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20年的使用權
㈠ 停車位二十年使用權,再贈送五十年是什麼意思
字面的意思理解就是只要你交二十年的車位租金,可以使用七十年。
㈡ 二十年後,車位使用權怎麼辦
車位的使用權年限來根據源車位使用權的來源不同而不同。主要有兩種,下面詳細敘述:
1.產權車位。
這種車位年限與車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權年限一樣長,一般為70年。因此,在購買時可查看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開發商拿到的土地使用期限。再者,根據《物權法》規定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後自動續期,一般而言,不需要為產權車位使用年限的問題擔憂。
2.使用權車位
有使用權、沒有產權的車位買賣,其實質是一種租賃的行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使用期限到期後,可以與業主協商進行續租。
㈢ 如果買了開發商大產權車位的使用權,使用權20年。如果使用5年後,使用權轉讓給其他業主,轉讓後是重新
這個中國合同最長時效是20,所以開發商轉讓使用權變成了20年。
第二誰轉讓的,如果專是是開發商轉讓,屬那麼雙方協議如何約定的,約定多少年就是多少年。
第三如果是第一次轉讓方轉讓給業主的,因為第一次轉讓方只有20年使用權,因為已經使用了5年了,那麼應該從第六開始計算。
㈣ 購入地下停車位,使用年限到底是多少年
一般的地下停車位產權年限為40年。使用年限是根據不同的土地性質來決定,根專據《中屬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行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4)車位20年的使用權擴展閱讀
車位產權辦出《房地產權證》後作為物權擁有是無期限的,但車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權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與車位所在土地使用權年限一致。
因此,應該查看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其土地使用期限。但根據物權法規定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後自動續期,所以不用擔心該車位使用年限問題。
貸款條件的限制。購買此類房屋大多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但是也有少數項目在開發商的努力下能夠辦到。另50年產權或者40年產權的住宅,如採用銀行貸款的方式,只能得到五成或六成按揭。
㈤ 小區車位只有使用權,說是20年到期後可以免費使用至房子產權結束,可
你好,是否購買取決於你的個人意願,如果這個寫入合同的可以考慮購買
㈥ 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超過20年合法嗎
1、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超過20年,屬於部分不合法。
2、在實際生活中存在不少,因為種種原因不夠買車位或車庫,而租用他人的情況,這類的協議性質上屬於租賃合同,本身內容不違法不損害他人利益即是有效的。
3、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由此可見,租賃車位二十年,這個期限是有效的,超過了二十年,超過部分就屬於無效,也就是說協議超過二十年就屬於無效協議。
(6)車位20年的使用權擴展閱讀:
簽訂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的注意事項:
1、首先明確一點,一般小區的車位是列入公攤面積計算的,即不歸任何單獨個人所有,而是歸小區里所有業主共有。因此,是不能辦理產權證的。小區的地上車位及地下車位只可以出租,由物業公司進行管理。
2、如果是新車位,直接與物業公司簽訂租憑協議。一般租賃合同期是10年至20年。物業公司有詳細的樣式的文件。按流程簽署。
3、如果是從其他私人轉來的,買方應當讓出讓方提供當初其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租憑協議,買方一定要妥善保管好這張協議與雙方新簽訂的協議。如果可以,雙方到物業公司進行轉讓登記。
4、簽訂的協議一定要寫清楚車位的具體位置,出讓方要給出車位使用權的證明。
5、簽訂協議時,一定要注意:根據《合同法》,租憑期最高不能超過20年,所以寫協議時不能寫超過20年的使用權出讓期。所以寫協議時,不要寫有超過20年的期限,超出20年的使用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的。
6、個人之間簽訂協議時,最好要找一個第三方的見證人或公證人。
7、對於協議的具體內容可以參與該小區物業公司的樣本。
㈦ 車位9.8萬,不能辦產權證,只有20年使用權,那20年之後呢
如果沒有產權,買賣不受物權法保護,建議租用。
車位(庫)是否可銷售、買賣的唯一標準是能否辦理產權證(或有無預售許可證),如果沒有車位產權證,那麼,這個車位不允許出售。如果開發商把不能辦理產權證的車位賣給業主,那麼,業主最後拿到手的只是一紙合同,而不是權屬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消費者租賃車位(庫)(就是所謂的銷售使用權),最長期限只有20年,20年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如果車位有預售許可證的,購車位業主跟開發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辦理備案手續後,則是可以申請辦理《房地產權證》的。車位產權辦出《房地產權證》後作為物權擁有是無期限的,但車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權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與車位所在土地使用權年限一致。
2016年10月1日實施的《湖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對停車位、車庫作出明確的規定:物業區域內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且初始登記所有權人為建設單位的停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銷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不得銷售給業主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優先滿足業主需要後對外出租的,每次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物業區域內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場地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費管理具體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銷售或者變相銷售。
上述規定只是對初始登記所有權人為建設單位—開發商的停車位、車庫可以銷售、附贈,而初始登記所有權人不屬於開發商的物業區域內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場地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不得銷售或者變相銷售。
其他省(市)應該有類似規定。
㈧ 車位只有使用權,20年到期後可以免費使用至房子產權結束,這樣的車位能買嗎
總體上來說,抄車位可以地簡單襲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