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合同法中所有權的轉讓
1. 在《合同法》中,合同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不動產登記之日轉移,動產交付即轉移
2. 買賣合同中所有權及風險轉移的界限是什麼
風險轉移我國法律采交付主義立法,《合同法》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外,具體的情況要根據交付的方式分別闡述。 交付包括現實的交付和觀念的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佔有改定),風險的轉移不限於現實交付的情況。 (1)現實交付,簡單的說就是將標的物直接轉移對方控制、支配。不過其支配是否轉移,通常依交易觀念確定,例如自行車買賣,交付鑰匙且該車已置於債權人可以領取的地點,就可以視為交付,這時風險發生轉移。 (2)簡易交付,是指貨物買賣合同訂立之前,買受人已直接佔有貨物,以合同生效時便產生交付的效果,無須現實交付,稱為無形的交付。《合同法》140條承認了簡易交付,因此,簡易交付也可產生風險轉移的效果。 (3)指示交付,是指貨物已經在第三人佔有的情況下,出賣人將其對佔有人的返還請求權轉移給買受人,由買受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現實的交付。值得注意的是,晚近以來,由於財產的證券化,產生了交付表彰該財產權利的證券來代替財產交付本身的現象,如倉單、提單的交付,就視為貨物的交付,理論上稱之為擬制交付, 通常是指示交付的一種特殊情況。《合同法》135條承認了擬制交付,雖然沒有將范圍擴大到一般的指示交付,但由於此時標的物已經處於買受人的控制之下,風險可發生轉移。但是,當標的物已經實際交付時,其權利憑證及其他標的物單證、材料即使沒有交付,不影響風險的轉移(合同法147條)。 (4)佔有改定,是指當事人約定在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後,出賣人仍然繼續佔有標的物,通過約定使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間接佔有(返還請求權),以代替標的物的交付。由於我國尚未承認這種交付方式,而且對於標的物出賣人仍然處於支配狀態,為貫徹「利益之所在,即危險之所在」與管領說的危險歸屬觀,筆者認為此種交付方式不產生風險轉移的後果。 所有權轉移合同法第133條確立了所有權轉移時間: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動產適用交付主義,動產自交付之日發生轉移。這里的動產包括汽車、輪船、飛機等特殊動產。 2、不動產適用登記主義,不動產自登記之日所有權發生轉移。 3、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自買受人交清最後一筆款項時移轉給買受人。 最後,無論是所有權還是風險轉移,都有一條「當事人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風險和所有權的轉移當事人都可以自由約定。
3.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4. 關於買賣合同的所有權
選:C
按照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的司法解釋規定: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 中國法律如何規定所有權轉移
中國法律如何規定所有權轉移:這包括兩方面,一、正規的手續,比如口頭、協議、公正、法律文書。
二、大多數轉移是要交稅的。
6. 買賣合同所有權轉移的原則及意外情況
一般依據合同約定為准,合同沒有約定,標的物自轉移給買方時,風險亦隨之轉移
7. 什麼是法律中的轉讓、交易、買賣有什麼關系和區別
(1)主體不同
轉讓的主體是自己的東西或合法利益或權利,如產權、債權、資產、股權、營業、著作權、知識產權轉讓、經營權、租賃權等等,交易的主體是貨幣或服務。
買賣主體分為兩類,一是一般主體,即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均可以作為買賣主體。另一種是特殊主體,即除了具備一般主體的條件外,還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特別條件才能成為某些買賣關系的主體。如商人、中國的計劃合同主體等。
(2)實質不同
轉讓的實質是產權由一方轉讓至另一方;交易的實質是有價物品及服務進行互通有無的行為;買賣實質上不過是使債權發生效力,出賣人就特定物同時或順次與數買受人處理買賣契約。
(3)種類不同
轉讓分為產權轉讓、債權轉讓、資產轉讓、股權轉讓、營業轉讓、著作權轉讓、知識產權轉讓、技術轉讓、股票轉讓、物品轉讓、門面轉讓、土地轉讓。買賣可分為分期付款買賣、一次性付款買賣、二重買賣。交易可分為以貨幣為主體的交易,也可以是以物易物。
(7)中國合同法中所有權的轉讓擴展閱讀:
買賣合同法的法律特徵包括:
①財產所有權由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這是買賣合同法的主要法律特徵,也是買賣合同法的主要法律後果,故買賣合同法是民事主體取得財產所有權的重要手段。
②買賣合同法是有償的雙務合同法。買受人以支付一定價款的義務 ,取得買賣標的物的所有權;出賣人也因為有收受相對應價款的權利,而失去了其出賣財產的所有權。
買賣合同法屬諾成合同法。除法律或合同法另有規定外,買賣雙方意思表示達成協議時,無須交付實物,買賣合同法即告成立。
在買賣合同法中,出賣人的主要義務是:將標的物及其財產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保證標的物的質量符合標准。買受人的主要義務是:按規定數額及期限支付價款;按規定受領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