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優先受償權
『壹』 土地出讓金在破產清算中是否具有優先受償權
您好,根據我國涉來及企業破產的法律自法規規定,破產清算程序中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同時破產清算中所產生的破產費用及共益債務可由債務人的財產隨時清償,破產費用及共益債務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及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等。以前述規定之文義解釋,破產清算程序中,權利人或債權人之權利優先與否應當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可見,破產優先債權具備法定性的特徵。
根據我國破產法第43條、第109條的規定,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同時破產法第41條、第42條明確規定了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范圍。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土地出讓金既不屬於破產費用,也不屬於共益債務,法律上亦不存在關於土地出讓金優先受償權的相關規定,因此不具有優先受償權。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貳』 優先受償權的法律規定
優先受償權的法律規定如下:
《擔保法》第五十六條: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回價款,在答依法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時,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其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但是,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叄』 查封在先的房產可以做為優先權優先受償嗎
不可以復,房產被查封,產權有糾紛制,不能一方面優先補償的,必須法院判決房屋產權給誰以後,才可以賠償。
房屋產權:
房屋產權是指房產的所有者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房屋各項權益的總和,即房屋所有者對該房屋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房屋產權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屆滿自動續期,續費按當時的1%-10%來增收(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補的費用最多不會超過5位數。
『肆』 土地出讓金能否優於抵押權優先受償
某制衣有限公司與工商銀行某支行簽訂最高額為300萬元的抵押借款合同。後該公司因資不抵債被迫停產,工行某支行申請執行該公司歸還借款本息共計382萬元。法院對該公司的房地產進行拍賣,得款392萬元。在對拍賣款進行分配過程中,工程款、工人工資、稅金以及土地出讓金債權人均主張對拍賣款應優先於抵押權受償。其中,某鎮政府主張,公司所欠土地出讓金應優先於抵押權受償。
對於欠繳的土地出讓金能否優先於抵押權受償,執行部門在對執行款分配方案的討論研究過程中形成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土地出讓金優先於抵押權受償。理由是《土地管理法》第55條規定,「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准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另一種觀點認為,土地出讓金不應優先於抵押權優先受償。理由是《物權法》第170條規定,「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於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欠繳的土地出讓金優先於抵押權實現的例外情形。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抵押債權的優先實現,有《民法通則》、《擔保法》、《物權法》等多部法律的明確規定,正是基於此,銀行敢於向企業發放貸款。如果依據《土地管理法》第55條允許土地出讓金優先於抵押權受償,則會導致銀行抵押貸款風險事前無法評估、預測,從而導致銀行不敢放貸,或者增加壞賬,這不僅會對金融市場的安全與健康發展造成不利影響,也會導致基層政府在招商引資過程中對國有土地更多地採用「先上車、後補票」等有損國有土地權益的做法,增加欠繳的土地出讓金回收風險,損害公共利益。其實《土地管理法》第55條的意思很明確,即繳納土地出讓金後,土地才能交付使用,不繳則不能使用。然而實踐中,一些基層政府為了完成招商引資指標,允許先使用後繳費,導致部分企業拖欠土地出讓金多年不繳,致使國家利益受損。這種做法違背了《土地管理法》第55條的立法初衷,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該種違法做法不應特別予以保護,從而促進和推動基層政府今後的土地出讓行為合法、規范。
『伍』 銀行怎麼有效取得抵押物優先受償權和優先處置權
銀行要有效取得抵押物優先受償權和優先處置權,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與抵專押人簽訂書屬面抵押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2、對抵押物進行審查,包括是否合法持有、權利是否有瑕疵,轉讓是否受限制等;
3、如果是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要審查是否劃撥土地,如屬劃撥土地,在評估價值時要扣除土地出讓金金額;
4、依法進行公示,一般動產要進行交付,不動產和需要登記的動產,必須到相關部門進行抵押登記。
『陸』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財產訴訟保全的費用屬於優先受償范圍嗎
申請保全的費用,可以列入訴訟請求中,最終由敗訴方承擔,該費用沒有優先受償回權。
一、優先權是一項法定答權利,申請訴訟保全的費用,可享有優先受償權與法無據。
優先受償權,是指特定債權人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享有的就債務人的總財產或特定動產、不動產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在我國對優先受償權問題法律有其明確的規定,如《擔保法》中的抵押權、留置權、質權優先權;《民法通則》規定的房屋承租人對所租住房屋、共有人對共有物的購買優先權;《海商法》確立的船舶優先權制度;《擔保法》和《民用航空法》分別確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優先權和民用航空器優先權等。只有以上幾種權利可以優先受償。因此申請訴訟保全的費用可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說法並無法律依據。
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對該費用的處理,有明確的規定
1、第三十八條規定:「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2、第十條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二)申請保全措施;
『柒』 法院拍賣房屋時,原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否應一同拍賣,如果一同拍賣,法院有權組織拍賣嗎,法律依據時什麼
按法律規定,法院是有權進行拍賣的。
相關的法律依據:《中華版人民共和國擔權保法》
第五十六條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捌』 擔保物權裡面的就擔保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是什麼意思
擔保物權裡面的就擔保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指的是當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有多個債權人,由於債權具有平等性是同等受償的,但是如果有擔保物做擔保的債務,則該擔保物對債務人有優先清償的權利,即擔保物可以用來優先償還給擁有抵押權的債務人的債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8)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優先受償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五條 城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後,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於抵押物。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依照本法規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或者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
第五十六條 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玖』 土地拍賣款的受償順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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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順序!沒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