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辦法
㈠ 廣東省政府100號令中第七條集體建設用地抵押有沒有包括宅基地
宅基地不來得流轉。
第四條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流轉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或村莊、集鎮規劃的;
(二)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三)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權利的;
(四)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權。
因轉讓、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而導致住宅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的除外。村民出賣和出租住房後,不得再申請新的宅基地。
㈡ 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違反土地管理法嗎
屬於違反《土地管理法》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只有農村承包經營權的土地才可以採取出租、轉包、互換和轉讓等方式流轉。
㈢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暫行辦法是什麼
主要指導思想:
一、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二、嚴格規范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
三、嚴格控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模;
四、嚴格禁止和嚴肅查處"以租代征"轉用農用地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嚴格土地執法監管。
㈣ 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土地抄收益
第二十五條集體土地所有者出讓、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的土地收益應當納入農村集體財產統一管理。其中50%以上應當存入銀行(農村信用社)專戶,專款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社會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具體實施辦法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省農業、民政、財政、衛生等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和出租的,應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價格,並依法繳納有關稅費。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發生增值的,應當參照國有土地增值稅徵收標准,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有關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增值收益收繳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物價部門另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基準地價,並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㈤ 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的釋義
廣東省行政區域范圍內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轉讓、轉租和內抵押,適用本容辦法。
集體農用地流轉用於非農業建設的規定
集體農用地未經依法批准辦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手續之前,不得直接流轉用於非農業建設。擅自將農用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經營和管理主體
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經營和管理,沒有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經營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