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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該汽車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1-31 19:55:28

❶ 關於車輛沒有過戶責任問題

如果原車主在出售該車時車輛手續齊備,雖然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但是車專主也不承擔責任。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被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最後一次轉讓並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❷ 車輛交易後未辦理過戶手續,發生交通事故誰承擔責任及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內轉移容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按照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買賣的是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則不管是否過戶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❸ 機動車已交付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現實問題

樊某是一名司機,從胡某手上買了輛大貨車准備跑運輸,兩人簽訂了買賣合同,樊某支付了車款,胡某也把鑰匙交給了樊某,兩人約定次日去辦理過戶手續。但就在樊某把車開回家的路上,發生了車禍,將霍某撞傷。霍某向樊某和胡某提出索賠,但胡某認為車已經賣給了樊某,責任與自己無關,不同意賠償。那麼,根據法律規定,胡某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律師解答

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這是法律關於已經買賣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由誰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

在這則案例中,雖然樊某和胡某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但已完成交付,所有權已發生轉移,發生事故的,應先由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由樊某賠償,與胡某無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❹ 8、甲將一輛汽車出售給乙,乙在支付了全部價款後將車開走,但未辦理過戶手續。後甲又持相關權屬證書將該汽

D,汽車是要登記的動產,未辦理過戶手續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❺ 2018年新交規對沒過戶車怎麼處理

規定雙方簽署買賣合同,實際交付車輛,沒有辦理過戶手續。此期間發生事故,由受讓方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5)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該汽車所有權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中已明確,即因車輛完成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

車輛登記過戶屬於行政管理行為,並非物權法意義上的所有權轉移,車輛買賣從交付時就已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力。因而,發生交通事故應由實際支配車輛運行或者取得運行利益的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作為原登記所有人不應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物權法理論,車輛所有權轉移或變更其他事項時需辦理變更登記,但是,車輛屬於動產范疇,這就要分析車輛買賣所有權轉移的問題。

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也規定買賣標的物的所有權從交付時轉移。

參考資料:

網路-交通法規

❻ 汽車轉讓未辦理過戶,其所有權是否轉移

車輛抄未過戶的,法律上認定其所襲有人依然是原車主
未辦理過戶,新車主出現交通事故,被要求賠償的,原車主負擔賠償責任。這里,法律上只認可新車主是「司機」的角色而不是「車主」,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車主都有賠償責任。

❼ 最高法對未過戶車輛責任最新解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內的復函》中已明確,容即因車輛完成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
車輛登記過戶屬於行政管理行為,並非物權法意義上的所有權轉移,車輛買賣從交付時就已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力。因而,發生交通事故應由實際支配車輛運行或者取得運行利益的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作為原登記所有人不應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物權法》理論,車輛所有權轉移或變更其他事項時需辦理變更登記,但是,車輛屬於動產范疇,這就要分析車輛買賣所有權轉移的問題。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也規定買賣標的物的所有權從交付時轉移。

❽ 汽車所有權的轉移是否必須要辦理該汽車登記過戶手續

您好,由於汽車在法律上屬於特殊的動產,因而其權屬變動需要登記公示。您買賣汽車轉移所有權,需要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否則不發生所有權變動的效力。

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汽車買賣未辦理過戶手續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的司法解釋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了機動車等特殊動產多重買賣優先保護順序的解釋規則。第(一)項規則是,先受領交付的買受人優先,其法律根據是物權法第23條,買受人因受領交付已經取得機動車所有權;第(二)項規則是,均未受領交付情形,先辦理所有權過戶登記的買受人優先,其法律根據是物權法第24條的反對解釋,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三)項規則是,均未交付、均未辦理過戶登記情形,合同成立在先的買受人優先,法律根據是合同法第110條;第(四)項規則是,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後,又登記過戶給別的買受人的情形,受領交付的買受人優先。現在的問題是,質疑第(四)項規則,是否與物權法第24條關於登記對抗原則向沖突?
請特別注意第(四)項規則的適用條件是:「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例如,張三把汽車出賣給李四並交付,按照物權法第23條的規定,交付發生所有權變更,買受人李四依法得到了汽車的所有權,同時出賣人張三已經喪失了所有權。已經不享有汽車所有權的張三,再簽訂第二個合同,將自己沒有所有權的汽車出賣給王五,構成合同法第51條規定的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權利人李四當然不可能予以追認,因此第二個買賣合同無效。這種情形,買受人王五不構成善意,因為是買賣二手車,按照社會生活經驗,一定要先看汽車,看上哪輛車買哪輛車,而不是僅憑出賣人有車證就購買。按照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的規定,購買動產情形的「善意」是「信賴佔有」。買受人王五簽訂合同時出賣人並未佔有那輛汽車,當然談不到「信賴佔有」。因此,買受人王五不可能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車所有權。當然應當保護因受領交付已經取得汽車所有權的買受人李四。可見,此項解釋規則的法律根據,是物權法第23條、合同法第51條,再加上物權法第106條。應當肯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10條第(四)項規則,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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