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權
『壹』 哪幾種情況下,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動產。善意取得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促進財產流轉。其前提是這些財產能夠在市場上自由流通。如果轉讓的財產不能隨便流通或只能在特定的主體之間流通,交易行為本身就違反了法律規定,善意取得自然不能保護和促進這一層次的財產流轉,受讓人無權要求適用善意取得。如轉讓毒品、劇毒物、爆炸物,倒賣國家不允許自由買賣的珍稀動物以及國家重點保護的文物等,都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2、須經登記才能轉讓所有權的動產。有些動產,由於其價值較大,對社會經濟生活具有相當重要性,為了加強管理,法律對此特別規定轉讓時應履行一定的登記手續。這類財產主要是自行車、機動車輛等。公民或法人在買賣贈與這類財產時,須提供相應證明,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法律關系才能生效。因此,通常不會發生無權轉讓而第三人又不知情的情況。
3、被查封的財產。財產被查封後,當事人的處分權受到限制,如將財產轉讓他人,將破壞查封的效力,劃歸債權人的債權,屬於無權轉讓。因此,第三人即使是善意,也不應取得所有權。
4、盜竊物和遺失物。在各國法例上,盜竊物和遺失物一般都不能適用善意取得。羅馬法規定,凡佔有盜贓和遺失之物,不因時效消失,權利人無論何種情況都可提起回收之訴。其他如日耳曼習慣法、摩奴法典、漢謨拉比法典、我國法律等都有類似規定。近現代民法也貫徹了這一精神。但要指出的是,遺失物與盜竊物應有所區別。在某些國家,如德、日等國民法規定拾得遺失物的人可在一定條件下取得所有權。因此,這種情況下發生的轉讓屬有權轉讓,不適用善意取得。我國司法實踐一般是不作區別,只要是盜竊物或遺失物,不論轉讓幾手,所有人均可要求善意佔有人返還。但是,這種做法受到理論上的反對。因為在復雜的商品交換中,受讓人要判斷出讓人是否為真正權利人已屬不易,更何況要判斷財產是否屬於盜竊物或遺失物。對此,我們認為,從精神文明建設和維護社會治安狀況出發,對於遺失物和盜竊物不適用善意取得是合理的,但也不能絕對化。
『貳』 所有權,善意取得問題!!!
遺失物是不適用善意取得的啊,不能放在一起比較的。
我國民法采羅馬法不能取得所有權主義,也就是說,無論拾得人拾得遺失物經過多久,都不能取得所有權,而應當返還給權利人。
反過來說,善意取得所針對的動產,應當是佔有委託物,比如因租賃、寄存、借用等,基於真權利人的意思而喪失佔有物。而非佔有脫離物,也就是遺失物。
你所說的兩年期,應該指的是拾得人予以有償轉讓的情況。這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才設定的兩年期。這兩年期,權利人可以找受讓人追回,也可以找無權處分人請求不當得利或者侵權損害賠償。
PS:找受讓人追回的情形也分為兩種
1、受讓人通過拍賣,向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情況下,權利人應當支付相應費用,即有償回復。
2、除此之外,不須支付費用,即無償回復制度。此時,受讓人只有符合法定條件下,才能向無權處分人主張費用返還權。
『叄』 有哪些情況是不適用善意取得的
不適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1、善意取得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促進財產流轉。其前提是這些財產能夠在市場上自由流通。
2、如果轉讓的財產不能隨便流通或只能在特定的主體之間流通,交易行為本身就違反了法律規定,善意取得自然不能保護和促進這一層次的財產流轉,受讓人無權要求適用善意取得。
3、如轉讓毒品、劇毒物、爆炸物,倒賣國家不允許自由買賣的珍稀動物以及國家重點保護的文物等,都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4、須經登記才能轉讓所有權的動產。有些動產,由於其價值較大,對社會經濟生活具有相當重要性,為了加強管理,法律對此特別規定轉讓時應履行一定的登記手續。這類財產主要是自行車、機動車輛等。公民或法人在買賣贈與這類財產時,須提供相應證明,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法律關系才能生效。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3)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權擴展閱讀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情形:
《物權法》
第一百二十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八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肆』 關於所有人不想放棄所有權,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
無權處分行為,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就他人的權利標的所為的處分行為。無權處分行必須是處分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不以自己的名義,而以權利人的名義進行的,將構成無權代理行為。
無權處分行為本質上是效力待定的行為,即不能產生當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後果的行為。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雖未確定,但可經一定的途徑確定為有效的法律行為,即使該行為能產生當事人所期望的法律後果。如沒有特定的途徑,該行為將是無效的。對此,我國的《民法通則》未做具體規定。但《合同法》的51條做了規定:「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由此可知,要使無權處分行為這一效力未定的行為確定為有效的行為:
其一,無權處分行為經權利人追認溯及成立時發生效力。
其二,無權處分行為,因處分人在事後取得處分權,溯及成立時發生效力。此種情形是指無權處分人在處分時尚無處分權,但事後因繼承,買受,或者受贈等情形而取得的物的所有權。
然而,在實際中,對《合同法》的這一規定卻存在著一個例外(參見王利明主編:《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10頁。),即當事人之間的無權處分行為符合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構成要件時,則該無權處分行為將成為有效的法律行為。
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佔有人,在不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出於善意,就可以取得的該動產的所有權。由此可知,善意取得作為所有權的一種原始取得方式(參見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修訂第三版)》(上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36頁。),是無權處分行為的結果,是基於法律規定而使無權處分行為轉換為有效行為的又一方式。可是,作為《合同法》對無權處分行為轉換為有效行為的規定的一個例外,善意取得必須符合法定的構成要件:
一、無權處分人,即佔有人。是基於所有人的意思而合法的佔有處分物。所以盜贓,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
二、受讓人取得財產時出於善意。受讓人善意是指受讓人誤信財產的讓與人為財產所有人。
三、取得的財產必須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動產。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轉物,如爆炸物、槍枝彈葯、麻醉品、毒品等,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國家專有的財產以及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轉的國有財產,也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四、受讓人必須是通過交易而有償取得財產。受讓人取得財產必須是通過買賣互易、債務清償、出資等具有交易性質的行為實現的。如果通過繼承,遺贈而取得的財產,不能產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因為繼承人、受遺贈人只能從被繼承人和遺贈人那兒取得個人的合法財產,而不能通過繼承和受遺贈而取得被繼承人和遺贈人以外的他人的財產。
『伍』 所有權的善意取得應如何處理
1,要確定小張是否構成物權法所稱的「善意取得」。小張所謂的善意取得不一定符合法律上的「善意取得」的要件,具體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善意取得,必須根據具體的情況分析。
2,如果小張雖然主觀上沒有惡意佔有的目的,但是,不符合物權法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小張不構成善意取得,原物權人有權要求小張返還財物。小張只能向非法處分他人財物的行為人索賠損失。
2,如果小張確實構成善意取得,可以對抗原物權人的物權追及效力,可以依據物權法拒絕將財物交給原物權人,原物權人只能向無權處分人要求索賠損失。
具體的情況在物權法中都有明確的規定。
《物權法》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一百零八條 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一百一十三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 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條 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陸』 哪幾種情況下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禁止和限抄制流通的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