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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荒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1-02-02 03:16:34

版權的作品形式

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
(四)美術、攝影作品;
(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
(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
(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1、著作權是依法而產生的。
2、又叫版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
3、有以下幾條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因為在保障著作財產權此類專屬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尚須兼顧人類文明之累積與知識及資訊之傳播,從而演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版權,國內網路中至今未能解決症結。侵權行為不斷,被起訴的卻寥寥無幾。一方面是普遍缺乏保護版權意識,另一方面盜版者多,分布范圍廣而侵權行為普遍較輕,起訴成功的補償常常不及起訴時人力財力的消耗。包括網站也有版權。
對於中小網站,常見的侵權方式集中於非法轉載。
非法轉載的情況的常見情況包括: 當作者明確禁止轉載時,強行轉載,雖然註明作者並用鏈接方式指向原文,這仍然屬於侵權。
目 前互聯網管理沒有出台專門的法律文本,現在最全面的互聯網法規是國務院出台的互聯網工作條例,互聯網無時無刻不在飛速發展,我們期待著全面完善的互聯網法律的出台。 從版權法產生之初,版許可權制與版權保護就如影隨形:版權保護為作品的創作與傳播提供物資和精神的激勵,版許可權制則確保社會公眾及時獲得作品、最大限度地分享文化進步藝術繁榮帶來的利益,從版權法平衡作者與社會公眾利益的立法目的而言,二者不可偏廢。版權保護與版許可權制既處於此消彼漲的永恆沖突之中,又總是追求和諧共存的動態平衡,一部版權發展史其實就是追隨技術進步的步履不斷調整保護與限制平衡點的歷史。
隨著數字網路時代的到來,作品的復制與傳播成本日益低廉,復制質量完美無缺,無所不在的私人復制嚴重損害了版權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觸動了版權體系的傳統平衡,於是版權人竭力要求強化版權保護,取消對版權的限制——正如美國推出的《知識產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報告即白皮書所述:「在數字世界,合理使用制度的適用范圍將日益縮小,如果不是完全消亡的話。」事實上,正如版權發展史所表明的,即使在網路時代,基於人權保護、促進競爭、保護公眾利益和公共政策等多方面的需要,版許可權制制度也仍然有適用的餘地。「即使數字技術將改變一切,也無法改變作者、出版商、唱片製作者、讀者之間的利益關系」,而維持上述利益的平衡則是版權法永遠的目標。
一、人權保護與版許可權制
知識產權與人權的沖突與協調正日益引起各國立法者和知識產權與人權學者的重視,人權與版權的沖突則首當其沖。許多基本人權,包括言論自由、出版自由、表現自由、信息自由、民主辯論、隱私或個人自治的利益,都可以為限製版權提供正當理由。以表現自由為例,正如吳漢東教授所指出的,表現自由在基本人權體系中佔有突出重要的地位,相對於經濟自由等權利,表現自由應當具有「優越地位」,即應看作是具有優先性的法價值。表現自由優於經濟自由的原則在各國憲法理論與實踐中都得到承認。這就是說,版權的獨占性質不應構成思想表現和信息交流的障礙。在這種人權理念的指引下,各國版權法都對作品的獨占權利設定了必要限制,以保障表現自由權利的實現。沒有理由認為,在網路時代,基於表現自由對版權的限制會失去存在的基礎。比如,出於批評、評論的目的,人們有權對版權作品進行適當引用或復制:學術論文出於評論目的可以復制他人作品的一部分,報社記者為了指出其錯誤可以發表政治家的演講,所有這些都是本原意義上的合理使用制度。考慮到在網際網路上各種批評、評論、新聞報道和公共辯論將更顯活力,合理引用或者合理使用規則在數字世界必將繼續佔有一席之地,正如在傳統印刷世界的情形一樣。
「隱私權是公民對其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享有的不被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權利。」[2]一方面,某些作品如紀實文學、素描繪畫作品可能會包含有涉及他人隱私的材料,這樣,作者發表權的行使就要充分考慮到對他人隱私權的尊重;另一方面,某些復製作品的行為發生在私人生活領域,堅持嚴格的版權保護會侵擾人們的私生活寧靜,因此版權人無權干涉發生在私人領域的復制行為。也就是說,要建立起一套嚴格的版權執行制度,將版權之手伸向人們的家庭范圍之內並要求人們出示其所擁有的包括作品在內的所有信息的收據或者許可證,這需要巨大的社會成本。而且,版權效力向私人領域的延伸與公共政策所代表的利益相沖突,這些利益在歷史上對信息政策諸如言論自由、保護隱私、競爭政策和百家爭鳴都產生了重要影響。這樣,版權人只能放棄對某些私人復制的控制。這也許是生活在自由社會所不得不支付的代價!更何況,在網路時代,侵犯隱私權正在演變成為日益嚴重的社會問題,因而為保護隱私權加大對版權的限制顯得尤為必要。
二、公共利益與版許可權制
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對版權的限制在不同的國家和不同的時代會存在某種程度的差異,但一般說來,世界各國都從立法上承認了下列限制,包括:在非營利性教育機構的面授過程中表演版權作品;圖書館和檔案館為保存版本、更換毀損藏書或者其他合法目的而製作作品復製件;為盲人製作演繹作品。可以預言,這類限制在網路時代也不會有大的變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屢遭詬病的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也試圖在版權人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維持一種平衡,因而規定了限製版權的條款,使得圖書館和檔案館可以出於上述目的製作作品的數字復製件以及印刷和傳真復製品。該法案還授權國會圖書館進行相關研究,以幫助國會確定從促進遠程教育的角度考慮,應如何制定版權規則。有時基於公共利益的理由可以援引合理使用制度為在法律程序中(如作為與正在辯論的事實有關的證據)或者為了出於行政管理的需要(如證明某一毒品的效力)復製版權作品的行為提供正當性辯護,在立法或修訂法律的過程中有關機關適當復制相關法學作品和實證材料則更是一種正當的行為。
三、促進競爭與版許可權制
競爭政策也可以為版許可權制提供依據。在市場經濟中,競爭機制能夠促使市場主體生產或提供質優價廉的商品或服務,而包括版權在內的知識產權卻賦予權利人某種壟斷地位,使得作品的供給量低於競爭狀態,供給價格則高於競爭價格,導致社會總體福利水平的下降,這就是經濟學上所謂的無謂損失。這樣,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如果過強的版權保護導致超出法定程度的壟斷,就必須對版權進行適當的限制。比如,在美國版權法中,有兩例屬於基於競爭政策的版許可權制制度:其一,針對音樂版權人的強制許可,以便有更多的企業製作某一音樂作品的錄音帶;其二,針對廣播信號權利人的強制許可,以便他人通過有線系統被動轉播被廣播的材料。美國的合理使用抗辯有時也用於促進市場競爭,如在Sega v. Accolade (Sega v. Accolate, 977F.2d 1510(9th Cir. 1992)。)案的審理中,法院認定雖未得到授權但具有開發具備兼容性程序之合法目的的解構他人程序的行為屬於合理使用。正如該案所表明的,當信息表現為數字形式時,競爭政策問題會不時浮出水面。而美國司法部針對微軟公司提起的反壟斷訴訟,實際上也是試圖通過對微軟公司通過軟體版權而獲得的強大市場壟斷地位進行限制以促進競爭。
四、彈性機制與版許可權制
在技術飛速發展的年代,立法者很難准確預測將會出現怎樣的新技術、人們將如何使用這類技術以及版權法應如何應對。正如學者所指出的:「法律試圖跟上技術的發展,而結果卻總是技術走在前頭,這幾乎是一個永恆的規律。」這樣,當立法機關對特定案件的情勢並沒有表示明確的態度時,法院就常常採用合理使用制度作為一種彈性機制,以便平衡這類案件中版權人和其他當事人的利益。例如在1984年Sony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案的判決中,美國最高法院明確指出,應推定非商業性私人復制行為屬於合理使用,「不必為了保護對作者的創作激勵而禁止對作品潛在市場或價值沒有明顯影響的私人復制行為,對這種非商業性使用作品行為的禁止只會阻礙人們獲得作品的思想,而不會帶來任何收益。」而在Lewis Galoob Toys Inc.案的審理過程中,法庭支持原告發行一種「游戲精靈」的權利,這使得任天堂游戲的用戶在玩游戲的過程中可以有一些臨時性的變化,[3]而在Religious Technology Center案中,法庭認定,在線服務提供者自動張貼源於用戶的網際網路信息的行為屬於合理使用。[4]上述案例都成功地利用版許可權製法理解決了法律不時與高新技術發展脫節的矛盾,使得版權法保持面向未來的適度彈性和靈活性。
五、市場失靈與版許可權制
「市場失靈」是解釋版許可權制依據的經典理論之一。根據這一理論,版權法之所以不願意擴大版權保護范圍以徹底禁止私人使用,不但不追究在理論上有可能構成侵權的行為,反而將其認定為合理使用,是因為立法者認識到過高的交易成本使得版權人與使用者之間難以達成任何協議。這樣,從實用主義的角度而言,對於社會來說,得到半條麵包(社會公眾自由使用作品而版權人得不到使用費收入)比什麼都得不到要強(即社會公眾不能自由使用作品,版權人也得不到使用費收入)。也就是說,當為達成許可而進行談判的交易成本遠遠超出交易的預期收益(既可以表現為許可收入,也可以是其他利益,如名聲或者商譽的提高)時,就不能形成有效的市場,這時,人們自然可以援引合理使用抗辯。
那麼,在網路時代,這種「市場失靈」是否依然存在呢?答案是肯定的。雖然從表面上看,在數字網路環境下,適度的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的存在可以在相當程度上減少交易成本,使得版權人有可能按照使用或者復製作品的次數和時間收費,從而導致「市場失靈」理論失去存在的基礎。而實際上,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本身就是一筆不小的成本,更不用說一整套網上支付交易系統的運行和維護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上述成本對於大量市場價值不高的普通作品而言,足以構成「市場失靈」的充足理由。事實上,許多為私人目的復製作品的行為要麼沒有明顯的經濟上的重要性,要麼由於一些特殊的原因如便利研究工作而被認定為正當。更何況,雖然網路的觸須正在伸向世界的每一個角落,但由於經濟、地理和人們自身的原因如存在視力、智力障礙,網路終究有其局限,對於某類地區、某類群體,會不可避免地存在「網路失靈」。這樣,網路與市場「雙重失靈」的存在使得版許可權制制度依然有相當的適用空間。
六、反共地悲劇與版許可權制
近 年來,國外一些學者試圖運用經濟學上「反共地悲劇」理論為網路時代的版許可權制制度進行辯護。「反共地悲劇」是與「共有地悲劇」相比較而存在的經濟學理論模型,「共有地悲劇」和「反共地悲劇」分別以兩種極端的情形來說明保證土地(其實可以被視為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各種資源的代表)適度開發利用的理想產權架構:沒有產權保護會導致土地過度開發利用甚至資源枯竭,如過度放牧導致土地沙化使人們失去牧場,即所謂「共有地悲劇」;而在土地上存在過多過強的權利甚至權力又會阻礙資源的充分利用,如現實中多個部門共同掌握土地等資源的審批權,各種權利/權力相互牽制,最終導致土地長期荒廢,這就是「反共地悲劇」。
上述理論模型同樣適用於作品和版權保護。數字網路技術使得作品管理和版權交易的成本下降,減少了基於「市場失靈」的版許可權制,但一方面,版權過於充分的「行使」會增加作品使用者的成本、減少作品的使用量從而對社會不利,因為對於社會來說,作品的價值就在於使用,另一方面,過強的版權保護也會阻礙新作品的創作,這是由於每一部作品的創作都必然會牽涉到對許多在先作品的利用,存在於在先作品的過多過強的版權交織在一起形成一張網,必然阻礙甚至窒息作品的創作,陷入一種「反共地悲劇」。這就說明,不管在哪個時代,我們都必須追求一種版權適度保護模式,維系版權保護與限制的動態平衡。
七、使用者權與版許可權制
早在前網路時代,為對抗作者享有的版權,一些學者就明確提出,包括讀者和其他作品使用者在內的社會公眾享有一種「使用者權」。根據這種觀點,合理使用不僅是一種消極抗辯,更是社會公眾享有的積極權利。也就是說,一旦版權人將其作品在公眾中傳播,對該作品的合理使用就成為公眾享有的一種「權利」。版權法只是授予版權人在有限時間內的有限權利,而將所有其他權利包括合理使用權都保留給公眾,這已成為版權保護史上一脈相承的傳統並體現在網路時代的典型案例中。例如,1992年,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判決Accolade公司出於兼容目的解構Sega公司軟體代碼的行為屬於合理使用行為。[5]此後,為達到兼容效果而解構他人軟體就成為一種權利。而在另外一個案例中,美國最高法院指出,如果版權法要實現其促進知識進步的憲法目標,就必須為合理使用留出合適的空間。[6]因此,一些學者堅持認為,合理使用是公眾享有的一種如此強有力的權利,以致於可以根本不考慮旨在排除合理使用的合同條款或者技術保護措施的限制。
總之,版權保護與版許可權制恰如版權天平兩端的砝碼,任何一端砝碼的不當增減固然會導致天平暫時失衡,而完全去掉「版許可權制」的砝碼則勢必摧毀版權天平本身。正如經濟學家所津津樂道的,時代在不斷變化,但對經濟學而言,「有所改變的只是答案而不是問題本身。」對於版權法來說也是如此:在網路時代,版權天平還是那架天平,砝碼還是那兩種砝碼(即「版權保護」與「版許可權制」),立法者的任務也依然是保持天平的平衡,有所改變的只是天平兩端托盤中的砝碼數量以及為維持平衡而增減砝碼的頻率。

㈡ 書寫時荒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能做到出口成章的人都是需要很多的讀書的積累,而一般的人可能在你想寫東西的時候就發現內心一片荒蕪

㈢ 荒蕪的荒是什麼意思

荒釋義:抄
1.年成不好,收成不好。 2.長滿野草,或無人耕種。 3.廢棄。 4.冷落偏僻。 5.嚴重缺乏,不夠用。 6.不實在的,不正確的。 7.放縱,迷亂。 8.遠,邊遠的地方。 9.擴大。 10.包有。 11.工業上指沒有經過精細加工的。
荒蕪的荒是
2.長滿野草,或無人耕種。

㈣ PDD洪荒之力原曲是什麼 PDD洪荒之力原歌名叫什麼

這首歌的原曲是《Ngẫu Hứng》,是由越南天才製作人製作的一首歌。音樂類型是電音,純音樂,所以並無歌詞。

(4)版權荒是什麼擴展閱讀

pdd洪荒之力

作者為越南天才製作人Hoaprox火爆單曲《Ngẫu Hứng》。PDD(電子競技選手)在某一次直播中說明與該作者協商購買版權並改名為《Pdd洪荒之力》。

Ngẫu Hứng是一首歌,來自國外,由於PDD直播經常放,後來PDD本人在直播中聲稱與作者簽合約,買下版權。

PDD電競生涯

在2011年6月,《英雄聯盟》剛剛進入中國。劉謀加盟了他的第一支職業戰隊---NGG戰隊。經過兩個月的歷練後,同年8月劉謀轉投EHOME戰隊。

在2011年11月在TGC聯賽上EHOME戰隊最終不敵WE戰隊奪得亞軍。

2012年3月,劉謀宣布退役。

2012年4月宣布加盟IG戰隊復出。隨後在韓國的擂台挑戰賽上,使用未來守護者發揮出色,帶領隊伍取得勝利。在S2中國區總決賽中,劉謀出色發揮帶領IG戰隊拿到中國區預選賽第一名,順利躋身S2世界總決賽的舞台。

在s2世界總決賽上IG戰隊以0比2輸給了M5戰隊,止步總決賽八強。

2013年IG在SWL第二賽季的總決賽上迎來了老對手WE戰隊,在前兩場比賽中IG和WE各勝一局,第三局IG抓住WE失誤,成功拿下比賽,贏得冠軍。這個冠軍是劉謀職業生涯中第一個冠軍。

2013年S3中國區總決賽上IG戰隊以1:2不敵皇族戰隊,遭到淘汰。

2013年IEM新加坡站,IG戰隊以2:0戰勝CJ.Frost戰隊,奪得冠軍。

2014年LPL春季賽季後賽,IG戰隊0:3敗於EDG戰隊取得亞軍。

2014年6月15日,劉謀在微博上宣布正式退役。

㈤ 什麼是地荒 什麼是存量土地

從長三角的「復電荒」「地荒」制到涉及東北、華東、華南、西南等地區的「煤荒」與「缺油」以及「糧荒」「水荒」,一時間,中國似乎陷入了「一片荒」中,然而更讓人擔憂的是在這「一片荒」的背後,似乎存在著
從以上你可以看出,所謂「地荒」,就是說土地十分緊張的意思,沒有可以利用的土地了
所謂存量土地,廣義上講是泛指城鄉建設已佔有或使用的土地,
狹義上講是指現有城鄉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閑置未利用土地和利用不充分、不合理、產出低的土地,即具有開發利用潛力的現有城鄉建設用地。

㈥ 什麼荒什麼什麼

開荒田、
大荒駱、
二荒地、
沙荒地、
大荒落、
開荒劍、
鬧荒荒回、
落荒而逃、
兵荒馬亂、
政荒民弊、答
野荒民散、
業荒於嬉、
窮荒絕徼、
龍荒蠻甸、
龍荒朔漠、
三荒五月、
八荒之外、
四荒八極、
蝦荒蟹亂、
窮荒絕僥、
五荒六月、
蟹荒蟹亂、
腸荒腹熱

㈦ 荒啥意思


āng
(1)
(形聲。字從艹,從巟(huāng),巟亦聲。「艹」指茂密的野草。「巟」指「沼澤地」。「艹」與「巟」聯合起來表示「長滿野草的沼澤地」。本義:長滿野草的沼澤地。說明:《山海經》每每提到的「大荒」就是一望無際的大沼澤地)
(2)
同本義 [waste;lie waste]
荒,蕪也,一曰草荒地也。――《說文》
我居圉卒荒。――《詩·大雅·召》
野荒民散則削之。――《周禮·大司馬》
地廣大荒而不治。――《禮記·曲禮》
三徑就荒。――晉·陶淵明《歸去來兮辭》
開荒南野際。
極於荒殘。――宋·陸游《過小孤山大孤山》
幾處荒墳。――[英]赫胥黎著、嚴復譯《天演論》
(3)
又如:荒陂(荒蕪的坡地);荒梗(土地荒廢,道路阻隔);荒楚(雜草樹木蔓生的地方);荒白(荒蕪);;荒居(荒涼的住處。常用作對自己住處的謙稱);荒陋(荒涼簡陋);荒城(荒涼的古城);荒梗(荒涼閉塞)
(4)
年成不好;凶年;歉收 [crop failure]
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周禮·大司徒》。註:「凶年也。」
大荒。――《周禮·春官·同服》。註:「飢饉也。」
果不熟為荒。――《爾雅·釋天》
四谷不升謂之荒。――《韓詩外傳》
歲荒則飛書騰牒,(袁可立)請賑請蠲。—— 明 陳繼儒《大司馬節寰袁公家廟記》
(5)
卷八》
三曰喪荒之式。――《周禮·天官·大宰》
(6)
又如:荒春(春末的時候,青黃不接,生活最為困難,所以稱為荒春);荒旱表(上報旱情的奏章);荒耗(遭災減產,民用空竭)
(7)
大;廣大,無邊際。引申為不可信 [vast]
好樂無荒。――《詩·唐風·蟋蟀》
幽居允荒。――《詩·大雅·公劉》
大王荒之。――《詩·周頌·天作》
大荒落之歲。――《淮南子·天文》
(8)
又如:荒荒
(9)
遠;久遠 [far;remote]
荒,遠也。――《廣雅·釋詁一》
戎翟荒服。――《國語·周語》
(10)
又如:荒古;荒絕(邈遠);荒土(東北方極遠之地);荒外

㈧ 書寫時荒是什麼意思

∵ 中文沒有「書寫時荒」的說法,∴ 要先搞懂【荒】字的含義,再專來理解這樣說的意屬思。網上搜索知:
【荒】huāng ❶荒地。 ❷荒蕪。 ❸荒涼。 ❹荒歉。 ❺嚴重缺乏。 ❻.不合情理。
可見這樣說的意思為:書寫的時候頭腦里一片空白。

㈨ 荒劇是什麼意思

荒劇的意思是沒有什麼好的電視劇可以看了。就是最近好的電視作品太少,不夠看。

荒的其他內意思有:

(容1)年成不好,收成不好:~年。災~。防~。備~。

(2)長滿野草,或無人耕種:~蕪。~地。開~。

(3)廢棄:~廢。~疏。~置。業精於勤,~於嬉。

(4)冷落偏僻:~村。~郊。~落(luò)(a.荒涼冷落;b.荒疏衰退)。~頹。

(5)嚴重缺乏,不夠用:煤~。

(6)不實在的,不正確的:~信。~唐(a.浮誇,不實在;b.行為放盪。「唐」均讀輕聲)。

(7)放縱,迷亂:~淫。~腆(沉湎於酒)。

(8)遠,邊遠的地方:~遠。~遐。八~。

(9)擴大:「天作高山大王~之」。

(10)包有:「奄有龜蒙,遂~大東,至於海邦」。

(9)版權荒是什麼擴展閱讀:

古意荒

1、荒蕪。《莊子·漁夫》:"故田~室露,衣食不足"

2、荒年,年成不好。《後漢書·鮑永傳》:「時歲多~災,唯南陽豐穰。」(豐穰:豐收)

3、遠方.《三國志·魏書·陳留王奐》:「乞賜褒獎,以慰邊~。」

4、逸樂過度,放縱。《詩經·大雅·抑》:「顛覆闕德,~湛(dān)於酒。」(湛:沉溺。)

㈩ 片荒是什麼意思

連意思就是「缺少(好看的)影片/動漫。片一般是指影片、動漫等影視作品;荒是指缺少專。

「片」具體解屬釋如下:

[ piàn ]

1、平而薄的物體:卡~。名~。

2、切削成薄的形狀:~肉片。

3、少,零星:~段(整體當中的一段)。~刻。~面。~甲不存。

4、指較大地區內劃分的較小地區:分~兒開會。

5、〔~假名〕日本文所用的楷書字母。

6、量詞,指面積、范圍、景象、心意等或成片的東西:兩~葯。一~新氣象。

[ piān ]

義同(一),用於「相片兒」、「電影片兒」等。

(10)版權荒是什麼擴展閱讀

片筆畫

部分詞語具體解釋:

1、魚片:[yú piàn]

魚制食品。由魚體剖片去皮骨,再經加工而成。有凍魚片、鹵魚片、干魚片等。

2、底片:[dǐ piàn]

負片的通稱。

3、片刻:[piàn kè]

極短的時間;一會兒:~不離。稍等~。

4、卡片:[kǎ piàn]

用來記錄各種事項以便排比、檢查、參考的紙片:資料~。~目錄。

5、片段:[piàn àn]

整體當中的一段(多指文章、小說、戲劇、生活、經歷等)。也作片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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