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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邊界

發布時間: 2021-02-03 08:29:40

⑴ 按照土地使用權屬來確定建築區劃合理嗎

您好,我是國家注冊執業的土地估價師和房產評估師。關於您所咨詢的問題,目前採回用的事按照行政區劃與地號、圖答號來區分土地邊界,因此如果某建築跨區建設,就需要取得兩個邊界管理機構的許可,因此採用土地權屬來確定建築區劃是i合理而且簡便易行的。大型開發項目,如大型娛樂場所或旅遊景區開發項目,可能存在同一類建築是跨區分布的。如果對我的回答滿意,記得選為最佳答案。未盡事宜,可以私*信聯系。

⑵ 什麼是土地權屬界線

我幫你在一個專業網站提問了,應該很快有答案,你去那看下!

答案如下:

沒聽過這個名稱,但我想應該指的是「建築紅線」吧。
簡單的說建築紅線是指規劃局批下來的,蓋房子的范圍,房子不能超過建築紅線。

下面是搜索來的僅供參考:

建築紅線,也稱「建築控制線」,指城市規劃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兩側沿街建築物或構築物(如外牆、台階等)靠臨街面的界線。任何臨街建築物或構築物不得超過建築紅線。
建築紅線由道路紅線和建築控制線組成。道路紅線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區級道路)用地的規劃控制線;建築控制線是建築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線。基地與道路鄰近一側,一般以道路紅線為建築控制線,如果因城市規劃需要,主管部門可在道路線以外另訂建築控制線,一般稱後退道路紅線建造。任何建築都不得超越給定的建築紅線。《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規定建築物的台階、平台、窗井、地下建築及建築基礎,除基地內連通城市管線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線不允許突出道路紅線。允許突出道路紅線的建築突出物: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1)2米以上允許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寬度不大於0.4米;(2)2.50米以上允許突出活動遮陽,突出寬度不應大於人行道寬度減1米,並不應大於3米;(3)3.50米以上允許突出陽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寬度不應大於1米;(4)5米以上允許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寬度不應大於人行道寬減1米,並不大於3米。2.在無人行道的道路上空:(1)2.50米以上允許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寬度不應大於0.4米;(2)5米以上允許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寬度不應大於1米。

⑶ 我家土地和鄰居家土地的分界線叫什麼。

土地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一、人民法院受理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條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糾紛;
(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四)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訴訟程序
土地侵權糾紛是合法土地使用權人或承包經營權人因第三人侵害其土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而發生的爭議。根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規定,土地侵權案件、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土地違法案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受理。因此,屬於《民法通則》、《物權法》《侵權責任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等相關法律調整的民事法律關系,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適用一般民事訴訟程序的二審終審制。其中,土地侵權糾紛中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有專門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進行特別規定調整,當事人可以選擇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⑷ 「土地權屬界線」是什麼含義

土地權屬界線抄·就是明襲確土地使用權的劃線范圍,包括圖紙劃線和實地劃線范圍。
宗地是指被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地塊或空間。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地塊或空間內,只有一個土地權利主體的宗地為獨用宗;兩個(含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土地,其間難以劃分各自使用的權屬界線的,應確定為一宗地,該類宗地為共用宗;共用宗地內的共有人(含自然人和法人)要求且能夠區分土地使用權份額的,稱為按份共有類共用宗;共用宗地內的共有人(含自然人和法人)不要求或者難以區分土地使用權份額的,稱為共同共有類共用宗。

⑸ 土地管理法中關於界線的說明

沒有具體操作政策。
各地方政府根據《土地管理法》制定法律法規和政策,征地補償集中在《第五章建設用地》,具體內容: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條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五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
第五十一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土地的補償費標准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准,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第五十三條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准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第五十六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五十九條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准。
第六十一條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重建、擴建。
第六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⑹ 「土地權屬界線」具體指什麼

是指不同權利主體對土地享有權利的分界線。

⑺ 規劃用地紅線圖與國土劃定的地界有什麼區別

規劃用地紅線圖與國土劃定的地界有以下主要區別:

1、出圖機構不同

國土劃定的地界是國土部門的測繪公司繪制的。只注重土地四至位置、土地面積、土地定位坐標。對現狀的描繪較少,也缺少規劃路網等等。

用地紅線圖是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他要求規劃部門使用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提供的最新地形圖,並在地形圖上標注規劃路網、綠線、藍線等等,然後將土地宗地圖的紅線位置標注在地形圖上,作為用地范圍。

2、圖中內容重點不同

規劃用地紅線圖側重建設規劃方面, 國土劃定的地界側重土地規劃利用方面。

國土劃定的地界是反映一宗地的基本情況。包括:宗地權屬界線、界址點位置、宗地內建築物位置與性質,與相鄰宗地的關系等。

規劃用地紅線圖是規劃局確定的項目建築總平面圖,或城市規范管理部門正式確定的項目建築的總用地面積的示意圖,其中紅線是用來表示建築物的邊界外沿界限即實際可使用土地的邊界圖。

3、畫圖依據不同

規劃用地紅線圖依據一般是一個時期的城市或鄉鎮的建設總體規劃圖。國土劃定的地界依據一般是地區土地利用現狀和土地使用總體規劃圖。

4、圖中涵蓋面積不同

規劃用地紅線圖都得面積較國土劃定的地界面積大。國土劃定的地界必須在規劃紅線內劃定,但是可以小於或等於規劃用地紅線圖的面積。

規劃用地紅線圖一般是定界范圍,確實是以紅線標注,指國土部門按此紅線范圍內勘測、報批、審核、批准登記、發證、使用等管理行為。國土劃定的地界涵義廣泛,一般可以指上述面積、也可以指扣除的公共面積後申請主體具有完全使用權的面積(不含共有面積)。

(7)土地使用權邊界擴展閱讀:

其他城市規劃用線

1、城市紫線

是指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歷史文化街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界線,以及歷史文化街區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護的歷史建築的保護范圍界線。

2、黑線

市政公用設施規劃控制黑線:規劃用於界定市政公用設施用地范圍的控制線。黑線導控的核心是控制各類市政公用設施、地面輸送管廊的用地范圍,以保證各類設施的正常運行。

3、城市黃線

是指對城市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必須控制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

4、城市藍線

是指城市規劃確定的江、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

5、城市綠線

城市各類綠地范圍控制線。它應該包括城市規劃區內一切已經建成的綠地、已經規劃但未建設的綠地、以前沒有規劃但擬在規劃修編時新增加的綠地等。包括城市公共綠地、生產防護綠地、風景林地3大類。

⑻ 沒有土地使用證怎樣找到自家的邊界

我兩年前向鎮府購買一塊土地, ··應當是宅基地使用權或建設用地 。 當時簽內下一份協議(在半年容內要按照鎮府規劃建房),但不久我已通過國土局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房也至今沒建,現在鎮府通知必須一個月內建房否則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搞建設的期限是2年,荒蕪的,國家收回。 請問我已有土地證鎮府是否有權無償收回土地 ? ··協議違反法律規定,無效,不需理會。

⑼ 農村土地確權,權屬界線是什麼意思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意義是什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專設用地屬使用權是法律確定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的重要財產權。確權登記發證的目的是為了依法確認土地權屬、界線、范圍、用途和面積,維護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為有序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奠定基礎。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法律確定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的重要財產權。確權登記發證的目的是為了依法確認土地權屬、界線、范圍、用途和面積,維護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為有序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奠定基礎。通過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可以依法保護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有效規范農村住宅建設,防止亂佔耕地,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集體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對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依法調處土地權屬糾紛、化解矛盾、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依法落實征地搬遷補償安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⑽ 「土地權屬界線」是什麼含義

http://bbs.hxland.com/?fromuid=124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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