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版權分配
1. 請問:在歌曲版權在手,歌曲所產生的收益,詞作者和曲作者、演唱者之間所產生的利潤一般是怎樣進行分配的
唱片公司拿大頭
作曲人3%~10%
作詞人2%~8% 但如果是大牌會很多,比如林夕
歌手5%~30% 看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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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供參考
2. 關於音樂版權
就說鄰接權吧,有些獨立廠牌和音樂家會委託別的唱片公司或者版權代理公司負責某個區域的發行,這導致很難確認版權所有者與代理方之間的具體授權情況,是否包括新媒體的授權應用、授權的期限以及授權的區域等等。要減少此類的版權糾紛問題,唯有盡可能理清楚源版權所有方和相應的版權證明文案。尤其是在國內,授權方提供的信息中往往會缺乏源版權所有方的信息。
說到詞曲著作權就更為復雜了,它應當包含100%的詞作者權利和100%的曲作者權利,這中間的詞作者和曲作者很可能分別簽約不同的音樂版權公司。而當歌曲被翻唱被改編後,又可能出現歌詞繼承作者和編曲者的權利,那麼權利就再次被分割。那麼最後的結果一首歌曲可能有數家版權公司按不同的版權比例控制,只要沒得到這數家版權公司的集體授權都不能算擁有完整的權利。
圖示的是EMI音樂版權公司在詞曲著作權公布的信息,可以看到表中所列的幾首歌曲詞曲控制比例均是不完整的。
版權集體管理組織
聯合國科教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下設了一非官方機構CISAC(國際作者作曲者協會聯合會,International Confederation of Societies of Authors and Composers)。為了保障音樂創作者的知識權利不受侵犯,一些國家設立了音樂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加入CISAC聯盟下,像中國的音著協(MCSC)、台灣的TMCS、香港的CASH、韓國的KOMCA和日本的JSRAC都屬於此類音樂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大多數國家的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官網都用的是org域名,音著協似乎比較特殊,但事實上它仍屬於非官方機構,只是有國家版權局的背景而已。)
詞曲作者和音樂版權公司以會員身份加入相應的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委託版權集體管理組織代收部分版權的版稅,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則抽取一定的比例作為運營費用。不同的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簽訂互為代表協議,如果日本的JSRAC與香港的CASH簽訂了互為代表協議,那麼CASH會員的作品在日本的部分使用版稅將有JSRAC代為徵收,反之亦然。
上面我強調了這些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只是代為徵收部分版稅,因為它們大多隻代為徵收三項公共使用版權的版稅,包括公共表演權、公共廣播權和公共傳輸權。也有少部分例外的情況,如獨立的詞曲作者把所有的權利全部委託給集體管理組織。至於這三項權利具體的應用,像演唱會表演、電台播出、商場/超市/酒店/酒吧..的背景音樂等的使用版稅。所以目前在新媒體領域,詞曲著作權的版稅大多與版權集體管理組織關系不大。
版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方式也有其不科學的地方,因為像國內在版稅徵收的時候大多並沒按歌曲使用情況統計來徵收,這樣徵收的版稅在分配到詞曲作者或者版權公司時往往會成為一盤糊塗賬,最終詞曲創作者的利益就未必能得到真正的保障。
明白了嗎?
3. 音樂版權收入都有那些
音樂版權作為著作權的一種,其保護期限適用著作權的一般保護期限。著作權的保護期限,是指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的時間界限或者說是著作權的有效期限。在著作權的期限內,作品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著作權期限屆滿,就喪失著作權,該作品便進入公共領域,不再受法律保護。《著作權法》中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及各項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對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及各項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4. 音樂創作版權問題
著作權當然是你的,這一點絕對沒有問題,就是說你的作者,任何單位使用你的作品,都要經過你的同意。著作權除非你寫說轉讓,一般情況都屬於你。就算創作者去世,之後的50年內,著作權還是屬於創作者。
版權,一般分為專有出版權和非專有出版權。專有出版權就是你授予這個地方出版你的作品,你就不能再把東西給別的地方出版;非專有,就是你可以同時授予幾個出版社同時出版。
一般常見是專有出版權。但是專有出版權要約定年限。超過年限後,出版社失去專有出版權,你還可以給別的公司出版使用。
當然,這幾個你可以在合同中同時使用,保護自己的權益。
有問題可以再和我咨詢。
5. 音樂版權應該如何保留收益
音樂版權復應該如何保制留收益,音樂版權的交易是一種常見的市場行為。但就音樂詞曲作品版權人而言,由於創作者個人與發行方之間在談判地位上存在著巨大的不平等。音樂版權應該如何保留收益?音樂版權音樂版權應該如何保留收益?一、音樂著作權人為了使創作的音樂作品能夠進入市場,更好的進行傳播,往往不得不違背本身意願接受發行方提出的苛刻的版權賣斷或者轉讓條件,來得到獨家出版發行的機會。因此對音樂版權人極為重要的著作權收益,在其作品不斷產生後續傳播的經濟價值時,卻始終無法落到版權人手中。二、面對這一市場現象帶來的利益失衡問題,版權集體管理制度頒布了合理的解決方案:當音樂創作者和發行方均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會員時,即便音樂創作者將作品版權賣斷或轉讓給發行方,在分配作品產生的收益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也會為音樂創作者保留50%的收益。音樂版權應該如何保留收益?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
6. 歌曲詞曲作者版權分配比例權威的文件
就是問合作作品著作權的歸屬。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專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屬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換言之,合作創作的作品,能分割的可以分開,不能分開的,共同共有。
希望有用。
7. 音樂作品的數字版權歸誰所有獲利後如何分配,被人翻唱是不是屬於侵權,侵權是如何鑒定。
1、我認為:音樂作品的數字化形式(比如MP3、MP4等)相當於演繹作品內,仍然應當由原作容品的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的;數字作品的演繹人則對演繹作品享有相應的權益。----包括人身權(署名權等)、財產權(獲得報酬權等)。
依據《著作權法》第十二條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2、獲利後的分配歸於原作者、演繹作品著作權人;具體分配比例可以協商。
3、翻唱屬於活表演,翻唱人有表演者權利,依據《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享有著作權利。
----但是,許可他人播送、復制發行、錄音錄像、網路傳播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否則構成侵權。
4、侵權的鑒定:
是否侵權,可以通過音著協、法院認定。
8. 一首完整的歌,詞,曲作者怎麼分報酬,版權怎樣分配
作者可以約定分配方案,一致同意即可。版權也可以約定,可以由各自享有,也可以由一人享有。不約定的,視為共同享有版權,平均分配報酬。
9. 香港電影電視音樂的版權歸屬和分成
版權的所屬,一般是公司和藝人雙方約定的。
比如很多好萊塢的大片中,演員除了出演費用之外,還帶部分版權分成的比例的。
你可以參考這個資料:http://wenku..com/link?url=_CWGh4ZyaWUiU9W0a_iy2MJz0Q3BEEPmjeIxD7vSB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