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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規制

發布時間: 2021-02-02 09:45:23

著作權中的發行權用盡規則是怎麼的

著作權中的發行抄權用襲盡規則,在著作權的發行權中有一個十分特別的規則,那就是用盡規則,這個規則是專門對於發行權的規定的,但是很多人都不清楚這個用盡規則是怎麼規定的。那麼著作權中的發行權用盡規則是怎麼的?著作權中的發行權用盡規則著作權中的發行權用盡規則是怎麼的?發行權用盡規則是指著作權人行使一次即告用盡了發行權,不能再次行使。這一規則意味著作品的原件或復印件一旦經著作權人同意而進入市場後,該作品作為商品的進一步發行,著作權人再無權控制。]這里需要指出的是發行權用盡規則針對的是合法的復製品以限制其著作權人發行權的范圍,而對於非法的復製品其並無適用的餘地。這主要是由發行權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由於發行權本身與復制權有著密切的聯系,在中國著作權法中屬於復制權這個范圍的,便包含有復制權、發行權和出租權。而發行權就其目的而言是在於防止或阻止盜版或盜竊物的流轉,所以其是復制權的附屬權利。因此發行權本身便是針對非法的復製品而行使,並非針對合法的復製品。對於非法復製品並不產生發行權用盡規則的問題。

Ⅱ 著作權法中,委託作品的使用規則

按相關法律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七條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知識產權法自考 1·簡述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的種類及權利歸屬規則 2·發明的概念和種類

1.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一共有九類:即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4)美術、建築作品;
(5)攝影作品;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體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合作作品: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職務作品的著作權一般由作者享有,但單位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的委託而創作的作品是委託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根據《著作權法》,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如果作者身份不明且沒有合法的原件持有人,則其財產權由國家所有,其人身權由國家保護。

2 第一,是指專利權。從法律角度來說,專利通常指的是專利權。所謂專利權,就是指專利權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的獨占權。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權不是在完成發明創造時自然而然產生的,而是需要申請人按照法律規定的手續進行申請,並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審批後才能獲得的。
第二,是指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如「這項技術是我的專利」這句話中的「專利」就是指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
第三,是指專利文獻。是指各個國家專利局出版發行的專利公報和專利說明書,以及有關部門出版的專利文獻。記載著發明的詳細內容和受法律保護的技術范圍的法律文件。我們所說的「檢索專利」就是指查閱專利文獻。

發明分 發明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和實用新型

Ⅳ 網路著作權的概念是什麼它和傳統的著作權有什麼差別

1)網路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路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基於此,網路著作權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層,相對與傳統作品,指傳統作品被上傳至網路時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這里特指「信息網路傳播權」。我國 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根據實踐中產生的新問題,在第10條關於著作權的具體權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項規定,其中第12項是關於「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規定,承認了傳統著作權在網路等電子環境下所享有的受保護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號)第2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不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路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擅自復制、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12月7日公布再次修訂後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於2006年12月7日公布再次修訂後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網路著作權和傳統的著作權的區別
【在著作權范圍方面的不同】
首先,從著作權的客體――作品來看,傳統著作權法對作品的規定是「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出現,網路上的信息開始以超媒體方式傳輸,因而網路作品可以以文字、圖片、音像等文本形態存在,即我們通常所說的「網頁」。鑒於網路媒體技術上的特性,網路作品著作權的客體可以進一步這樣概括:「以數字信號的形式,以網路為載體進行傳播的作品。」①其次,關於著作權的主體著作權人,網路著作權也有新的發展。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著作權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據此,網路作品著作權的主體應該包括兩類:作者和網站管理者。其中,作者與傳統意義的作者差不多,只是,其創作方式從傳統媒介改變到網路上來。至於,網站管理者這一新概念就要重點分析了。第一,網站管理者對其網頁的整體享有著作權。網頁從文字、顏色到圖形,都是以數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組合,而且網頁也可以以有形形式復制,如存儲在電腦硬碟上,列印到紙張上,具有可傳播性,是一種「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網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質上對網頁都有較大的投入。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它應該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而網站管理者則應視為作者。第二,網站管理者對其網站的內容的整體享有著作權。對於大量來自傳統媒體和網路上的信息,網站管理者必須根據需要對其進行分門別類,加以編輯,特別是對於傳統媒體上的信息,還有個「數字化」的過程。由於編輯行為注入了編輯人的智力創作,表達了他們獨特的選取和編排材料的方法,並賦予了這些材料以新的組織結構和表現形式,所以編輯人員是其編輯作品的作者。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四條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作為網站內容的編輯者,網站管理者對其網站的內容整體享有著作權,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後,網路著作權的內容,即權利,也有增加。如司法解釋中規定了公眾傳播權「著作權法第十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均適用於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將作品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這可以認為是一種新的演繹權。
【網路著作權對傳統著作權一些特徵、原則的異化】
網路著作權是對比特世界中的關系所做的調整,所以它給傳統著作權的一些原理、規則帶來了許多挑戰,其中作品載體的不同是最大的區別,網路作品是由二進制的數字化載體構成具有,無形的特點。而其他,如,權利用盡原則、地域性原則,著作權對相鄰權的吞並,也應受到重視。
【網路著作權在權利保護上的變化】
開放和共享是網際網路的生命。網際網路的這一特徵使得網路作品有別於傳統作品。對網路作品的作者而言,其作品一旦上載,傳播范圍將很難確定,同時網上作品確實也應該會被更多的網路使用者閱讀。如果將網路作品的保護與傳統作品的保護一視同仁,不僅在技術上難以操作,更有可能遏制我國信息網路業的發展,這就需要在網上作品的保護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重新尋求平衡點。
首先,現行的著作權法已不適應網路的發展,國際條約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也不完備。
其次,使用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方法加強的網路版權的保護。
最後,技術保護措施在版權保護方面,法律與技術之間存在著密切的互補關系。
網路著作權是一種新興的事物,它有區別於傳統著作權的特點。這決定了我們應以新的眼光,新的方法去看待它、扶植它。在著作權法的修改中要充分重視網路著作權,以保護它的健康發展,理順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人的關系。既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又促使網路的健康快速發展。

Ⅳ 綜藝節目到底有沒有版權之說

您好,著作權不保護綜藝節目模式。在綜藝節目中,創意、技術、規則、主持等屬於思想,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舞美設計、文字腳本等是獨創性的表達,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保護的是獨創性的表達,但不保護思想。通常我們說的買綜藝版權,實際上引進的是節目的模式、具體製作的操作規程等。綜藝節目模式是創意、流程、規則、技術規定、主持風格等多種元素的綜合體。綜藝節目模式屬於思想,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比如節目中的游戲設計,這是一種創意,屬於思想,不受著作權保護。當看到兩檔節目出現相似游戲環節時,著作權法並不能認定其存在侵權

如《了不起的挑戰》與《極限挑戰》、《世界青年說》與《非正式會談》等節目,前者都是買了國外版權的,但後者並沒有,雖然內容環節設置都極為相似,但卻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內容環節屬於思想范疇);節目的主題曲、舞美設計、原創段子、節目logo等構成作品的,著作權法可以保護。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綜藝節目是盈利性的商業運作,電視台及製作公司作為實際經營者,也要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如果倆綜藝節目模式過於相似或故意模糊宣傳,造成群眾混淆誤認,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從而受到處罰。高價購買版權(實際是簽署引進協議)未嘗沒有規避這方面風險的意思。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Ⅵ 什麼是職務作品的種類及著作權歸屬

什麼是職務作品的種類及著作權歸屬?職務作品是指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下面來看看職務作品的特徵和職務作品的種類及著作權歸屬。什麼是職務作品的種類及著作權歸屬職務作品的特徵1.創作作品的公民與所在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存在勞動或聘用關系;2.創作完成作品是公民的工作任務,即屬於公民在該單位中應當履行的職責。工作任務有時是具體的,明確指示公民創作一部作品;有時是籠統的,由勞動合同、崗位責任制、聘用手續等作概括性規定。職務作品的認定與公民創作作品是否利用上班時間沒有必然聯系。什麼是職務作品的種類及著作權歸屬?一、單位作品即根據《著作權法》第11條第3款的規定,由單位主持、代表單位意志創作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單位被視為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權。二、一般職務作品除單位作品外,公民為完成單位工作任務而又未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創作的作品,稱為一般職務作品。其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組織以與單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三、特殊職務作品這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規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製作,並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特殊職務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Ⅶ 規則可以申請版權嗎或者什麼規則可以申請版權,比如三國殺,是一套規則加卡片的組合,可以申請那些版權

我沒明白具體您是什麼意思 ?但您考慮版權的申請的話 我可以大概根據您的意思 發表下個人觀點 版權就我們平常說的著作權 您說的游戲這些事要有的版權登記 證明下版權所有人 就我理解 您說的規則是游戲中規定的游戲規則嗎?那是不可以申請版權保護的 只對具體產品 文字經行保護 不知道我這么說您可以理解嗎?還有什麼問題在留言或hi我

Ⅷ 何為著作權侵權的判定方法"接觸+實質性相似

作權侵權行為的界定在知識產權審判活動中至為關鍵。我國《著作權回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答對著作權侵權行為方式作了簡單列舉,在具體認定方面缺乏詳細的規范指導。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逐漸形成了「實質性相似加接觸」的基本規則,並將其作為判定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核心標准。
所謂「實質性相似加接觸」,是指只有證明涉嫌侵權作品與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構成實質相似,同時作品權利人又有證據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備了接觸原作品的機會或者已實際接觸了原作品,才能判定為著作權侵權。
「實質性相似加接觸」規則是指如果被控作品與權利人的作品實質性相似,同時作品權利人又有證據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備了掌握該作品的條件,那麼就應當由被告來證明其所使用的作品的合法來源,否則即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Ⅸ 如何規范和規製版權多重轉讓行為

《老鼠愛大米》作者被告一女四嫁
幾年前,網路捧紅了《東北人都是活雷鋒》,而最近,由歌手楊臣剛創作的歌曲《老鼠愛大米》再次為網路所青睞,成了一首紅極一時的音樂作品。而意外的是,這首頗受大眾喜愛的歌曲作者楊臣剛卻因為版權意識的一度嚴重缺失而於12月9日被人告上了法院。
緣起
事情的起因復雜,也很簡單。由於楊臣剛把自己的作品《老鼠愛大米》先後轉讓給了4個人,於是這首歌曲有了4個「著作權人」,4人之一的田傳均正是本案的原告。據了解,楊臣剛是在2000年~2001年間創作出《老鼠愛大米》的,原名叫《這樣愛你》。2002年1月,楊臣剛以2000元的價格把《好夢初醒》和《這樣愛你》賣給了田傳均。而後來楊臣剛因為種種原因又無償給了王虎。而到了今年6月,楊臣剛又把演唱權第三次賣給了武漢歌手誓言。今年9月楊臣剛又以8000元轉讓給飛樂唱片的歌手香香。
根據以上楊臣剛已經承認過的事實,原告田傳均請求法院依法確認他與楊臣剛之間簽訂的轉讓協議合法有效,認定他擁有《如夢初醒》、《這樣愛你》的合法版權,判令楊臣剛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他經濟損失2萬元。
「永久版權」不等於獨家轉讓
仔細觀察幾位當事人的說法,可以發現,幾個人所爭奪的正是他們所謂的歌曲《老鼠愛大米》的「永久版權」,而「永久版權」這個說法顯然是不夠規范的。從字面上理解,「永久版權」強調的是對方對該歌曲著作權擁有的時間長度為自簽約之日起至版權失效之時,而我們並不能從其中了解到原被告之間究竟就這個「永久版權」作了如何的協議,轉讓的是著作權中的哪些權利?以何種形式轉讓?而更重要的是,這個轉讓行為,即已經發生的「2000元買賣行為」是否為獨家轉讓性質?有否相關約定?倘若這些具體的內容沒有在協議中得到確定的話,那麼在此案中原告所強調的權利也就很難站得住腳了。
此外,從楊臣剛此前的公開道歉中我們還注意到,楊臣剛將「一女四嫁」的原因歸結為了「自己是法盲」。那麼,作為「法盲」的楊臣剛能否很嚴密地與原告簽定版權轉讓協議就很值得懷疑了。極有可能的是:這是一份不規范的、有漏洞的版權轉讓協議。另一種可能是:以「法盲說」來掩蓋自己為獲得利益而發生的「有意」行為。
「嫁」法不同審法也該不同
楊臣剛居然在兩年之內為同一首歌曲找到了4個婆家,也算得上是版權界的一件罕見荒唐事了。如今,他終於不得不正式面對來自4個婆家的強烈不滿。
這一團亂麻似的糾紛也給法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據了解,此案之外,王虎已經打算狀告飛樂唱片的「香香版」《老鼠愛大米》侵權了。而所有的轉讓中,有2000元協議轉讓的,同時還有免費贈予的,每一次轉讓都是在不同的情形下發生的,每一次的協議也不一樣,所以,是否每一個婆家都有同樣的權利主體資格就很難說了。面對這一系列有關聯、卻又各有特點的糾紛,法院的審理方法和權利確認的辦法也應該是不同的。
至此,楊臣剛除了對自己的行為而致歉外已經無話可說了。他說:「我誠懇地向受到損害的公司和個人、向喜愛《老鼠愛大米》和關心我的朋友、歌迷致以深深的歉意!」而當事情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之後,這種極可能是作秀和自我炒作的「道歉」已經變得毫無意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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