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社區著作權
1. 我在天涯社區發表小說,我有版權嗎
除非你寫得很好,簽約了,或者被出版社看中了,否則都是自媒體的一種形式而已。
2. 天涯社區的榮譽榜
天涯榮譽榜
1999年12月
中國「最有人情味社區」(天涯社區)
認定單位:電腦報
2004年3月
在互聯網實驗室發布的研究報告中,天涯社區作為綜合社區類網站,成為中國大陸地區唯一上榜的全球500強網站之一。(天涯社區)
認定單位:互聯網實驗室
12月
在「2004感動中國」年度人物評選中,天涯社區的《兩所鄉村小學和一個支教者》主人公徐本禹脫穎而出,「從感動天涯到感動中國」,成為2004年度十大感動中國人物之一。(天涯社區)
頒獎單位:CCTV
在「中國BBS社區100強」評選中:天涯社區獲綜合排名第一位;「中國10大最具投資價值BBS社區」第一位;「中國10大成長最快BBS社區」第三位;「中國10大最具影響力BBS社區」第三位;「中國10大最具創新力BBS社區」第五位。(天涯社區)
2005年
1月
海南省信息化先進單位(海南天涯)
頒獎單位:海南省信息化建議領導小組
8月
海南省管理創新優秀企業(海南天涯)
頒獎單位:海南省企業管理創新獎評審委會員
11月
軟體企業認定證書(海南天涯)
認定單位:海南省信息產業局
24日,區域旅遊電子商務應用服務軟體平台V1.0獲得國家版權局《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
認定單位:國家版權局
12月
中國互聯網產業創新50強(天涯社區)
認定單位:中國互聯網協會
2006年
5月
05年調研與輿情信工作先進單位(海南天涯)
頒獎單位:中共海南省委宣傳部
8月
05、06年度海口市科技創新先進單位(海南天涯)
頒獎單位:海口市人民政府
10月
中國最具投資價值企業50強(海南天涯)
認定單位:清科集團
12月
在「第三屆中國商業互聯網發展論壇」上,獲得「商業網站100強」稱號(天涯社區)
主辦單位:互聯網周刊
2007年
1月
06年海南省網路輿情報送工作先進單位(海南天涯)
主辦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
在「首屆移動博客大賽」中,獲「最具影響力移動博客網站」等4個獎項(天涯博客)
主辦單位:中國移動
4月
在中國首屆網路文學節中,獲「最具成長性文學網站」獎項(天涯社區)
主單位:中國首屆網路文學節組委會
9月
邢總榮獲「中國網路廣告十年百人風雲人物」稱號(邢總個人)
認定單位:中國互聯網協會與DCCI互聯網數據中心
10月
在新媒介與營銷創新峰會中,獲「2007年度最具營銷價值的10大新媒介」獎項(天涯社區)
頒獎單位:《新營銷》雜志社
11月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海南天涯)
認定單位: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12月
在「07年度中國商業網站百強」評選中,獲「07年度最具影響力網路社區」、「07年度中國商業網站百強」、「最佳綜合社區類排行第1名」、「最佳知識獲取類(天涯問答)排行第3名」榮譽(天涯社區)
中國電子商務協會
在「2007艾瑞我最喜愛的WEB2.0網站」評選中,天涯博客獲綜合博客類排名前五、天涯社區獲最佳垂直社區類排名前五榮譽(天涯社區、天涯博客)
頒獎單位:艾瑞咨詢集團
2008年
1月
「2007年中國無線互聯網優秀站點」評選中,掌中天涯榮獲WAP50強站點(掌中天涯)
主辦單位:上官網、通信產品報
2008中國手機增值產品最值得投資期待50佳(掌中天涯)
頒獎單位:手機圈
4月
海南省宣傳思想文化工作突出貢獻獎(邢總個人)
主辦單位:海南省委宣傳布、海南省文學藝術聯合會、海南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海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海南省文明辦、海南省新聞工作者協會
5月
08海南系列重大活動宣傳文化工作先進集體(海南天涯)
主辦單位:中共海南省委宣傳部
10月
海南在線:最佳區域門戶
天涯社區:中國商業互聯網十年最具影響力社區獎
最佳營銷案例
商業網站百強排名12名
最佳綜合社區類排行第1名
天涯問答:最佳知識獲取類排行第7名
天涯博客:最佳博客第3名
在中國公關門戶網站17pr與第三方權威咨詢機構賽迪顧問聯合舉辦的2008中國新媒體盛典中,天涯社區獲「年度最具商業傳播價值的新媒體」獎
頒獎單位:賽迪顧問、17PR公關門戶
11月
2008最具投放價值社區網站(天涯社區)
認定單位:成功營銷
2008年11月21日,第二屆中國創業投資價值榜頒獎典禮在京舉行,天涯社區喜獲最具投資潛力企業50強
主辦單位:縱橫合力主辦,新浪財經、CCTV證券資訊頻道
12月
2008年度傳媒之網站(天涯社區)
認定單位:新周刊
「2008年中國無線互聯網優秀站點」評選中,掌中天涯榮獲WAP50強站點(掌中天涯)
頒獎單位:上官網、通信產品報
2009年
1月
邢總榮獲「中國網路廣告十年百人風雲人物」稱號(邢總個人)
頒獎單位:中國互聯網協會
2月
邢總榮獲「中國互聯網商業精神名人榜TOP100」稱號(邢總個人)
頒獎單位:互聯網周刊
8月
邢總榮獲2008-2009中國新營銷先鋒人物。
頒獎單位:艾瑞咨詢集團
2008-2009年度中國最佳網路媒體獎
頒獎單位:艾瑞咨詢集團
2008-2009年度效果營銷獎--社區口碑營銷類
認定單位:艾瑞咨詢集團
9月
「2009中國互聯網大會網民文化節」公益獎
頒獎單位:中國互聯網協會
10月
2008-2009年度品牌營銷獎--中國最佳廣告主活動網站類
認定單位:艾瑞咨詢集團
2009網路生活價值榜--「年度最有價值網站(言論類)」
認定單位:新周刊
11月
2009IMA媒體關注營銷案例TOP10
認定單位:中國互聯網大會組委會
12月
歐萊雅風尚媒體大獎--網路社區獎
頒獎單位:歐萊雅集團
歐萊雅風尚媒體大獎--風尚·網友原創作品獎
頒獎單位:歐萊雅集團
2009中國互聯網經濟領袖論壇(i-ChinaForum2009)--最具影響力網路社區
認定單位:互聯網周刊
2010年
1月
2009年度TOPMEDIA中國互聯網市場領先社區論壇網站
頒獎單位:Adworld2009年度金營銷獎
天涯-7天連鎖酒店案例獲2009金營銷最佳互動大獎
頒獎單位:Adworld2009年度金營銷獎
天涯企業空間產品的創新特色獲2009年度最佳技術大獎
頒獎單位:Adworld2009年度金營銷獎
天涯-娃哈哈公益支教合作項目獲2009年度最佳公益大獎
頒獎單位:Adworld2009年度金營銷獎
邢總榮獲2009年度網路廣告風雲人物
頒獎單位:Adworld2009年度金營銷獎
3. 天涯社區的原創小說知識產權受保護嗎
受保護。理由:著作權的著作者不一定是個人。
4. 天涯論壇版權聲明對作品的版權歸屬有多大影響
版權聲明是警告,並且可以作為證據。建議您還是去為作品申請版權。
5. 庄羽的抄襲糾紛
她的作來品《圈裡圈外》曾傳被源郭敬明抄襲,寫成《夢里花落知多少》,此事一度鬧得沸沸揚揚。庄羽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判,庄羽勝訴。
詳情如下:
起訴郭《夢里花落知多少》系抄襲
2003年12月,庄羽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訴,稱郭敬明所著《夢里花落知多少》一書剽竊了其《圈裡圈外》。隨後,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夢》中剽竊了《圈》中具有獨創性的人物關系的內容,造成《夢》文與《圈》文整體上構成實質性相似。郭敬明不滿上訴。
2006年5月22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郭敬明的上訴要求,判決郭敬明與出版方賠償庄羽經濟損失20萬元,同時,春風文藝出版社、北京圖書大廈也被判決停止出版、銷售《夢》一書。終審判決還要求郭敬明與出版社應在15日內在《中國青年報》上公開道歉。同時,為了對其行為有「懲戒」,判決其賠償庄羽精神撫慰金1萬元。
6. 郭敬明真有抄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5)高民終字第53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庄羽,女,漢族,1979年8月1日出生,自由職業者,住北京市宣武區右安門內西大街。
委託代理人邢鳳華,廣東江山宏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郭敬明,男,漢族,1983年6月6日出生,上海大學學生,住四川省自貢市貢井區花園路。
委託代理人吳名有,北京市信達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丁玎,北京市信達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春風文藝出版社,住所地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十一緯路25號。
法定代表人韓忠良,社長。
委託代理人劉蕾,北京市藍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陳光,遼寧昊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北京圖書大廈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西長安街17號。
法定代表人魯傑民,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李龍,男,漢族,1964年8月12日出生,北京圖書大廈有限責任公司業務部副經理,住北京市海淀區馬甸電信局宿舍北樓5門402號。
上訴人庄羽、郭敬明、春風文藝出版社(簡稱春風出版社)因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05年3月23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5年6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庄羽的委託代理人邢鳳華,上訴人郭敬明的原委託代理人馬曉剛、滕莉,上訴人春風出版社的委託代理人陳光、劉蕾,北京圖書大廈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圖書大廈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李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2002年8月14日,小說《圈裡圈外》(簡稱《圈》)在天涯社區網站發表。2003年2月,《圈》由中國文聯出版社出版,其版權頁署名作者庄羽。《圈》以主人公初曉與現男朋友高源及前男朋友張小北的感情經歷為主線,在描寫初曉與高源之間的愛情生活及矛盾沖突的同時,描寫了初曉與張小北之間的感情糾葛,同時還描寫了初曉的朋友李穹與張小北的婚姻生活以及張小北與情人張萌萌的婚外情,高源與張萌萌的兩性關系及合作拍戲等。2003年8月19日,郭敬明與春風出版社就出版郭敬明的《夢里花落知多少》(簡稱《夢》)一書訂立圖書出版合同。2003年11月,春風出版社出版了郭敬明的《夢》一書。《夢》以主人公林嵐與現男朋友陸敘及前男朋友顧小北的感情經歷為主線,在描寫林嵐與陸敘的愛情生活及矛盾沖突的同時,交替描寫了林嵐與顧小北的感情糾葛,顧小北與現女友姚姍姍的感情經歷,林嵐、聞婧、微微及火柴之間的友情以及她們和李茉莉的沖突等。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作品構思和語言風格不屬於作品的「表達」,庄羽關於郭敬明侵犯其作品獨創性構思和語言風格的主張於法無據,不予支持。庄羽指控郭敬明作品侵權的主要人物特徵描寫簡略,致使人物形象不夠鮮明。這種對人物特徵的一般性描寫,不能突出人物的特徵,不足以使該人物特徵本身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形式。因此,庄羽關於郭敬明侵犯其作品主要人物特徵著作權的主張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從兩部小說的人物關系看,《夢》中姚姍姍與顧小北的關系是《圈》中張萌萌與高源關系的翻版,《夢》中林嵐與陸敘的關系是《圈》中初曉與高源關系的再現,《夢》中林嵐與顧小北的關系與《圈》中初曉與張小北的關系相似,此外,《夢》中的火柴與《圈》中的奔奔也非常相似。郭敬明在創作《夢》時,剽竊了庄羽作品《圈》中主要人物關系的描寫,侵犯了庄羽的著作權。具有獨創性的故事情節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庄羽列舉的《夢》中侵權的12個主要情節,均與庄羽作品《圈》中相應的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由於《圈》發表在《夢》之前,應推定郭敬明接觸了庄羽的作品《圈》,在兩部作品存在12個主要情節相同或實質上相似的情況下,認定《夢》中的上述情節來源於《圈》,構成對庄羽著作權的侵犯。在庄羽列舉的《夢》中侵權的一般情節、語句中,共有57處相同或近似。郭敬明雖然辯稱上述情節、語句或不具有獨創性,或不相同或相近似,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對其主張不予支持。故認定上述相同或相似的情節、語句系來自於庄羽的作品《圈》,構成對庄羽著作權的侵犯。庄羽所列舉的其它相同或相似的一般情節、語句,或不具有獨創性,或不相同和不相近似,或沒有相應的對比內容,或在列舉的主要情節侵權事實中已出現,故庄羽指控《夢》的該部分內容侵犯了《圈》的著作權,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庄羽雖然在起訴狀中主張《夢》侵犯了《圈》故事的主要線索,但其在訴訟中並未對此舉證,故不予支持。綜上所述,郭敬明未經庄羽許可,在其作品《夢》中剽竊了庄羽作品《圈》中具有獨創性的人物關系的內容及部分情節和語句,造成《夢》文與《圈》文整體上構成實質性相似,侵犯了庄羽的著作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春風出版社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致使侵權作品《夢》得以出版,其行為存在過錯,除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外,還應當與郭敬明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圖書大廈公司銷售的侵權圖書是從正規的圖書批發市場購進的,進貨渠道合法,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應承擔停止銷售侵權圖書的責任。
作者: 58.20.35.* 2006-7-6 12:08 回復此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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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郭敬明抄襲一案終審判決書(轉貼)
關於賠償數額,由於庄羽未提交其經濟損失的證據,亦未提交郭敬明、春風出版社違法所得的證據,法院綜合考慮郭敬明、春風出版社的過錯、郭敬明所獲稿酬及春風出版社因侵權可能獲得的利潤等因素酌情確定。因庄羽未舉證證明涉案侵權行為給其造成了精神損害及嚴重後果,故對其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關於庄羽要求賠償律師代理費2萬元的訴訟請求,因其未提供律師費支出的相關證據,故不予支持。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判決:一、郭敬明、春風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權,即停止《夢里花落知多少》一書的出版發行;二、郭敬明、春風出版社共同賠償庄羽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三、郭敬明、春風出版社在《中國青年報》上公開向庄羽賠禮道歉;四、圖書大廈公司停止銷售《夢里花落知多少》一書;五、駁回庄羽的其他訴訟請求。
庄羽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理由是:1、郭敬明和春風出版社侵權情節嚴重,作品發行量巨大,侵權行為持續時間很長,事發後又在全國主要媒體大肆炒作,在社會上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影響,過錯程度很深,且因侵權行為獲得了巨額利潤,因此理應在法定賠償額上限確定賠償數額;2、上訴人及委託律師系按照風險代理方式收費,故不能當場提供律師費支出的有效憑證,如上訴人勝訴,該費用必然發生,一審判決以未提供律師費支出的相關證據為由不予支持有失公允;3、郭敬明、春風出版社的侵權事實必然會導致上訴人嚴重的精神痛苦,如果將上訴人內心感受等方面的精神痛苦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上訴人,顯為其難,不符合證據規則;4、構思作為思維活動本身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由於每部文學作品都有各自不同的構思活動,最終通過各自不同的情節作為載體,將這些構思結果展現、表達於作品當中,即作品的布局、框架。構思結果是從整體考察侵權與否,對文學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具有特殊意義,上訴人的相關主張應予支持。故請求變更一審判決第二項,判令郭敬明、春風出版社共同賠償上訴人經濟損失50萬元;判令郭敬明、春風出版社共同賠償上訴人精神損失費1萬元、律師代理費2萬元。
郭敬明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理由是:《夢》是上訴人獨立創作的作品,《夢》與《圈》的主要人物、情節、語言上並無實質性的相似之處,一審判決據以認定事實的三個附表之證據不僅不能與一審判決認定結論相互印證,恰恰可以證明涉案兩部作品的表達方式是不同的。一審判決對普遍存在於現實生活中的一般情節素材和流行語言,只因原被告作品中均有體現,就武斷的將這些公有領域中的素材作為原告創作的作品保護並認定被告剽竊,這違背了基本的客觀事實。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的表達形式,而非作品的思想內容,一審判決將著作權法的保護范疇延及作品的思想內容及公有領域,是對法律的錯誤理解和適用,將嚴重損害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與傳播,違背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故請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春風出版社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理由是:1、本社出版《夢》一書嚴格依照著作權法、出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審查注意義務,沒有發現該作品有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也沒有其他證據表明該作品存在侵權問題,符合出版條件。本社無過錯,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不應承擔責任;2、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應有法律的直接規定或合同約定。一審判決引用的法律條款,並無出版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因此,一審判決本社承擔連帶責任於法無據,屬適用法律錯誤;3、賠禮道歉是指給他人的人格、精神造成損害後而承擔的民事責任。一審判決既然沒有認定給原審原告造成精神損害,則不應再由本社對其賠禮道歉;4、《夢》是郭敬明獨立創作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的獨創性,即使兩部作品相同或相似,只要是各自獨立創作的,也不能認定是剽竊。故請求依法撤銷原判。
作者: 58.20.35.* 2006-7-6 12:08 回復此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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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郭敬明抄襲一案終審判決書(轉貼)
圖書大廈公司服從一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
2002年8月14日,庄羽以「許願的豬」為筆名將小說《圈》在天涯社區網站(網址:http://www.tianyaclub.com)舞文弄墨版發表。2003年2月,《圈》由中國文聯出版社出版,作品署名「庄羽」。《圈》以主人公初曉與現男朋友高源及前男朋友張小北的感情經歷為主線,在描寫初曉與高源之間的愛情生活及矛盾沖突的同時,描寫了初曉與張小北之間的感情糾葛,同時還描寫了初曉的朋友李穹與張小北的婚姻生活以及張小北與情人張萌萌的婚外情,高源與張萌萌的兩性關系及合作拍戲等。
2003年8月19日,郭敬明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春風出版社就出版郭敬明的《夢》一書訂立圖書出版合同。合同第十一條約定,乙方以版稅方式向甲方支付稿酬,版稅的計算方式是:圖書定價×10%的版稅率×100 000冊印數。2003年11月,春風出版社出版了郭敬明的《夢》一書。該書版權頁有「郭敬明著、春風文藝出版社出版發行、2003年11月第1版、2003年11月第1次印刷」等字樣。《夢》以主人公林嵐與現男朋友陸敘及前男朋友顧小北的感情經歷為主線,在描寫林嵐與陸敘的愛情生活及矛盾沖突的同時,交替描寫了林嵐與顧小北的感情糾葛,顧小北與現女友姚姍姍的感情經歷,林嵐、聞婧、微微及火柴之間的友情以及她們和李茉莉的沖突等。
2003年11月17日,庄羽在圖書大廈公司購買了兩本《夢》,每本價格20元。
2004年3月22日,圖書大廈公司從北京市新華書店批銷中心以6折購入《夢》共1040本,實際支付12 480元。
庄羽未向法院提交其律師費的支出憑證。
在一審訴訟中,庄羽指控小說《夢》抄襲了《圈》一書具有獨創性的構思、故事的主要線索、大部分情節、主要人物特徵、作品的語言風格等,甚至還照搬了《圈》的片斷以及能夠表達作品內容的部分語句等。同時,庄羽就其指控郭敬明侵權的事實分別列表予以明確,包括主要情節侵權事實12處(見附表1);一般情節、語句侵權事實98處(見附表2)及主要人物侵權事實8處(見附表3)。
在二審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庄羽表示放棄關於保護作品《圈》的構思、語言風格以及一審法院未予認定抄襲的一般情節、語句的主張,具體包括:不具有獨創性的9處(即附表2中第2、5、7、8、11、12、48、51、70)、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21處(即附表2中第6、10、15、17、22、23、24、36、40、41、57、63、65、66、68、74、77-80、82)、無相應內容的1處(即附表2中第30)、在主要情節侵權指控中已出現的10處(即附表2中第20、21、25、62、83、85、86、89、93、95)。庄羽二審堅持指控抄襲的內容為:主要侵權事實12處,一般情節、語句侵權事實57處(即附表2中第1、3、4、9、13、14、16、18、19、26-29、31-35、37-39、42-47、49、50、52-56、58-61、64、67、69、71-73、75、76、81、84、87、88、90-92、94、96-98),主要人物的人物關系。
上述事實有小說《圈》及《夢》、海南天涯在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2004年2月4日出具的證明、2003年郭敬明與春風出版社簽訂的圖書出版合同、圖書大廈公司購物小票及發票、北京市新華書店批銷中心發貨單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對於郭敬明創作的小說《夢》是否抄襲了庄羽的作品《圈》,首先要結合庄羽的指控對涉案兩部作品的部分內容進行對比。
關於「主要情節侵權事實」部分,庄羽對兩部作品的相應內容進行的概括個別內容不完全准確:例如,庄羽認為《圈》中有「高源因與初曉口角,失手將初曉推倒,導致初曉骨折」的情節,《夢》中有「陸敘因為與林嵐口角,失手將林嵐推下樓梯,導致林嵐骨折」的情節(見附表1中第2)。但在《圈》中的實際描寫是:高源一甩胳膊,初曉被嚇了一跳,往後一退,踩在可樂瓶上,倒在地上,導致骨折。在《夢》中的實際描寫是:陸敘一甩手,林嵐順勢滾下樓梯,導致骨折。可見,兩部作品中女主人公骨折都並非因男主人公「推」後所導致,庄羽的概括不盡准確,存在一定的主觀色彩。但從整體而言,附表1中所列的12個主要情節的概括與原作中的描寫基本相符。參考附表1 的內容,將涉案兩部作品中的相應情節進行對比後可以認定,上述12個主要情節明顯雷同。以第一個情節為例,《圈》中描寫張小北請初曉為張萌萌幫忙,因最終沒有辦成,初曉被張小北誤認為沒有給錢而故意拖著不辦,初曉十分郁悶。與之相應,《夢》中的情節發展及結局均與《圈》中相同。本院對郭敬明關於上述情節沒有獨創性,且情節的表達形式完全不同的主張不予支持。
作者: 58.20.35.* 2006-7-6 12:08 回復此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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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郭敬明抄襲一案終審判決書(轉貼)
關於庄羽二審訴訟中堅持指控的57處「一般情節侵權和語句」中,部分內容明顯相似,例如:《圈》中有「怕什麼來什麼,怕什麼來什麼,真的是怕什麼來什麼」(見原作第153頁,附表2中第60),《夢》中有「怕什麼來什麼,怕什麼來什麼,真是怕什麼來什麼啊!!」(見原作第91頁,附表2中第60);部分內容比較相似,例如:《圈》中有「我特了解李穹,她其實是個紙老虎,充其量也就是個塑料的」(見原作第6頁,附表2中第31),《夢》中有「像我和聞婧這種看上去特二五八萬的,其實也就嘴上貧,絕對紙老虎,撐死一硬塑料的」(見原作第54頁,附表2中第31)。郭敬明雖然辯稱上述情節、語句是一般文學作品中的常見描寫,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本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小說是典型的敘事性文學體裁,長篇小說又是小說中敘事性最強、敘事最復雜的一種類型。同時,文學創作是一種獨立的智力創造過程,更離不開作者獨特的生命體驗。因此,即使以同一時代為背景,甚至以相同的題材、事件為創作對象,盡管兩部作品中也可能出現個別情節和一些語句上的巧合,不同的作者創作的作品也不可能雷同。本案中,涉案兩部作品都是以現實生活中青年人的感情糾葛為題材的長篇小說,從以上本院認定的構成相似的主要情節和一般情節、語句的數量來看,已經遠遠超出了可以用「巧合」來解釋的程度,結合郭敬明在創作《夢》之前已經接觸過《圈》的事實,應當可以推定《夢》中的這些情節和語句並非郭敬明獨立創作的結果,其來源於庄羽的作品《圈》。
同時,對被控侵權的上述情節和語句是否構成抄襲,應進行整體認定和綜合判斷。對於一些不是明顯相似或者來源於生活中的一些素材,如果分別獨立進行對比很難直接得出准確結論,但將這些情節和語句作為整體進行對比就會發現,具體情節和語句的相同或近似是整體抄襲的體現,具體情節和語句的抄襲可以相互之間得到印證。例如,《圈》中有主人公初曉的一段心理活動:「(高源)一共就那一套一萬多塊錢的好衣服還想穿出來顯擺,有本事你吃飯別往褲子上掉啊(見原作第79頁)」。這一情節取自生活中常見的往衣服上掉菜湯的素材,同時加上了往高檔服裝上掉菜湯的元素,因此使其原創性有所提高。而相應的,在《夢》中,也有主人公林嵐的一段心理活動:「我看見他那套幾萬塊的Armani心裡在笑,有種你等會兒別往上滴菜湯(見原作第38頁)」。顯然,如果單獨對這一情節和語句進行對比就認為構成剽竊,對被控侵權人是不公平的。但如果在兩部作品中相似的情節和語句普遍存在,則應當可以認定被控侵權的情節構成了抄襲。故本院認定《夢》中多處主要情節和數十處一般情節、語句系郭敬明抄襲庄羽《圈》中的相應內容。
在小說創作中,人物需要通過敘事來刻畫,敘事又要以人物為中心。無論是人物的特徵,還是人物關系,都是通過相關聯的故事情節塑造和體現的。單純的人物特徵,如人物的相貌、個性、品質等,或者單純的人物關系,如戀人關系、母女關系等,都屬於公有領域的素材,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但是一部具有獨創性的作品,以其相應的故事情節及語句,賦予了這些「人物」以獨特的內涵,則這些人物與故事情節和語句一起成為了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因此,所謂的人物特徵、人物關系,以及與之相應的故事情節都不能簡單割裂開來,人物和敘事應為有機融合的整體,在判斷抄襲時亦應綜合進行考慮。本案中,庄羽在《圈》中塑造了初曉、高源、張小北等眾多人物形象,圍繞這些人物描寫了一個個具體的故事情節,通過這些故事情節表現出了人物的特徵和人物關系。例如,在《圈》中,男主人公高源出車禍受傷昏迷,住進醫院,女主人公初曉來看望,高源蘇醒,兩人開玩笑,初曉推了高源腦袋一下,導致高源昏迷。這一情節既將人物的個性表現出來,同時也將二人的戀人關系以獨特的方式表現出來。而在《夢》中,在男女主人公之間也有幾乎相同的情節,只是結果稍有不同。將兩本作品整體上進行對比,《夢》中主要人物及其情節與《圈》中的主要人物及情節存在眾多雷同之處,這進一步證明了郭敬明創作的《夢》對庄羽的作品《圈》進行了抄襲。故本院對郭敬明和春風出版社關於《夢》系郭敬明完全獨立創作的作品的主張,不予支持。
作者: 58.20.35.* 2006-7-6 12:08 回復此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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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郭敬明抄襲一案終審判決書(轉貼)
因此,一審判決認定郭敬明未經許可,在其作品《夢》中剽竊了庄羽作品《圈》中具有獨創性的人物關系的內容及部分情節和語句,造成《夢》文與《圈》文整體上構成實質性相似,侵犯了庄羽的著作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是正確的。春風出版社作為專業的出版機構,應當對其出版的作品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權進行嚴格審查,但其並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導致侵權作品《夢》得以出版,與郭敬明共同造成了對庄羽著作權侵害結果的發生,因此,春風出版社不僅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還應當與郭敬明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春風出版社的上訴請求和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賠償數額,由於庄羽未提交其經濟損失的證據,一審法院綜合考慮郭敬明、春風出版社的過錯、郭敬明所獲稿酬及春風出版社因侵權可能獲得的利潤等因素酌情確定20萬元的賠償數額於法有據、並無不當。庄羽關於應當賠償50萬元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庄羽請求賠償律師代理費2萬元,但並未提交任何支付律師費的相關證據,故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侵犯著作人身權情節嚴重,適用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仍不足以撫慰權利人所受精神損害的,還應當判令侵權人支付著作權人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抄襲是一種既侵犯著作財產權,又侵犯著作人身權的侵權行為。本案中,郭敬明創作的《夢》在整體上對庄羽創作的《圈》構成了抄襲,其侵權主觀過錯、侵權情節及其後果均比較嚴重,因此需要通過判令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對庄羽所受精神損害予以彌補,同時,亦是對郭敬明抄襲行為的一種懲戒。故本院對庄羽有關判令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上訴請求予以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則根據侵權行為的嚴重程度予以酌定。
綜上,一審判決部分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上訴人庄羽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上訴請求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上訴人郭敬明、春風出版社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4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即郭敬明、春風文藝出版社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權,即停止《夢里花落知多少》一書的出版發行;郭敬明、春風文藝出版社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共同賠償庄羽經濟損失二十萬元;郭敬明、春風文藝出版社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中國青年報》上公開向庄羽賠禮道歉(致歉內容須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核,逾期不履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將刊登本判決的主要內容,費用由郭敬明、春風文藝出版社承擔);北京圖書大廈有限責任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銷售《夢里花落知多少》一書。
二、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47號民事判決第五項,即駁回庄羽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郭敬明、春風文藝出版社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共同賠償庄羽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萬元。
四、駁回庄羽的其他上訴請求。
五、駁回郭敬明的上訴請求。
六、駁回春風文藝出版社的上訴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0 310元,由庄羽負擔300元(已交納),由郭敬明、春風文藝出版社共同負擔10 01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10 310元,由庄羽負擔300元(已交納),由郭敬明、春風文藝出版社共同負擔10 010元(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錦川
代理審判員 張雪松
代理審判員 焦 彥
7. 《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是否侵權
是否侵權應由司法機關裁定。
國家版權局新聞發言人、版權司司長王自強說,關於《無極》電影改編一事,《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是否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疇,應該由司法機關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
王自強是在今天上午國務院新聞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做出上述表示的。
王自強說,關於《無極》電影和改編的事,從著作權法律意義上說,適當地或者少量地引用他人的作品,用於介紹情況或者說闡明一種觀點,這是《著作權法》所允許的,也就是說,屬於合理使用的范疇。
王自強強調,超出了介紹情況或者闡明一種觀點這個前提,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就《饅頭》這個個案來看,是否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疇,應該由司法機關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
(7)天涯社區著作權擴展閱讀
饅頭引發的官司追蹤「饅頭」牽動了國家版權局
據新華社電在網上流傳甚廣的短片《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是否侵犯了電影《無極》的知識產權。國家版權局版權司司長王自強表示,就這個個案來看,是否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疇,應該由司法機關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
王自強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說,關於電影《無極》及改編的事,從著作權法律意義上說,如果用於介紹情況或者闡明一種觀點,適當地或者少量地引用他人的作品是著作權法所允許的,也就是說,屬於合理使用的范疇。
超出了介紹情況或者闡明一種觀點這個前提,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發現自己的作品在網路上被侵權該怎麼辦?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解答:發現自己作品被侵權以後,首先要做的事情是取證。取證最好是在公證部門的公證下進行。
之後,有幾種途徑來解決:
一是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
二是如果被侵權的作品傳播比較廣、涉及損害公共利益,國家版權行政部門也可以受理權利人的投訴。
8. 天涯社區 是否有權作出「會員在公共論壇的言論一經發表,就無法 由本人修改和刪除」的規定
無權抄 此規定屬於無效格式條款 告他媽的 我看樓上有人說了格式條款的問題 這個確實屬於格式條款 但是已經限制了相對人的權利 屬於無效的格式條款 所以還是屬於侵權行為(著作權) 其次 即使樓主在其公共論壇發表言論視為以其行為同意該約定 但是就雙方地位而言 樓主明顯處於弱勢 屬於不得不服從該約定的情況 存在明顯的顯失公平的情形 天涯的規定也屬於民法通則規定的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9. 轉載天涯論壇上別人公開發布討論的文章需要向作者申請許可嗎
必須明確天涯上的作品原作者擁有著作權的.
理論上已經和原作者打招呼,如果著作權歸屬原網站(刊物等),還要和相關權利人打招呼.
實操上一般在轉載後註明出處,如果可能表示感謝.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10. 關於版權的問題!我在天涯社區發表一篇小說,以後是否可以在別的網站發表
你原創的作品,無論發表在哪裡,版權都是屬於你的。在天涯上發表了後,也可以在其他網站發表或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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