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二十年以上
❶ 土地法中有「土地丟荒三年後,誰連續耕種二十年以上的,歸誰所有」這樣的規定嗎出自哪部法典
土地法中沒有這種規定。這樣的說法來自於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的關於土地確權的規定,但該意見已經在1995年失效了。
該規定是:「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中國法律明確規定,農村的土地是屬於集體,農民只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土地的所有權只能歸國家所有。
(1)土地所有權二十年以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則規定得更「具體」:「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❷ 建房居住二十年以上房子的土地所有權屬於房子主人的嗎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要麼屬於國有,要麼屬於集體,不屬於個人。你要問的應該是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否歸實際佔用者,並不是根據佔用的年限確定的,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應當根據登記確定土地使用權的歸屬。
❸ 個人使用別人土地20年以上,沒有提出爭議的,使用權歸誰
要明確土地性質,是國有土地使用權還是集體土地使用權都是不一樣的,土地的使用期限也不同。比如國有土地,只要權屬明確,使用多久都歸原土地使用權人。
❹ 國家土地法有規定耕種20年以上就是屬於誰的相關規定嗎
國家土地法沒有相關規定。不過地方法規為了調解處理當地的一些土地糾紛可能會有一些相關規定。
例如:
《江西省調處土地權屬爭議暫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 農村集體佔用另一農村集體的土地,連續佔用已滿二十年的,土地所有權確定給現使用者;連續佔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原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異議要求歸還,並經查證屬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的所有權。
(4)土地所有權二十年以上擴展閱讀:
農村土地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
(依據:江西省調處土地權屬爭議暫行規定)
第七條 單位之間發生的土地權屬爭議,按下列規定確定管轄:
(一)發生在縣行政區域內的,由所在縣人民政府管轄;
(二)發生在地區行政公署、設區的市的行政區域內跨縣的,由所在地行政公署或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管轄;
(三)發生在省內跨行政公署、設區的市的行政區域的,由省人民政府管轄;
(四)發生在省屬以上單位(含省屬單位)與其他單位之間的,由所在縣人民政府提出調處意見,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土地權屬爭議,由土地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管轄;跨鄉(鎮)的,由縣人民政府管轄。
第九條 山林、水利、礦產等行業之間發生的土地權屬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調處。
第三章 調處程序
第十條 發生土地權屬爭議時,各方當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必須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並不得單方面發放可能影響土地權屬爭議的證照,發放的一律無效。
第十一條 發生土地權屬爭議應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政府提出調處申請。未經人民政府調處的土地權屬爭議,當事人不得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屬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轄的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申請向同級調處部門提出。
第十二條 調處申請均應書面提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是公民的,只填寫姓名、住址,下同);
(二)對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三)請求調處的理由、具體要求,並附地形示意圖;
(四)有關證據材料及其來源,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或住址。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調處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當事人應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材料。
逾期不提交答辯書又不說明理由的,不影響作出處理決定。決定不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對決定不受理的土地權屬爭議,上級調處部門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後,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一)依照本規定應該受理而沒有受理的;
(二)當事人雙方的協議違反第四條規定的;
(三)其他應當受理的。
第十四條 土地權屬爭議凡已由人民法院審理作出了判決(裁定)的,不再進行調處。
土地權屬爭議凡在土地改革後經雙方協商已達成協議的,或已經人民政府調處作出處理決定的,不再進行調處,但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況除外。
同一人民政府對同一土地權屬爭議作出過數次處理決定的,以最後一次處理決定為准;當事人雙方對同一土地權屬爭議達成過數次協議的,以最後一次協議為准。
同一土地權屬爭議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裁定)的,以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為准;同一土地權屬爭議已由兩級或兩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的,以上一級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為准;同一土地權屬爭議已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的,當事人雙方的協議無效。
本規定頒布施行前各級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可視為同級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適用本條二、三、四款的規定。
第十五條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下級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有誤的,可以重新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對受理的土地權屬爭議,應當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負責調處的人民政府應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七條 土地權屬爭議由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或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均應製作協議書,明確土地的四至,附四至地形圖,並由當事人雙方實地設置固定界標。協議書一式四份,分別由當事人雙方及其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調處部門保存。
第十八條 處理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是公民的,只填寫姓名、住址);
(二)土地權屬爭議的來由;
(三)處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
(四)處理決定的內容,並附四至地形圖;
(五)不服處理決定的起訴期限;
(六)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的印章。
❺ 對土地管理超過20年就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了嗎
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土地全民所有,農村土地屬於村集體,我們能夠確定的只有土地的使用權和房子的所有權、使用權。
❻ 土地佔用20年以上是不是就可以認定所有權歸自己所有
按現行法律規定,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即使使用了(佔用了)20年也只是使用權,而具是有期限限定的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九條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❼ 土地使用超過20年的法律確權依據是什麼
這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專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屬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另外《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這兩個能解決你的問題吧。
❽ 房屋土地佔用20年以上是不是就可以認定所有權歸自己所有,
土地的所有權任何時候都不能歸個人。土地所有權主要是兩個方面:集體內所有和國家所有容。這是《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的。你這里所說的「所有權」應該叫使用權。即使是使用權,你雖然佔用了二十年以,但也沒有那個法律規定使用權便成了你的。你和別人簽定了協議,一切便應按協商的條款來。那怕超過了二十年,仍然要向對方交納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