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沙灘使用權
⑴ 海域使用權沒有用能不能攤銷所得稅前扣除
海域使用權沒有用,不能攤銷所得稅前扣除,使用了再攤銷。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上述規定實質上明確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應符合相關性原則,企業稅前扣除的相關成本、費用等項目必須與取得的應稅收入直接相關。因此,對於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稅法不允許其所計提的攤銷費用在稅前扣除。
⑵ 海域使用權的問題
因海域使用權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海域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海域使用現狀。 填海項目竣工後形成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海域使用權人應當自填海項目竣工之日起三個月內,憑海域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土地使用權。
⑶ 海域使用權人在使用海域方面應付哪些責任
(一)海域使用權是海域使用權人在國家所有的海域上設置的一種權利,是對國家所有的海域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這種權利的主體不是海域所有權的主體——國家,而是國家以外的人。(二)海域使用權的指向的客體是海域,其空間資源的屬性決定了海域的不動產屬性,海域應當屬於物權法上「物」的范圍,海域使用權是使用海域並獲得其利益的權利,應為財產權。(三)海域使用權不是對人的請求權,而是對物的支配權,即海域使用權人對一定海域具有直接支配的權利,其實現為一定海域的佔有、使用和收益,不依賴於他人的任何給付義務或者其他積極義務的履行。(四)海域使用權的積極作用除了海域使用人權對海域的使用收益外,亦能以其為標的而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者消滅,因此,它至少應是存在於一定權利之上的權利——用益物權。
但是,「民法對用益物權之規定,可謂幾乎完全系對土地而發,例如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並及於房屋而已。」④而海域使用權的客體並非土地。因此,與傳統的用益物權相比,海域使用權具有自己的特徵:(一)海域使用權的客體具有復合性。傳統用益物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且限於土地和建築物。⑤而海域使用權的客體是特定海域內的地上地下土壤與其所含的資源(如礦產、生物等)。也就是說,民事主體在從事港口、養殖、采礦、開採油氣和公共設施建設等經濟活動時,都要佔用一定的海域。(二)海域使用權的構成具有復合性。傳統用益物權的構成,是以佔有、使用、收益等權能作為要素。而海域使用權的構成,一方面以佔有、使用、收益等權能作為要素,另一方面同時並存著在特定海域內從事鹽田和深海養殖作業等權利與在同一海域內的地下使用權(如鋪設電纜)兩種要素。(三)海域使用權屬於具有公法性質的私權。主力說認為,依據規范該行為的法規,並非任何一般人皆可成為該行為的權利或者義務主體,而必須並且僅能由統治權主體或者行政官署擔當其權利或者義務的主體的,該法規為公法法規,依該法規所為的行為,為公法行為。反之,依規范該行為的法規,一般人亦可成為該行為的權利或者義務主體,並不以統治權主體或者行政官署為限的,該法規為私法法規,依據該法規所為的行為,是私法行為。⑥傳統的用益物權為私權,主要是物權人自己利益的法律上之力,原則上可自由處分,為繼承的標的物,可被強制執行。而海域使用權一方面作為用益物權,另一方面因其往往事關社會公共利益、國家戰略利益,在取得、轉讓、行使等方面被課以種種公法上的義務,法律對海域使用權設置不少管理監督規定,所以又具有公法性質。
正確認識海域使用權與傳統用益物權的區別,其意義在於:(一)為了使民法已有的用益物權概念體系不遭到破壞,同時突出海域使用權作為新型用益物權的特徵,使整個物權體系在保持傳統的同時兼顧現代社會發展的需要,在立法體例上不宜將海域使用權納入民法典物權編范疇,而應該將其納入作為特別法的海域使用法予以調整。⑦(二)海域使用法針對海域使用權的特徵制定了不同於傳統用益物權的法律規則,使海域使用權在客體、內容、效力范圍、設定等方面不同於傳統用益物權的特殊性非常明顯了。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海域使用權的取得、轉讓和行使應當優先適用海域使用法的規定,只有在海域使用法沒有規定時,才考慮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不過,必須注意的是,海域使用權作為對傳統用益物權的新發展,並未改變傳統用益物權的固有屬性。為保持民法典物權體系的和諧,必須協調好海域使用權與相關物權制度的關系,使它們之間相互銜接和配合,形成由物權基本法(民法典)與特別法(海域使用法)共同構成的邏輯完整、條理清晰、結構合理的民法物權體系,以共同維護物的歸屬和流轉秩序。「在物權法中不直接規定這些物權類型,但在物權法總則編的設計中要給這些物權的存在和發展留下適宜空間,即這些物權仍適用物權法總則的規定。」⑧
⑷ 海域使用權的介紹
海洋具有巨大的經濟效用,並一直為人所利用,但海洋在很長一段時間里並非私法上財產權利的標的物,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在於長期以來人們對海洋通常不能進行排他性的使用。人類對海洋的傳統利用方式是船舶航行和捕撈漁業,這兩種利用方式均不能構成對海洋排他性的支配。一物可被排他性支配的前提,是該物能被特定化,即「物權法上的物必須具有可以被特別認定的性質,難以被特定化的物難以為物權所支配,因而無法成為物權法中的物」.。海洋的部分海域也開始成為私法規范的對象,其變化的動因在於經濟發展的需要、對海洋利用技術的提高以及對海洋利用方式的變化。隨著人口的增加和生產技術的發展,人類愈加註重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人們利用海洋資源方式的更新和范圍的擴大,特別是海洋養殖業和海洋采礦業的迅速發展,導致人們對海洋的一部分即海域的排他性使用逐漸普遍化。從事海洋養殖業,諸如養殖魚類、藻類、蝦蟹類、貝類等,需要長期穩定佔有使用特定的海域;從事海洋采礦業,諸如海上開採石油天然氣,需要在采礦區建築鑽井平台或採油平台,這也要長期穩定佔有使用特定的海域;另外,在離開海岸的水中修築建築物或游樂設施,劃出一定海域作為旅遊業者經營的游覽觀光區或休閑游樂區等等,也需要長期穩定佔有使用特定的海域。
人類對海洋利用方式的變化,提出了許多必須以法律回應的問題。
(1)從事海洋養殖業或海洋采礦業等,需要對特定海域進行長期的穩定的佔有使用,而且這些特定海域可以利用現代測繪技術簡便確定。因而這些特定海域具有可利用性和可特定性,完全可以作為民法上的物。
(2)為了有效利用海洋資源,特定海域利用者的經營活動必須得到法律保護,必須不受他人干涉。因此,不僅要通過公法維護國家對海洋的支配,也要通過私法維護海域利用者對特定海域的支配。
(3)從事海洋養殖業或采礦業的經營者因此對特定海域存有特別的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首先應當得到民法的確認和保護。
(4)對特定海域使用過程中所涉及的各種關系中,包括海域使用者與海域所有者即國家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不能僅僅通過行政法來調整,也要通過民法來調整。
傳統民法上物的概念在大多數情況下是通行的,但並未考慮到海域、水流等這類具有流動性、不宜從同一性的角度把握的物。海水本身是無法特定的,但將海水放到一定的空間上來理解則是可以特定的。就中國法律的規定來看,海域的特定性強調其空間性,對海域的理解應該是特定范圍內的海水體(而非海水量)及其海床、底土。
對於特定海域的利用是由眾多權利主體進行的,這就是對海域資源的共享性,一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利用行為一般均會影響到其他人的利用,例如,海域處在不斷的運動中,某一海域的海水流到另一某片海域中,同時另一片海域的海水又補充進來,海水就是在這樣的運動中存在著,也正是由於海水的這種流動性,使得海洋污染的規模更大速度更快,一個地區的海洋事故會迅速波及其他地區,迅速形成規模性的災難。海域的共享性不僅指不同海域使用權人之間的共享,還應包括不同時期對同一海域的共享,涉及到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為此,必須對各種利用行為進行有效的規范。 中國新頒布的《海域使用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海域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海域所有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海域。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必須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
中國《海域使用法》 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海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本法所稱內水,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側至海岸線的海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持續使用特定海域三個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動,適用本法。」從這一定義來看,海域的范圍很廣,表面上看起來是由一定范圍內的內水、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組成的,但實際上,所有水體、水面、海床、底土是不可分離的整體,缺少其中任一要素均不能稱其為海域。所以,從事海上捕撈、海水養殖、海底石油開采、海上旅遊航運等,均屬於海域使用的范疇;就同一地段的海域使用而言,同樣適用傳統民法中「一物一權」的規定。
灘塗屬於海域還是土地,決定在灘塗上是否可以根據現行法律設定土地權利,即灘塗作為一種自然形態,可否作為法律上的財產權利客體;進一步地說,如果可以作為財產權利客體,應是何種財產權利的客體。其次,在法律上灘塗與土地或海洋的界線在何處,由此決定灘塗作為某種財產權利客體范疇的邊界,也決定了有關法律的適用范圍。
值得研究的是灘塗是否屬於海域使用權的客體,從自然屬性來看,灘塗的范圍主要在低潮線和高潮線之間的地帶即潮間帶,以及向海和岸兩側自然延伸的部分,如高潮線以上的灘地以及低潮線以下淺水中的海灘。
如果灘塗屬於海域,會產生以下法律效果:
(1)灘塗所有權只能屬於國家,因為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2)利用灘塗的單位或個人可擁有的權利,限於對灘塗的使用權;
(3)灘塗使用權的設立、移轉、消滅等,須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作產權登記;
(4)灘塗按海洋功能區劃予以管制;
(5)對灘塗使用的行政管理等,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如果灘塗屬於土地,則產生以下法律效果:
(1)灘塗所有權既可以屬於國家,也可以屬於農民集體;
(2)灘塗利用者可擁有的權利,既可以是所有權(如利用者為農民集體),也可以是使用權;
(3)灘塗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歸屬,以及灘塗使用權的設立、移轉、消滅等,均須在土地管理部門作不動產登記;
(4)灘塗按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劃分實行用途管制;
(5)對灘塗使用的行政管理等,應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
在傳統民法上,灘塗屬於海洋的一部分而不屬於土地。在羅馬法上,「海岸延伸到冬季最高潮所達到的極限」,而且「依據自然法而為眾所共有的物,有空氣、水流、海洋,因而也包括海岸」。這種傳統民法對海洋與土地的劃分標准,在當代亦無多少變化,例如:「在日本,社會上通常的觀點是,根據海水表面漲到最高潮時達到的水邊線為基準劃分海和陸地。並且現在一般認為海面以下的地盤不是土地。」因灘塗在最高潮時被海水淹沒,因而應為海洋的一部分。可見,凡是以海水高潮線作為海域與土地界線的國家,灘塗在其法律上應屬於海域的一部分而不屬於土地。
在中國的情形卻有所不同。在中國制定《民法通則》時,對灘塗的利用(主要是海洋養殖)已經十分普遍,灘塗已經被視為可以進行排他性使用的自然資源,已經屬於民法上財產權利的客體范疇。依據《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規定,勞動群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包括法律規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可見,在中國民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已經把灘塗作為土地的一種形態。所以在中國,海水高潮線沒有劃分海域與土地邊界的意義。
⑸ 什麼是海洋使用權制度
海洋使用權制度簡單地說,就是「土地使用權制度」的規定在海洋資源使用專方面的法律規屬范。
象土地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一樣,海洋也是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但是所有權和使用權可以分離,只不過使用者要付給所有者一定的收益比例。
⑹ 海域使用權怎麼設立的
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使用海域。
申請使用海域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請書;
(二)海域使用論證材料;
(三)相關的資信證明材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海洋功能區劃,對海域使用申請進行審核,並依照法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海域使用申請,應當徵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
下列項目用海,應當報國務院審批:
(一)填海五十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
(二)圍海一百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
(三)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七百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
(四)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用海;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用海。
前述規定以外的項目用海的審批許可權,由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海域使用申請經依法批准後,國務院批准用海的,由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向海域使用申請人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向海域使用申請人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海域使用申請人自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權
海域使用權除依照前述規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過招標或者拍賣的方式取得。招標或者拍賣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制訂招標或者拍賣方案,應當徵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招標或者拍賣工作完成後,依法向中標人或者買受人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中標人或者買受人自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權
⑺ 海域使用權只有在什麼情況下才不予續期
在制訂《物權法》時,已考慮到土地使用權繳費續期的問題,放棄了「無償自動續期」的方案,採用了「自動續期」條款,迴避了無償自動續期,為以後的繳費續期,留下了法律通道。
⑻ 有關海域使用權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第一條為了,維護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回共和國海域答使用管理法》(以下簡稱《海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海域使用權的申請審批、招標、拍賣、轉讓、出租和抵押,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使用海域應當依法進行海域使用論證。
第四條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項在項目審批、核准前預先進行審核(以下簡稱用海預審)。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涉及海域使用的,應當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項在項目審批、核准前預先進行審核。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域使用申請的受理、審查、審核和報批。
有審批權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海域使用權的招標拍賣。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域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的監督管理
望採納,謝謝!
⑼ 什麼是物權法的海域使用權制度
物權法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確規定了包括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的海域物權制度,即,物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受法律保護」。海域物權制度的確立在我國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從理論層面來看,海域物權尤其是海域使用權制度是近幾年來世界范圍內物權制度的一個新發展,是物權體系進一步成熟和自足的彰顯;從實踐層面而言,物權法對於海域物權制度的確立是對我國當下行之有效的《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關法律制度的科學總結和繼承。本文將對物權法中海域使用權的概念、性質、權利體系和意義等基本問題進行簡要的介紹和分析。 一、海域使用權的概念及其性質 根據我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海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海域與土地在法律屬性上是一致的,不僅是民法上的物,而且符合不動產的全部法律特徵。海域使用權則是單位和個人以法定方式取得的對國家所有的特定海域的排他性支配權利,其依照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方式設立、變更和終止,依登記為其法定的公示方法,具有法定的物權效力,具有物權的支配性、絕對性和排他性,符合用益物權的特徵。 從海域使用權的主體、客體和內容分析,海域使用權是一種新型的用益物權,在物權法用益物權體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1.海域使用權的主體是自然人、法人、合夥和其他非法人團體,其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一定條件下可以成為海域使用權人。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使用海域。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已經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的養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區劃的,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將海域使用權確定給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用於養殖生產。 2.海域使用權的客體是我國內水海域、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所構成的特定海域。 在傳統民法中,事實上的物成為民法上的物需要符合兩個標准:一是要具有獨立的經濟價值;二是具有排他支配的可能性。因此海域雖然不是傳統民法中的客體范疇,但隨著人類利用自然的能力的不斷提高,海洋成為人類開發利用的重要領域和資源,特別是近岸海域的稀缺性不斷增強,海域已經成為一種新型的權利客體。海域作為民法上的物,具有其特殊性。首先,海域不是單一物,而是集合物。海域是以海床為中心的、上有海水下有底土的集合物;再者,海域可歸類為民法上的不動產。海床與底土是不可移動的,且權利變更需要登記,所以海域可歸類為民法上的不動產。 3、海域使用權的內容表現為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根據我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和海域使用權的用益物權的性質,海域使用權人的權利主要包括:(1)佔有權,即對國家所有的海域直接控制並支配的權利。(2)使用權,即對國家所有的海域按照其屬性、約定用途等進行目的性使用的權利。(3)收益權,即獲取海域上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4)轉讓權,即通過買賣等方式將海域使用權轉讓給他人的權利。(5)抵押權,即在其擁有的海域使用權之上設定抵押權的權利。(6)取回權和補償權,即海域使用權人有權取回其所有的海域附著物。 海域使用權人的義務主要包括:(1)支付海域使用金等費用的義務。(2)按照海域功能區劃和約定使用海域的義務。(3)容忍義務,即海域使用權人對不妨礙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動,不得阻撓。(4)及時通知義務,即海域使用權人發現所使用的海域的自然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當及時報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5)其他義務。如海域使用權人未經批准不得從事海洋基礎測繪;海域使用權終止後,應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或影響其他用海項目的設施和構築物。 二、海域使用權的權利體系 海域使用權作為一種新型的重要的民事權利,其體系化的形成需要將其按照不同的標准進行區分,具體而言,主要有以下分類: (一)有償使用的海域使用權和無償使用的海域使用權 根據海域使用權的使用是否需要交付對價,可以將其分為有償使用的海域使用權和無償使用的海域使用權。為了保證海域這一自然資源的合理使用、建立其經濟補償機制、實現國有海域資源性資產的保值增值和避免對海域的過度無序利用,國家對海域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即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且海域使用金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上繳財政。然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並不排除在特殊情況下對海域的無償使用,國家從有利於海洋上防衛、管理和公益事業的發展全局出發,規定有些海域使用權的取得是無償的,如1.軍事用海;2.公務船舶專用碼頭用海;3.非經營性的航道、錨地等交通基礎設施用海;4、教學、科研、防災預災、海難搜救打撈等非經營性公益事業用海。 (二)原始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和繼受取得的海域使用權 根據海域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可以將其分為原始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和繼受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前者是指使用權人直接從國家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其方式有二,即申請審批取得和因法律行為取得(如招標和拍賣)。後者是指因企業合並、分立或者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依法轉讓、繼承等情形而取得海域使用權。繼受取得的海域使用權不是來源於國家,而是來自於其他民事法律主體。 (三)海洋工程海域使用權、養殖海域使用權、港口海域使用權、海洋油氣勘探開采海域使用權、海底電纜管道海域使用權等 根據海域使用功能的不同可以將海域使用權分為海洋工程海域使用權、養殖海域使用權、港口海域使用權、海洋油氣勘探開采海域使用權、海底電纜管道海域使用權等情形。 此外,還可以根據海域性質的不同將其分為內水海域使用權和領海海域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制度設立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一)通過物權制度可以更好地保護事關國計民生的國有資產——海域。在物權法中規定海域所有權,將原來僅僅從主權意義和自然資源意義上認識和對待的海域,轉變為財產權意義上的一種不動產來看待,從而可以通過物權請求權等制度更好地保護海域,防止其被任意劃撥、侵犯和濫用。 (二)通過海域物權制度可以明晰海域權屬,定分止爭,通過市場更好地配置資源,創造財富。在物權法中規定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制度,可以明晰海域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相互的關系,消除紛爭。並有利於發揮和挖掘海域的財產功能,通過市場實現財產的合理配置,創造財富,造福社會。 (三)海域物權制度是對我國行之有效的關於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的相關法律制度的科學總結和繼承。我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以民事物權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為基礎來構建和實施海域管理,有效處理了海域使用中的民事權利保障和行政管理之間的關系,很好協調了海域所有人與使用人、各使用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整合了現有的各種使用海域的民事權利類型(如養殖權、采礦權等),徹底改變了之前海域使用中「無序、無度、無償」的局面。在物權法中規定海域物權制度,是對行之有效的海域相關法律制度的科學總結和繼承,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吳春岐
⑽ 轉讓海域使用權如何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二、銷售無形資產
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自然資源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
因此,貴公司出租海域使用權屬於銷售無形資產。
在適用稅率上,《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因此,你公司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如果你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簡易計稅辦法的增值稅徵收率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