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案件辦案辦案指引
『壹』 張某侵犯著作權案審理過程中,對於證據應用的說法,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您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一起案件中的證據有很多,所謂間接證據,就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而需要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單獨一個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它只有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查明主要事實。間接證據具有依賴性、關聯性,間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方法是推斷,同時間接證據具有排他性。對刑事訴訟中的間接證據的審查判斷,應從三方面進行:一查物證的來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屬性等特徵是否與案件事實有聯系,看有無假冒和偽造的情況。二查證人的品質,與犯罪嫌疑人的關系及其他客觀條件,看是否出於不良動機或受其他影響,使提供的證言失實。三查鑒定材料是否可靠,鑒定人是否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資格,看鑒定結論是否准確可信。對證據進行綜合分析,應把握以下二個方面:一是綜合審查證據,正確排除矛盾。二是推斷要符合邏輯和情理。
一、概述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和嚴打鬥爭的不斷深入,刑事犯罪活動的智能化傾向日益明顯,一些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斷日趨隱蔽和狡詐,歸案後又拒不承認犯罪事實或做虛假供述等繼續負隅頑抗,給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帶來許多困難。從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斷和認罪態度上來看,多數系單人隱蔽作案,案發後又拒供或先供後翻,具有明顯的反偵查故意。由於這些犯罪分子在作案時缺少目擊證人,並故意毀損或隱藏重要的物證或書證,歸案後又拒不認罪,致使案件缺乏直接證據。現實中,這些罪犯多數都受到了法律的嚴厲制裁,但是也出現了一些久偵不破的懸案,犯罪分子得不到及時的打擊處理,造成了不好的社會影響,究其原因,一方面由於這些案件證據較少,調查取證困難;另一方面,在辦案人員只重視對直接證據的收集,而忽視了間接證據在案件中的作用。要解決這一問題,重要的一個方法就是讓辦案人員了解間接證據的特點、作用和運用規則,在辦案中善於運用間接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及時准確地查明犯罪,懲治犯罪,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一起案件中的證據有很多,依據一個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來劃分,可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凡是能單獨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就是直接證據。凡是不能單獨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現時必須和其他證據聯系在一起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就是間接證據。所謂案件主要事實,就是犯罪行為是否發生以及是誰實施了犯罪的事實。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對自己犯罪事實的供認或否認,以及對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實的供認;證人與被害人對親眼目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的過程所作的陳述,都是直接證據,一經查證屬實,即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有著重要的證明作用。物證、書證以及僅反映犯罪時間、地點的證人證言等,都是間接證據。間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必須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以推論的方式即間接證明的方式起證明作用。單獨一個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它只能證明案件的一個情節片段,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查明主要事實。
二、間接證據的特點
一是間接證明具有依賴性。間接證據有相互依賴的特性,任何一個間接證據都只能從某一個側面證明案件的某一個局部的情況或某些個別情節,而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它必須依賴其他證據,並結合起來組成完整的證明體系,形成一條證據鎖鏈,才能具有證明作用。
二是間接證據具有關聯性。任何一個間接證據的證明意義,都是由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客觀聯系,以及與其他證據在證明過程中相互結合所決定的。只有與其他證據以及案件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系,這樣才能起到證明作用。
三是間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方法是推斷。與直接證據相比,其證明過程復雜,必須有一個判斷和推理的過程。任何一個單獨的間接證據,都不能直接證實案件中的主要事實,不能肯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只有把諸多的間接證據結合起來,運用邏輯推理的方法,最終排除各種可能性,得出一個正確的結論,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四是間接證據具有排他性。各個間接證據所能證明的必須是相互一致的,並且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不能相互矛盾。這樣才能得出一個正確的證明結論。
三、刑事訴訟中間接證據的運用
在刑事訴訟中,正確運用間接證據對整個訴訟活動都有重要作用。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既要實施犯罪,又要逃避懲罰,因而其犯罪過程大都是秘密的。犯罪分子經常又不投案,這就使公安司法機關一開始難以獲得直接證據。但任何犯罪,不論其手段如何狡猾,都要留下蛛絲馬跡。在偵查中,根據間接證據可以確立偵查方向,發現犯罪嫌疑人,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刑事案件都是從間接證據入手的。間接證據可以提供獲取直接證據的線索,通過取得的間接證據鑒別和判斷直接證據的真偽。特別是對於一些沒有直接證據的案件只要取得的間接證據真實可靠,充分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同樣可以依據間接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對犯罪嫌疑人處以刑罰。據報載:1999年10月13日下午,在山東省濟寧市第三中學南牆外草叢中發現一具被燒焦的屍體。刑偵人員對現場進行了勘查和屍檢。在屍體附近發現一隻白色的空塑料桶,桶內有很大的汽油味。經屍檢,確認為他殺,死亡時間大約在10月12日晚10時許。公安機關隨即展開調查。經查,死者名叫廉偉,濟寧市某鑄造廠廠長。據該廠工人張某、李某介紹,廉廠長曾於10月10日上午與張某一起在銀行兌換了面額為一百元的99年新版人民幣100張,總額一萬元,其中有98張編號相連。後從詹國平家搜出的54張新版人民幣及從劉某處取回的新版人民幣和鑄造廠工人張某、李某從死者廉某處兌換的新版人民幣均號碼相連。專案組迅速將詹國平抓獲。詹歸案後,緘口不言,拒不供述犯罪事實。專案組在沒有發現證實詹國平殺人直接證據的情況下,經過深入的調查取證,取得了許多間接證據。在詹國平仍拒不交待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根據確鑿的間接證據,認定了詹國平圖財殺人的犯罪事實,並據此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法院依法判處詹國平死刑。在此案中,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詹國平圖財殺人的犯罪事實,但是間接證據所指向的都有是詹國平,且所收集的間接證據環環相扣,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鎖鏈,並具有排他性,證實了詹國平圖財殺人的犯罪事實。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間接證據在刑事訴訟中起到的巨大作用。
『貳』 著作權案件的管轄法院,著作權糾紛的證據有哪些
一、著作權糾紛案件需要哪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可以用哪些證據確定權利人,可以用哪些證據認定侵權行為,作了明確的規定,因此在向法院提起確權之訴或侵權之訴前應注意收集這些證據:
(一)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
(二)在作品或者製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三)當事人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以定購、現場交易等方式購買侵權復製品而取得的實物、發票等,可以作為證據。
(四)公證人員在未向涉嫌侵權的一方當事人表明身份的情況下,如實對另一方當事人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取得的證據和取證過程出具的公證書,應當作為證據使用,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二、著作權糾紛案件如何取證
(一)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文件檔案、賬簿和其他書面材料;
(二)對涉嫌侵權復製品進行抽樣取證;
(三)對涉嫌侵權復製品先行登記保存。
辦案人員抽樣取證、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證據,應當有當事人在場。對有關物品應當當場製作清單一式二份,由辦案人員和當事人簽名、蓋章後,分別交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所在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存。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由現場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註明情況。
『叄』 網上辦案 怎麼 快速辦理行政案件
沒有在網上辦案的說法
『肆』 治安案件辦案程序的目錄
上篇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程序
治安案件辦案原則與要求
一、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法律依據與辦案原則
(一)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法律依據
(二)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原則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適用
(一)治安管理處罰適用的要求
(二)不予處罰的適用
(三)追究時效的適用
(四)對未成年人的適用
(五)對精神病人的適用
(六)對輕微違法行為的適用
(七)從輕、減輕處罰的適用
(八)從重處罰的適用
(九)對特定對象處罰的適用
(十)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適用
三、期間與送達
(一)期間
(二)送達
治安案件的管轄與迴避
一、治安案件的管轄
(一)治安案件管轄權劃分的原則
(二)治安案件管轄的類別
二、治安案件的迴避
(一)治安案件迴避的含義與意義
(二)治安案件迴避的實施
治安案件的證據
一、治安案件證據的含義與特徵
(一)治安案件證據的含義
(二)治安案件證據的特
二、證據的分類及其意義
(一)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二)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三)本證與反證
三、證據的種類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電子證據
(四)被侵害人陳述和其他證人證言
(五)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
(六)鑒定意見
(七)檢測結論
(八)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
四、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一)非法證據的提出
(二)非法證據的類型
(三)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意義
治安案件的調查
一、調查基本規則
(一)調查的特徵
(二)調查的原則
(三)調查的內容
(四)調查中人民警察的資格
(五)調查中的安全保護措施
二、受案
(一)受案環節
(二)對特殊案件的先行處置
(三)難以判明性質案件的處置
三、傳喚
(一)傳喚的適用對象
(二)傳喚的方式
(三)實施傳喚應注意的問題
四、詢問
(一)詢問的地點和方式
(二)詢問的實施
(三)詢問中應注意的問題
五、勘驗、檢查
(一)勘驗
(二)檢查
六、鑒定、檢測
(一)鑒定
(二)檢測
七、辨認
(一)辨認前的准備工作
(二)辨認的程序及方法
八、抽樣取證
(一)抽樣取證的適用對象
(二)抽樣取證的實施
九、證據保全
(一)證據保全的要求
(二)證據保全的方法
(三)扣押
(四)先行登記
治安案件當場處罰程序
一、當場處罰程序基本規則
(一)當場處罰程序實施的主要法律依據
(二)當場處罰程序的特點
(三)適用當場處罰程序的意義
二、當場處罰程序的適用條件
(一)執法主體具有法定性
(一)聽證的預備階段
(二)聽證的正式階段
七、聽證的中止與終止
(一)聽證的中止
(二)聽證的終止
八、聽證筆錄與聽證報告書的製作
(一)聽證筆錄的製作
(二)聽證報告書的製作
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一、治安案件終結
(一)結案的條件
(二)終止調查的條件
二、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一)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特點
(二)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應具備的條件
三、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程序
(一)辦案期限
(二)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的告知
(三)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的審查
(四)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內容
(五)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後的告知
(六)違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七)特殊情形的處理
四、治安案件的案卷
(一)治安案件案卷管理的要求
……
治安調解
執行程序
涉外治安案件的辦案程序
涉案財物的處理措施
治安管理處罰的執法監督
下篇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救濟
公安行政復議
公安行政復議機關
公安行政復議機構
公安行政復議的申請
公安行政復議的受理
公安行政復議的審查
公安行政復議決定
治安管理處罰的行政賠償
治安管理處罰的行政訴訟
『伍』 同一個被告侵權,被告侵權原告多個著作權的,是按照同一個案件處理,也收取50元嗎
<p> 問題提示:在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中,往往會出現一個權利人就其享有的多部作品(如音樂作品、文字作品等)著作權向一個被告在一起案件中提出訴訟,對此類訴訟法院在程序上應如何處理?</p><p> 【要點提示】</p><p> 此類訴訟就是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中主張兩個以上的符合人民法院受訴條件的獨立的訴,其本質是訴訟標的的合並。雖然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基於方便當事人訴訟和方便法院審理的考慮,存在將此類案件作為一起案件立案審理的情形,但這並不意味著無條件地承認訴的合並審理。對於合並審理會使訴訟法律關系復雜化,造成當事人起訴、應訴困難,導致訴訟不經濟的案件,人民法院不應合並審理,並向當事人充分、明確地釋明。</p><p> 【案例索引】</p><p> 一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杭民三初字第331號(2010年3月29日)</p><p> 二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浙知終字第106號(2010年7月2日)</p><p> 【案情】</p><p> 原告:新京報社</p><p> 被告:浙江在線網路傳媒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在線)</p><p> 原告新京報社訴稱:2007年7月,新京報社通過公證取證,浙江在線旗下的浙江在線網站未經其授權擅自轉載新京報社享有著作權的文字作品7706篇、圖片作品2477幅,侵害其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修改權和獲得報酬權,遂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浙江在線停止轉載文章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支付稿酬及其他合理費用共計2086625元。該案後因管轄移送至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p><p> 被告浙江在線辯稱:(1)對新京報社作為7000餘篇作品的著作權人主體資格有異議,其官方網站上的編輯、記者人數為330人,但本案所涉的作者人數為520人,存在明顯出入。新京報社要證明所有作品均是職務作品證據不足。(2)新京報社將凡是與「浙江在線」、「新京報」幾個字有關的內容均向法院主張不合理,所涉的7706篇文章並非全部來源於浙江在線,很多與其無關,對其被告主體資格存疑;(3)所涉作品中部分作品的字數、內容與新京報社的主張存在出入。</p><p>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新京報社於2007年7月通過公證取證的方式,對浙江在線旗下的浙江在線網站在其網站上的文字作品和圖片作品進行證據保全,認為浙江在線未經其授權擅自轉載新京報社享有著作權的文字作品7706篇、圖片作品2477幅,侵害其著作權。新京報社於2008年1月11日以浙江在線為被告起訴至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立案後,由於浙江在線提出管轄權異議,北京一中院裁定本案移送至杭州中院管轄,</p><p> 【審判】</p><p>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涉及被控侵權作品7000餘篇,作者500餘人,新京報社基於不同的爭議事實向浙江在線提出訴訟請求,形成多個訴訟標的,構成多個獨立的訴,根據案件性質不宜合並審理。該院還書面通知新京報社按每篇文章一個案件或以同一作者所著的文章為一個案件分案起訴,但新京報社表示拒絕。對此,該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於2010年3月29日裁定:駁回新京報社的起訴。</p><p> 裁定送達後,新京報社不服原審裁定,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中新京報社以浙江在線侵害其7706篇文字作品和2477幅圖片作品的著作權為由,按照相應的稿酬標准在一個案件中提出了相應的訴訟請求,所指向的訴訟客體為獨立存在的7706篇文字作品和2477幅圖片作品。新京報社基於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爭議事實相類似,而在同一個案件中提出共同主張實為民事訴訟程序中訴的客體合並,即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中,主張兩個以上訴訟標的。此類訴訟其實質上包含著若干個獨立的訴訟標的,並構成若干個獨立的訴。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存在將此類案件作為民事關聯糾紛案件合並審理的情形,即對民事訴訟中若干個具聲獨立的訴,各訴之間又具有一定的關聯的案件合並在一個程序中進行審理。但此種合並審理的目的在於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辦案效率,節省人力、物力、財力,便利人民群眾訴訟,便利人民法院辦案,並防止在同一問題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且通常情況下,此類案件的合並審理應充分徵求各方當事人的意見。但本案中,浙江在線以合並審理無法查明涉案事實為由明確表示不同意合並審理。同時,本案在審理中還存在以下情形:</p><p> 1.從浙江在線提出的抗辯看,其抗辯理由為:(1)對新京報社作為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主體資格有異議,其官方網站上的編輯、記者人數為330人,但本案所涉的作者人數為520人,存在出入。新京報社要證明所有作品均是職務作品證據尚有待甄別。(2)新京報社對與「浙江在線」、「新京報」相關聯的所有內容均提出侵權主張,大部分與其無關。其作為被告主體資格存疑;(3)所涉作品中部分作品的字數、內容與新京報社的主張存有出入。上述抗辯理由法院在審理中勢必需要對相應作品的權利人、侵權人主體資格和作品字數、內容進行一一質證和比對。</p><p> 2.從證據情況看,涉案被控侵權作品清單長達857頁,共包括7706篇文字作品和2477幅圖片作品,數量龐大。且本案在管轄移送過程中,部分證據編號丟失、順序混亂,導致在原審審理中當事人甄別證據困難,訴訟活動難以正常進行。</p><p> 3.從本案的實際審理狀況和效果看:(1)在對作品權利人的身份確定上,例如,原審法院曾就前50篇作品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僅新京報社提供有關作品權利人的質證意見中就對該50篇作品所涉的作者和編輯的勞動合同區分為四種類型:①文章作者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著作權(除署名權外)歸屬於新京報社,涉及19篇文章。②文章系新京報社記者、編輯集體采編,無相應作者個人署名,其著作權屬於新京報社,涉及3篇文章。③文章作者的勞動合同中通過以下兩點約定了著作權歸屬新京報社:一是合同約定新京報社為作者提供福利待遇參照該社《人力資源管理辦法》,而該社《人力資源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各系統員工利用報社的物質技術條件在勞動合同期間履行工作任務創作的技術成果或作品,均屬於職務成果,著作權屬於報社」;二是勞動合同最後約定「新京報社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因此,上述《人力資源管理辦法》第39條的規定對雙方構成約束,涉及25篇文章。④南方都市報社記者采寫的文章,涉及3篇文章。也就是說,僅就50篇作品的著作權人身份確定尚存諸多情形和爭議。浙江在線在二審庭審中明確表示除對第一種類型的著作權歸屬沒有異議外,其餘均有異議。對此法院仍需一一甄別。(2)從對侵權作品的比對看,有的作品是標題相同,但內容不同或不完全相同,有的是標題不同但內容相同,且雙方當事人就所涉作品的性質也有不同的認識,浙江在線認為有部分作品是對時事新聞的合法合理使用。由此需要對相應作品的性質、內容和字數等進行分別比對。(3)從侵權主體上看,新京報社提供的被控侵權作品上有的顯示是浙江在線,有的則顯示是浙江在線的關聯網站,實際侵權主體仍有待進一步確定。因此,上述存在的問題只有通過分案審查、全面比對才能得到解決。</p><p> 4,新京報社在一審中曾提出本案所涉作品無需一一比對,可以採取抽樣比對方式來證明侵權事實的主張。但基於知識產權具有區別於有形財產權的固有法律特性,採用抽樣比對的方法既無助於客觀事實的查清,也不符合審判規律,且難以保障相關當事人的合法訴訟權利,並不可取。</p><p> 新京報社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主張其實體權利無可厚非,但主張本案並案起訴並無明確法律依據。本案合並審理既無法體現「便利人民群眾訴訟,便利人民法院辦案」的兩便原則,也無法實現公正裁決的最終目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應充分考慮程序的公正和平衡,確保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得以全面、平等地行使。新京報社作為權利人完全可以採用選擇其中一件作品或其中一個作者所涉的作品為訴訟標的等方式提起訴訟,以確定侵權事實和賠償標准,方便案件的審理和最終解決,且此種選擇並不會影響其訴訟權利的正常行使。</p><p> 綜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新京報社以浙江在線侵害其7706篇文字作品和2477幅圖片作品的著作權為由,作為一起訴訟先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原審法院接受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後受理本案,在對本案所涉糾紛進入審理程序時,經過多次證據交換和開庭,發現本案的合並審理確實存在阻礙案件審理和客觀事實查明的情形後,向新京報社作了充分釋明,要求其將案件按照一定的分類方式分案起訴。原審法院在新京報社拒絕的情況下,駁回新京報社的起訴並無不當。新京報社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得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於2010年7月2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p><p> 【評析】</p><p>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訴的合並的案件,在民事訴訟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訴的合並既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理論問題,又是一個十分棘手的實務問題。在這類案件的受理和審理中,應當充分認識訴的合並的性質,明晰其與共同訴訟的區別、把握合並審理的原則和目的,並積極探索此類案件審理的新思路。</p><p> 一、訴的客觀合並</p><p> 訴是由主觀要素和客觀要素兩個方面構成,主觀要素就是案件的當事人,客觀要素就是訴訟標的。如果主觀要素和客觀要素都是單一的,稱之為單一之訴;如果兩個要素中有其中之一是多數時,稱之為復合之訴。復合之訴又叫做合並之訴,其中主觀要素為多數的訴訟,在民事訴訟中為訴的主體的合並,或者訴的主觀合並,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共同訴訟」。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第56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第126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上述三條所涉及的均系訴的主體的合並,也就是說,《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共同訴訟」並不直接涉及到訴訟標的的復數的問題,本案顯然不屬於前述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p><p> 本案中新京報社以浙江在線侵害其7706篇文字作品和2477幅圖片作品的著作權為由,在一個案件中提出了相應的訴訟請求,雖然新京報社根據所有作品的總字數計算稿酬提出主張,但並不能否認的是該訴所指向的訴訟客體仍為獨立存在的7706篇文字作品和2477幅圖片作品。新京報社在同一個案件中提出共同主張,實際上是基於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爭議事實相類似,此並案起訴屬於民事訴訟程序中訴的客觀要素(訴訟標的)為復數的訴的客體合並,也就是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中,主張兩個以上的符合法院受訴條件的獨立的訴,其實質上是包含著若干個獨立的訴訟標的,並構成若干個獨立的訴。</p><p> 二、訴的客觀合並審理的原則和目的</p><p> 根據訴訟標的的實體法學說,幾個相互獨立的請求權本來應當構成多個訴訟標的分開向人民法院主張,人民法院也應該分別判決。但在審判實踐中,對於諸如此類具有事實和法律上的聯系的若干個侵權案件,雖然在《民事訴訟法》上沒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基於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避免相互關聯的訴重復審理而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增強民事訴訟功能的考慮,可以合並審理,即對民事訴訟中若干個具有獨立的訴,各訴之間又具有一定的關聯的案件合並在一個程序中進行審理。這在訴的客觀合並中是最為常見的一種。但這種訴的合並審理並不是無條件的,當事人並案主張和人民法院合並審理的原則和目的是為了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辦案效率,節省人力、物力、財力,便利人民群眾訴訟,便利人民法院辦案,並防止在同一問題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且通常情況下應徵得當事人同意。反之,如果合並審理會使訴訟法律關系復雜化,造成當事人起訴、應訴困難,導致訴訟不經濟,一方當事人又明確表示反對的,人民法院則應當要求當事人分案主張。本案的審理即為此種情形。由於本案所涉的證據數量龐大,當事人舉證、質證過程漫長,訴訟活動難以正常進行,且在確定權利人身份、侵權主體和侵權內容上雙方當事人均存在諸多分歧,要在一個案件中將所有侵權事實查明顯然是不現實的。因此,人民法院先出於訴訟經濟的考慮,合並審理本案,但在審理中發現本案的合並審理確實阻礙了案件的審理和客觀事實的査明,為確保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得以充分平等地行使,確保人民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判,要求新京報社將案件按照一定分類方式起訴的做法是正當的,也符合立法的相關精神。</p><p> 三、示範訴訟制度對本案的啟示</p><p> 雖然本案新京報社所提出的主張實質上是數個獨立的訴的合並,但新京報社所主張的浙江在線侵權行為具有單一性,爭點具有共同性,訴與訴之間具有事實和法律上的關聯。對此類案件適時引入示範訴訟制度,無疑是十分恰當的。</p><p> 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制度中並沒有示範訴訟的規定,但一些法院在審理群體性糾紛案件時已經採用了這一在兩大法系中普遍存在的訴訟制度。「示範訴訟」(Test
case),是指從存在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且事實與證據相同、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亦相同的數個案件當中選出一個案件,經全體當事人同意,法庭作出相當於合並審理的裁定,對該案件首先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全體當事人均受該判決的約束。該制度的特別之處在於用傳統的「一對一」訴訟模式來解決「小額多數」型糾紛中具有共通性的事實或法律問題,從而避免對共同爭點進行重復性的事實審理。就示範訴訟的程序步驟而言,基本上分為兩步:首先,由當事人基於協議選定或者人民法院基於職權直接指定示範訴訟案件,由人民法院對所選定的示範訴訟案件事實進行審理,其他的案件則暫時停止進行;其次,在人民法院對所選定的案件事實審理之後,如果原告勝訴,被告則不再爭辯自己的責任,對於其他案件也進行相應的賠償。如果原告在示範訴訟中敗訴,則不能再對被告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p><p> 具體到本案,新京報社和浙江在線可以通過自願簽署訴訟契約約定或由法院依職權選定,從眾多作品中選擇將某類作品或某個作品作為示範訴訟的標的起訴,人民法院通過對該個案的審理,查明諸如新京報社是否為適格的著作權人、被控侵權主體是否是浙江在線、侵權事實是否存在、賠償標准如何確定等具有共通性的,影響到同類案件的事實或法律問題,一次性解決具有共同爭點的訴訟請求,並就該訴訟作出相應的判決,該判決對於後訴的其他同類案件在一定條件下具有拘束力。示範訴訟完全具有超越個案的意義,可以作為雙方其他同類案件解決的標准,減少其他同類紛爭為訴訟所必需支出的勞力、時間和費用,或促成雙方當事人的庭外和解,從而擴大訴訟制度解決紛爭的能力。</p><p> 顯然,示範訴訟制度的理解和運用完全符合審理本案的兩級法院的初衷,也與我國構建和諧社會背景下司法改革的目標不謀而合,即通過多元化的方式藉助國家強制力柔性地解決社會糾紛。</p><p> (一審合議庭成員:張政 王玲歐 林宏 二審合議庭成員:應向健 王亦非 何瓊</p><p> 編寫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王亦非 責任編輯:丁文嚴 審稿人:羅東川)</p>
『陸』 人民法院法庭辦案指引主要內容的介紹
本卷以新修改的復《民事訴訟製法》為依據.採用問答的形式.對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中常見的執行管轄、案外人異議、委託執行、執行和解、執行擔保、申請執行的期間、執行措施、執行中止、執行終結等問題進行了回答。書中還對行政強制執行問題進行了簡要講解。 本書適合從事審判工作和執行工作的法官、從事法律服務工作的律師及社會公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