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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協議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2-02 00:34:59

A. 關於房屋拆遷中所有權與共有權疑問,在線等。

房屋拆遷補償,對象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即你媽媽,按照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一套房屋,不能分割登記,所以,這套房屋應該只是你媽媽一人的。你姐妹三人如未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繳納相關稅費,成為房屋的共有權人,則你們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房屋共有權人,只是你媽媽作為立百年後遺囑的一個證據而已。
因此,你們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房產共有權。在拆遷過程中,按照拆遷賠償「等價」原則,可以與拆遷人協商,以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的方式進行補償。如果拆遷人通情,可能按你們的意思調換幾套小戶型房子給你們,然後你們補齊面積差價,但如果拆遷人不同意這種分套的做法,則也沒辦法。

現在是和諧社會,國家在拆遷過程中都講求和諧人性,社會穩定,你們可以盡可能的與拆遷人協商。爭取到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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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共有權證就好辦多了。按《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之規定,房屋共有權證與房屋所有權證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意思是說,有了共有權,你家這四人都相當於房屋所有權人,拆遷補償的對象是你們有證的所有人,拆遷人應本著和諧、高效、共贏的原則與你們妥善協商拆遷補償安置。
拆遷人必須無條件承認你們的共有權。
但是你所說的要賠幾套房子的要求,拆遷人是否支持就不一定,因為沒有法律規定可以將一套房子拆分成幾套小戶型進行賠償。這些都是協商的結果。

還有一點你要曉得,城市房屋拆遷,即房地產徵收,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在特殊情況下,為了公共利益,經多次協商未果後,拆遷人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強拆行政裁決申請,或向法院提出強拆申請。辦理證據保全後,先行強拆。

B. 房屋拆遷賠償所有權

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成府發[2000]第78號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征地的順利進行,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的,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五城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統稱五城區)行政區域內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市計劃、勞動、民政、公安、糧食、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工作。區、鄉(鎮)人民政府應協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徵用土地經依法批准,並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絕和阻撓。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五條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並公告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六條 徵用土地應當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各項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標准執行。 第七條 未經批准佔用耕地成片栽種的花草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准計算補償費。 零星栽種的樹木和經批準的種養殖專業戶按規定標准執行。 有標牌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八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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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房屋拆遷協議簽定後沒有拿到拆遷款,房主就喪失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嗎

原則上就是的,你可以問看看簽訂的合同上是否有款什麼時間到賬的承諾,如果沒有明確規定,那你只有等他打了,如果有的話,你可以拿著合同去說事了。

D. 拆遷協議上簽字了,是否能證明該房屋的所有權

雖然說,拆抄遷補償的對象是房襲屋所有權人,也只有房屋所有權人才有權簽訂補償協議。
但是如果倒推是不一定成立的,也就是說,不一定所有在補償協議上簽字的人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也有可能是沒有獲得授權,或者獲得授權的家庭成員等。
所以,如果在拆遷補償協議上簽字,是不一定能夠證明房屋的所有權的。我國的不動產物權還是以登記為准。

E. 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中載明的安置人對安置房屋是否都享有所有權

要看具體情形,無法一概而論的。
原則上由被拆遷房屋的產權人(私房)或承租人(公房)作為購房人與拆遷人簽訂安置房屋買賣合同;如家庭成員協商一致,也可由其他人員購房。
1、實踐中,如果該安置房是購買的,則以實際購房人為所有人。同一戶口上的其他人,雖然屬於應安置人口,使安置房屋面積增加、房價款亦有大幅減少,但此系實際購房人拆遷安置中,利用了同一戶口的其他人屬於應安置人口而享受了國家給予的相關優惠,並不能說明其他人對安置房屋享有所有權。
2、如果安置房,直接就是按戶口上的人頭分配的,那所有安置人都是產權所有人。

F. 法院說只要是簽訂拆遷協議的房子,所有權就屬於拆遷辦。然而我家的房子雖然簽了拆遷協議,但沒交房

法院的說法是錯誤的,房屋的產權永遠是屬於你們的,拆遷辦無法享用產權,否則屬於侵權行為,任何人無權無償使用你的門面。

G. 關於房屋拆遷,產權歸誰

首先,舊房已經拆遷而不復存在了,所有的權利都是針對新房的。沒有遺囑,就表示所有法定有繼承權利的人都有繼承權(繼承權分第一次序和第二次序,所謂第一次序指的是父母、配偶和子女,當第一次序的人也不在世時,其父母、配偶、子女就屬於第二次序繼承人,也有繼承權,這樣情況就會復雜一些);所以,你的兩個姑姑是有分房權利的。
建議:繼承權是可以通過公證放棄的,你父親可以與其他有繼承權的人商議,把房子過戶給誰(也就是辦理繼承手續),商議放棄繼承權或者滿足一定的條件後放棄繼承權,然後辦理公證手續,然後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可以到房屋產權管理部門和公證處咨詢有關規定)。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房屋拆遷糾紛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拆遷,應當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法定程序執行。在該法中也規定了政府及職能部門的職責,如果存在違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則權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對於補償標准問題,法律規定是不低於周邊房屋市場價格。另一類是: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辦法執行,此類拆遷也應依法進行。補償標准也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精神執行。由於房屋拆遷案件涉及眾多部門,眾多單位,徵收過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門作出各種行政行為,案件非常復雜,維護權益建議聘請專業律師。
案例分析:
【案情介紹】
黃某與邱某於1986年7月20日登記結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於1997年在重慶市永川區勝利·街道辦事處永青村撿屍坳村民小組修建了房屋一幢,房屋所有權人為邱某,共有權人為黃某。後因雙方在銀行貸款,該房屋被用作借款抵押。2001年9月10日,雙方協議離婚,雙方明確上述房屋歸屬狀況。2009年11月9日,天作公司以上述房屋面積及臨時設施與邱某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和補充協議,雙方約定由天作公司安置邱某房屋6套、地下非住宅車庫200平方米,並一次性補償臨時設施費60000元。該協議簽訂後,邱某於2009年11月19日將該房屋交由了天作公司拆除,天作公司亦已補償其臨時設施費50000元。另外,天作公司安置給邱某的房屋尚動工修建。
黃蘭知悉後,起訴要求分割補償的還產房3 套,臨時設施費30000元,並由天作公司履行協助義務。
【案件思考】
夫妻離婚時約定共有房屋的歸屬,離婚後一方私自與第三方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另一方是否能主張還產房的物權?
【法庭判決】 黃某與邱某訟爭的原房屋系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應為原夫妻共同財產,其二人在協議離婚時明確房屋歸屬狀況,原房屋產權證書亦作變更,黃某故對該房屋享有共有物權。因該房屋現已被拆除,該房屋的物權即已滅失,而相應的拆遷安置房屋目前尚修建,新的物權尚成就且並非原房屋物權的繼續,黃某不能以對拆遷之前的房屋享有物權為由主張拆遷安置房屋的物權,僅能另案要求侵犯其權利的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故黃某要求分割拆遷安置房屋的理由不能成立。關於天作公司補償邱高忠臨時設施費的問題,因黃某舉示該費用是天作公司對其住房給予補償的相關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綜上,黃某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法理延伸】
法院在判決時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 規定,即離婚時雙方對尚取得所有權或者尚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得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 使用。張雷律師認為,該規定是針對離婚時雙方尚取得所有權或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情況,而在本案中,離婚時房屋的所有權是人是邱某與黃某,房屋被抵押並 不影響房屋所有權的歸屬,該條規定對本案並不適用。
另外,離婚時明確房屋歸屬,則該房屋仍然屬於黃莫與邱某二人共有,邱高忠有經過黃某的同意私自處理了二人共有的房屋,需要對黃某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H. 拆遷安置房屋的所有權

拆遷安置後家庭人員均有獲得安置房的權力,如果要在房產證上獨立署名需按照個專人財產分配屬處理,如果小孩屬於繼承人,可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聯名起訴,民事訴訟一般期限為兩年。
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
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安置房的轉讓交易需要在取得該安置房房產證後才可以進行,這時的過戶交易與一般的房屋沒有任何區別之處。安置
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拆遷房屋的農戶。

I. 持《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當事人能否認定房產所有權人

我的鄰居一份判決書這樣描述 經審理查明:某某年某月原屬原告父親所有房屋,遇政府拆遷,其父與拆遷人簽訂一份《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約定就地安置其父一套安置房。一年後其父與其子簽訂一份遺囑,約定該安置房有其子原告繼承所有權。兩年後其父病逝。以上事實,雙方當事人沒有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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