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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

發布時間: 2021-02-01 20:26:28

Ⅰ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范的目錄

1.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
2.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
3.關於《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有關問題的說明
4.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發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的通知(2000年10月31日國土資發[21000]303號)
5.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有關問題的說明
6.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發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示範文本(試行)的通知(2006年4月19日國土資發[2006]83號)
7.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示範文本(試行)有關問題的說明
8.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2002年5月9日)
9.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21弓2003年6月11日)
10.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的通知(1999年7月27日國土資發[1999]222號)
11.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嚴格實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通知(2002年8月26日國土資發[2002]265號)
12.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繼續開展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的通知(2004年3月18日國土資發[2004]71號)
13.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2001年2月13日國土資發[2001]44號)
14.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印發《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處理規定》的通知(2004年2月3日中紀發[2004]3號)
15.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1999年5月6日國辦發[1999]39號)
16.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2001年4月30日國發[2001]15號)
17.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2004年10月21日國發[2004]28號)

Ⅱ 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交易信息。掛牌前,出讓方需要准備哪些材料及手續

您好!
關於公布《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程序(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國土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隨著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發展,以及政府機構改革及固定資產投資程序的改革,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程序已發生變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辦法》的規定,結合北京市的實際情況,制訂了《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程序(試行)》,現予公布,請認真貫徹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意見反饋我局。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程序(試行) 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和租賃,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一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土地出讓申請 申請人向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讓申請,並准備有關文件(要求: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應規范、齊全、真實、有效,復印>統一用A4紙復印,圖紙可按原圖大小復印,也可縮印,復印文件應清晰,註明「與原件相符」 ,並加蓋公章。土地出讓申請上必須留有申請單位的聯系人、聯系電話。)報送市國土房管局。依項目進展情況不同,提交的材料如下: 1.1一般項目需提交的材料: ⑴土地出讓申請(原件); ⑵關於地價方面的文件: ①已審定地價水平的提交地價水平通知單和1份地價評估報告; ②未審定地價水平的提交3份地價評估報告; ⑶項目建議書批復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 ⑷有關規劃方面的文件: ①規劃意見書及附圖; ②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二、附圖; ③審定設計方案通知書及附圖; ④設計單位出具的地上、地下及規劃用途建>面積的說明; ⑤釘樁成果通知單; ⑸關於土地權屬及權屬來源的文件: ①《房屋所有權證》; ②《國有土地使用證》; ③征地批復、劃撥批復、建設用地批准書; ④與原用地單位的協議書; ⑤原用地單位同意申請用地單位辦理出讓手續的證明; ⑹關於申請用地單位的文件: ①申請人法人資格證書或執照(加蓋發證部門審核專用章); ②屬合資、合作公司的,提交合資、合作公司的合同、章程、經貿委批准成立公司的批復、批准證書; ⑺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開工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申請表》、《竣工核驗單》、房地部門的測繪成果等文件的,提交相應文件; ⑻已由公安部門審定門牌號的,提交公安部門的審定文件; ⑼其他文件。 1.2已竣工項目並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現狀房地產項目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手續,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土地出讓申請(原件); ⑵關於地價方面的文件: ①已審定地價水平的提交地價水平通知單和1份地價評估報告; ②未審定地價水平的提交3份地價評估報告; ⑶《房屋所有權證》 ⑷關於土地權屬及權屬來源的文件: ①《國有土地使用證》; ②征地批復、劃撥批復、建設用地批准書; ③其他權屬來源文件; ⑸關於申請用地單位的文件 ①申請人法人資格證書或執照(加蓋發證部門審核專用章); ②屬合資、合作公司的,提交合資、合作公司的合同、章程、經貿委批准成立公司的批復、批准證書; ⑹根據項目情況,需提交有關建設計劃、規劃及工程建設文件的,按照第1.1條的內容提交; ⑺其他文件。 1.3數套商品房買賣補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需要提交的文件: ⑴土地出讓申請; ⑵商品房買賣協議; ⑶《房屋所有權證》; ⑷《國有土地使用證》;無《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提供土地權屬來源文件; ⑸申請人法人資格或個人身份證; ⑹其它材料。 2、初審 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後,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單》,並在1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文件轉土地出讓處。土地出讓處對文件進行初審,對可以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的,在2個工作日內將所有文件批轉到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土地利用中心);不具備協議出讓條件的,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按《受理單》規定的時間辦理相關手續、領取回復文件或意見。 3、地價評審 受局委託,土地利用中心在接到批轉的文件後,對地價評估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合格後組織安排地價評審辦公室會和專家委員會。地價評審辦公室會議原則上每星期一次,由土地出讓處主持;地價評審專家會原則上1個半月一次,由主管局長主持。地價評審專家會審定後,報局長辦公會議最後審定(原則上在專家會後的下一周內召開),並由土地出讓處下達地價審定通知單,將通知單直接轉土地利用中心;地價評審的周期不超過40個工作日。 4、填寫表格、制定土地出讓合同 申請人在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後,除接到退>通知外,在3個工作日後,到土地利用中心領取《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表》及《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在土地利用中心的指導下進行填寫,並組織安排進行用地現場的勘察。申請人填寫完《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表》及《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加蓋公章後報送土地利用中心。土地利用中心在收到上述申請表和合同後,8個工作日內將文件裝訂成冊,制定並填寫《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表》報送土地出讓處審查。 5、審查與呈報 土地出讓處對土地利用中心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報請局領導審批、簽訂《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加蓋印章後移送土地利用中心。審查、呈報的周期為10個工作日。 6、繳款、取> 《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請人繳納地價款定金,領取《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餘款由受讓方按合同約定期限繳納。 二以招標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土地出讓申請 屬原土地使用者申請土地出讓的,由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讓申請,並准備以下文件報送市國土房管局: ⑴土地出讓申請; ⑵《房屋所有權證》; ⑶《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 ⑷原土地使用者出具的無法院查封以及沒有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的證明; ⑸營業執照或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⑹已取得規劃條件的,提供《規劃意見書》、3份評估報告或其他規劃文件; 2、初審 市國土房管局受理後,由土地出讓處根據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對項目進行初審。 屬北京市各土地整理儲備分中心收購儲備的土地直接向市國土房管局土地出讓處報送相關資料,土地出讓處對項目進行初審。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土地整理中心)收購儲備的土地,列入年度土地出讓計劃的,直接進行前期工作。 3、批轉 對符合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具備出讓條件的項目批轉土地整理中心辦理。 4、前期工作 土地整理中心進行以下前期工作: ⑴征詢規劃意見。向市規委發出《征詢意見函》,徵求對出讓地塊的規劃意見。 ⑵市規委回復《規劃意見書》後,進行以下工作: ①由原土地使用者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規劃意見書》的條件評估該地塊的地價,並將評估報告3份送土地整理中心;儲備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規劃意見書》的條件評估該地塊的地價。土地整理中心負責將地價評估報告提交地價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初審。 ②擬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非儲備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與原土地使用者協商擬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原土地使用者有最低轉讓價格的應予以明確。 ③擬訂招標出讓工作方案。包括招標出讓的工作計劃、內容及時間安排、評標小組的設置等。 ④擬訂招標文件。包括招標人、承辦人、招標公告、投標須知、投標書樣本、中標通知書樣本、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樣本、其他文件及附件。 5、報批 土地整理中心將擬訂的招標文件、招標出讓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報市國土房管局審批。 6、地價評審、確定招標底價 土地價格由由市國土房管局局長辦公會議審核確定。招標底價由出讓底價審定小組根據土地價格和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內容確定。 7、簽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 招標文件、招標出讓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招標底價經批准確定後,由土地整理中心與原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 8、發布招標公告 由土地整理中心(受市國土房管局委託)發布招標公告。 9、投標人登記、索取標書和有關文件。 10、投標 投標人在規定的時間將標書投入標箱,標書必須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 11、開標 成立評標小組,並由評標小組對標書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標書宣布為無效標書。 12、評標、定標 評標小組對投標人和標書進行綜合審查,推薦中標人。 13、發出《中標通知書》 市國土房管局確定中標人後,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退還其他投標人的履約保證金。 14、文件移交 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後5日內,土地整理中心將項目的全部文件整理後移交給土地利用中心。 15、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利用中心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標書擬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由市國土房管局與中標人在《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由中標人繳納合同定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三以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土地出讓申請 屬原土地使用者申請土地出讓的,由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讓申請,並准備以下文件報送市國土房管局: ⑴土地出讓申請; ⑵《房屋所有權證》; ⑶《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 ⑷原土地使用者出具的無法院查封以及沒有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的證明; ⑸營業執照或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⑹已取得規劃條件的,提供《規劃意見書》、3份評估報告或其他規劃文件; 2、初審 市國土房管局受理後,由土地出讓處根據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對項目進行初審。 屬北京市各土地整理儲備分中心收購儲備的土地直接向市國土房管局土地出讓處報送相關資料,土地出讓處對項目進行初審。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土地整理中心)收購儲備的土地,列入年度土地出讓計劃的,直接進行前期工作。 3、批轉 對符合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具備出讓條件的項目轉土地整理中心辦理。 4、前期工作 土地整理中心進行以下前期工作: ⑴征詢規劃意見。向市規委發出《征詢意見函》,徵求對出讓地塊的規劃意見。 ⑵市規委回復《規劃意見書》後,進行以下工作: ①由原土地使用者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規劃意見書》的條件評估該地塊的地價,並將評估報告3份送土地整理中心;儲備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規劃意見書》的條件評估該地塊的地價。土地整理中心負責將地價評估報告提交地價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初審。 ②擬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非儲備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與原土地使用者協商擬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原土地使用者有最低轉讓價格的應予以明確。 ③擬訂拍賣出讓工作方案。包括拍賣出讓的工作計劃、內容及時間安排等。 ④擬訂拍賣文件。包括拍賣人、承辦人、拍賣公告、拍賣須知、拍賣成交確認書樣本、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樣本、其他文件及附件。 5、報批 土地整理中心將擬訂的招標文件、拍賣出讓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報市國土房管局審批。 6、地價評審、確定拍賣底價 土地價格由市國土房管局局長辦公會議審核確定。拍賣底價由出讓底價審定小組根據土地價格和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內容確定。 7、簽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 拍賣文件、拍賣出讓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拍賣底價經批准確定後,由土地整理中心與原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 8、發布拍賣公告 由土地整理中心(受市國土房管局委託)發布拍賣公告。 9、競買人提出競買申請,提交有關文件 提交的文件包括競買申請書、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證明書、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二、不低於公告數額的履約保證金等。 10、檢查競買申請的有效性。 由土地整理中心對競買申請的有效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給標號的競買標志牌。 11、公開拍賣 在公告的時間、地點進行公開拍賣,最後應價者為競得人,並由拍賣人與競得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12、文件移交 在拍賣人與競得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後5日內,由土地整理中心將項目的全部文件整理後移交給土地利用中心。 13、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利用中心按照拍賣文件和拍賣成交價格擬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由市國土房管局與競得人在《拍賣成交確認書》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由競得人繳納合同定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四以掛牌交易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土地出讓申請 屬原土地使用者申請土地出讓的,由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讓申請,並准備以下文件報送市國土房管局: ⑴土地出讓申請; ⑵《房屋所有權證》; ⑶《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權屬來源文件; ⑷原土地使用者出具的無法院查封以及沒有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的證明; ⑸營業執照或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⑹已取得規劃條件的,提供《規劃意見書》、3份評估報告或其他規劃文件; 2、初審 市國土房管局受理後,由土地出讓處根據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對項目進行初審。 屬北京市各土地整理儲備分中心收購儲備的土地直接向市國土房管局土地出讓處報送相關資料,土地出讓處對項目進行初審。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土地整理中心)收購儲備的土地,列入年度土地出讓計劃的,直接進行前期工作。 3、批轉 對符合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具備出讓條件的項目轉土地整理中心辦理。 4、前期工作 土地整理中心進行以下前期工作: ⑴征詢規劃意見。向市規委發出《征詢意見函》,徵求對出讓地塊的規劃意見。 ⑵市規委回復《規劃意見書》後,進行以下工作: ①由原土地使用者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規劃意見書》的條件評估該地塊的地價,並將評估報告3份送土地整理中心;儲備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規劃意見書》的條件評估該地塊的地價。土地整理中心負責將地價評估報告提交地價評審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初審。 ②擬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非儲備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與原土地使用者協商擬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原土地使用者有最低轉讓價格的應予以明確。 ③擬訂掛牌出讓工作方案。包括掛牌出讓的工作計劃、內容及時間安排等。 ④擬訂掛牌文件。包括掛牌人、承辦人、掛牌公告、掛牌須知、掛牌申報價格樣單、掛牌成交確認書樣本、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樣本、其他文件及附件。 5、報批 土地整理中心將擬訂的掛牌文件、掛牌出讓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報市國土房管局審批。 6、地價評審、確定掛牌底價 土地價格由由市國土房管局局長辦公會議審核確定。掛牌底價由出讓底價審定小組根據土地價格和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內容確定。 7、簽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 掛牌文件、掛牌出讓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掛牌底價經批准確定後,由土地整理中心與原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收益分配及搬遷協議。 8、掛牌 由土地整理中心(受市國土房管局委託)發布掛牌公告,並在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場掛牌。 9、競買人提出競買申請,提交有關文件 提交的文件包括競買申請書、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證明書、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二、不低於公告數額的履約保證金。 10、檢查競買申請的有效性 由土地整理中心對競買申請的有效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給標號的競買標志牌。 11、競買 在公告的掛牌啟始之日將地塊信息及競買人(號牌)的競價在土地交易市場掛牌公示。掛牌期限,競買人可以調整競價。在掛牌期內,競價最高者為競得人,並由土地整理中心與競得人簽訂《掛牌成交確認書》。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由土地整理中心組織進行現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並簽訂《掛牌成交確認書》。 12、文件移交 在掛牌人與競得人簽訂《掛牌成交確認書》後5日內,由土地整理中心將項目的全部文件整理後移交給土地利用中心。 13、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利用中心按照掛牌文件和掛牌成交價格擬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由市國土房管局與競得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由競得人繳納合同定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土地轉讓申請 申請人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土地轉讓申請,並准備以下文件報送市國土房管局: 1、土地轉讓申請(原件,由轉讓方和轉受讓方共同提出); 2、轉讓方與轉受讓方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原件); 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繳納地價款、契稅等費用的單據;轉讓土地在遠郊區縣的,提交遠郊區縣國土房管部門出具的地價款及契稅全部繳納的證明; 4、《國有土地使用證》; 5、轉讓方關於項目的工程進度及投資情況的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6、關於轉讓房地產價值的評估報告(土地轉讓合同中的價格明顯偏低或偏高的,需提交此>); 7、轉讓方出具的無法院查封的證明以及房地部門出具的未預售、未設定抵押等他項權利的證明文件; 8、轉讓方和轉受讓方的法人資格證書或執照(加蓋發證部門審核專用章); 二初審 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後,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單》,並在1個工作日內將文件轉土地出讓處。土地出讓處對轉讓文件進行初審,具備轉讓條件的,在2個工作日內將文件批轉到土地利用中心;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按《受理單》規定的時間辦理相關手續、領取回復文件或意見。 三填寫表格 申請人在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後,除接到退>通知外,在3個工作日後到土地利用中心領取《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在土地利用中心的指導下進行填寫,並組織安排進行用地現場的勘察。申請人填寫完《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一式>份)並加蓋公章後,由土地利用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將文件裝訂成冊並簽署意見後報送土地出讓處審查。 四審查、呈報 土地出讓處對土地利用中心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報請局領導審批《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加蓋印章後移送土地利用中心。審查、呈報的周期為10個工作日。 五繳款、取> 《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批准後,由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請人,在轉受讓方繳納轉讓契稅後,申請人領取《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 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土地租賃申請 申請人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土地租賃申請,並准備以下文件報送市國土房管局: 1、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申請(原件); 2、土地租賃價格的評估報告(3份) 3、《房屋所有權證》; 4、《國有土地使用證》; 5、申請人法人資格證書或執照(加蓋發證部門審核專用章)。 二初審 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後,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單》,並在1個工作日內將文件轉土地出讓處。土地出讓處對文件進行初審,對具備土地租賃條件的,在2個工作日內將文件批轉到土地利用中心;不具備土地租賃條件的,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按《受理單》規定的時間辦理相關手續、領取回復文件或意見。 三土地租賃價格審定 按照本文第一一3條的程序對土地租賃價格進行評審。對已審定地價水平的,可將審定的地價還原為土地租賃價格。 四填寫表格、制定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在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後,除接到退>通知外,申請人在3個工作日後,到土地利用中心領取《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審批表》及《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在土地利用中心的指導下進行填寫,並組織安排進行用地現場勘察。申請人填寫完《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審批表》及《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並加蓋公章後,由土地利用中心在8個工作日內將文件裝訂成冊並簽署意見後報送土地出讓處審查。 五審查、呈報 土地出讓處對土地利用中心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報請局領導審批、簽訂《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加蓋印章後移送土地利用中心。審查與呈報的周期為10個工作日。 六繳款、取> 《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簽訂後,由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請人按合同繳納租金,領取《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望採納,謝謝

Ⅲ 哪些情形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根據《物權法》第137條、《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內、《國土資源部容 監察部關於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78號)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等規定,以下情形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供應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

其他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地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他情形。

相關鏈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一般程序

Ⅳ 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監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監察局: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下稱國務院31號文件),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對實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重要性的認識

國務院31號文件明確要求:「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實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對於加強宏觀調控,嚴把土地 「閘門」,有效控制土地供應總量;對於遏制工業用地壓價競爭、低成本過度擴張,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對於建立完善土地市場機制,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不斷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對於節約集約用地,優化土地利用結構,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對於從源頭上防治土地出讓領域的腐敗行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監察機關必須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落實好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

二、明確范圍,堅定不移地推進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一)政府供應工業用地,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或租賃,必須嚴格執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規定的程序和方法。

(二)國務院31號文件下發前,市、縣人民政府已經簽訂工業項目投資協議,確定了供地范圍和價格,所涉及的土地已辦理完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手續的,可以繼續採取協議方式出讓或租賃,但必須按照《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的有關規定,將意向出讓、租賃地塊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條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價格等信息向社會公示後,抓緊簽訂土地出讓或租賃合同,並在2007年6月30日前簽訂完畢。不符合上述條件或者超過上述期限的,應按規定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或租賃。

(三)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土地出讓或改變土地用途的,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

三、適應工業項目用地特點,有針對性地組織實施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根據工業項目用地的特點,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大力推進本地區的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應當注意把握以下關鍵環節。

(一)做好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與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審批的銜接。工業用地出讓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應當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手續,再依法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土地使用權人。

(二)建立健全土地儲備制度,做好工業用地的前期開發,為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創造條件。

(三)建立用地預申請制度,及時了解工業用地的需求情況,科學合理安排工業用地出讓的規模、結構、布局、進度和宗地規模、產業類別、土地使用條件等,保證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制度的有效落實。

(四)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國家產業政策,以及擬出讓地塊周邊產業布局情況等,進一步細化擬出讓工業用地的地類和產業類型,科學合理地確定擬出讓工業用地的地塊面積、具體用途、土地使用條件、產業類型、生產技術要求等內容。出讓方案中確定的產業類型、用地標准和用地規模等,應當符合《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和《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的有關要求。

(五)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出讓底價。出讓底價不得低於國家公布的最低價標准。

(六)工業用地出讓文件中,應當明確擬出讓地塊的投資強度要求、產業類型、具體地類等內容。

(七)採取靈活的方式,合理確定工業項目的用地面積。既可以確定出讓地塊面積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也可以先不確定出讓地塊的具體面積,招標拍賣掛牌中通過競單位面積地價的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然後再根據工業項目的類別、規模、土地使用標准等合理確定出讓地塊的具體面積。

(八)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向中標人發放《中標通知書》後,應當向競得人、中標人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批准文件。

(九)要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示範文本,完善工業用地出讓合同,明確約定工業項目的投資強度要求、產業要求、具體地類等內容。加強合同管理,督促用地者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開發利用土地。

四、強化執法監察,促進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的全面落實

(一)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政策指導,及時研究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全面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總結推廣有效做法和經驗。省級監察機關要把對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的監督檢查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和日常工作,定期作出安排部署並組織實施,保證執法監察工作的效果。

各級監察機關要認真履行職責,注意發現案件線索,嚴肅查處工業用地出讓中的違紀違法案件。對工業用地出讓規避招標拍賣掛牌、仍採取協議出讓和劃撥的;對工業項目通過計劃立項、規劃定點先行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對工業用地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後擅自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條件;對不按規定及時准確地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公開發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和出讓結果等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要認真糾正和查處。領導幹部以任何形式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特別是在工業用地出讓中不經招標拍賣掛牌程序繼續搞個人審批的,要堅決予以查處。對有關地方和部門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強化對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的監督。監察部、國土資源部決定,2007年在全國開展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專項執法監察。執法監察的重點是,全面推行並嚴格執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情況,全面執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情況。

地方各級監察機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根據《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方案》(詳見附件)的要求,密切配合,共同制訂工作方案,統一組織,協調行動,共同做好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執法監察工作。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監察機關,對國務院31號文件下發以來的工業用地出讓情況逐宗自查,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處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察機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採取全面檢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法,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執法監察情況,要在2007年10月底前報送監察部和國土資源部。監察部、國土資源部將根據各地的工作情況,適時組織聯合檢查。

附件: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方案

國土資源部

監察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四日

附件:

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方案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以下簡稱國務院31號文件),認真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監察部、國土資源部決定,今年在全國開展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認真貫徹中央紀委全會和國務院廉政工作會議精神,根據國務院31號文件的要求,集中一年時間,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通過執法監察,全面推行並嚴格執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全面執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范》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范》,實現工業用地出讓全部進入市場,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交易,領導幹部在工業用地出讓中違規干預甚至以權謀私等違紀違法行為得到及時、嚴肅地查處,有效遏制土地交易中的腐敗行為。

二、范圍和內容

(一)執法監察的范圍:2006年國務院31號文件下發以來,各地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

(二)執法監察的主要內容包括: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建立和完善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情況。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執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范》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規范》的情況。重點是:是否按規定公開土地出讓信息,特別是是否按規定將土地面積、用途、土地使用條件、價款及出讓結果等信息在中國土地市場網上公開;是否存在操作程序和操作行為不規范的問題。

3.糾正工業用地出讓中存在問題的情況。一是工業用地出讓中是否存在規避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仍採取協議方式出讓的問題;工業用地出讓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是否存在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時確定用地單位的問題。二是工業用地出讓中是否存在假招標、假拍賣、假掛牌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問題,是否存在領導幹部違規干預和插手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問題。

三、方法和步驟

本次執法監察分為自查整改、重點檢查和聯合檢查三個階段。

(一)自查整改。本執法監察工作方案下發後,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周密安排此項工作。本《通知》下發至8月底前,市、縣監察機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方案的要求,對國務院31號文件下發以來,本地區工業用地出讓情況逐宗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要立即督促整改。

(二)重點檢查。9月至10月,各省(區、市)監察廳(局)、國土資源廳(局)對市、縣開展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進行重點檢查。各省(區、市)要將執法監察工作情況形成書面報告,於10月底前分別報監察部和國土資源部。

(三)聯合檢查。監察部、國土資源部將適時對各地工業用地出讓情況進行聯合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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