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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所有權變更的條件

發布時間: 2021-02-03 16:46:09

『壹』 不動產所有權和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以什麼為標准

不動產所有權和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分別以交付和登記為准。

『貳』 交付作為動產物權變動的要件

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不動產的轉讓一經辦理登記手續,便發生該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的法律後果。即未經登記的不動產物權變動以及未經交付的動產物權變動,不發生物權之得失變更的法律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可見,我國物權法實質上是採取登記要件主義作為一般原則,而登記對抗作為特別例外的規定。登記要件主義成為我國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基本原則,本條確定了登記作為一般性的強制性,雖然沒有使用「必須登記」的說法,但是規定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所有的不動產物權變動都必須採取登記方式。該條說明登記要件主義是物權變動的一般原則。

(2)動產所有權變更的條件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明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對於當事人應否享有物權或者應否取得物權,應由民事法律或其他法律、法規所規定,登記機關無權決定。因此,登記行為不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行政審批行為)。不動產物權登記與不動產(尤其是土地)的行政管理性質上非屬同一,兩者必須分開。

『叄』 不動產或動產所有權從一人轉至另一人的要件

動產,雙方達成合意,交付即可;

不動產,雙方合意,交付且要辦理變更登記。

『肆』 動產物權的變動以什麼為要

基於法律行為的動產物權變動

《物權法》第二十三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六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一)基於法律行為的動產物權變動規則

1.原則:①基於法律行為的動產物權變動,以交付為生效要件。其公式為:生效的法律行為+處分權+交付(或放棄佔有)﹦物權變動。②其適用范圍包括:動產物權(所有權、抵押權、質權)的拋棄、動產買賣(《物權法》第23條)、動產贈與(《物權法》第23條)、動產質權的設立(《物權法》第212條)、部分權利質權(具有權利憑證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設立(《物權法》第224條)。

【例1】甲家有全本《金瓶梅》和脂硯齋評《紅樓夢》各一部。由於害怕女兒遭受不良影響,決定扔掉《金瓶梅》,結果甲錯將《紅樓夢》扔掉。乙拾得後如獲至寶,花費2000元請榮寶齋清潔、規整。甲發現後要求乙返還《紅樓夢》。①拋棄動產所有權屬於基於(無相對人)單方法律行為的動產物權變動,需要兩個要件:(a)拋棄的單方法律行為有效;(b)放棄動產的佔有(公示)。②甲拋棄《紅樓夢》的行為發生錯誤(構成重大誤解),甲可撤銷該單方法律行為,一經撤銷,該拋棄行為無效,動產所有權的變動就不能發生,甲仍為《紅樓夢》的所有權人,有權要求乙返還。③甲的行為使乙產生了合理信賴,甲應賠償乙因此遭受的信賴利益損失(類似於締約過失責任)。

【特別提示】如何理解《物權法》第24條?《物權法》第24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對此爭議很大。筆者根據通說觀點,提醒大家把握以下兩點:(1)抵押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的,自抵押合同生效時,抵押權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見【例2】)。(2)買賣(贈與)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的,自交付時所有權移轉,未交付的(即使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不發生所有權變動的效果。再強調一遍:機動車的出賣與贈與,以交付作為所有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未交付的,所有權不發生變動。《物權法》第23條與第24條屬於遞進關系(見【例3】)。

【例2】例如:甲將自己的汽車抵押給乙,但未辦理抵押登記。①抵押合同生效時,乙成為汽車抵押權人(《物權法》第188條)。②若甲又將汽車質押給不知情的丙,並交付,則丙的質權優先於乙的抵押權(《物權法》第188條)。③或者,若甲又將汽車出賣給不知情的丁,如果丁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丁善意取得汽車所有權,乙的抵押權因此消滅(《物權法》第108條)。

【例3】甲將汽車出賣給乙,交付了汽車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此後甲又將汽車出賣給不知情的丙,並給丙辦理過戶登記。根據通說觀點,此例應作如下處理:①乙已經取得汽車所有權,但未經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丙,不能對丙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錯誤登記屬於妨害)。②丙雖為汽車登記名義人,因未受讓交付,故丙不能取得汽車所有權。③可類推適用《物權法》第19條第一款之「更正登記」制度,乙有權請求予以更正登記,塗銷丙的登記,將汽車登記到乙的名下。

還須注意:《擔保法解釋》第98條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票據出質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擔保法解釋》第99條規定:「以公司債券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債券出質對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意思是:①用匯票、支票、本票、公司債券這四種有價證券設立權利質權的,自出質人將權利憑證交付債權人時,質權設立,但是,若權利憑證未背書「質押」字樣,已經設立的權利質權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②法理基礎是:鼓勵票據的流通。

2.第一種例外:以登記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包括四種情形:①以沒有權利憑證的有價證券(例如國庫券、電子提單、電子倉單)出質的,質權自在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物權法》第224條)。②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物權法》第226條)。③以著作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在國家版權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專利權出質的,質權自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商標權出質的,質權自在國家商標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物權法》第227條)。④以應收賬款設立權利質權的,自在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質權設立(《物權法》第228條)。

3.第二種例外:合同生效即發生物權變動,不以交付或者登記作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包括兩種情形:①動產抵押(《物權法》第188條)。②動產浮動抵押(《物權法》第181、189條)。

『伍』 不動產所有權和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以什麼為標准

不動產所有權和抄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分別以交付和登記為准。

『陸』 不動產物權變更的要件是什麼

就是變更登記。

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房屋買賣、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和不動產的抵押必須登記,登記生效。目前,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有下列幾種:
(1)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2)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記為對抗要件
①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②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③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宅基地使用權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3)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事後處分時仍要登記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②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和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柒』 動產和不動產物權轉移的不同

動產物權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與不動產物權均有不同。

1、取得方法

動產用於現實交付、觀念交付。現實交付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將其對於動產的直接管領力現實地移轉於買受人,也就是說一方(通常為出讓人)把東西當場交給另一方(通常為買受人)。

現實交付依交貨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為三種情形:(1)送貨上門:即由出賣人送運貨物到買受人處,此時貨交買受人處才算完成交付。

(2)上門提貨:即由買受人到出賣人處取走貨物,此時貨物運出出賣人處即算完成交付。

(3)代辦托運:即由出賣人代理買受人與承運人訂立運送合同,買受人承擔運費的交付方式。此時出賣人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即算完成交付。觀念交付:一種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動產佔有在觀念上的移轉,此為法律在特殊情況下為顧及交易的便捷而採取的變通方法,以代替現實交付。

它又分為三種:(1)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是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也就是說在甲乙達成合意以前,東西已經在乙手上了。

(2)佔有改定,是指動產物權的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由出讓人繼續佔有;

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也就是說雖然甲乙達成了物權轉移的合意,但標的物仍然在甲手中。

(3)指示交付,是指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也就是說標的物不在甲手,也是甲指示第三人把標的物交於乙。

不動產交付方式:

(1)、習慣交付

對於房屋的交付,可以領取鑰匙、交房通知或者在交房通知上簽字為表現形式;對於土地的交付,可以實地踏勘土地,驗收用地圖紅線坐標各拐點,核定土地面積無疑後簽字確認或者在土地登記時經四鄰指界無異後,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確認為表現形式。

(2)、轉移佔有交付

對於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交付使用。其依據為:《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轉移佔有是指,佔有人以法律行為將其佔有物交付與他人,受讓人因此而取得佔有。佔有人轉移佔有,自受讓人取得事實上物的管領力時完成。法定登記交付

(3)依據《物權法》第6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的規定,物權在設立和變動時,必須經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從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以保護交易安全。

物權在設立和變動時之所以要公示,是因為物權具有絕對的排他性效力。如果沒有公示制度,則不利於物權交易的安全,不利於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從而導致財產交易秩序的混亂。

2、效力方面

《合同法》第133條規定:動產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第134條又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就現實交付而言,由於其屬於表意行為與事實行為的結合,即交付行為由兩部分構成:其一,交付動產的意思表示;其二,移轉動產的佔有。二者缺一不可。

《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成立要件

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應為合同生效的要件。換言之,實踐合同沒有交付標的物的,合同仍然成立,但不生效。二者之間的關系,猶如以城市房屋抵押,沒有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合同成立,但不生效。如前所述,合同的成立純屬事實判斷,是否成立,以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協商一致為准。實踐性合同也是合同,也應遵循此評價標准。

交付是質權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標的物的質權不成立,但是出質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交付包括現實交付、指示交付和簡易交付,但不包括佔有改定。出質人代質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捌』 動產所有權能否變更

動產.一般只要送人就是已經變更了所有權拉.當然可以變更.

『玖』 動產物權的變更登記為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舉個例子:我把車賣給你,(1)當我把車交付給你之後,即使你沒有去登記過戶內,你亦擁有了車的所有權,容此時物權變動生效。(2)而當我把車交付給你之後,你去辦理了過戶登記 ,如果這時有第三人說他也擁有這輛車的所有權,但是你辦理了登記,就可以對抗第三人。這就是對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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