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能否分割
A. 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離婚時怎麼分割
一方婚前簽訂購房合同繳納部分房款,另有部分房款系婚後繳納,在離婚時,房產證仍未辦內理完畢。根據《容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麼取得產權後如何分割呢?這種情況下,可以對離婚之前該房屋的實際價值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後一方繼續還貸款部分為其個人財產。如房貸一直由雙方共同償還,則可評估房價予以均分。如離婚後,由其中一方還貸,則另一方可要求對離婚時房屋的實際增值部分予以分割。 例如,購買房屋價值50萬,其中首付20萬,婚內支付按揭單款20萬,餘下的10萬貸款離婚後一方償還,雙方離婚時房產價值約100萬,取得房產證時增至150萬。那麼,取得房產一方應當補償另一方按揭款的一半即10萬元,以及離婚時房產增值50萬的2/5的一半為10萬,總共是20萬元,餘下的貸款由取得產權一方償還。
B. 離婚時未取得所有權的房產怎麼分割
你好,離婚時房子還沒有取得所有權,取得房產證的,雙方當事人對爭專議的房屋均不屬享有所有權,雙方均無權請求房子歸自己;但此種情況下雙方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以及以後房屋所有權的取得、歸屬進行協商解決。
如果雙方協商解決不了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房屋先由一方使用。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參考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照顧女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由哪一方居住使用該房屋,而不能對房屋所有權的歸屬進行判決。
如果在以後完全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後,雙方有爭議的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
C. 沒有產權證的房產怎麼分割
南京專業婚姻復律師許乃義為您解制答:
在實踐中經常遇到夫妻有共同使用權但無完全所有權的房屋類型有四類:
1、在單位以成本價購買的房屋;
2、在單位以優惠價購買的福利房屋;
3、在單位以低價位租賃的公房;
4、已經簽訂買賣合同並支付首付款但尚未交付的商品房。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處理上述財產時,依據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共人民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規定,判決房屋由一方使用,另一方搬離該房屋,等將來取得完全所有權後再分割所有權。
D.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如何分割
依實際情況由一方使用,並給予對方一定經濟補償。根據《婚姻法解釋(二)內》第21 條,離婚時,雙方對尚容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歸屬有爭議,並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會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拿到房屋使用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對方一定的經濟補償,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有異議的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E. 未拿房產證的房子離婚時可以分割嗎
協議不成,到法院起訴離婚時,參考如下法條分割房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回於適用《中答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F. 離婚案件中尚未取得產權的房產如何分割
離婚時,尚未完成取得所有權的房屋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法院不宜判決房回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答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G. 未取得所有權的公房離婚時能分割嗎
不可以,公房不屬於個人房產,不能隨意過戶的。
房產證過戶辦理流程:
一、到「登記信息、驗證協議」窗口辦理信息登記上網和協議驗證手續;
二、到「房地產估價」窗口辦理評估手續;
三、到「公證」窗口辦理公證手續;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及其復印件;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被繼承房產的產權證明;
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5.法定繼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證明及親屬關系證明;
6.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關系證明;
7.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四、到「私房交易」窗口辦理交易手續;
五、到「契稅、印花稅」窗口繳納印花稅;
六、到「產權登記發證」窗口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更名手續。
房產證過戶辦理所需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4)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H. 離婚時沒有取得產權的房屋怎麼分割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簽訂了購房合同,購買了房屋,但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 如果夫妻雙方是因沒有交清全部購房款而未取得房屋產權證,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的規定來處理:「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夫妻雙方已經支付了全部購房款,房屋所有權法律關系清晰的,只需依法完成或完善權屬登記手續,人民法院即可將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名義購買的房屋,並支付了全部購房款; 2.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購買,屬於夫妻婚前共同財產,且財產的性質延續到雙方婚姻存續期間仍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 3.在婚姻存續期間,無論是以夫或妻的名義還是夫妻雙方名義購買的房屋,且支付了全部購房款。 法律鏈接:《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I. 未取得房產證該怎麼分割房屋
一、夫妻怎麼約定分割房屋
1、房屋地址准確
婚姻財產約定中對於房屋權屬的分割,首先要明確的是房屋的地址坐落。若約定分配房屋的產權證還沒有頒發,只有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的,則婚姻財產約定中的地址描述要與購房合同上的地址描述一致;若產權證已頒發,則必須與產權登記證上的地址描述一致,並且加上房屋所有權登記證號。
地址描述不清,一個直接的後果就是協議約定不明確,給婚姻協議的效力確定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特別是地名的規范相對滯後,如恰逢當地的城市規劃,原來的街道名稱、門牌號碼可能都將不復存在。因而,一個保險的方式是,除了明確當時的房屋所在街道、門牌號碼、具體院落樓層外,鄰居的產權人亦在協議上明確,對於日後的爭議還多了一個佐證。
2、產權比例要明確
夫妻間購置的房屋產權比例享有,若是在婚後購置,在沒有書面約定的情況下,一般是每人50%;可若房屋是婚前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購置,要想體現出資的不同,那麼產權比例的明確約定是必要。即便房屋是在婚後購置,根據《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雙方亦可、以在婚姻財產約定中,對於各自所佔的比例進行清楚的約定。當然,這種產權比例的約定,可以不與出資比例一致,只要夫妻雙方認同即可。
對於房屋的婚姻財產約定的另一表現形式是,在購房合同中明確各自的產權比例。比如,雙方(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都作為購房合同的買方,在合同中附加上各自的產權比例。這樣,在開發商代為審辦產權證時,產權管理機關便會根據購房合同的約定,在產權證書上明確共有權人的產權比例。否則,產權證上雖註明了共有權人,但未明確產權比例時,只能認定為每人一半。
二、未取得房產證怎麼分割房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如果離婚時,爭議的房產的產權證還沒有發放,人民法院要麼告之當事人申請中止審理,待產權證發放下來再作處理;要麼先判使用權歸屬,而後產證下來,再由爭議方另行起訴要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