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越界建築佔用國有土地使用權
Ⅰ 非法佔用國有土地處罰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非法佔用國有土地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87.1.1發布)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87.1.1發布)第七十七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地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87.1.1發布)第八十條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1999.1.1發布)第四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1999.1.1發布)第四十三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Ⅱ 非法佔用國有土地違反土地法哪條
非法佔用國有土地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87.1.1發布)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87.1.1發布)第七十七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地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87.1.1發布)第八十條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1999.1.1發布)第四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1999.1.1發布)第四十三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Ⅲ 建設法規 在哪些情形下,國有土地使用權將被收回
1.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
2.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
3. 因逾期開發而被無償收版回;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0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4.土地使用權未續期或續期未獲批准,無償收回土地;
5.劃撥地的收回:
1)通過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2)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劃撥的土地使用權,但給土地使用者一定的補償 。
3)連續2年未使用;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Ⅳ 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建設用地違法改變批准用途,土地部門立案查處算不算越界執法
查處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違法行為是國土部門的法定職責。
《土地專管理法》第五十六條:建屬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Ⅳ 關於侵犯個人土地使用權
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你可以要求那個村民恢復土地原狀,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警方一般不介入這種民事糾紛
Ⅵ 請問合同里有一條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為集體所有,國有土地使用權以轉讓方式獲得
如果你提的問題是合同原文,那我理解為:這套二手房坐落在院內,院內的土地組成部分有商業轉讓土地,也有集體土地(農民用地),換句話說,院內的房屋有可以上市交易的,也有不能上市交易的。文中「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為集體所有」,也就是說提到的這套二手房是小產房,小產房是不能上市交易的。
希望我的回答是最佳答案!
Ⅶ 我國土地所有權的歸屬情況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途徑及其限制和規則
土地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國有土地一般是城市范圍內,或者沒有在城市的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土地,在城市申請土地使用一般就是國有,在農村,個人基本不可能
Ⅷ 土地上的建築物沒處理前 國家是否有權利處理土地的使用權
你這個是土地是用於出讓,所以應不屬於徵收,不存在強制性.
商業用途的房地產回,由於房地產"房地合一答"管理,國家不可以在地上建築物處理前處理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還可能存在一種情況是該土地是出讓期限屆滿不再續期,而原出讓合同約定在出讓期限屆滿後土地使用者須規定期限內拆除其地上建築,在這個規定的期限內土地使用者未按規定進行拆除,國家就會先行出讓,並對土地使用者給予一定處罰.
出讓土地出讓必須達到以下條件:一是按出讓合同約定,全額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鄰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是按出讓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屬房屋建設工程的,已投入開發投額達到25%以上,屬成片出讓土地的,達到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方可出讓.
土地上已建有建築物的,其建築物還必須取得房屋權屬證書.
Ⅸ 空中越界建築算是侵犯土地使用權嗎
如果你的越界完全不會影響對方採光的話且日常不會侵犯對方隱私的話 沒有什麼問題 所謂民不告官不究
但顯然是增加了建築成本 哇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