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送審稿對照
① 著作權法2001和2010兩版差別在哪
對第4條進行了修攻,增加了一條作為第26條,原來26條之後的就相應後稱一條,對照兩個版本一看便知。
② 著作權法送審稿和著作權法的區別
送審稿還停留在紙上,只要沒有獲得全國人大批准就不會成為法律,通過了就成了著作權法
③ 2012年7月著作權法修改了哪些內容
提問者應該問的是2014年6月6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現在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是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公布 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更詳細地請具體以國務院法制辦說明為准。現簡單列舉如下,供以參考:
關於權利客體。送審稿將《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關於作品的定義上升為法律規定;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更名為「視聽作品」,取消相關權客體「錄像製品」的規定;增加「實用藝術作品」,賦予其二十五年的保護期;將「計算機軟體」修改為「計算機程序」,以文字作品保護計算機文檔。
關於權利內容。送審稿對權利內容進行了重新整合,一是簡化「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權項,但其權能沒有減少,且略有增加,二是從實踐出發重新界定權利的邊界。主要修改有:一是將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的十七項權利重新整合為十三項,取消修改權、放映權、攝制權、匯編權等四項權利,其權能分別由保護作品完整權、表演權、改編權和復制權涵蓋;二是增加追續權(送審稿中未出現追續權字樣),同時考慮到其本質屬於報酬請求權,有別於著作權的基本權利,因此單列條款規定;三是將廣播權修改為播放權,適用於非互動式傳播作品,以解決實踐中網路的定時播放和直播等問題,將信息網路傳播權適用於互動式傳播作品;四是相關權部分,增加表演者的出租權以及其對視聽表演的獲酬權,增加錄音製作者對他人以表演和播放的方式使用其錄音製品的獲酬權,將廣播電台電視台享有的權利由「禁止權」修改為「許可權」等。
關於權利歸屬。送審稿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主要修改有:一是將現行著作權法關於視聽作品的權利法定歸屬製片者調整為當事人約定優先,同時增加了視聽作品作者的利益分享機制;二是確立職務作品的權利歸屬當事人約定優先的原則,同時針對不同的法定情形規定了相對方的權利;三是為解決在原件是作品的唯一載體的特定情況下,原件的滅失將影響著作權行使的問題,增加關於載體唯一性的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規定。
關於權利保護期限。根據國內相關團體的要求和相關國際公約的規定,送審稿將攝影作品的保護期修改為作者終身及死後五十年。
將現行著作權法關於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的順序性規定修改為選擇性,即允許權利人在實際損失、侵權人違法所得、權利交易費用的合理倍數以及一百萬元以下的數額之中進行選擇。同時提高了法定賠償數額、增加懲罰性賠償的規定、適當增加了侵權人的舉證責任。
在行政法律責任方面,根據著作權行政執法的實踐需要,一方面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基礎上提高了罰款的數額,將罰款的倍數由非法經營額的3倍提高為5倍,將10萬元提高為25萬元,另一方面增加了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手段,特別是查封扣押權。
等等,更詳細地請具體以國務院法制辦說明為准。
④ 新舊著作權法關於違禁作品的規定對比
提問者實際是問現行著作權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專國務院法制辦)關屬於違禁作品的規定,二者沒有實質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第四條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第七條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相關權人行使相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國家對作品的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⑤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改建議 稿》、《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通過了嗎
商標法修改過了,專利法和著作權法都還沒修改呢
⑥ 求助,關於著作權法的第三次修改
提問者應該是一題二問,所涉及問題應當是2014年6月6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更詳細地請具體以國務院法制辦說明為准。
現在僅就關於網路著作權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說明有,供以參考:
將廣播權修改為播放權,適用於非互動式傳播作品,以解決實踐中網路的定時播放和直播等問題,將信息網路傳播權適用於互動式傳播作品;
為適應數字網路環境下海量使用作品的需要,為解決特定情況下,著作權人查找無果但仍需使用作品的實際,增加相關規定,允許使用者在向有關機構申請並提存使用費後以數字化形式使用作品。
為明確實踐中網路服務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增加網路服務提供商民事責任的規定。
等等,更詳細地請具體以國務院法制辦說明為准。
⑦ 著作權法的全面修訂
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2015年3月透露,國務院有關部門已對現行《著作權法版》進行了全面修訂權,並將《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
據悉,在2014年3月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期間,姜健等31位代表提出關於修改《著作權法》的議案。代表議案提出,現行《著作權法》沒有全面概括侵犯著作權的所有行為形態或者類型,著作權集體管理的規定有待完善。代表建議科學界定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范圍、擴大侵犯著作權的民事責任適用范圍、建立適應數字環境下的著作權保障機制。
修改《著作權法》為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第一類項目。國務院法制辦已就法律草案進行了兩次大范圍的徵求意見,目前正在抓緊對意見分歧較大的問題進行研究。教科文衛委員會已多次組織開展《著作權法》修改工作專題調研,並對重點問題進行了研究。
⑧ 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怎麼理解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的第四十六條 計算機程序的合法授權使用者在通過正常途徑無法獲取必要的兼容性信息時,可以不經該程序著作權人許可,復制和翻譯該程序中與兼容性信息有關的部分內容。
適用前款規定獲取的信息,不得超出計算機程序兼容的目的使用,不得提供給他人,不得用於開發、生產或者銷售實質性相似的計算機程序,不得用於任何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該條第二款意思就是計算機程序的合法授權使用者可以破譯該計算機程序兼容性信息,但是僅限於個人使用且只是用於計算機程序兼容的目的的使用,不得用於其他任何用途。
註:現在施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第四十六條電視台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製片者或者錄像製作者許可,並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⑨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送審稿修改了哪些條款
送審稿將現行著作權法的六章六十一條修訂為八章,九十條。其主要修改內容有:
(一)鼓勵創作,整合權利體系。
(二)促進運用,調整授權機制和市場交易規則。
(三)強化保護,完善救濟措施。
(四)科學規范,完善體例結構。
⑩ 第三次著作權法修訂完成了嗎
提問者應該是一題二問,所涉及問題應當是2014年6月6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公布《專中華人民共和國屬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更詳細地請具體以國務院法制辦說明為准。
現在僅就關於網路著作權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說明有,供以參考:
將廣播權修改為播放權,適用於非互動式傳播作品,以解決實踐中網路的定時播放和直播等問題,將信息網路傳播權適用於互動式傳播作品;
為適應數字網路環境下海量使用作品的需要,為解決特定情況下,著作權人查找無果但仍需使用作品的實際,增加相關規定,允許使用者在向有關機構申請並提存使用費後以數字化形式使用作品。
為明確實踐中網路服務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增加網路服務提供商民事責任的規定。
等等,更詳細地請具體以國務院法制辦說明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