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知識產權出資
A. 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出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7條規定,知識產權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知識產權出資需要經過評估,評估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專利證書,專利登記簿,商標注冊證,與無形資產出資有關的轉讓合同,交接證明等。
2、填寫無形資產出資驗證清單。要求填寫的名稱,有效狀況,作價等內容符合合同,協議,章程,由企業簽名或驗收簽章,獲得各投資者認同,並在清單上簽名。
3、無形資產應辦理過戶手續(知識產權辦理產權轉讓登記手續;非專利技術簽定技術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但在驗資時尚未辦妥的,填寫出資財產移交表,由擬設立企業及其出資者簽署,並承諾在規定期限內辦妥有關財產權轉移手續;交付方式,交付地點合同,協議,章程中有規定的,應與合同,協議,章程相符:「接收方簽章」欄,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4、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目的,評估范圍與對象,評估基準日,評估假設等有關限定條件滿足驗資要求的評估報告和出資各方對評估資產價值的確認文件。
5、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刪去了舊款關於知識產權出資比例的要求,意味著企業可以100%用知識產權出資。
6、以專利權出資的,如專利權人為全民所有制單位,提供上級主管部門批文;以商標權出資,提供商標主管部門批文;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的,提供國家或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審查認定文件。
B. 關於知識產權出資,以下哪種說法不正確
知識產權出資的要件
從登記角度看,對於知識產權出資的審查與核准一般側重於4個方面,即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要具備確定、現存、可評估、可轉讓的特點。因此,申請人在以知識產權出資時,要確定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是否符合4個要件的要求,即確定性、現存性、可評估性、可轉讓性。[1]
確定性是指用於知識產權出資的標的物必須是特定的現實對象。也就是說,標的物應當明確、具體,不能僅僅是一種抽象的概念。
現存性是指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必須是事實上已經依法獲得的知識產權,而且出資者對該知識產權依法享有處分權。
可評估性是指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必須具有能夠通過客觀評價予以確認的具體價值,即可以用貨幣進行具體估價。如果無法通過客觀評價確認具體價值,無法用貨幣進行具體估價,則該知識產權不能用於出資。
可轉讓性是指為了使公司股東能夠履行出資義務,用於出資的知識產權應適合獨立轉讓,即權利可以發生獨立、完整的轉移。
知識產權出資的標的范圍
《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都明確規定知識產權的出資范圍為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也稱專有技術)。在我國,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和商標權這兩類權利。因而,應注意到知識產權出資標的中不包括著作權。另外,外商投資企業法律中還要求,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
(1)能生產中國急需的新產品或出口適銷產品的;[1]
(2)能顯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的;[1]
(3)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的。[1]
C. 知識產權出資的權利轉移手續如何辦理
問題分類: 知識產權管理回答(2)瀏覽(480)2個回答按投票排序| 按時間排序向上0向下happyfaye:依照《公司法》第條的規定,以知識產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即到法定機構辦理知識產權的「過戶登記」,沒有辦理「過戶登記」,知識產權在法律上仍然沒有發生轉移,出資人仍然沒有完成出資。因此,以專利技術的所有權出資的,依照有關專利權轉讓和使用許可的有關法律規定,應到中國專利局辦理專利權人變更登記手續並予以公告,即將專利權從專利技術出資人一方「過戶」到新設立的公司頭上。以專利技術使用權出資的,出資合同應向中國專利局備案。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目前法律尚無相應的規定。以注冊商標所有權出資的,依照《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細則》關於商標權轉讓及使用許可的有關規定,出資人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附送原《商標注冊證》。申請經商標局核准後,將原《商標注冊證》加註發給新設立的公司,並予以公告。以注冊商標使用權出資的,出資合同應報商標局備案,如果出資人沒有履行出資義務,即未辦理知識產權所有權轉移的有關手續,該知識產權從法律上便沒有發生轉移,這種情況下出資合同仍然有效,知識產權出資人構成對出資合同的違約,公司可追究出資人不出資的違約責任。最後,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知識產權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後,還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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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以知識產權出資要求是什麼
《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都明確規定知識產權的出資范圍為工業產權和內非專利技術(也稱專容有技術)。在我國,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和商標權這兩類權利。因而,應注意到知識產權出資標的中不包括著作權。另外,外商投資企業法律中還要求,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能生產中國急需的新產品或出口適銷產品的;
(2)能顯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的;
(3)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的。
E. 知識產權出資是否需要繳納稅收
如果是個人以知識產權出資投資建廠經營,負擔的稅收包括:企業所得稅、工薪稅、流轉稅。 (新聞稿在線 2013/5/8)企業登記注冊資金通常都是一筆不小的資金,而以知識產權作價入股不僅可以推動專利技術產生後更快地找到實施途徑 同時也能大大的降低資金的額度,因此企業對於知識產權出資的關注度也再日漸提高,下面科易網小編將與大家共同探討下知識產權出資的稅務問題。一、知識產權出資的需不需要繳納稅收?根據現行稅收法規規定,知識產權投資入股,涉及到個人所得稅和營業稅,也涉及到企業所得稅。1、所得稅個人:根據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法規規定,對於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後投資於企業,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在轉讓該項股權時,其作為轉讓收入抵扣價值的財產原值,只能以評估前的價值為標准,而不能以評估增值的價值為標准。事實上意味著,個人所得稅合法地遞延至轉讓股權時再予徵收。企業:一般來說,企業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時,其公允價值大於其賬面價值的增值部分,視同轉讓所得納入應稅所得計繳企業所得稅;其公允價值小於其賬面價值部分視同轉讓損失,在所得稅前扣除。因此,若公司對外投資時,該無形資產存在增值或者評估增值的,就該增值部分應當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2、營業稅個人:根據稅收的相關法規規定,個人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同樣符合該文件規定的免徵營業稅條件,因此對個人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的行為,不應徵收營業稅。企業: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但對投資者以無形資產投資獲得的股權轉讓,仍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稅。二、知識產權出資節稅的方案如今不少企業選擇了知識產權作價作價入股的方式減少資本投入,那是怎樣投資最劃算呢?據科易網小編料及,與他人合夥經營所需負擔的稅收最輕。如果是個人以知識產權出資投資建廠經營,負擔的稅收包括:企業所得稅、工薪稅、流轉稅。如果你無力獨立經營,與他人合夥經營,你出技術,對方出資,建立企業,除了你處了需負擔企業應負擔的稅收外,僅需要負擔投資分紅所負的稅收額,而股票在你沒轉讓之前,不需負擔稅收。與之單獨的專利轉讓來講,你的稅收負擔是最輕的。 來源: 科易網 該企業其它新聞稿 2013-05-08 09:28 【文化】觀點/報告 知識產權出資創立公司需注意的三個問題 對於中小企業來說,如何以最少的資金成功完成公司注冊是非常重要的問題。因此「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知識產權作為注冊資本出資。」這條規定就顯得相當的有分量,那麼如果用... 2013-05-08 09:22 【文化】觀點/報告 由3D列印引發的版權思考 3D列印是增材製造的俗稱。增材製造採用的是材料累加的製造方法,是一項革命性的新型製造技術。
F. 知識產權法常識:知識產權使用權能作為出資嗎
知識產權使用權,符合法律規定之作為出資的條件,可以作為出資。我國工商登記實踐中已有不少使用權出資的企業得以設立,司法實踐中亦有認可了知識產權使用權出資合法性的案例。知識產權出資,既可以是所有權出資,也可以是使用權出資,而至於使用權出資具體是獨占許可、排他許可還是普通許可,則僅涉及商業考量,法律沒有規定,具體方式應當不限。
《公司法》關於非貨幣出資,規定應該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主張僅能以所有權出資者,大概是為《公司法》規定之「轉讓」字樣所局限,以為僅「所有權」可以談及轉讓,因我國《商標法》、《專利法》的措辭嚴格區分了注冊商標、專利權的「轉讓」和許可使用,也即《商標法》、《專利法》中所稱「轉讓」僅指所有權的轉讓,不包括「使用權」的轉讓。
然而,我國《合同法》規定,「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可見我國有些法律關於技術「轉讓」的標的,並非僅限於所有權,還包括申請權、使用權的轉讓。《公司法》沒有明確「轉讓」含義,而知識產權使用權可估價,可由他人實施,可以採用轉讓一說,符合該出資條件。
首先是財產轉移手續可操作。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公司法》規定「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也規定「應當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有人質疑以專利使用權出資如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對此,我國《商標法》、《專利法》分別規定:注冊商標、專利權「轉讓或因其它事由轉移」的,須經核准或登記並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權,自登記之日起享有專利權;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將許可合同備案。我國《著作權法》亦規定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轉讓合同可以向有關部門備案,但非必須備案。對非專利技術等其它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使用,我國法律沒有登記、核准或備案的要求。
由此可見,只是產權使用權出資的方式,除了上述,沒有特別規定的轉移手續,因此根據有關法律原則,相關知識產權在約定的時間或「交付」時轉移,無需辦理特別的財產權轉移手續。
其次是最高院解釋認可技術使用權出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以技術成果向企業出資但未明確約定權屬, 接受出資的企業主張該技術成果歸其享有的, 人民法院一般應當予以支持,但是該技術成果價值與該技術成果所佔出資額比例明顯不合理損害出資人利益的除外」。由此可見,司法實務上是認可技術使用權出資的。盡管最高院尚未對商標權、著作權等出資作出類似解釋,但從上述出資要求分析來看,可以推斷司法實踐中可能採用技術使用權出資的類似認定。
G. 法律對知識產權出資有什麼具體規定
《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都明確規定知識產權的出資范圍為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也稱專有技術)。在我國,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和商標權這兩類權利。因而,應注意到知識產權出資標的中不包括著作權。另外,外商投資企業法律中還要求,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能生產中國急需的新產品或出口適銷產品的;
(2)能顯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的;
(3)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的。
按照知識產權法的規定,知識產權人實現其權利一般有兩種途徑:一是自己直接運用自己的知識產權,二是將自己的知識產權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用知識產權出資入股屬於第二種知識產權實現的途徑,所以出資的具體方式應當包括「轉讓」和「許可」兩種方式。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規定:作為股東或發起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然後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H. 什麼是知產出資
以知識產權出資。
比如2個人開公司,一個人擁有某種技術,該公司主要靠該技術幹活,另外一個人出錢;第一個人就是知識產權出資。深入來看,這家公司股本600萬元,第一個人不出錢而是以知識產權出資,另外一個人出資300萬元,各佔50%;則相當於這個知識產權作價了300萬元。知識產權包括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