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建廠房使用權
❶ 租用土地自建廠房拆遷如何賠償
集體土地上房屋評估是重置價
國有土地按照市場價評估才存在折舊問題賠償依據有回:1、企業年經營額,答2、拆遷異地建設延誤生產成本,3、土地升值溢價部分,4、補償獎勵。
各地標准不同,地價不一樣。下面給你個參考演算法,具體你還要結合本地情況,與拆遷方協商。
1、年營業額2000萬,還有15年期,按年增長10%計,計算余期年營業額和預期利潤,按這個利潤的一定比例與拆遷方談,如取30%。
2、異地搬遷建設調試成本增加XXX萬元,(如果異地後土地租用成本沒高,而是低了可以不計),建設期影響生產YYY萬元,影響利潤CCC萬元。
來源大連律師網頁鏈接
3、市場影響,搬遷後客戶忠誠度、重新打廣告等,這個是無形的,自己估個數去談。
4、租用初期到現在土地增值多少,就要多少。
5、積極搬遷獎勵。這個可以結合第三項一起談。
❷ 關於租用集體土地建廠房的賠償問題
首先,合同是否有效,要看發包的那個人是否對此地有使用權,以及此土地的具體性質。如果發包的人對此地有使用權,而此地又是集體建設用地,發包人與你朋友簽的出租合同是合法的。相反,如果此地是農用地,那合同違法的,不受法律保護。《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出:「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並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禁止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符合規劃並嚴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范圍內。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准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為;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佔地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其次,如果你朋友的合同是合法的,那麼持合同中是如何約定轉租的,根據合同判斷你與朋友的合同是否違反約定,但如果你朋友的合同是違法的,你與朋友的合同失去了合法的基礎,也是無效的。
最後,關於責任,如果是違法租用農用地搞建設,在徵收過程中你無法得到任何補償,嚴重的,發包人、你朋友還有你都會被追責,但這個時候你可以要求你朋友返還承包費,你朋友也可以向發包人要求返還承包費。但如果你朋友與發包人的合同是合法的,就算你與朋友的合同違反他們的合同約定,你也可以得到補償。因為你的投入搞了建設,徵收時要對地上附屬物進行評估,根據評估價格來支付補償金的,因此你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能有保障。
對於你的投入性損失,如果徵收方不補償,你可能要自己承擔這個責任了。
❸ 租地建廠房合同三十年有沒有效
企業租地建廠抄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情況;
第二,租賃土地的性質,是否允許建設;
第三,土地的租賃期限,注意最長不能超過二十年;
第四,租賃費用的數額,給付方式,給付時間;
第五,租賃期滿廠房的處理問題,以及是否續簽合同;
第六,合同的約定解除權,解除合同後的處理方式;
第七,違約責任的承擔。
❹ 租用集體土地建廠房怎麼樣合法
一、關於租用土地建廠房合法嗎
如果在不是工業用地或建築用地的土地上建工廠的話,屬於對土地使用性質的變更,需要經過住建部分的許可,否則屬於違規。遇到這種情況是可以向國土資源部門舉報的。土地租賃,土地租賃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所有權與土地使用者使用權在一定時期內相分離,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間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滿後,土地使用者歸還土地的一種經濟活動。
二、集體土地出租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除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個人和組織都不得擅自出讓集體土地。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得擅自轉讓、租賃。集體土地上建成房屋的轉讓,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主要包括:房屋所有權和佔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已經依法登記;受讓一方必須為本鄉鎮范圍內具備條件的個人或集體經濟組織。此外,居住房屋的轉讓,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農地承包經營權(又稱農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鄉鎮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使用權。關於農地承包經營權的出租,我國《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均有詳細規定,至於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因不具有營利性,實踐中相關糾紛不多,所以本文不再述及二者的出租問題。下面主要分析一下宅基地使用權、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租問題。
人們由於發展的需求,向人們進行土地租賃,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並且得到許可的前提下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要知道我國一直來都是提倡法制治理國家,因此按法律規定辦理事件,才具有法律保障的效益,否則將受到相應的法律懲處等等。
❺ 在租賃的土地上建廠房合法嗎
如果在不是工業用地或建築用地的土地上建工廠的話,屬於對土地使用性質的變更,需要經過住建部分的許可,否則屬於違規。
只要是合法建設的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如果不能辦理產權證,可以按一般賬務處理,建築物在建工程在完工後並投入使用後,可記入固定資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5)租地建廠房使用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❻ 土地徵用上面租地修建的廠房應該怎麼賠償
各地政策不一,到當地 國土資源局 查詢。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內理法實容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❼ 租賃土地後,土地上沒有任何的建築物,我要建一廠房,建好後的廠房的所有權歸誰租賃到期後,廠房收回嗎
大家協商,折價賣給地主,協商不成,你可把廠房拆了,這些事,最好在租地是說好。
❽ 租地建廠房遇拆遷賠償歸誰所有
大部分企業主在面臨拆遷的時候,由於廠房為租賃,因此能夠爭取到的拆遷補償額度是極其有限的,往往還會遭受房東或拆遷方的暴力拆遷。對於租賃廠房的企業主來講,在爭取權益的時候也顯得底氣不足。
面對這種情況,我們首先要明確一點:租賃廠房下承租方並不是房主。單純的租賃廠房和租賃土地後進行自由建設是截然不同的。廠房如果完全是租賃取得,這個時候拆遷方不會將承租方視為被拆遷人,在談判拆遷補償款的時候也不會面向你,而是直接跟房主即出租方簽定拆遷補償協議並會要求你搬遷,同時告訴你獲取不到任何企業搬遷補償。這是承租廠房者不能接受的,因為拆遷的確導致了企業的損失。
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的規定和以往拆遷法律、法規、規章的精神,租賃廠房的企業只要有營業執照並且一直正常經營、合法納稅,那麼,它就有權利獲得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包括添附物、機器設備、裝修附屬物等這些項目,都是可以獲得相應補償的。
不可否認的是,現實中比較尷尬的一點就是承租企業的主體資格問題。作為拆遷律師,我們一直主張租賃廠房的企業主一定要積極參與到房東和拆遷方的談判中,特別是要跟拆遷方闡明我們的立場,讓拆遷方明確一點:只和房主談判並不能解決問題。因為現在拆遷房屋並不在房東的佔有之下,而是由租賃方佔有並進行實際經營,而且拆遷還發生在租賃期間內。如果把所有的補償都給房東了,拒絕承租方作為一個獨立主體參與到拆遷談判中,將會滋生很多後續問題,導致訴訟糾紛幾乎不可避免。在法定權利被剝奪的情況下,承租企業主也只能通過法律武器進行維權。更進一步,如果拆遷方或出租方對承租方採取停水停電等逼迫搬遷的措施,承租企業完全可以提前採取相應的法律手段,如訴訟保全等,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要給拆遷方和出租方施加足夠的壓力,就必須要參與到拆遷談判進程當中,爭取自己的話語權。如果承租企業一直保持沉默不發聲,即使起初拆遷方或房主願意給予補償,到後期也會不了了之。本來,權益很多時候是靠爭取得來的。對於正在遭遇上述困境的承租企業,我們在這里再一次呼籲,一定要積極、主動、掌握好分寸,據理力爭,為企業東山再起積累足夠的資本.
❾ 租地建廠房,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工廠的私營建設應當使用國有土地。你租的土地是集體土地。因此,建立工廠是違法的。由於是違法建築,拆遷時,如果我們依法採取行動,就不能得到拆遷補償安置。當然,設立集體企業,可以使用集體土地,但只能使用建設用地,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等手續。
(9)租地建廠房使用權擴展閱讀:
一、工業地產使用年限
凡與省市規劃國土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用地,其土地使用年限按國家規定執行。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另外,加油站、加氣站用地為二十年。
二、工業廠房稅收
1、營業稅:賣方按照成交金額的5.45%繳納,在申請過戶之前憑交易中心窗口開具的繳稅通知單到公司所屬稅務所繳納,稅務局會出具納稅憑證;
2、契稅:由買方按照成交價的3%繳納,一般在交易中心的契稅窗口繳納,如果買方公司不在上海,可採用交付現金、打入個人銀行卡現場通過設在交易中心的銀行窗口轉交、公司打本票由代理人現場交付等方式支付;
3、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金額的30%--60%繳納,具體按照評估廠房的成本價和成交價之間的差額部分作為計稅數額,稅務局在評估報告出具後核稅前會派員到公司核實、查閱相關原始建房發票、固定資產記帳等情況;
4、印花稅:買賣雙方各按照成交價的萬分之五各自繳納;
5、交易手續費:成交價的0.5%,由買方支付;
6、登記費:每套300元,由買方支付;
7、評估費,各自承擔50%,由具有A級資質的房產評估公司評估,簽署購房意向書後立即確定並評估;
❿ 租用的土地可以建設為廠房嗎
可以的,土地承租期間新增建築物的歸屬按照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主體統一的原則,確定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歸屬。土地使用權出租後,承租人僅享有租期內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但並非土地使用權人。
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仍由作為出租人的土地使用權人繼續履行,租期屆滿而土地使用權期未屆滿時,出租人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上承租人投資建造的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自然歸屬於出租人。
而租賃土地使用權人投資建造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依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主體統一和「房地一致」的原則,其所有權歸屬於該租賃土地使用權人。
(10)租地建廠房使用權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租賃的要求:
(依據:湖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下簡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
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當前應以完善國有土地出讓為主,穩妥地推行國有土地租賃。
第三條
對原有建設用地,法律規定可以劃撥使用的仍維持劃撥,不實行有償使用;對因發生土地轉讓、出租、企業改制和改變土地用途後依法應當有償使用的,可以實行租賃。對於新增建設用地,重點推行和完善國有土地出讓,租賃只作為出讓方式的補充。
對於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無論是利用原有建設用地,還是利用新增建設用地,都必須實行出讓,不實行租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區域內國有土地租賃管理工作,並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國有土地租賃,應當由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合同。
租賃內容應當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圍、面積、用途,租賃期限、土地使用條件,土地租金標准、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標准調整的時間和調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等。
第六條
國有土地租賃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審批許可權,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征地和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先行辦理審批手續。
第七條
國有土地租賃,要以採用招標、拍賣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方式。
採用雙方協議方式出租國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於出租底價和按國家及省規定的最低地價折算最低租金標准,協議出租結果要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開披露,接受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八條
國有土地租賃標准應與地價標准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其它土地費用的地,租金標准應按全額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了征地、拆遷等土地費用的,租金標准應按扣除有關費用後的地價余額折算。
採用短期租賃的,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採用長期租賃的,應在國有土地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土地租金支付時間、租金調整的時間間隔和調整方式。
第九條
國有土地租賃可以根據具本情況實行短期和長期租賃。對短期使用或用於修建臨時建築物的土地,應實行短期租賃,短期租賃年限一般不超過5年。
對需要進行地上建築物、構築建設後長期使用的土地,應實行長期租賃,具體租賃期限由合同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
第十條
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租賃合同約定支付剩餘年期的土地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經簽訂合同的原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將剩餘年期的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上或抵押,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轉租或者分租給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賃關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
承租人轉讓土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給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權由第三人取得,租賃合同經更名後繼續有效。
地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隨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權只能按合同租金與市場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價,抵押權實現時,土地租賃合同同時轉讓。
第十一條 在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年期內,承租土地出讓,承租人有優先受讓權。租賃土地在辦理出讓手續後,終止租賃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