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土地使用權制度來源
❶ 房屋所有權證附註的是土地來源為租憑,租憑期限至2029年。怎麼只有16年的使用權。
在中國,所有的土地為國家所有,老百姓擁有使用權;
說明你的土地為使用權,租賃日期為2029年截止;到期後,可以和您原來的出租方在續租的
❷ 土地使用權出租設定登記程序是什麼
一、申請
(一)申請人
出租人(土地使用者)和承租人。
(二)申請時限
在租賃合同簽訂後15日內,申請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
(三)申請人應提交的證明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土地使用證。
(4)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權屬證明。
(5)出租合同。
(6)有關部門認證的出租地塊開發投資證明。
(四)收件
二、地籍調查
三、權屬審核
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一)對申請人的審核
對土地使用權出租設定登記申請人的審核按照對土地登記申請人審核的一般步驟和要求進行。
此外,土地登記機關還應重點審核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1)出租人應為土地使用者並與土地使用證的土地權利人一致。
(2)出租人和承租人應與租賃合同簽訂雙方一致。
(二)對土地投資情況的審核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三)對土地用途的審核
出租土地的用途應符合出讓合同等規定的土地用途。
(四)對租賃期限的審核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租賃期限應小於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減去已使用期限的剩餘期限。
經過以上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土地登記人員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
土地使用權出租設定登記不涉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因此,土地使用權出租設定登記不需報人民政府批准,經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即可直接進行注冊登記。
四、注冊登記
土地使用權出租設定登記的注冊登記在宗地原《土地登記卡》上進行。在《土地登記卡》(續表)「序號」欄填寫本次土地使用權出租設定登記在此《土地登記卡》上進行注冊登記的順序號;「日期」欄填寫本次注冊登記的時間;「登記的其他內容及變更登記的事項」欄填寫土地使用權出租所依據證明文件的類型、編號、日期、承租人名稱、通訊地址、出租范圍、租金及租金交納方式等;「經辦人」欄由填寫本次注冊登記內容的土地登記人員簽字;「審核人」欄由負責審核本次注冊登記內容的土地登記機關負責人簽字。
五、頒發證書
土地登記機關根據《土地登記卡》在土地使用證上記錄土地使用權出租內容,填制《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並頒發給承租人。
❸ 土地權屬來源指什麼
土地權屬來源主要有以下幾種:
1:各時期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征、撥(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如建設用地批准書、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土地出讓合同、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批文等;
2:土地證書;
3:因買賣、交換、贈與、繼承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或所有權的,除提交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協議書或證明外,還應提交土地使用權或所有權原始取得證明;
4:無任何手續、擅自佔用土地的,應提交按有關規定處理後的證明文件;
5: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主要是房屋產權證明。
(3)租賃土地使用權制度來源擴展閱讀:
土地權屬制度是國家的一項法定製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立了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土地是最重要、最基礎的不動產,土地登記是不動產登記的基礎。
土地登記是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記載於土地登記簿公示的行為。
土地登記由縣級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土地確權和土地登記的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進行審批、注冊登記、確認、發放土地證書的法律制度。
土地登記包括哪些內容?
土地登記內容指反映在土地登記簿冊內的土地登記要素,主要包括土地權屬性質和來源,土地權利主體所涉及的土地權利人,土地權利客體所及的土地坐落、界址、面積、用途(地類)、價格、圖號、地號及土地使用權的年限等。
❹ 什麼是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
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 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出租人申請辦理的出租登記。
❺ 怎麼租農民土地使用權,有什麼法律規定
要看什麼用途。
土地租賃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時期內相分離,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間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滿後,土地使用者歸還土地的一種經濟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從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需首先經過政府的土地徵收程序將農村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後才可以用於商業用途。要經縣級土地部門審批,從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需首先經過政府的土地徵收程序將農村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後才可以用於商業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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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可以嘗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用於種植的,不管是基本農田還是普通耕地都沒有關系,因為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第17條關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 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采礦 、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 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 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規定精神,基本農田只能用於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
用於農家樂,這個難說,除非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7條規定:「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