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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土地所有權的發展

發布時間: 2021-02-02 14:38:20

1. 怎麼理解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含義對農民有什麼意義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一個法律詞彙,是指土地的農民集體所有制,表現在土地所有權上就是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勞動群眾集體對屬於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 。 對農民來說是可以依法保護村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不受侵犯。讓農民真正成為土地的主人。
②促使廣大農民熱愛土地、專心農業,促進農村的長治久安、繁榮發展。

2. 求助關於農村土地所有權的問題

一、 國家是農村土地的真正所有者。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悖論表明,鄉村組集體並沒有擁有土地的所有權。而只是國家的三個代理人,所有權的真正主體是國家:

1.國家擁有土地的最終處置權

前面已經闡述了,鄉村組集體不能最終處置農村集體土地,各級政府也只有部分的處置權。那麼,農村土地的最終處置者是誰呢?國家才具有農村土地的最終處置權。這可以從兩方面來證明,一方面,國家規定耕地只能用來從事農業,商品糧基地只能種植糧食;另一方面,農業用地要轉為非農用地,鄉村集體這個法律上的所有者沒有權利決定。土地農轉非的數量、補償金額、農轉非的時間安排都是國家決定的,而且這些權利都由中央政府直接掌握,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中央政府委託給了省級政府,雖然省級政府也有一定的自主權利,在土地的處置上也有一定的靈活性,但是省級政府必須對中央政府負責,在中央政府規定的框架內靈活,不能越軌。所以,最終的處置權完全在中央政府,地方各級政府也是代理人,或者說政策的執行者。

2.國家擁有土地收益的分配權

現在土地收益的分配有四個層次:一是國家的工商各稅;二是鄉統籌、村提留;三是以各種名義的收費;四是農地轉讓增值的分配。雖然國家只規定了工商各稅的徵收標准和方式,但是實際上,鄉統籌、村提留和其他各項收費也是由國家最終調控和決定的。鄉村集體和各級政府只有落實、執行的義務和責任。如鄉統籌和村提留的確定,也是國家規定的收費標准(當然這不包括各級政府的違法的搭車收費)。其他各項收費,如農村教育集資是通過中央政府或者以中央政府的名義出台的政策和制度決定的,或者說是中央政府所縱容的。所以農村土地的收益分配權完全由中央政府所決定。鄉村集體這個法律的所有權主體只有「搭車收費」權利。同樣,農地轉讓收益也遭類似命運,按理講轉讓收益應在所有者、承包農戶、經營使用者之間按各自的地位、作用和投資各取所獲。級差地租Ⅱ歸使用者,級差地租Ⅰ歸所有者,但是由於產權不清晰,農地轉讓收益還沒有從理論、政策和法律上界定清楚。而往往是國家應得的流失了,或者增值部分被各級所有權代人蠶食了,終級所有者、法律所有者、承包使用者和經營使用者的成本補償和增值都得不到。

3.國家擁有選擇土地使用者和規定土地使用方向的權利

雖然國家並不決定某一塊土地歸誰承包、誰使用。但是國家從整體上確定了土地歸哪些人、或者哪類人所承包和使用。因為法律明確規定土地必須承包給農民,商品糧食基地必須種植糧食,所以鄉村組集體這個法律上所有者根本沒有權利決定土地使用者,沒有權利決定土地的使用方向,鄉村組集體只是在國家規定實行家庭承包制這個大前提下,對土地進行承包的具體落實者和執行者。

4.國家真正擁有土地的收益

從表面上看,統籌提留為農地的法律所有權主體--鄉村集體所擁有、所使用了。其實並非如此,如果我們分析鄉統籌和村提留的使用方向就會發現,農地所有權的收益完全歸國家所有了。三提五統基本上

屬於社會公共支出范疇,按理講,有相當大部分都應由國家支出,但是國家並沒有支付一分錢,卻由農地所有權的經濟收益來補償。因為如果統籌提留收益不用來支付,政府必須要用財政支出來解決。所以歸根到底,國家真正擁有農地所有權的收益。

綜上所述,我國農村土地的法律所有權(即名義所有權)與實際所有權完全不一致。我國農村土地的所有權的真正主體是國家(中央政府),各級政府只是國家這個所有權主體的代理人,鄉村組集體是國家所有權的基層代理人。

二、所有權主體歸位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

既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是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主體,這就需要對農村地權進行設計,以使農村法律所有權主體與實際所有權主體一致。這有兩個途徑:一是土地私有化,土地量化給農民個人;二是土地國有化,讓土地所有權歸位。

土地私有化首先應該排除。一是土地私有化不符合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的基本要求。農村的土地是最大的國有資產(雖然表面上公有,但是實際上是國有)。所以要保證社會主義性質,必須保持土地的公有性質,所以私有化不是農村土地改革的方向。二是土地私有化對社會的影響太大,不能保持土地這個資產的歷史連續性。三是土地私有制與目前要求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的政策相悖。因為今後在一段很長的時間內,農村土地必須承擔生存保障和社會就業功能。而只有國有的土地才可能承擔這種非經濟性的功能。私有土地的「經濟人」性質決定了,其主體沒有必要,也不可能承擔這種社會功能。四是土地私有化削弱了國家對國民經濟的調控能力。我們這樣一個人口大國,保證糧食的穩定供給是土地的最基本的功能,也是我國在土地政策上有別於其他國家的主要特點。如果土地私有化後,國家調控能力削弱,將無法保證足夠數量的土地種植糧食,從而危機國家的糧食安全。五是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有艱巨的城市經濟發展和工業化的任務,而土地是城市發展和推進工業化的資源。可以節省城市發展和工業化的成本。如果土地私有化後,國家必須會出巨資回購土地。這勢必延緩城市化和工業化的速度,不利於我國實行趕超戰略。所以不管是從歷史來看,還是從我國社會主義的性質來看,還是從有利於我國經濟的發展來看,私有化都不是最佳的選擇。

既然農村土地私有化不是最佳選擇,而維持現狀又存在過多的問題,所以國有化應該是比較好的選擇。既然現在國家又是農村土地的實實在在的所有者,與其讓國家這個土地實際的所有者站在幕後來操縱,不如乾脆讓土地所有權歸位,使法律所有權與實際所有權一致。

3. 農民土地所有權

根據《土地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在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個人只有經營使用權。
你說的經營滿20年可以歸個人所有,於法無據,我國沒有制定相關的法律條款。

4. 1950土地改革土地所有權發生了什麼變化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 ,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階級的土地所有制。為減少阻力,孤立分化地主階級,以利於穩定民族資產階級,早日恢復發展農村經濟,實行了經濟上保存富農經濟,政治上中立富農的政策.
意義:1.1952年底,全國土改基本完成,3億多無地或少地的的農民分到了土地;2.徹底廢除了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徹底改變了農村的生產關系,促進生產力;3.廣大農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在政治上經濟上翻了身;4.農村生產力得到解放,為農業生產的發展和國家工業化開辟了道路;5.進一步鞏固了工農聯盟和人民民主專政;6.摧毀了美蔣反動集團的社會基礎;7.大大解放了農村生產力,農業生產活動迅速恢復和發展,為國家的工業化建設准備了條件。

5. 新中國成立以來土地所有權經歷了怎樣的變化

(2013·新課標)1928年中共六大通過的《政治議決案》指出:各省自發的農民游擊戰爭,只有和「無產階級的城市的新的革命高潮相聯結起來」,才可能變成「全國勝利的民眾暴動的出發點」。這反映了當時中共中央堅持以城市為中心的革命模式。
1930年1月,毛澤東在《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一文中寫道:「我所說的中國革命高潮快要到來,決不是如有些人所謂『有到來之可能'那樣完全沒有行動意義的、可望而不可即的一種空的東西。它是站在海岸遙望海中已經看得見桅桿尖頭了的一隻航船,它是立於高山之巔遠看東方已見光芒四射噴薄欲出的一輪朝日,它是躁動與母腹中的快要成熟了的一個嬰兒。」這段話是針對當時黨內和紅軍中存在的「紅旗到底打得多久」的疑問,批評了共產國際和中共黨內某些人堅持的「城市中心論」,提出了以鄉村為中心的思想,初步形成了農村包圍城市、武裝奪取政權的理論。文中指出:紅軍、游擊隊和紅色區域的建立和發展,是半殖民地農民斗爭發展的必然結果,並且無疑義地是促進全國革命高潮的最重要因素。這封信中第一次使用了「思想路線」的概念。
1930年5月,中共中央機關刊物《紅旗》發表署名信件,明確提出共產黨應當以大部分力量甚至全副力量去發展鄉村工作。
1930年5月,毛澤東在《反對本本主義》中指出,本本主義是「完全錯誤的,完全不是共產黨人從斗爭中創造新局面的思想路線」,從而初步界定了中國共產黨人的思想路線的基本含義,闡明了堅持唯物主義的思想路線即堅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原則的極端重要性,提出了「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和「中國革命斗爭的勝利要靠中國同志了解中國情況」的重要思想,孕育了實事求是、群眾路線、獨立自主三個方面的思想,表現了毛澤東開辟新道路,創造新理論的革命首創精神。
1930年6月11日,黨中央提出關於爭取革命在「一省或數省得勝利」的設想。
1930年8月,中國國民黨臨時行動委員會(又稱第三黨)宣告成立,鄧演達當選為總幹事。在政治上,主張「平民革命」,推翻國民黨獨裁統治,建立平民政權;在經濟上,主張實行土地國有,實現「耕者有其田」;在軍事上,策動反蔣活動。
……
1930年,鄂豫皖革命根據地英山縣水稻單位面積產量增加二三成,有的甚至達到五成,出現「赤色區米價一元一斗,白色區一元只能買四五升」的情況。這主要是因為根據地農民生產的積極性高。
在紅色地區糧食之所以能夠價格那麼低,很重要的就是在紅色區域實行了土地革命,做到了農民有田可以種,這就大大促進了農民的生產熱情。

6. 土地的所有權該歸誰所有

土地來不存在所有權問題, 因為自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集體土地歸集體所有, 並不是個人, 承包權不能繼承。

7. 中國農民土地所有權多少年不變

按照我國的制度,土地是公有制,農村土地屬於村民共同所有,而不屬於某版個村民。

這個權土地所有權是永久的,只要國家實行土地公有制制度,土地就是全體村民的。

某個農民可以承包土地,但只是土地的使用權,不是所有權,該使用權法律規定最長可以達70年。但目前沒有多少村委會願意簽訂這么長時間的承包合同

8. 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改革完善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現行農村集體土地制度存在種種弊端,其根本原因在於「農民沒有獲得明晰,可靠和長久的土地產權」。那麼,怎樣才能實現這個目標呢?讓我們先對以下幾種改革中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方案逐一加以分析。
(一)關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改革的幾種方案
1、國有化方案對於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改革而言,集體土地有化符合社會主義本質要求,能夠得到中國政治體制的支持,有利於國土綜合整治,有利於土地管理和國家對農村經濟的宏觀調節,且符合農業生產規模化經營的要求。
但是農民的心裡能否接受的問題。是在1956年,中國實際農業合作化的時候,就曾提出過國有化方案,之所以沒有採納,主要怕引起農民的誤解。「如果說,在當時黨風、政風相當廉政,各級政府在農民心中享有很高威信、社會十分穩定的情況下,尚且有這樣的顧慮,那麼在今天我們受到腐敗現象和其他種種社會不穩定因素嚴重困擾的情況下,這個問題就更應該加以慎重的對待。總之,國有化方案如果無法克服上述種種困難,而「匆忙的採用政治手段強行推之,將導致另一個『合作化運動』的悲劇,確須慎之又慎」。
2、私有化方案這種方案的可行性更值得懷疑。首先不為中國現行的政治體制所接受。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而堅持公有制的主體地位是社會主義制度的主要特徵之一,集體所有利的公有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樣,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就必須堅持土地公有制(土地是集體財產的主要部分),而這在人們思維中,已是根深蒂固的認識,更何況,「所有權不只是一種財產的形式,它是有十分豐富的經濟內涵和政治內涵」。因此,實行土地私有化的改革必然遭到基礎政治制度的強烈反對,缺乏政治支持久。同時,這也不會被廣大的農民所支持和接受。其次,私有化後的土地兼並問題,不得不考慮,「土地兼並是中國歷史上困擾中國土地制度並影響中國政治生活和經濟生活的一大問題」。
3、多種所有權並存的方案這種方案是部分取消集體土地所有權,實行農村土地混合所有的方式,即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和個人所有並存的局面它在於調和前兩種方案。
4、迴避集體土地所有權,強調以利用為中心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這種觀點主張以物的「利用」為中心代替物的「所有」為中心,通過改革用益物權制度解決農村土地制度問題。2002年8月29日,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就是這種思路的直接反映、整部法律僅有一個條文間接提到有關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問題,但這種觀點和立法思路也是不現實的。
(二)完善現行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落實農民的所有者權益——是中國農村集體土地制度改革的唯一出路。
1、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民法通則》和新《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在區域大小的區別,也就是說,在鄉一級,有村一級的,還有村民小組一級的,那麼應以哪一級為宜呢?有學者認為以村一級為宜,但以村民小組一級可更佳,即集體土地歸村民小組全體成員所有,原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按現有界址分別歸屬於相應的村民小組的全體居民所有。其理由如下:(1)現行農村集體土地已基本上分給了村民小組,而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已名存實亡,缺乏所有權主體的組織形式;(2)實踐中,集體土地所有權證一般都是以村民小組為地域基礎進行載明的;(3)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都履行或部分履行著行政職能,如果將農村集體(4)村民小組的居民往往比較集中,人口數量比較適中,有利於充分發揮其主體職能,也適合適度的農業規模化要求。因此,以村民小組一級的集體經濟組織為所有權的主體。
2、將集體土地折成股份,按照一定的比例分給全體民在民,落實農民作為所有者的權益根據集體土地的地理位置、肥沃程度等標准,將全部土地折成股份,分給全體居民,這樣可以充分調動廣大農民作為集體土地的所有者來行使所有許可權,至於如何分配股份,有學者認為,按一定的標准全部分給全體居民,分配後實行增人不增股,減人不減股,股份可以轉讓、抵押、繼承等。主張將全部股份為成兩部分,一部分由村民小組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行使所有權,這部分不超過全部股份的10%,用於配發新增居民的股份以及用其益支付出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費、集體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等;另一部分則按現有人口數平均分配給全體居民,凡居民遷出、死亡等,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將其股份收回,但當其掌握的股份超過20%時,應將超過10%的部分平均增配給全體居民,村民小組居民擁有的股份不得轉讓、抵押、繼承等。這種處理方式應該更適應人口的變化且更符合公平的價值目標。
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完善
對於農村集體土地制度來說,僅僅解決所有權方面存在的問題是遠遠不夠的。還應該對其另一重要制度——集體土地使用權制度加以完善。集體土地主要包括兩類:一、是非建設農用地;二、是建設用地。前者包括耕地和其它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的土地,還有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四荒」地;後者指已用於非農業目的的土地,包括農民宅基地。鄉(鎮)村企業用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及公益事業用地等。為了便於論述,對農地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完善分別進行。
(一)農地使用權的完善這里所用的「農地使用權」是指我們經常使用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不是指面有些學者所提出的「農地使用權」。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完善,學者們主要提出以下幾種思路:第一種是以永佃僅制度取代目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第二是以「農地使用權」制度取代目前的承包經營權制度;第三種是二元的農地承包經營權物化建構的思路。
所謂永佃權的指以支付地租為對價在他人所有的土地進行永久性耕作或放牧。永佃僅可以轉讓、繼承和拋棄。但不能出租,一般是無期限的。以永佃權制度取代土地承包經營權,其進步性在於;可以在土地集體所有的框架內有有效運行,能夠在現價段最大限期度的維護農民的利益,且能為中國農村未來的發展開辟道路。另外,由於永佃權一般是無期限的,這可以增加永佃權人的安全感,從而使永佃權人放心的對農地進行投資,將使土地退化現象得到抑制,永佃權往往是封建人身依附關系賴以成立的基礎。這種制度已日漸式微,而且,民眾在情感上難以接受。其次,法律具有相對穩定性,除非它到了非廢除不可的程度,都可以通過完善來解決。況且法律本身就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而土地承包經營權還沒有到非廢除不可的程度。
(二)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完善
對於是建設用地的使用,中國法津極不健全,即使有一些地方性法規,也是過於粗略,可操作性極差。農村建設用地主要呈現以下特點:(1)量大、面廣、使用分散、內容分散。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的調查,1991——1996年各類非農業建設用地2,468。76萬畝,實際用地面積2,020,576畝。佔用耕地面積1,024,414畝。其中,集體建設、農民建房分別占總用地面積20。28%和16。61%;(2)規模小、計劃性差、佔地盲目性大、用地混亂。由於體製法制、管理機制和管理手段的欠缺,村鎮規劃設計工作跟不上,企業立項報制度不健全,用地盲目性大,存在一定的混亂現象;(3)違法佔地,亂占濫用土地比較普遍,表現在農民建房早占、多佔宅基地,鄉鎮企業用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等。據原國家土地管理調查,1991年以來,全國各類違法用地總量達492萬畝;(4)土地利用效率低,浪費土地現象嚴重。由於鄉鎮企業大多數選址無規劃、用地無標准、前期論證不充分,一般又不進行規范設計,一些企業技術落後,操作粗放,造成土地配置不當,甚至盲目上馬,又導致紛紛下馬,結果土地長期閑置,降低土地的利用效率。
為了遏制農村建設用地的惡性發展,充分利用農村每寸土地,中國應採取一系列措施加以控制和管理。下面試圖從三個角度入手:1、強化農村土地總體規劃制度。新《土地管理法》的明確規定中國實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然而農村很多地主沒有利用規劃,即使有,也沒有得到嚴格的執行。2、完善農村建設用地審批程序立法。新《土地管理法》第六條對審核批許可權作了原則規定,但對審核程序未做出明文規定,就鄉鎮企業建設用地的審批程序而言,目前一般須經過了下六人步驟。(1)用地單位或個人,必須持縣以上有批准許可權的建設項目批文,向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2)土地管理部門依據上級下達的年度用地點用指標及批准給用地單位的用地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建設項目的合理地點;(3)建設選址定點後,進行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和總平面圖布置,接著用地單位持上級部門初步設計批文和工廠企業建設圖件材料以及文件材料,向土地管理部門正式申報用地,並按審批許可權逐級報批;(4)建設單位與被用地單位在土地管理部門的參與下,進行協商,落實各項補償,安置方案,並簽定用地協議;(5)項目用地批准後,政府發給建設單位《建設用地批准證書》在有關單位參與配合下,到再場劃撥土地、打樁、放線,准予施工;(6)建設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即按照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建設,建設竣工後,經檢查合格的發給《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這個審核程序可以說是復雜之至,如果沒有半年以上時間,恐怕很難聞完成。
3、實行農村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制度。長期以來,由於中國實行無償或者低償土地使用制度,這樣,一方面使一些人和單位無償的佔用農村集體土地,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另一方面,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重要資產即集體所有的土地卻失去了財產性,不能為農村經濟組織帶來資產升值。因此,中國應該推進農村集體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其理論依據主要在於:(1)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的性質決定了土地使用的商品性質,所以,土地使用權的轉移也必須採用商品流通形式即有償方式;(2)農村集體土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項重要財產且農付集體經濟組織有自己獨立的經濟利益,而使用土地的公民,法人等也有著各自獨立的的利益,所以,土地使用權也理應有償轉讓;(3)農村集體土地的無償使用,產生了土地使用收益的巨大差別,造成土地使用權人之間的不公平狀態,而有償使用制度可以彌補這一缺陷;(4)在中國土地資源嚴重缺少的的條件下,土地的無償使用制度客觀上發揮著慫恿人們浪費土地資源的作用,而有償使用制度還可以從經濟上激發人們合理利用土地的自覺性。因此,中國應推行農村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制度。

9. 建國以來,我國農村土地所有制的變化是怎樣的

1、1950土地改革

封建土地所有制變為農民土地所有制,按勞分配。

為了新解放區農民迫切要求獲得土地,徹底廢除封建土地私有制。1952年底全國基本完成土改,封建剝削土地制度徹底廢除;廣大農民翻身解放,農村生產力得到解放

2、1953-1956 對農業社會主義改造

農民土地所有制變為集體所有制,平均分配。1958後 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大規模集體所有制,平均分配。產生了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半社:土地入股、統一經營)和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完全社:土地歸公、集體所有)。

3、1978家庭聯產承包制(經濟體制改革、調整產業結構)

大規模集體所有制變為社會主義公有制,按勞分配。

主要形式是聯產承包責任制和鄉鎮企業。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凋動了農民生產積極性,解放了農村生產力,推動了農業的發展;推動產業結構的調整。農村改革逐漸向專業化、商品化和社會化發展。它為城市經濟體制改革提供了條件

(9)農民土地所有權的發展擴展閱讀:

土地改革的完成大大解放了農村生產力,農業生產活動迅速恢復和發展,為國家的工業化建設准備了條件.土地改革的完成,徹底摧毀了我國存在兩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階級也被消滅;農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為土地的主人。

這是人民政權更加鞏固,也大大解放了農村生產力,農業生產獲得迅速恢復和發展,為國家的工業化建設准備了條件。

農民成為土地的主人,在政治、經濟上翻了身;解放了生產力,農業生產迅速發展;土地改革運動的勝利,摧毀了帝國主義和蔣介石國民黨集團的社會基礎,鞏固了工農聯盟,進一步鞏固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並為社會主義改造和社會主義建設創造了有利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土地制度

10. 農村土地所有權歸誰所有

1、農村土地所有權除法律規定的屬於國家的外,均屬於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2、徵用耕地的補償標准:

耕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按照上述標准支付土地補償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3、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10)農民土地所有權的發展擴展閱讀: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

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

《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則規定得更「具體」: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農村土地使用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徵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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