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攤劃撥土地使用權
Ⅰ 老房子分攤面積使用權13.4是什麼意思
應該是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13.4平方米。就是說你的房子分攤的土地使用權面積是13.4平方米。
一、什麼叫分攤土地使用權?
1. 土地證上所指的分攤面積,簡單的說,它表示的是該土地使用者持有的證書附頁宗地圖內(黑色加粗封閉區間內)有產權住戶共同分攤的土地面積。根據各戶產權證上的建築面積分攤。
2. 國有土地使用證上面的分攤面積,是分攤擁有的土地使用權的面積,即小區所佔總用地面積,按照每套房子建築面積佔小區總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土地證上的分攤面積,是越大越好的。如果小區大,但是樓比較少,那麼土地的分攤面積就多一些。也說明小區的密度小,不太擁擠。
二、土地用權出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土地使用權作為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必須經過評估,評估需要如下文件:
1、提供專土地使用權證,房地產證,土地平面位置圖,與無形資產出資有關的轉讓合同,交接證明等。
2、填寫無形資產出資驗證清單。要求填寫的名稱,有效狀況,作價等內容符合合同,協議,章程,由企業簽名或驗收簽章,獲得各投資者認同,並在清單上簽名。
3、無形資產應辦理過戶手續(知識產權辦理產權轉讓登記手續;非專利技術簽定技術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但在驗資時尚未辦妥的,填寫出資財產移交表,由擬設立企業及其出資者簽署,並承諾在規定期限內辦妥有關財產權轉移手續;交付方式,交付地點合同,協議,章程中有規定的,應與合同,協議,章程相符:「接收方簽章」欄,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4、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目的,評估范圍與對象,評估基準日,評估假設等有關限定條件滿足驗資要求的評估報告和出資各方對評估資產價值的確認文件。
5、一般無形資產出資最高可達企業注冊資本的70%。
6、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提供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綜上所述,分攤土地使用權就是該使用者的證書與同有產權的住戶共同分擔的土地的面積。一般來說分攤面積越大,表明該小區的總體面積也大,是非常不錯的,如果小區面積太小那麼相應分攤面積也小,具體怎麼劃分還是依照實際情況而定。
Ⅱ 不動產權證上的「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如何計算
一、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的公式為:
分攤建築佔地面積=權利人建築面積×本幢建築佔地面積÷本幢建築面積;
二、分攤共用面積的公式:
分攤共用面積=權利人建築面積×(宗地面積-總建築佔地面積)÷總建築面積。權利人分攤土地面積=分攤建築佔地面積分攤共用面積。
土地面積分攤在土地有償使用過程中是經常可見的一項工作,尤其是隨著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建立,土地面積分攤計算能否公平合理、易被人接受,顯得更為重要。
三、土地分攤類型大致可分為兩種:
1、平面土地使用權分攤。這種類型分攤較簡單,可按獨自面積在共有使用權面積中的比例確定。
2、多層建築物土地面積分攤。其中包括多層多用途和多層單一用途土地面積分攤,在這種情況中土地只作為建築物的附屬形態出現,但由於用途不同,地價不同,土地使用者應分攤的稅費就不同,享有的土地面積也不相同。
四、由於土地使用情況復雜,以下幾種土地面積分攤的計算方法可供參考:
1、平均分攤法。這是目前被廣泛採用的方法,適用於平面使用土地分攤和劃撥用地分攤,其分攤面積一般按共有使用者之間各自在該宗地內擁有的地上附著物的佔地面積或建築面積來確定。可用以下公式計算:
2、土地共有使用權分攤面積=使用者獨立擁有的佔地面積或建築面積-在共有土地上全部使用者的佔地面積或建築面積總和×土地共有使用權面積
3、土地用途分攤法。或稱地價分攤法,適用於對多層多用途建築物進行土地分攤。在土地利用當中,由於土地用途不同,層數不同,土地產生的價值就不同。
按照不同用途地價在土地所有用途地價中的比例對土地進行分攤,確定使用者擁有多少土地面積,應承擔多少稅費,可以說是比較公平合理的一種方法。具體操作可用以下公式:地分攤面積=底層土地面積×(某一用途地價-不同用途地價之和)×某一使用者擁有的層數。
其中相同用途的地價累加,這一公式也適用於同一層有多種用途的建築物。
4、樓價分攤法。適用於對不同用途相同層數的建築物土地進行分攤。如果不同用途相同層數的建築物需要交同樣的稅費,就不太合理,所以還應利用樓價對同一用途不同樓層的土地進行分攤修正。
由於不同層數的樓價是受市場因素影響的,樓的地價則不變,所以用樓價來修正地價可以說是一種操作簡單的辦法。計算公式為:
修正後的土地分攤面積=某一層樓價÷所有層樓價之和×修正前土地分攤面積。
根據《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對於「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是這樣理解的:
1、納稅人的土地用於自用經營的,按照土地使用證上所載的面積作為計稅面積;
2、納稅人沒有土地使用證(或房產證),或者實際佔用的土地比土地使用證上所載的面積大,則按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作為計稅面積;
3、納稅人的土地用於出租的,按實際出租面積作為計稅面積。
(2)分攤劃撥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注意房產證上的使用權面積
土地使用權面積是指房屋所分攤的所在土地使用權的面積,這個面積相對來說數值較小,一般情況按房屋一層的面積計算,再按照這幢樓的所有戶的建築面積分攤所得。
使用權面積等於各功能使用空間牆體內表面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可能很多人說這就是室內地毯面積吧,差不多,只是要將各門洞下面的部分扣除。
1、各產權戶的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配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為整幢建築服務的共有房屋和管理房屋。
2、套(單元)與公共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3、土地使用權面積的計算方法是: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房屋建築面積/樓房總建築面積×樓房佔地面積。
房產證上的使用權面積表要包括:把整幢建築的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之和、不應分攤的建築面積等基本數據告知購房人,以便購房人通過這些數據求出其他數據,以明確自身的權益;開發商也應把購房人應分攤的公有公共部位的面積總值及各構成項目的面積加以列明,以備購房人查驗和監督。
土地使用權面積和建築面積是不同的。土地使用權面積指的只是土地面積,這個土地面積是根據建築面積分攤系數定的。建築面積指的是房屋面積。
Ⅲ 土地面積分攤如何計算
分攤面積=公攤系數*套內建築面積。
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的就是公攤面積,簡稱公攤。
公攤面積的計算:
1、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公攤面積
2、公攤面積=公攤系數*套內建築面積
3、公攤系數=總公共分攤面積/(套內建築面積*總套數)
4、套內建築面積=套內使用面積+牆體面積 +陽檯面積
影響公攤面積的因素:
1、戶型 同一棟樓里一梯一戶、一梯兩戶和一梯三戶是不一樣的,點式樓和板式樓是不一樣的。
2、套內面積 房子大就多點,房子小就少點
3、公共設施 只有樓梯和既有樓梯又有電梯是不一樣的,公共設施、走廊越多公攤就越大。
4、建築規模 樓梯高度越高公攤越大。
普通住宅的一般公攤比例:
1、多層:8%——15%
2、小高層: 10%——20%
3、高層:15%——30%
(3)分攤劃撥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分攤面積主要包括:
1、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及為整棟建築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築面積,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2、還包括套 ( 單元 ) 與公共建築之間分隔牆及外牆水平投影面積一半建築面積。
根據規定,以下共有建築面積應單獨設置戶室不進行分攤,但應分攤僅為本幢服務的相應共有建築面積。如為多幢服務的管理用房、警衛室;獨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車棚、車庫等;為公共事業服務的配套用房;避難層 ( 室 ) 及結構轉換層可獨立使用的部分。
多幢服務的配電間、水泵房等設備用房;消防避難層 ( 室 ) 及結構轉換層;幢與幢之間相連的通廊,這些共有建築面積應單獨設置戶室不進行分攤,也不分攤其他共有建築面積。
Ⅳ 我的房產證上的建築面積是126,土地使用證的使用權為劃撥,使用權面積為34,分攤34,終止日期一欄空白,(我04年
二手房進行交易以後就會按照二手房交易時換的新房產證的時間開始計算 也就是說你買了房 可以住80年 拆遷補償按照房產證上的面積走
Ⅳ 政府無償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如何會計處理
在新准則下對於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公允價值入賬。如有相關憑證,該憑證所列明金額與公允價值差額不大可以按該憑證所列金額入賬。如沒有註明價值或註明價值與公允價值差異較大、但有活躍市場的,應當根據有確鑿證據表明的同類或類似資產市場價格作為公允價值。對於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名義價格計量。
取得時會計處理:
借:無形資產
貸:遞延收益
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攤遞延收益,計入當期收益。以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在取得時計入當期損益。
支付的土地徵用費及遷移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如是正常施工所必須程序,那麼應計到該項資產的成本中。
對於房地產企業,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能計到「無形資產」科目中,而應計到「開發成本」科目。
Ⅵ 土地劃撥費用計算
以寧波為例,不同使用性質的計算比例如下:
1、商品住宅用地——不動產登記以獨立宗地登記的(指別墅、四合院等高檔住宅用地),按評估期日的國有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市場評估地價的50%比例補繳土地出讓金;以分攤或共用宗登記(指普通商品住宅用地)統一按照基準樓面地價的3%補繳。
2、經濟適用房用地——簽訂銷售合同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包括出讓土地),按規定期限後上市交易的,按財稅部門核定的計稅價格與原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差價的50%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3、拆遷安置房用地——統一按現行基準樓面地價的3%補繳土地出讓金。
4、商服、工礦倉儲及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其他用地——統一按評估期日的國有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市場評估地價的一定比例補繳出讓金,其中商服用地為50%,工礦倉儲和其他用途的比例為40%,並明確各區已有規定高於上述標準的,從其規定。
5、工業用地和容積率小於1的地塊按土地面積、地面地價進行補繳,其餘一律按建築面積、樓面地價進行補繳;基準地價更新的,按更新後的基準地價執行;國有企事業單位改制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6)分攤劃撥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外商以劃撥土地使用費繳納方式:
1、一般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一次性交納場地開發費或自行開發場地的,成立後第一年至第五年免交土地使用費,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
投資開發雲南省鼓勵投資的產業或興辦教育、文化、衛生、科研等非盈利項目,企業一次性交納場地開發費或自行開發場地的,免交土地使用費。
2、中方企事業單位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條件與外商舉辦合資、合作企業的,須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即由中方土地使用者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或者由中方企事業單位交納場地使用費。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辦法出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土地使用費
Ⅶ 劃撥使用權分攤面積在房地產評估時候包含土地嗎
房地產評估含房(建築)和地的價值。
劃撥土地使用權上的房產價值評估包含扣除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價款的土地價值。
Ⅷ 學校院內主要建築物土地分攤以外的土地使用權歸誰
學校的土地使用權是歸國家所有的
一,土地使用權的定義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2011年1月,一則「土地使用期滿後會無償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關注。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法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可以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來進行,一般情況下,國家為了對城市進行開發和建設,可以通過一定的方式將土地的使用權臨時轉移到單位或者個人,由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合理的開發和建設,需要注意的是,土地開發建設應當在政府的相關部門的規劃下進行,避免發生違法犯罪行為。
二,學校土地使用權歸國家
學校的土地使用權歸國家所有,土地使用年限就是個人或者集體依法享有國家或者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期限,我們都知道,現在買房的使用權期限就是七十年,最高的土地使用權也是七十年,當然,不同用途的土地的使用權年限有所差異。
國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准,擬在現行基礎上提高1倍。最高的一等地區,將從70元/平方米調整為140元/平方米。按照規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新增建設用地的平均土地純收益。據估算,標准調整後,中央和地方實際收繳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將提高1倍。
學校作為教育用地,土地使用權的期限是在五十年,而使用權是歸國家所有的,但這種類型的土地不用交納稅額,但學校校長不能私自將學校用地使用權租賃給他人,否則會以違法行為來處理,應當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
Ⅸ 劃撥地房屋買賣如何繳納土地出讓金,能否將土地性質轉
一、關於購買劃撥性質的房屋能否辦理劃撥轉出讓的問題。經與您電話核實,您所咨詢的房屋為南岸區四川儀表廠房改房,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土地用途為城鎮住宅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規定,在宗地現行城市規劃用途仍為居住用地的前提下,方能辦理土地使用權劃撥轉出讓手續,但需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經查,您所咨詢房屋的宗地現行城市規劃用途為二類居住用地,可向南岸區國土分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劃撥轉出讓手續。
二、關於該劃撥性質的房屋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轉出讓手續的土地出讓金計算問題。土地出讓金(即地價款)金額需根據《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價確定規則》的通知》(渝國土房管規發〔2016〕6 號)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住宅部分分攤的土地應按土地使用權人提出辦理出讓手續申請時政府公布執行的對應級別住宅用途基準地價的10%,乘以對應的年期修正系數後,與申請辦理出讓的住宅用途建築面積的乘積計算應補繳的地價款」的規定測算。
Ⅹ 政府無償劃撥土地使用權會計處理
在新准則下對於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公允價值入賬。如有相關憑證,該憑證所列明金額與公允價值差額不大可以按該憑證所列金額入賬。如沒有註明價值或註明價值與公允價值差異較大、但有活躍市場的,應當根據有確鑿證據表明的同類或類似資產市場價格作為公允價值。對於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名義價格計量。
取得時會計處理:
借:無形資產
貸:遞延收益
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攤遞延收益,計入當期收益。以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在取得時計入當期損益。
支付的土地徵用費及遷移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如是正常施工所必須程序,那麼應計到該項資產的成本中。
對於房地產企業,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能計到「無形資產」科目中,而應計到「開發成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