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善意取得
⑴ 宅基地買賣糾紛
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2015
五、關於房地產糾紛案件
34、對於未履行相關土地徵收、徵用手續即佔用耕地進行房屋建設引發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及房屋買賣合同民事糾紛,應先由行政機關解決該被侵佔耕地的保護問題。在行政機關未對違法佔用耕地的行為進行處理之前,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審理民事糾紛。
(六)關於農村房屋買賣糾紛處理的問題
35、現階段,我國城市化還處於較低層次,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完善,宅基地還具有較強的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性質,完全放開對宅基地使用權限制的條件還不具備。對於已將宅基地流轉確定為試點地區的,可以按照國家政策即相關指導意見處理宅基地使用權因抵押擔保、轉讓而產生的糾紛。對於宅基地流轉處於非試點地區的,農民出售其宅基地上的房屋給城市居民或者出售給不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該房屋買賣合同一般應認定無效。合同無效後,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購房款並支付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息。買受人已經對該房屋進行改建或者翻建,也可以一並請求賠償翻建或者改建成本。
⑵ 權利質權可以善意取得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指出:「第三內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容,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物權法》第10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權,是質權、留置權、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宅基地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抵押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法解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已經被物權法106條第3款廢止)
⑶ 宅基地使用權善意取得可以嗎
不可以的,宅基地是農村集體用地,村民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
⑷ 哪些法律規定善意取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版》第89條指出:「第三人權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物權法》第10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權,是質權、留置權、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宅基地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抵押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法解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已經被物權法106條第3款廢止)
⑸ 農村宅基地可以做保全嗎
農村住宅用地由集體所有,不允許財產保全。然而,宅基地上的房屋由農民擁有,專房屋可以保留屬。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條和第62條,宅基地,自保土地和自保山區由農民集體所有。如果農村村民出售和出租房屋,如果他們申請宅基地,他們將不會被批准。
因此,農村宅基地是一個限制流通的土地。房屋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權使用宅基地,沒有所有權。如果法院只保護家園,那絕對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房屋建在房屋上,房屋可以在村裡的村民之間轉移,房屋用地也可以同時轉讓使用權,法院可以進行保管。
(5)宅基地使用權善意取得擴展閱讀:
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財產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