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公約
㈠ 專利權的國際保護有哪些重要公約
專利權的國際保護重要公約
(一)《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締約國
1.《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簡稱WIPO公約)於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簽署,1970年生效。締約方總數為181個國家(1980年6月3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工業產權領域條約締約國
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1883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168個國家(1985年3月19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2.《專利合作條約》(簡稱《PCT條約》)1970年締結,條約締約方總數為124個國家(1994年1月1日中國成為該條約成員國)。
3.《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簡稱《馬德里協定》)1891年簽署,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簡稱《馬德里議定書》)1989年簽署,稱為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體系。《馬德里協定》的締約方總數為56個國家(1989年10月4日中國成為該協定成員國);《馬德里議定書》的締約方總數為66個國家。
4.《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簡稱(產地標記)《馬德里協定》),1891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34個國家。
5.《商標法條約》(簡稱TLT條約)締結於1994年,締約方總數為33個國家。
6.《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簡稱《尼斯協定》)1957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74個國家(1994年8月9日中國成為該協定成員國)。
7.《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簡稱《維也納協定》締結於1973年,締約方總數為20個國家。
㈡ 關於知識產權的國際條約有哪些
在適用我國知識產權法律處理涉外糾紛時,要注意我國締結或參加的知識產權國際版條約的適用問題權。一外方當事人依據有關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在我國主張知識產權保護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判理部分,應首先將該條約予以明確,最好能說明我國及該外方當事人分別參加該國際條約的時間。此為該外方當事人在我國主張權利的法律依據。該國際條約的規定與我國相應的知識產權法律的規定相一致的,在判決的主文中便無需引用國際公約的具體規定,而直接引用我國知識產權法律的有關規定即可;但在我國法律與該國際條約有不同規定的,應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如對由不受保護的材料編輯而成的、對材料的選取或編排有獨創性的外國作品,依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該作品不是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編輯作品,故不應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依據我國參加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的規定,該作品應受著作權法的保護,這就是我國法律與該國際公約規定不一致的地方之一,而我國又未聲明保留,在此情況下,若該外國作品的著作權人所在國亦是《保護丈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我國應對該作品予以著作權保護。
㈢ 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有哪些形式
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國際公約:
《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1994)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3)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971)
《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的國際公約》(即《羅馬公約》1961)
《關於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1989)
《專利法條約》(2000)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日內瓦文本1999)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77)
《專利合作條約》(1970)。
㈣ 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國際公約有哪些
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國際公約:
《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版關的知識權產權協議》(1994)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3)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971)
《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的國際公約》(即《羅馬公約》1961)
《關於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1989)
《專利法條約》(2000)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日內瓦文本1999)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77)
《專利合作條約》(1970)。
㈤ 我國加入了多少個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
截止2019年1月。中國已加入了大部分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條約,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簡稱WIPO公約)與TRIPS。
WIPO宣布其管理著26個國際多邊條約(其中包括WIPO公約)。除WIPO公約之外,這些公約按其作用又分為三類:第一類是關於各類知識產權具體保護標準的條約,共15個;第二類是關於知識產權國際注冊管理的條約,共6個;第三類是關於對發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予以分類的條約,共4個。
(5)知識產權保護公約擴展閱讀
隨著知識產權在世界經濟和科技發展中的作用日益凸顯,越來越多的國家都認識到未來全球競爭的關鍵就是經濟的競爭,經濟競爭的實質是科學技術的競爭,科學技術的競爭,歸根到底就是知識產權的競爭。
因此,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已把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提升到國家大政方針和發展戰略的宏觀高度,把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作為其在科技、經濟領域奪取和保持國際競爭優勢的一項重要戰略措施。
美國自上個世紀80年代起,為恢復其在世界經濟中的強勢地位,陸續採取了一系列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的重大舉措。日本在過去幾十年裡,曾提出過「教育立國」、「科技立國」等口號,到2002年進一步認識到知識產權的戰略地位,制定了《知識產權戰略大綱》。
成立了跨政府部門的知識產權戰略會,把「知識財產」定位到「立國戰略」的高度,要發展成「全球屈指可數的知識產權大國」。此外,俄羅斯、韓國和印度等國在制定技術創新戰略的同時也把對技術創新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納入國家戰略。
㈥ 知識產權法領域兩個重要的公約是什麼確立了那些原則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strial Property)簡稱《巴黎公約》,於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簽訂,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約的調整對象即保護范圍是工業產權。包括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權、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物標記或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等。巴黎公約的基本目的是保證一成員國的工業產權在所有其他成員國都得到保護,該公約與《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一起構成了全世界范圍內保護經濟「硬實力」和文化「軟實力」的兩個「基本法」。
㈦ 什麼是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
就是與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相關的一些政府間簽訂和承認的各類條約或協議咯。當然國際法的主體除了政府之外還有各類國際組織。
㈧ 知識產權協定的內容
《知識產權協定》共7個部分(含73個條款)。除了知識產權的實施在第三節中單獨解釋外,其他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則和基本原則
這一部分共8條。
成員方應實施《知識產權協定》的規定,並可在各自的法律制度和實踐中確定實施該協定的適當方法;只要不違反該協定的規定,成員方還可以在其法律中實施比該協定要求等廣泛的保護,但這不是一種義務。
成員方實施《知識產權協定》的規定,不得有損於成員方依照《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及《集成電路知識產權公約》等已經承擔的義務。
《知識產權協定》還規定,成員方應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一)國民待遇原則
在知識產權的保護上,一成員對其他成員的國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於給本國國民的待遇,但《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及《集成電路知識產權公約》另有規定的可以例外。給予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傳播媒體的國民待遇,僅適用於《知識產權協定》所規定的權利。某些司法和行政程序也可以成為國民待遇的例外。
鑒於世貿組織「成員」可以是主權國家的政府,也可以是單獨關稅區政府,《知識產權協定》專門對協定中有關「國民」一詞做了注釋。當世貿組織成員是一個單獨關稅區時,應被認為是指在那裡有住所或有實際和有效的工業或商業營業所的人——自然人或法人。當世貿組織成員是主權國家政府時,「國民」應理解為「符合《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及《集成電路知識產權公約》所列明的保護標准項下的自然人和/或法人,是那些條約成員國和世貿組織所有成員的國民」。因此,《知識產權協定》中的「國民」不僅可以適用於上述公約的成員國,而且一定適用於世貿組織的成員。這樣,世貿組織中的單獨關稅區就可以在不加入上述四個只允許主權國家加入的國際公約的情況下,按照《知識產權協定》國民待遇原則解決其國民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問題。這對我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自然人、法人的知識產權獲得國際保護是非常有利的。
(一) 最惠國待遇原則
在知識產權保護上,一成員提供給第三國的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其他成員的國民。但這個原則有許多例外,具體表現在:
1.來自有關司法協助或法律實施的國際協定的優惠等,但這種優惠並非專門針對知識產權保護,而是一般性的優惠。
2.來自《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的互惠性保護。
3.《知識產權協定》未規定的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傳播媒體的權利。
4.《知識產權協定》生效前已經有的優惠等。
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還有一個總的例外,即這兩個原則不適用於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主持下訂立的、有關取得或維持知識產權的多邊協定中所規定的程序。
(三)權利用盡問題
所謂「權利用盡」是指某一產品所含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一旦出售了該產品,就對該產品此後在特定市場的流通失去(用盡)了權利,即他不能控制賣方是否在該市場上再出售該產品。
《知識產權協定》不允許成員國在解決彼此間發生的知識產權爭端時,用該協定中的有關條款來處理知識產權權利用盡的問題。
(四)其他原則
知識產權的保護和行使應有助於促進技術革新、轉讓與傳播,促進技術知識生產者與使用者互利,增進社會、經濟福利和保持權利與義務平衡。
成員可以在制定或修訂國內法律、法規時,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公眾健康與營養,維護社會經濟與技術發展等重要領域的公眾利益,成員可採取適當措施,防止知識產權權利持有人濫用知識產權,或對貿易和國際技術轉讓進行不合理的限制。
根據這兩條原則,發展中國家成員可在自身的知識產權立法中或相關法律(如技術引進條例)中對跨國公司在技術轉讓中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或在國際技術轉讓中採取不公平的競爭手段加以限制,以維護自身的經貿利益。
二、關於知識產權的效力、范圍和使用的標准
從第九條到第40條,《知識產權協定》對七大類知識產權的效力、范圍和使用標准進行了規定。
(一)版權和相關權利
版權是指作者對其文字、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狹義的版權包括著作人身權與著作財產權。著作人身權又稱「精神權利」,是指作者使其著作權為人們所承認,並防止其作品被扭曲或損毀性篡改的權利。具體包括:(1)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發表權;(2)表明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署名權;(3)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修改權;(4)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或其他更改或貶抑的保護作品完整權。而著作財產權包括:(1)復制權與發行權;(2)表演權;(3)播放權;(4)展覽權;(5)改編、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權;(6)翻譯權;(7)注釋權與整理權;(8)編輯權;(9)其他著作財產權。
廣義的版權除了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外,還包括著作相關權利(又稱著作鄰接權)。
《知識產權協定》中版權及相關權利保護的范圍是:
1.《伯爾尼公約》所指的「文學藝術」,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作品(不論其表現形式或方式),如書籍、演講、戲劇、舞蹈、配詞、電影、地圖等。
2.計算機程序及數據的匯編。
3.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傳播媒體。
版權的保護期為自該作品經授權出版(或完成)的日歷年年底起算不得少於50年;表演者和錄音製品製作者的權利應至少保護50年;傳媒的權利應至少保護20年。
(二)商標
商標是指一企業的產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的標記或標記的組合。這些標記包括人名、字母、數字、圖案、顏色的組合等。
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人享有專有權,以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經該所有權人同意,在貿易過程中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的標記來標示相同或類似的商品。
馳名商標應受到特別保護。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考慮公眾對該商標的了解程度,包括在該成員領土內因促銷而獲得知名度。
商標的首次注冊及每次續展期限都不得少於7年。商標注冊應可以無限續展。如果以沒有使用商標為由撤消商標注冊,條件是該商標連續3年未使用。
商標所有權人可以轉讓或許可該商標,並有權將商標與該商標所屬業務同時或不同時轉讓。
(二) 地理標記
地理標記用於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成員領土內,或來源於該成員領土內的某地區或某地點,該貨物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實質上歸因於地理來源。
從定義中可以看出,地理標識包括三種可能的方式:1.締約方領土,如法國香水;2.該領土內的一個地區,如中國東北大米;3.該領土的某地區內的一個地方,如廬山雲霧茶。
《知識產權協定》規定,各成員方應對地理標記提供保護,包括對含有虛假地理標記的商標拒絕注冊或宣布注冊無效,防止公眾對商品的真正來源產生誤解或出現不公平競爭。
《知識產權協定》對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標記提供了更為嚴格的保護。該協定規定,成員方應採取措施,防止將葡萄酒和烈酒的專用地理標記用於來源於其他地方的葡萄酒和烈酒。
(三) 工業設計
《知識產權協定》中的工業設計是指工業外觀設計,即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並適用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受保護的工業設計的所有人有權制止未經許可的第三方,處於商業目的製造、銷售或進口帶有受保護設計的紡織品。工業設計的保護期應不少於10年。
由於紡織品設計具有周期短、數量大、容易復制的特帶內,所以得到了特別重視。《知識產權協定》規定,對紡織品工業設計保護設置的條件,特別是費用、審查和公布方面的條件,不得影響這些設計獲得保護。
(五)專利
一切技術領域中的任何發明,不論是產品發明還是方法發明,只要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並適合於工業應用,均可獲得專利。但是如果某些產品發明或方法發明,會對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產生不利影響,包括多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健康或環境造成嚴重損害,則成員方可以不授予專利。另外,對人類或動物的診斷、治療和外科手術方法,微生物以外的動植物,以及不包括非生物、微生物在內的動植物的人工繁育方法,也可不授予專利權。但對於植物新品種,如果不允許授予專利,則必須通過其他方式給予有效的保護。
專利所有人對該專利享用專有權。對於產品,專利所有人應有權制止未經許可的第三方製造、使用、銷售,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產品;對於方法,專利所有人應有權制止未經許可的第三方使用該方法的行為,以及使用、銷售或為上述目的進口依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專利的保護期是自遞交申請之日起,應持續至少20年。
各成員的法律可以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允許未經專利持有人授權既可使用(包括政府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某項專利,即強制許可或非自願許可。但這種使用必須有嚴格的條件和限制,如以合理商業條件要求授權而沒有獲得成功,並且要支付合理報酬。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拓撲圖)
集成電路是指以半導體材料為基片,將兩個以上元件(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部分或全部互連集成在基片之中或之上,以執行某種電子功能的中間產品或最終產品。
布圖設計是只集成電路中的兩個以上元件(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部分或全部互連的三維配置,或者為集成電路的製造而准備的上述三維配置。
成員方應禁止未經權利所有人許可的下列行為:為商業目的進口、銷售或以其他方式發行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為商業目的進口、銷售或以其他方式發行含有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為商業目的進口、銷售或以其他方式發行含有上述集成電路的物品。此外,如果當事人不知道或不應知道商品中含有非法復制的布圖設計,其行為不得被視為非法。但如果他在被告知侵權後出售了剩餘貨物,則有責任向權利人支付一筆合理費用。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保護期至少是10年。
(七)未披露信息的保護
未披露信息包括商業秘密和未公開的實驗數據。把商業秘密列為知識產權的一種,這在以往的國際公約中從沒出現過。
《知識產權協定》所保護的未披露信息需要滿足三個條件:(1)屬於保密性質;(2)因保密而具有商業價值;(3)為保密已經採取合理步驟。
合法擁有該信息的人,有權防止他人未經許可而以「違背誠實商業行為」的方式,披露、獲得或使用該信息。「違背誠實商業行為」是指違反合同,或違背信任。為獲得葯品或農葯的營銷許可而向政府提交的機密信息也受到保護,以防止不公平的商業利用。
(八)對許可合同中限制競爭行為的控制
國際技術許可合同中限制競爭的行為,可能對貿易具有消極影響,並可能阻礙技術的轉讓與傳播,例如強迫性一攬子許可。成員方可以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或控制這些行為,有關成員還可就正在進行的限制競爭行為和訴訟進行磋商,並在控制這些行為方面進行有效合作。
三、知識產權的獲得、維持及有關程序
1.各成員可以提出要求,獲得或維持《知識產權協定》中所指的知識產權的條件之一是,履行符合該協定規定的合理程序和手續。
2.各成員應保證,有關知識產權如果符合獲得權利的實質性條件,應在合理期限內授予或注冊,以避免無端地縮短保護期限。
3.《巴黎公約》中關於商標注冊的規定,也適用於服務標記。
4.獲得或維持知識產權的有關程序,以及成員法律中行政撤消和當事人之間有關異議、撤消與注銷等程序,應遵循《知識產權協定》中「知識產權執法」所規定的一般原則。
5.通常情況下,根據上述任何程序做出的行政終局裁決,應受司法或准司法機構的審議。但在異議或行政撤消不成立的情況下,只要行使這種程序的理由可依照無效訴訟的程序處理,成員方則無義務提供機會對這種行政裁決進行復議。
四、爭端的防止與解決
各成員所實施的、同《知識產權協定》內容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普遍適用的司法終審判決和行政終局裁決,都應以該國文字公布,並及時通知給知識產權理事會。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與世界貿易組織協議》,成員就立法向一個組織做出通知,被視為向另一個組織發出通知,不必重復履行通知的義務。
成員方就《知識產權協定》實施所發生的爭端,應適用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
五、過渡性安排
《知識產權協定》規定了過渡期。
發達國家的過渡期為1年,從1996年1月1日全面實施。
發展中國家成員在《知識產權協定》的除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條款外其他大多數條款開始實施以前,有額外4年的過渡期,一直持續到2000年1月1日。不過,他們必須遵守維持現狀的要求,即在過渡期內,不能以任何導致與《知識產權協定》更加不一致的方式,改變其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那些根據《知識產權協定》的要求將把產品專利保護擴大到目前尚不被視為保護對象的技術領域的發展中國家成員,還可以獲得另外5年過渡期,即可以到2005年1月1日才與《知識產權協定》的規定相一致。
經濟轉型國家成員如果仍在進行其知識產權制度的結構改革並遇到特殊困難,則在實施《知識產權協定》方面同樣可以獲得4年的過渡期,直到2000年1月1日。
最不發達國家成員的過渡期最長,在履行《知識產權協定》義務時,他們享有11年過渡期,直到2006年1月1日。這一期限還可以應最不發達國家成員「正當提出」的請求繼續延長。
六、其他條款
世貿組織成立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監督《知識產權協定》的實施,尤其是監督全體成員履行該協定的義務,並為成員協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提供機會。
㈨ 知識產權保護是什麼
隨著知識產權在國際經濟競爭中的作用日益上升,越來越多的國家都已經制定和實施了知識產權戰略。面對國際上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趨勢和中國在開放條件下面臨的知識產權形勢,中國必須加緊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保護國家的技術安全,促進國內的自主創新能力和限制跨國公司的知識產權濫用。知識產權保護標志基本概念知識產權是指人類智力勞動產生的智力勞動成果所有權。它是依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發明者或成果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利,一般認為它包括版權和工業產權。版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其文學作品享有的署名、發表、使用以及許可他人使用和獲得報酬等的權利;工業產權則是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名稱或原產地名稱等的獨占權利。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和新技術革命的到來,世界知識產權制度發生了引人注目的變化,特別是近些年來,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經濟全球化趨勢增強,產業結構調整步伐加快,國際競爭日趨激烈。知識或智力資源的佔有、配置、生產和運用已成為經濟發展的重要依託,專利的重要性日益凸現。特點知識產權保護已成為國際經濟秩序的戰略制高點,並成為各國激烈競爭的焦點之一。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鮮明特點:一是隨著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傳統的知識產權制度面臨挑戰,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在不斷擴大。如在專利領域中,美國已對含有計算機程序的計算機可讀載體、基因工程、網路上的經營模式等發明給予了專利保護。發展中國家的技術創新空間受到了極大的扼制。如何科學合理地確定專利保護的范圍,已成為一個緊迫而重大的研究課題。世界銀行在1998年年底發布的一份報告中指出:"日益強化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立法,面臨著擴大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差距的危險。"二是某些發達國家近年來極力推行專利審查的國際化,提出打破專利審查的地域限制,建立"世界專利",即少數幾個國家負責專利審查,並授予專利權,其它國家承認其審查結果。所謂"世界專利",實質上是世界各國的專利審查工作,由美、日、歐等少數幾個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專利局來進行。三是知識產權已納入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范圍。知識產權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並重,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三大支柱,並且將貨物貿易的規則、爭端解決機制引入知識產權領域。按照世貿組織的規定,世貿組織任何成員將因知識產權保護不力,遭到貿易方面的交叉報復。知識產權已成為國際貿易中的前沿陣地,隨著關稅的逐步減讓直至取消,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將更加突出。四是以美國、日本為代表的發達國家,紛紛調整和制定其面向新世紀的知識產權戰略,並將其納入國家經濟、科技發展的總體戰略之中。現狀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特別是專利制度在改革開放中不斷發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1、初步建立並不斷完善了專利法律法規體系。1992年和2000年中國專利法進行了兩次修改,進一步明確了促進科技進步和創新的立法宗旨,強化了專利司法和行政執法力度,修改後的專利法進一步適應了中國生產力的發展和初步建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同時也達到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協議》中所規定的專利保護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專利保護、專利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2、知識產權工作得到了上至黨中央、國務院,下至各省市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在大量壓縮編制、精減機構的情況下,將中國專利局更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並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列入政府行政序列。在省級政府機構改革中,各地管理專利工作機構的建設總體得到加強,出現了政府主導、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推動專利工作的良好局面。3、形成了包括專利管理、審查、研究、教育、執法、中介服務以及專利信息等組織機構在內的全國專利工作體系和運行機制,專利保護有力地促進了中國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發明創造活動充滿生機活力,專利申請量增長勢頭強勁。"九五"期間,中國受理的專利申請量比"八五"期間增長了81%,年均增長4、形成了司法和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協調動作的專利保護機制。截止2000年底,法院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共受理和處理專利糾紛案和侵權案1.5萬件,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還查處冒充專利行為4000多件。5、不斷開拓國際合作的新局面。中國已參加了有關專利方面的國際公約,在國際舞台上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提高了中國在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的聲譽。
㈩ 對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最高的國際公約是()
對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最高的國際公約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專《與貿易有關的知屬識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縮寫 TRIPs)簡稱《知識產權協定》,是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一項多邊貿易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有七個部分,共73條。其中所說的「知識產權」包括:1.著作權與鄰接權;2.商標權;3.地理標志權;4.工業品外觀設計權;5.專利權;6.集成電路布線圖設計權;7.未披露的信息專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