務院的審議程序後向人大提交議案。我國《反壟斷法》的制定,對制止壟斷和其他限制競爭行為,保護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權益等具有重要意義。
《反壟斷法》草案對知識產權濫用規定之不足
一部好的法律,除了要借鑒外國的成熟經驗,更應當結合本國的實際,而不應當偏廢某一方面。例如濫用知識產權,形成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壟斷,我國在這次制定《反壟斷法》中應當在總則中,或者用一章節對此加以規定。但2005年4月8日的《反壟斷法》徵求意見稿,只是在第8章的附則第56條規定:「經營者依照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規定行使權利的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本法處理」。這樣簡單含糊的規定和濫用知識產權形成壟斷的危害性是極不相稱的,也和業內人士對這次反壟斷立法的期望相去甚遠。最重要的是在這部《反壟斷法》出台後國務院或相關部門在根據此法制定相關法規或規章時顯得依據不足。況且一部法律出台後是不能朝修暮改的,這涉及到法律嚴肅性問題。從目前社會的發展趨勢來看,市場壟斷的形式越來越高級,利用知識產權形成的國際市場壟斷將是今後的主要形式。這種形式具有表面合法化、無形性等特點,但它的危害性更大、更深遠。所以,我們應以此次反壟斷立法為契機,對此壟斷形式加以規制,為我國的對外貿易和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知識產權濫用危害重重
知識產權保護與《反壟斷法》的最終目的都是為了社會財富的增加,它們是既對立又統一的關系。國家知識產權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鄧軍認為:知識產權是調整知識創造和應用中當事方利益的政策工具;知識產權是市場競爭的工具;知識產權的保護應當和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從國際上來看,西方發達國家往往利用其掌握的專利,在貿易上對發展中國家進行限制,這是一個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問題,是一國經濟安全戰略的組成部分;我國也應對此高度重視。從國內來看,我們在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也應當防止跨國公司和國內企業濫用知識產權市場壟斷。所以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應確定在合理范圍內,當濫用知識產權形成市場壟斷時,《反壟斷法》應對此加以限制。
知識產權濫用形成的市場壟斷在知識經濟時代已經成為壟斷的重要因素,甚至是關鍵因素。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壟斷主要表現為利用知識產權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現在國際上最為嚴重的一種與知識產權濫用有關的壟斷形式發展趨勢表現為:技術專利化、專利標准化、標准市場壟斷化。如國外DVD生產廠家聯合起來,把專利綁在一起形成專利池,然後形成標准,當我國DVD生產廠家用此標准生產時,必須交納專利費。一台DVD,我國生產商向國外交納20 美元,而自己只能掙1美元,這就是專利形成的市場壟斷的危害,它的標准你不用還不行,因為這種標准已經形成了市場壟斷。與知識產權濫用有關的壟斷具體表現為與知識產權有關的限制競爭行為:如權利人拒絕許可他人使用其專利,從而阻礙其他經營者進入其所在的產品或服務市場與其競爭;權利人的目的或行為的結果,是阻礙相鄰市場上的競爭,保護與其相關者的利益;專利權人控制專利權產品的轉售價格;專利權人在銷售專利權產品時強制搭售其他產品;專利權人設置排他回授條款,即規定被許可方將任何改進的商業秘密技術或其它獨占性技術排他的只能授給許可方,以剝奪被許可方向第三方轉讓新技術的權利;專利權人利用已經獲得的專利制定技術標准,用收取高額專利費來控制技術標准,從而控制某一產品的市場;專利權人利用控制技術來源的辦法控制技術市場;專利權人利用價格歧視的方法控制產品市場等。判斷一個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行為是否構成壟斷應遵循以下三個標准:第一,《反壟斷法》一般情況下不適用於知識產權領域,只要知識產權的行使不超出權利自身的范圍,即使存在壟斷或限制競爭的情形,也應被《反壟斷法》所寬容;第二,如果知識產權的行使對市場競爭的限制已超出其知識產權自身的范圍,那麼這種行為就應適用反壟斷法;第三,即使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沒有超出權利自身的范圍,但如果這種行為可對市場競爭帶來不應有的限制,那麼這種行為也應適用《反壟斷法》。
《反壟斷法》規制知識產權濫用之必要性
從1990年我國建立起較完備的知識產權制度到現在僅15年的時間,在這一時期,強調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是必要的,但根據目前一些國外大公司利用知識產權對我國國際、國內市場形成壟斷的事實,只強調權利的行使而沒有確立相應的約束機制,導致了市場壟斷這更應當引起我們的高度警覺。其中,《反壟斷法》的建立是約束知識產權濫用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而在我國,知識產權與《反壟斷法》之間的復雜關系似乎還沒有引起我國的足夠重視。目前,有關反壟斷法的論著一般不提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問題,而只是籠統地將知識產權作為《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有關知識產權的論著也很少提及反壟斷法,而往往只是籠統地提及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即壟斷性;在立法上,也沒有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關注,比如這次我國《反壟斷法》徵求意見稿中對濫用知識產權的規定在整個《反壟斷法》中地位可謂窺豹一斑。然而,許多國家都對濫用知識產權形成的市場壟斷進行了大量相關立法進行規制,比如1999年發生的美國微軟公司利用出售 WINDOWS操作系統搭售視窗的行為,歐盟根據其有關反壟斷法對微軟罰款20億美元。現在許多在華跨國公司也有大量類似的行為,但如果我國沒有對此進行制約的法律,如何制裁?這是我們應當考慮的問題。其實,在當今激烈的國際科技、經濟競爭中,許多國外大企業在我國市場上的壟斷行為都同知識產權的不正當行使分不開,因此建立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反壟斷法律制度對於保護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和經濟安全具有重要的意義。正如有專家所分析的:「與《與貿易有關的知道產權協議》(TRIPS)中有關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相比,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還存在不少差距;與TRIPS協議中有關對限制競爭的行為進行控制的規定相比,我國的法律法規也存在著差距。這兩種差距的不同之處在於:對於前一種差距,如果我們不設法彌補,就會導致發達國家的指責,有可能因此而產生糾紛,遭到報復;對於後一種差距,即使我們沒有制定有關法律法規,外國人也不會有什麼意見。例如,在我國與美國政府進行的知識產權談判中,美國就從來不指責我國沒有進行反壟斷控制;國務院法制辦這次邀請歐美等國法律專家召開研討會,他們也沒有提出這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因為這對他們沒有好處。2004年,我國加入 WTO已經三周年,許多國家對我國入世承諾進行評估,如英國議會貿易和工業委員會、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加拿大國際貿易委員會等都對中國知識產權的立法和執法狀況進行了評價,普遍認為中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基本上與世貿組織相關協議相一致,但在知識產權的保護方面存在相當大的問題,首先是對侵權行為處罰力度不夠,中央和地方政府未能上下一致的執行所制定的法律;司法和行政執法部門執法效率低下。面對這些指責,筆者認為,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已經做了極大努力,並且成效顯著。少數發達國家利用擁有世界上絕大多數知識產權的優勢,動輒以保護知識產權為名,對含有知識產權的商品,如專利產品,貼有合法商標的產品,以及享有著作權的書籍、唱片、計算機軟體等實行進口限制,或者實行「不公平貿易」。這種知識產權濫用的行為,難道不應當規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對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進行規制,從來就應當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是對立統一的,兩者最終的目的都是為了社會財富的增加。發達國家將知識產權作為一種貿易保護和貿易制裁的工具,發展中國家對此也應當進行反向規制。例如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內容的修改方面存在的實質性分歧正是這種斗爭的體現。因此,無論是為了維護國內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還是為了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維護我國的經濟利益,我們都要在制定《反壟斷法》時規定較為詳細的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反壟斷法律規范。
規制知識產權濫用之立法思考
對於知識產權有關的壟斷形式各國立法有所不同:日本採用開放式,列舉在知識產權合同中應該控制的限制性條款,如《反壟斷法》第6條;美國雖未對其做專門規制,但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1995年發布的《知識產權許可的反托拉斯法指導意見》列舉了執法機關追究反競爭行為的一般尺度;歐共體委員會頒布的1996年第240號條例,將涉及專利技術秘密的使用統一加以規定,分為可豁免和不可豁免的;我國對知識產權濫用的規制沒有統一的法律,散見於《專利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因此,我國在制定《反壟斷法》時應該對現有的規定加以整理,將《反壟斷法》對知識產權濫用的一般立場系統准確地表述出來。
在制定了統一的《反壟斷法》後,各國在具體的行政執法和司法實踐中也形成了一些操作性較強的專門性規范,如1995年4月6日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聯合發布了一份《知識產權許可的反托拉斯指南》;1996年1月31日歐盟委員會也就《羅馬條約》第85條第(3)項對若干類型技術轉讓協議的適用問題制定了240號規章(EC No240/96,一般簡稱《技術轉讓規章》);1999年7月30日日本公正交易委員會重新頒布了《專利和技術秘密許可證合同中的反壟斷法指導方針》;我國台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也於2001年1月18日發布了《審理技術授權協議案件處理原則》。我國在制定了《反壟斷法》後,還應當由國務院及其相關部門制定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實施細則,對具體的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壟斷的表現形式、執法機構、法律責任進行詳細規定,使該法的規定真正落到實處。
㈥ 如何查找安徽省科技廳、合肥市科技局發布的科技項目(指南)
科技局的職責主要職責:
(一)執行國家,省科學和技術發展的指導方針,政策和法規,和城市的科學和技術發展的宏觀戰略研究,開發或開發和科學技術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措施;學習科學,技術,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
(二)研究的科學和技術系統的政策和措施,指導全市科技系統的工作,以促進城市的科學和技術創新體系的建設。
(三)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實施「科技興市」戰略和承包商的一天到一天的工作。指導縣,區,市有關部門。負責對縣,區,市科技進步評估,並通過科學和教育的城市,在依法行政責任制考核。
(D),以確定城市的科學和技術的發展和優先發展領域的重大布局,組織編制和實施城市的科學技術的發展和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的編制和實施科技興市介質,和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五)組織申報國家,省科學和技術規劃,組織和實施的第一個市政融資「技術推廣和科技發展基金,以支持各類科技攻關項目,負責管理的科學化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研究措施,多渠道增加科學和技術的投資,並促進科技風險投資機制的形成。
(VI)是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培育,鑒定,審查工作,負責對區外高新技術企業的培育,批准工作,加緊努力,支持各種類型的科技企業,促進城市建立科技創新的主體。高科技
(g)在與民政部門一起負責審查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集中管理的生產率服務中心,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技術承包農村工作,培育技術中介組織,提高科學和技術服務體系。
(H)科學和技術法規的發展提出了建議,集中管理的科學和技術成果的科學技術獎勵,科技保密技術文件,並技術相關的知識產權和專利工作,協助相關部門研究的科學和技術人員的配置,角色扮演措施。
(九)負責城市的科學和技術信息網路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國際和國內科學和技術的交流,在科學和技術信息的收集,做好,做好科學和技術咨詢附屬機構的重大項目,組織重大科技攻??關項目,負責准備各種科技項目指南,指導科技成果的引進和轉讓。
(J),以支持在審判中的重點企業,科研基地的技術研發中心的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科技示範園區。
(k)是負責科技統計,科技信息工作,做好教育,再教育工作的科學和技術幹部和各種科學水平和技術培訓,科普工作計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科普工作。
(十二)承辦商晉中市委,市政府,省分配工作由科學技術部,承包商分配通過科學和教育的城市工作委員會。
㈦ 美國知識產權戰略的專利戰略
1.美國專利制度是條文法與判例法的混合體
專利制度通過對發明人提供獨占權,使創新產品具有獲得高額利潤的可能。美國專利法屬聯邦法,由國會制定。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由專利商標局制定。專利法的規定比較寬泛而涉及具體內容(包括專利保護的范圍)往往在細則中予以規定。專利商標局通常根據美國經濟、科技發展的需要,草擬實施細則並在網際網路上公布,以便征詢公眾、專業律師、代理人的意見,從而確定實施細則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這在較大程度上使美國專利制度具有靈活性和可操作性。
2.強調把專利頒給第一個專利發明人
強調把專利頒給第一個專利發明人,而不是給第一個專利申請人,也就是說即使你專利搶注的時間在先,也不能保證你能得到專利權,充分體現了公平的原則。美國對專利的保護范圍不斷拓寬。例如,目前世界上一些主要國家與地區還在就基因技術能否申請專利進行激烈爭論的情況下,美國已進入了怎樣才能授予專利權的階段,提出對網路商業方法、基因技術給予充分的專利保護。美國專利訴訟費昂貴,但對專利侵權者的處罰力度也非常大。嚴格的法律規定與嚴格的司法制度有效地保護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也充分體現了專利制度的本質是激勵創新,促進技術進步。
3.強調專利與標準的結合
標准本來屬於技術的標准化領域范疇,但是美國將專利制度與技術標准巧妙地結合在一起,使其利用其技術優勢進而占居知識產權的有力地位。誰掌握了技術標準的制定權,誰就掌握了市場的主動權。因此,美國一些高技術公司常常先把規則性的東西做成國際標准,然後把這種標准性的路徑全部設定成專利進行注冊,最終佔領市場。不僅如此,由於專利與標準的聯系日益密切,發達國家和跨國公司都在力求將專利變為標准以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因此,標准化成為專利技術追求的最高形式。而且,發達國家通過控制國際化標准為他國產品的進入設置技術貿易壁壘。
4.將專利與貿易掛鉤
專利貿易在美國的對外貿易中占的比重相當大,而且在阻礙他國商品進入美國市場上發揮了重要作用。專利保護范圍實際上是壟斷市場的問題。現在許多發達國家的公司正在取得專利的優勢地位,給新的公司與研究者的進入造成困難,尤其扼制了發展中國家的技術創新空間。為此,美國大力發展專利貿易,並以此戰略來阻礙他國商品進入美國市場,並為美國商品佔領國外市場提供方便。據美國專利商標局統計,專利轉讓收入一直是IBM公司增長最快的利潤來源之一。2000年IBM的總利潤為81億美元,而專利轉讓就佔了17億美元。越來越多的公司意識到專利已經作為一種商品開始出現在國際貿易市場上。特別是某些發達國家近年來極力推行專利審查的國際化,打破專利審查的地域性限制,由少數幾個國家負責專利審查並授予專利權,其他國家只需承認審查結果即可。這種狀況將極大扼制發展中國家的創新能力,甚至由於過度依賴外國專利技術而對其國家經濟安全構成威脅。
5.採取誰投資誰受益原則
美國允許為遺傳信息和企業軟體申請專利,以前不被專利保護的領域如數學題解法、計算機軟體、密碼和破譯人的遺傳基因等正在陸續成為專利。知識產權管理有助於鼓勵私營企業增加對研究與開發和創新的投入,但負面影響同樣存在。短期看,研究與開發可能被用於社會效益較低的項目,從而降低其生產力影響研發的投資效率;長期看,即使強化知識產權管理不會降低研究與開發的生產力,但過於廣泛的知識產權可能扼殺下一個商業創新潮。例如基因技術專利權基本屬於基礎科學知識專利權,雖然這一知識也許能作為進一步研究的基礎,但是最初專利持有者的權利將阻礙對這一技術的進一步使用。
美國的專利制度強調激勵創新和促進技術進步,認為過度的專利保護會產生壟斷,所以美國在設立保護制度的時候,在立法上就給予了限制。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就規定「國會有權利通過賦予作者在有限期間內對其作品和發明以專有權利,以此來促進科學和技術的發展。這說明美國憲法在起草時就考慮到了保護知識產權的問題,但其目的不是為保護而保護,而是為了促進科學和技術的發展,而且這種趨勢在知識經濟時代被不斷強化著。對專利的保護也出現了一種現象:一方面知識被侵權的現象比較嚴重,另外一方面壟斷的趨勢越來越快、越來越嚴重,壟斷專利就像壟斷商品一樣。比如微軟公司在那麼短的時間內就形成了壟斷地位,這個現象表明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沖突在知識領域激化了。美國在強調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也強調對濫用專利戰略的限制。1998年5月,美國政府將微軟告到了被告席上就是一個範例。美國政府認為:如果一個成功者濫用其權利,國家的法律就應當介入,捍衛公共的、社會的、消費者的利益。
㈧ 求國家四部委發布的「重大專項知識產權管理暫行規定」全文
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知識產權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在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以下簡稱「重大專項」)中落實知識產權戰略,充分運用知識產權制度提高科技創新層次,保護科技創新成果,促進知識產權轉移和運用,為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提供知識產權保障,根據《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專利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所確定的重大專項的知識產權管理。
本規定所稱知識產權,是指專利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技術秘密。
第三條 組織和參與重大專項實施的部門和單位應將知識產權管理納入重大專項實施全過程,掌握知識產權動態,保護科技創新成果,明晰知識產權權利和義務,促進知識產權應用和擴散,全面提高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
第二章 知識產權管理職責
第四條 科學技術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以下簡稱「三部門」)作為重大專項實施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重大專項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和政策,對重大專項實施中的重大知識產權問題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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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統籌協調和宏觀指導,監督檢查各重大專項的知識產權工作落實情況。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有效運用專業人才和信息資源優勢,加強對重大專項知識產權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服務。
第五條 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在專項領導小組領導下,全面負責本重大專項知識產權工作:
(一)制定符合本重大專項科技創新和產業化特點的知識產權戰略;
(二)制定和落實本重大專項知識產權管理措施;
(三)建立知識產權工作體系,落實有關保障條件;
(四)對重大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和運用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五)建立重大專項知識產權專題資料庫,推動知識產權信息共享平台建設,建立重大專項知識產權預警機制;
(六)推動和組織實施標准戰略,研究提出相關標准中的知識產權政策。
各重大專項實施管理辦公室應當設立專門崗位、配備專門人員負責本重大專項知識產權工作。
重大專項領導小組和牽頭組織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委託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對本重大專項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和決策提供咨詢和服務。
第六條 重大專項專職技術責任人帶領總體組,負責組織開展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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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產權戰略分析,提出技術方向和集成方案設計中的知識產權策略建議,對成果產業化可能產生的知識產權問題進行預測評估並提出對策建議,對項目(課題)的知識產權工作予以技術指導。
各重大專項總體組應當有知識產權專家或指定專家專門負責知識產權工作。
第七條 項目(課題)責任單位針對項目(課題)任務應履行以下知識產權管理義務:
(一)提出項目(課題)知識產權目標,並納入項目(課題)合同管理;
(二)制定項目(課題)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計劃與流程,將知識產權工作融入研究開發、產業化的全過程;
(三)指定專人具體負責項目(課題)知識產權工作,根據需要委託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對項目(課題)知識產權工作提供咨詢和服務;
(四)組織項目(課題)參與人員參加知識產權培訓,保證相關人員熟練掌握和運用相關的知識產權知識;
(五)履行本規定提出的各項知識產權管理義務,履行信息登記和報告義務,積極推進知識產權的運用。
各項目(課題)知識產權工作實行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課題)組長負責制。因未履行本規定提出的義務,造成知識產權流失或其他損失的,由重大專項領導小組、牽頭組織單位根據本規定追究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課題)組長的相應責任。
第八條 參與項目(課題)實施的研究和管理人員應當提高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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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意識,遵守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協助做好相關知識產權工作。
因違反相關規定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條 重大專項實施過程中,應充分發揮知識產權代理、信息服務、戰略咨詢、資產評估等中介服務機構的作用,加強重大專項知識產權保護,完善知識產權戰略,促進重大專項科技成果及其知識產權的應用和擴散。
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恪守職業道德,認真履行職責,最大限度地保護國家利益和委託人利益。
第三章 重大專項實施過程中的知識產權管理
第十條 牽頭組織單位在編制五年實施計劃時,應當組織開展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對本重大專項重點領域的國內外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分析,分析結果作為制定五年實施計劃、年度計劃、項目(課題)申報指南等的重要參考。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知識產權分析內容包括本重大專項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分布和保護態勢、主要國家和地區同行業的關鍵技術及其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對我國相關產業研究開發和產業化的影響、本重大專項研究開發和產業化的知識產權對策等。
第十一條 項目(課題)申報單位提交申請材料時,應提交本領域核心技術知識產權狀況分析,內容包括分析的目標、檢索方式和路徑、知識產權現狀和主要權利人分布、本單位相關的知識產權狀況、項目(課題)的主要知識產權目標和風險應對策略及其對產業的影響等。 — 4 —
項目(課題)申報單位擬在研究開發中使用或購買他人的知識產權時,應當在申請材料中作出說明。
牽頭組織單位對項目(課題)申報單位的知識產權狀況分析內容進行抽查論證。項目(課題)申報單位的知識產權狀況分析弄虛作假的,取消其項目(課題)申報資格。
第十二條 牽頭組織單位應把知識產權作為立項評審的獨立評價指標,合理確定其在整個評價指標體系中的權重。
牽頭組織單位應聘請知識產權專家參加評審,並根據需要委託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對同一項目(課題)申請者的知識產權目標及其可行性進行匯總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項目評審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對批准立項的項目(課題),牽頭組織單位和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應當在任務合同書中明確約定知識產權任務和目標。
對多個單位共同承擔的項目(課題),各參與單位應當就研究開發任務分工和知識產權歸屬及利益分配簽訂協議。
第十四條 項目(課題)責任單位在簽訂子課題或委託協作開發協議時,應當在協議中明確各自的知識產權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責任單位應密切跟蹤相關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及技術標准發展動態,據此按照有關程序對項目(課題)的研究策略及知識產權措施及時進行相應調整。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如發現因知識產權受他人制約等情況而無法實現項目(課題)目標,需對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等進行重大調整的,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應及時報牽頭組織單位批准。項目(課題)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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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單位未進行知識產權跟蹤分析或對分析結果故意隱瞞不報造成預期目標無法實現的,由重大專項領導小組、牽頭組織單位根據各自職責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改正、緩撥項目經費、終止項目合同、追回已撥經費、取消承擔重大專項項目(課題)資格等處理。
牽頭組織單位發現本重大專項所涉及的領域發生重大知識產權事件,對重大專項實施帶來重大風險的,應當及時進行分析評估,制定對策,調整布局,並按規定報批。
第十六條 各重大專項應當建立本領域知識產權專題資料庫,作為重大專項管理信息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向項目(課題)責任單位開放使用。鼓勵項目(課題)責任單位和其他機構開發的與本領域密切相關的知識產權信息納入重大專項管理信息系統,按照市場機制向項目(課題)責任單位開放使用。
第十七條 項目(課題)責任單位在提交階段報告和驗收申請報告中應根據要求報送知識產權信息,內容包括知識產權類別、申請號和授權(登記)號、申請日和授權(登記)日、權利人、權利狀態等。
第十八條 牽頭組織單位應定期對本重大專項申請和獲取的知識產權總體情況進行評估分析,跟蹤比較國內外發展態勢,研究提出下一階段知識產權策略。
第十九條 在三部門、重大專項領導小組組織開展的監測評估中,應當對各重大專項知識產權戰略制定情況、項目(課題)評審知識產權工作落實情況、知識產權工作體系和制度建設情況、項目(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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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責任單位知識產權管理狀況、項目(課題)知識產權目標完成情況、所取得知識產權的維護、轉化和運用情況進行調查分析,做出評估判斷,提出對策建議。
第二十條 知識產權情況是重大專項驗收的重要內容之一。
項目(課題)驗收報告應包含知識產權任務和目標完成情況、成果再開發和產業化前景預測。未完成任務合同書約定的知識產權目標的,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應當予以說明。
牽頭組織單位進行項目(課題)驗收評價時,應當以任務合同書所約定的知識產權目標和考核指標為依據,對項目(課題)知識產權任務和目標完成、保護及運用情況做出明確評價。
三部門組織的驗收中,各重大專項應當對本重大專項知識產權任務完成情況、對產業發展的影響等予以說明。
第二十一條 參與重大專項實施的各主體在進行知識產權分析、知識產權評估、項目(課題)知識產權驗收等環節,應當充分發揮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業務指導作用。
第四章 知識產權的歸屬和保護
第二十二條 重大專項產生的知識產權,其權利歸屬按照下列原則分配: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屬於國家,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有免費使用的權利。
(二)除第(一)項規定的情況外,授權項目(課題)責任單位依法取得,為了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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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
項目(課題)任務合同書應當根據上述原則對所產生的知識產權歸屬做出明確約定。
屬於國家所有的知識產權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牽頭組織單位或其指定機構對屬於國家所有的知識產權負有保護、管理和運用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子課題或協作開發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項目(課題)責任單位在簽訂子課題或協作開發任務合同時,應當告知子課題和協作開發任務的承擔單位國家對該項目(課題)知識產權所擁有的權利。上述合同內容與國家保留的權利相沖突的,不影響國家行使相關權利。
第二十四條 論文、學術報告等發表、發布前,項目(課題)責任單位要進行審查和登記,涉及到應當申請專利的技術內容,在提出專利申請前不得發表、公布或向他人泄漏。未經批准發表、發布或向他人泄漏,使研究成果無法獲得專利保護的,由重大專項領導小組、牽頭組織單位根據各自職責追究直接責任人、項目(課題)組長、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項目(課題)產生的科技成果,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應當根據科技成果特點,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適時選擇申請專利權、申請植物新品種權、進行著作權登記或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作為技術秘密等適當方式予以保護。
對於應當申請知識產權並有國際市場前景的科技成果,項目(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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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責任單位應當在優先權期限內申請國外專利權或者其他知識產權。
項目(課題)責任單位不申請知識產權保護或者不採取其它保護措施時,牽頭組織單位認為有必要採取保護措施的,應書面督促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採取相應的措施,在其仍不採取保護措施的情況下,牽頭組織單位可以自行申請知識產權或者採取其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 對作為技術秘密予以保護的科技成果,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應當明確界定、標識予以保護的技術信息及其載體,採取保密措施,與可能接觸該技術秘密的科技人員和其他人員簽訂保密協議。涉密人員因調離、退休等原因離開單位的,仍負有協議規定的保密義務,離開單位前應當將實驗記錄、材料、樣品、產品、裝備和圖紙、計算機軟體等全部技術資料交所在單位。
第二十七條 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應當對重大專項知識產權的發明人、設計人或創作者予以獎勵。被授予專利權的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應當依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或創作者予以獎勵。
第二十八條 權利人擬放棄重大專項產生或購買的知識產權的,應當進行評估,並報牽頭組織單位備案。未經評估放棄知識產權或因其他原因導致權利失效的,由重大專項領導小組、牽頭組織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對項目(課題)責任單位及其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其改進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項目(課題)責任單位可以在項目(課題)知識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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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事務經費中列支知識產權保護、維護、維權、評估等事務費。
項目(課題)驗收結題後,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對重大專項產生的知識產權的申請、維持等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第五章 知識產權的轉移和運用
第三十條 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積極推動重大專項產生的知識產權的轉移和運用,加快知識產權的商品化、產業化。
第三十一條 重大專項產生的知識產權信息,在不影響知識產權保護、國家秘密和技術秘密保護的前提下,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應當廣泛予以傳播。
項目(課題)責任單位、被許可人或受讓人就項目(課題)產生的科技成果申請知識產權、進行發表或轉讓的,應當註明「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助」。
第三十二條 鼓勵項目(課題)責任單位將獲得的自主知識產權納入國家標准,並積極參與國際標准制定。
第三十三條 重大專項產生的知識產權,應當首先在境內實施。許可他人實施的,一般應當採取非獨占許可的方式。
知識產權轉讓、許可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牽頭組織單位審批。牽頭組織單位為企業的,應報專項領導小組組長單位審批。
(一)向境內機構或個人轉讓或許可其獨占實施;
(二)向境外組織或個人轉讓或許可的;
(三)因並購等原因致使權利人發生變更的。 — 10 —
向境外組織或個人轉讓或許可的,經批准後,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執行。
知識產權轉讓、許可主體為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或執行《民間非盈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按照《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重大專項產生的知識產權,各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應當首先保證其它項目(課題)責任單位為了重大專項實施目的的使用。
項目(課題)責任單位為了重大專項研究開發目的,需要集成使用其它項目(課題)責任單位實施重大專項產生和購買的知識產權時,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許可其免費使用;為了重大專項科技成果產業化目的使用時,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按照平等、合理、無歧視原則許可其實施。
項目(課題)責任單位為了研究開發目的而獲得許可使用他人的知識產權時,應當在許可協議中約定許可方有義務按照平等、合理、無歧視原則授予項目(課題)責任單位為了產業化目的的使用。
第三十五條 對重大專項產生和購買的屬於項目(課題)責任單位的知識產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牽頭組織單位可以依據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要求項目(課題)責任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許可他人實施;項目(課題)責任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許可的,牽頭組織單位可以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推廣使用,允許指定單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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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期內有償或者無償實施:
(一)為了國家重大工程建設需要;
(二)對產業發展具有共性、關鍵作用需要推廣應用;
(三)為了維護公共健康需要推廣應用;
(四)對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具有重大影響需要推廣應用。
獲得指定實施的單位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取得有償實施許可的,應當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商定合理的使用費。
第三十六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實施重大專項產生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強制許可或者非自願許可。
第三十七條 項目(課題)責任單位許可或轉讓重大專項產生的知識產權時,應當告知被許可人或受讓人國家擁有的權利。許可和轉讓協議不得影響國家行使相關權利。
第三十八條 鼓勵項目(課題)責任單位以科技成果產業化為目標,按照產業鏈建立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通過交叉許可、建立知識產權分享機制等方式,加速科技成果在產業領域應用、轉移和擴散,為產業和社會發展提供完整的技術支撐和知識產權保障。
按照產業鏈不同環節部署項目(課題)的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應當推動建立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第三十九條 在項目結束後五年內,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或重
大專項知識產權被許可人或受讓人應當根據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的要求,報告知識產權應用、再開發和產業化等情況。
第四十條 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應當依法獎勵為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重大專項可以依據本規定,結合本重大專項特點,制定本重大專項的知識產權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事業單位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和取得無形資產所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36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國防科技知識產權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