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所有權什麼時候生效
A. 受理土地所有權權確期限
土地使用權年限規定
: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
: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
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
居住用地
70
年
;
工業用地
50
年
;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
50
年
;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
40
年
;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
50
年。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在關於
實施
《北京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
具體問題的通知中關於土地
出讓年限的確定
:
鋼筋混凝土結構、磚混結構的房屋
,
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過
70
年
;
磚木
結構的房屋
,
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過
50
年。依據上述規定
:
住宅用地最高年限不超過
70
年。在最高年限內所定土地使用年限
,
應當允許。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
:
城市規劃區內的集
體所有的土地
,
經依法徵用為國有土地後
,
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
,
方可有償出讓。
你可以參
考一下土地使用權年限規定內容。
B. 什麼時候確認了國家對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支配權力
夏朝建國就開始了,這是國家權力的實際表現,以後發展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C. 土地所有權不變時什麼時候出台的
土地所有權不變是憲法規定的,城市土地歸國有,農村土地歸集體。我國的憲法是從1954年開始實施的,後來歷次修改和重新制定,對於土地所有權的問題從來沒有改變過。
D. 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是什麼時候寫上憲法
1982年憲法:「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E.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相關規定
土地管理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
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
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
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
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
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
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
理。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
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
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
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
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
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
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
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
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
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
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
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
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F. 從什麼時候開始法律規定土地所有權年限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1990年5月19日,國回務院
第十二條 土地答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G.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如何確認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法律確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H. 如何確認土地所有權
土地權屬的確認就是確認某土地的產權歸屬和產權性質。農村土地權屬的確認主要通過查看土地承包合同、查看相關土地證件或土地權屬登記簿、查看土地流轉合同等來確定。
(1)依據土地承包合同確認權屬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1條規定,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的條款:①發包方、承包方名稱,發包方責任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②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③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④承包土地的用途;⑤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⑥違約責任。(2)依據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確認權屬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3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後,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包括以下內容:名稱和編號,發證機關及日期,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名稱、坐落、面積、用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情況,其他應當註明的事項。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10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方有權查閱、復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和其他登記材料。縣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不得限制和阻撓。
(3)依據土地流轉合同確認權屬
可用以鑒別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文件,除了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外,還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依據民法原則,民事當事人享有決定合同內容的權利,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在法律性質上也屬於民事合同,所以流轉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平等協商方式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產權處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