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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法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2-01 14:16:33

⑴ 財產所有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第一、財產所有權的獨占性。財產所有權是一種獨占的支配權,內所有人的所有權不允許任何人容妨礙或侵害,非所有人不得對所有人的財產享有所有權。
第二、財產所有權的全面性。財產所有權是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權利。所有人對所有物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完整權利,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種物權形式。
第三、財產所有權的單一性。財產所有權並非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利的簡單相加,而是一個整體的權利。
第四、財產所有權的存續性。法律不限制各項財產所有權的存續期限。
第五、財產所有權的彈力性。財產所有權的各項權能可以通過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約定的方式同作為整體的所有權相分離。例如設定他物權。

⑵ 所有權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本條是關於所有權基本內容的規定。所有權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利內容在傳統理論上稱為所有權的權能。雖然大陸法國家在所有權概念上對所有權權能的規定各有不同,但在理論上通常都認為所有權具有四項基本權能: 1.佔有。佔有就是對於財產的實際管領或控制,擁有個物的般前提就是佔有,這是財產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權的表現。所有人的佔有受法律保護,不得非法侵犯。對於動產,除非有相反證明,佔有某物即是判定佔有人享有該物所有權的標准。除了前引俄羅斯民法明確規定了佔有權之外,外圍民法在所有權的概念中雖然並不明確規定佔有,但其所有權的內容包括這一權利是不言自明的。 2.使用。使用是權利主體對財產的運刖,發揮財產的使用價值。如使用機器生產產品,在士地上種植農作物。擁有物的目的一般是為了使用。外國民法對於使用權一般都有明確規定。如前引日本、義大利、俄羅斯和我國台灣的規定。德國、瑞士雖然只有處分一詞,但隨意處分或者自巾處分也當然包括使用。所有權人可以自己使用,可以以授權他人使用,都是所有權人行使使用權的行為。 3.收益。收益是通過財產的佔有、使川等方式取得的經濟效益。使用物並獲益是擁有物的目的之一。對於收益權,外國民法也有規定,如前引日本和我國台灣,有的國家只規定了使用權,沒有明確規定收益權,這是因為其規定的使用權包括了收益權。收益通常與使用相聯系,但是處分財產也可以帶來收益。收益也包括孳息。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家畜生仔、果樹結果等屬於天然孳息;存款所得的利息、出租所得租金屬於法定孳息。 4.處分。處分是指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最終處置。處分權一般由所有權人行使,但在某些情況下,非所有權人也可以有處分權,如運輸的貨物,如果發生緊急情況,承運人也是可以依法進行處分的。外國民法對所有權概念的規定都包括處分一詞。同時規定使用權的,處分不包括使用,沒有規定使用權的,處分也包括了使用。

⑶ 財產所有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第一、財產所有權的獨占性。財產所有權是一種獨占的支配權,所有人的所有權不允許任何人妨礙或侵害,非所有人不得對所有人的財產享有所有權。
第二、財產所有權的全面性。財產所有權是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權利。所有人對所有物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完整權利,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種物權形式。
第三、財產所有權的單一性。財產所有權並非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利的簡單相加,而是一個整體的權利。
第四、財產所有權的存續性。法律不限制各項財產所有權的存續期限。
第五、財產所有權的彈力性。財產所有權的各項權能可以通過法定的方式或合同約定的方式同作為整體的所有權相分離。例如設定他物權。

⑷ 保護所有權的民法方法有哪些

保護財產所有權的民法方法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所有權意味著人對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權形式。財產所有權在本質上是一定社會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現。

根據所有人在其所有權受到侵害以後提起的訴訟或請求的不同內容,可以將保護所有權的民法方法分為如下幾種:

(一)請求確認所有權

確認所有權,就是指因所有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爭執時,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所有權。確認所有權只能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並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因此,確認所有權並不是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向當事人提出請求的權利(請求權)。確認所有權是民法保護所有權的一種獨立的方法,並且是其他保護方法的前提。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審理侵犯所有權的案件,首先應該明確所有權的歸屬,然後才能根據所有權受侵犯的情況,採取其他的保護方法。

(二)請求返還原物

請求返還原物,是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佔有時,可依法請求不法佔有人返還原物,或請求人民法院責令不法佔有人承擔返還原物的責任。非法佔有有兩種情況,一是無權佔有所有物,如甲的房屋被乙租用,租期屆滿後,乙不返還承租的房屋。二是非法侵佔,如甲搶奪乙的財產據為己有。這兩種情況都構成非法佔有,所有人可以通過提出請求或訴訟,要求返還。在適用這一方法保護所有權時,應注意如下問題:

1、有權請求返還原物的人,一般是物的所有人。在共有的情況下,每個共有人都可以請求不法佔有人返還共有物。但各共有人必須要求不法佔有人將共有物返還給全體共有人。共有人逾越其應有部分而佔有或使用共有物時,其他共有人對該共有人有請求返還其應有部分的權利。如果佔有人在合法佔有他人的財產期間,佔有物又被第三人非法佔有,所有人可根據所有權請求不法佔有人返還原物,佔有人也可根據其合法佔有權,請求不法佔有人返還佔有物。

2、所有人只能針對非法佔有人提出返還原物,而不能要求合法佔有人返還原物。否則,合法佔有人可依據其合法佔有權,拒絕所有人的請求。在這里確定佔有人的佔有為合法或非法,應根據所有人提出請求時佔有人是否有權佔有來決定。如果無權佔有人佔有原物以後,又將該物轉讓給他人佔有,則所有人既可請求無權佔有人,也可以請求現在的佔有人返還原物。

3、如果原物被他人合法佔有,佔有人在合法佔有期間,將原物非法轉讓第三者,所有人能否向第三者提出返還原物的要求,要依具體情況而定。

4、所有人請求返還原物,必須原物依然存在。如果原物已經滅失,返還原物客觀上已經不可能,所有人就只能要求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返還原物。

5、返還原物在性質上是對所有物的佔有的轉移,而不是所有權的移轉,因此佔有人必須將所有物移轉至所有人的控制之下,才能視為原物已經返還。但是,在返還原物時,所有人同意由不法佔有人繼續佔有原物,以代替移轉佔有的,視為原物已經返還。

6、返還原物是否應返還原物所生的孳息,應區別善意和惡意佔有而定。在善意佔有的情況下,佔有人只返還原物而不返還孽息,同時亦可請求所有人補償對所有物的保管和改良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在惡意佔有的情況下,佔有人應負責返還其在惡意佔有期間所獲得的一切孳息,並且無權請求所有人補償其支付的費用。

(三)請求排除妨害

請求排除妨害,是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遭受損害和其所有權的行使遭受妨害時,可依法請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害,或請求人民法院責令侵害人排除妨害。所有人在請求排除妨害時,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1、妨害人是否具有故意和過失,均不影響所有人提出請求。但妨害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如果妨害行為是合法的,即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則「妨害人」可以拒絕所有人的請求。

2、所有人不僅可以對已經發生的妨害請求排除,而且對尚未發生但又確有可能發生的妨害,也有權請求排除。例如請求鄰居拆除可能倒塌的建築物。妨害既可以是侵害人的直接妨害行為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侵害人的物件造成的。例如,某甲的房屋倒塌,妨害某乙正常生活,某乙也可以請求排除妨害。但是,妨害必須已經存在或確實存在著某種危險,而不是主觀臆測的妨害。

3、排除妨害的請求權,除所有人外,對被妨害的財產享有合法佔有權的人亦有權行使,排除妨害的費用一般由侵害人負擔。

行使排除妨害和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條件是不同的,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在請求排除妨害的情況下,所有人一般沒有喪失對所有物的佔有;在請求返還原物的情況下,所有人已喪失了對所有物的佔有。

(四)請求停止侵害

請求停止侵害,是指所有人在其財產直接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時,有權要求侵害人停止正在進行的侵害,或請求人民法院責令侵害人停止侵害。如果侵害行為並沒有直接造成對所有人的財產的損害,或者雖然造成了損害,但是侵害行為已經終止,則所有人不能請求停止侵害,而只能提出其他請求。

(五)請求恢復原狀

請求恢復原狀,是指所有人的財產被他人非法侵害遭到損壞時,如果能夠修理,則所有人有權要求加害人通過修理恢復財產原來的狀態。加害人不修理時,所有人有權請求法院責令加害人恢復原狀。恢復原狀一般是通過修理的辦法,使遭受損壞的財產在價值和使用價值上與原來的狀態大體相等,而不是使財產在內容和形式上與以前的狀況完全一致。恢復原狀不僅要在實際上可能,而且要在經濟上合理,否則就不應該採取這種方式。

(六)賠償損失

請求賠償損失,是指所有人的財產遭受他人的不法侵害,致使財產損壞不能修復,或者原物已經滅失,不能返還的,所有人可以請求不法行為人賠償財產損失,亦可要求人民法院責令侵害人賠償損失。通過恢復原狀、返還原物等方法不足以補償所有人的損失時,所有人在請求恢復原狀、返還原物的同時,可以請求侵害人賠償損失。

在以上六種方法中,前五種方法屬於物權的保護方法,後一種是債權的保護方法。以上幾種方法可以同時採用,也可以只適用其中的一種。在責令加害入承擔了民事責任以後,根據具體情況,還可以責令其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

專業人士表示,所有人在其所有權受到侵害以後,可以依據民法的規定,請求侵害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換言之,在此情況下,所有人依法享有因其所有權受到侵害而產生的請求權,可以通過行使請求權而實現其所有權。所有權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責令侵害人承擔責任,或者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所有人的權利。所有人的財產因他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侵害時,所有人則有權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自己的財產所有權。

⑸ 所有權的法律規定

對於公民及其他民事主體對那些財產可以取得所有權,事實上,我國對所有權權利主體有三類,即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並沒有明確的給予規定,《物權法》第五章只規定了屬於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情形,其立法本意即是除了只能由國家和集體所有外,其餘的財產公民皆可取得所有權。那麼,哪些專屬於國家所有?哪些屬於集體所有? 1、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 2、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3、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4、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除了上述屬於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公民和其他民事主體不能取得所有權外,其餘的公民均可以合法手段取得所有權。

⑹ 物權法規定國家所有權范圍有哪些

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
礦藏、河流、海域,城市的土地,以及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以外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野生動物資源,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依照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屬於國家所有。

⑺ 在法律上所有權包括四項權能除了佔有還包括哪些

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回收益和處分的權答利。產權證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各地必須使用建設部統一製作的房屋權屬證書,其他部門和單位製作的類似證書均無效,不受國家法律保護。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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