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拆除宅基地使用權滅失
① 宅基地使用權的變動條例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物權法》第153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農村村民要獲得宅基地使用權,應通過申請並獲得有權機關的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必須具備村民資格。申請人必須是無宅基地、家庭人口眾多確需分戶居住的,因國家或鄉(鎮)建設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農村落戶需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的情況的的村民。
第二,申請人提出申請。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後將申請提交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盡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如果佔用農用土地作為宅基地,則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辦理農用土地轉用批准手續。
宅基地使用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權人行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損毀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有效轉讓,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第一,轉讓行為應征的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第二,受讓人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第三,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使用權消滅。譬如出現地震、海嘯、山洪、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造成宅基地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自然消滅。《物權法》第154條規定,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這里的「失去宅基地」除了自然災害導致宅基地滅失的情形外,還包括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或者國家徵收而使農戶失去宅基地的情況。
② 關於拆遷問題
物權法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權
第一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拆遷補償和安置
第十三條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四條 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補償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確定。房屋重置成新價的評估規則和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計算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並公布。
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的,不再進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五條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拆遷補償款,並與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款結算差價;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以經濟適用住房安置被拆遷人的除外。
③ 宅基地使用權在何種情形下就滅失了
房屋不存載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滅失.土地使用權隨之滅失.此條法規出自何法律文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即村組)要收回宅基還需進行何法律程序? 回復: 1、根據陝西省貫徹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實施辦法的規定: 收回條件為: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申請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實施村莊和集體建設規劃,需要調整宅基地的; (二)為村鎮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調整宅基地的; (三)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設使用連續達兩年以上的; (四)宅基地依法批准並劃定後,超過一年未建房的; (五)因撤銷、遷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價值的房屋佔用宅基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在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屬物應給予適當補償。 2、收回的法定程序為: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應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並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寫出擬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報告,附具相關證據材料、合法的房屋證明和地上附屬物補償協議;需要安置的,還應當有安置協議,以及行政處理的相關文書等,報送轄區國土資源所; (二)轄區國土資源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報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三)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或按利害關系人的要求組織聽證,聽取利害關系人的陳述、申辯後,提出審查意見,上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 (四)宅基地使用權收回決定批復,由轄區國土資源所在決定收回宅基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對宅基地使用權收回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五)宅基地使用人應當在宅基地使用權收回決定批復下達之日起三十日之內,主動到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辦理注銷土地登記。 3、村集體之外的人員(如本案中的教師)無權買、享有宅基地 第十三條 村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一)一戶已有一處符合規定面積宅基地的; (二)出賣、出租房屋後重新申請宅基地的; (三)不屬於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包括戶口已遷出的);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不應當使用宅基地的。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至少有一個子女與其父母共同佔用同一處宅基地。 建議你帶上相關材料,去當地律師所當面咨詢律師。
④ 離婚後,鄉下房子拆遷,女方能否有宅基地使用權
離婚後,如果戶口遷出的,則不再屬於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而取得宅基地的前提,則必須是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因此,在離婚後,女方戶口遷出的,可以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如果房屋被拆遷的,可以補償房屋本身的價值,但無權申請宅基地。
離婚房產分割時,應堅持宅基地和地上建築物相分離處理的原則。
1、《物權法》第九十三條「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第一百五十四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2、《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以農村宅基地和地上建築物相分離處理的原則。宅基地申請與審批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每位成員以戶名為單位只能享受一次,面積不超過各級政府部門規定的限額,因此它是取決於集體經濟組織的身份關系,而地上修建的房屋出資等方式多樣,但應本著誰出資誰受益,共同出資共同受益,但未拆除拆遷前,宅基地每位成員有居住權。
⑤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有哪些規定
您好:
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於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即權利人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將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轉讓、出租。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物權法》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徵
(一)主體的限定性
(二)客體僅限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
(二)在宅基地空閑處建造其他建築物、附著物或種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限處分權
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
(一)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義務
(二)按照批準的面積建造房屋的義務
(三)服從規劃的義務(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妨礙鄰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⑥ 關於農村宅基地拆遷問題
物權法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權
第一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拆遷補償和安置
第十三條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四條 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補償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確定。房屋重置成新價的評估規則和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計算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並公布。
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的,不再進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五條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拆遷補償款,並與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款結算差價;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以經濟適用住房安置被拆遷人的除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以本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的,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安置,也可以結合被拆遷人家庭人口情況安置。
其他拆遷人委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拆遷人的,可以參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集體土地上建設安置房屋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年度計劃,依法取得用地和規劃許可。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拆遷宅基地上房屋,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另行審批宅基地由被拆遷人自建房屋,並對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償。
其他拆遷人委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拆遷人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拆遷補償中認定的宅基地面積應當經過合法批准,且不超過控制標准。未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不予認定。
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不予補償;但1982年以前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可以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每戶宅基地面積的控制標准,按照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第六條確定的標准執行。
第十九條 拆遷補償中認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面積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具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準的建築面積認定。
本辦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房文件,但確由被拆遷人長期自住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屬於征地拆遷房屋的,補償標准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屬於佔地拆遷房屋的,補償標准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確定,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本辦法施行後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房文件的,拆遷房屋時不予認定。
第二十條 農村村民符合審批宅基地條件但未實際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遷實施方案安置確有困難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適當補助。但拆遷實施方案確定以另行審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補償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佔地拆遷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補償,參照征地拆遷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對利用宅基地內自有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拆遷人除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補償、安置外,還應當適當補償停產、停業的經濟損失。其中,征地拆遷房屋的經濟損失補償標准,由區、縣人民政府規定;佔地拆遷房屋的經濟損失補償標准,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區、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征地拆遷房屋的搬遷補助費,由區、縣人民政府規定;佔地拆遷房屋的搬遷補助費,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區、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四條 拆除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重置成新價結合剩餘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市或者區、縣國土房管局責令停止拆遷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縣國土房管局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⑦ 六零年農村房屋拆除,有土地證,全家戶口遷移市內宅基地閑置,七零年村辦小學將宅基地佔用是否合法。
1、你大學畢業後,是否把戶口從學校遷移到新的工作城市?如果這樣,戶口就專在外地了。有屬些農村大學生會把戶口遷回村子裡。
2、關於宅基地,你父母是否仍然健在?如果健在,宅基地屬於你的父母。如果身故,則宅基地歸村集體,你無權繼承使用宅基地。但是,宅基地上的住房你可以繼承,而且在該房子尚未報廢前,你仍然有權利處置該房子,只是不能處置宅基地。
當房子倒塌、報廢、滅失時,你無權重新修建,因為你沒有宅基地使用權。
總之,宅基地和房屋要區分對待,宅基地是只有使用權,而且不能繼承。而房屋則是有產權,可以繼承。所以,當有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去世後,後人不能繼承宅基地,只能繼承房子,宅基地使用權自然收歸村集體所有。村集體要用該宅基地時,要賠償你的房屋折舊後的價值。如果房屋已經報廢,則村集體可以無償使用。
⑧ 空心房拆除後土地歸誰
政策規定: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而宅基地上面的房屋只要不坍塌滅失,那麼始終都是農民的個人財產,不會被國家收回。如果是農村的,宅基地屬於集體,如果是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個人只有有使用權。
(8)房子拆除宅基地使用權滅失擴展閱讀:
1、長期閑置、廢棄、殘垣斷壁、破爛不堪、具有安全隱患以及建新未拆舊或不符合「一戶一宅」政策的危舊土坯房,俗稱為「空心房」。
2、《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這應該是判斷「空心房」是否該拆的法理基礎。
⑨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怎樣受法律保護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物權法》第153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農村村民要獲得宅基地使用權,應通過申請並獲得有權機關的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必須具備村民資格。申請人必須是無宅基地、家庭人口眾多確需分戶居住的,因國家或鄉(鎮)建設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農村落戶需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的情況的的村民。
第二,申請人提出申請。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後將申請提交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盡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如果佔用農用土地作為宅基地,則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辦理農用土地轉用批准手續。
宅基地使用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權人行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損毀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有效轉讓,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第一,轉讓行為應征的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第二,受讓人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第三,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使用權消滅。譬如出現地震、海嘯、山洪、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造成宅基地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自然消滅。《物權法》第154條規定,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這里的「失去宅基地」除了自然災害導致宅基地滅失的情形外,還包括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或者國家徵收而使農戶失去宅基地的情況。
⑩ 農村宅基地房屋倒塌後,拆遷時能否獲得補償
一、回答
有宅基證可以補償,沒有的話則要和拆遷部門好好協商。
房子倒塌屬於自然滅失,倒塌後應該及時申請重建,如果兩年內不重建,則算自動放棄宅基地使用權,拆遷時也不會有補償。
二、以下三類人房屋倒塌後沒有重建的資格
1、戶口不在本農村集體組織的人目前許多農村家庭已經將戶口遷出了當地農村集體組織,遷入到了其他農村集體組織或者遷入到城市,這部分農民已經不屬於當地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也就喪失了在當地申請宅基地建房的權益,房屋垮塌之後,其不能夠在重新修建,宅基地也將會被農村集體組織收回。
2、擁有多處房屋的人。住房權益有保障的人目前國家正在積極推動「一戶一宅」工作,宅基地也僅僅是保障農民的住房權益,所以如果農民朋友已經在當地農村集體組織擁有兩處及以上的房屋,當其中一處房屋出現倒塌之後,也不能夠在其基礎之上重新修建,宅基地也將會被農村集體組織收回。
3、面臨征地拆遷的人目前隨著城市以及農村的發展,許多農村已經被列入到征地拆遷規劃之內,但部分農民朋友由於農村的房屋出現了倒塌,擔心賠償過少,就想著在原有宅基地上重新修建房屋,此類情況也是不允許的,農民朋友一定要注意。
三、相關法律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第五十一條
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農村居民宅基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註明超過標准面積的數量。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准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第五十二條
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10)房子拆除宅基地使用權滅失擴展閱讀
農村房屋拆遷補償辦法:
1、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即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調換)。
2、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
3、被拆除房屋評估如選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由征地單位委託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及價格補貼標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場的實際情況制定並公布。
產權確定辦法及補償安置界限:
1、凡經政府批准或已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拆遷,給予補償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關手續,但權屬清楚,作為歷史遺留房產處理,拆遷時按合法房產以實際建築面積給予補償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憑「土地審批手續」或「土地使用權證」給予補償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零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憑「土地審批手續」或「土地使用權證」和當地鄉(鎮)政府建房手續給予補償安置。無上述手續的,而且被拆遷人住房確有困難,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酌情處理。
5、凡在一九九零年四月一日以後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已有「土地審批手續」或「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村鎮建設許可證」(具體時間以當地鄉(鎮)實施「一書兩證」或「一書一證」起始時間而定)給予補償安置。除此之外,無手續一律視為違法違章建築物,一律限期無償拆除,不給予補償安置。
6、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物,按30元/m2至50元/m2給予補償,但不列入安置范圍;超過批准期限或未經批准擅自建造的臨時建築物,應在規定期限內一律無償自行拆除。
7、上述1—6項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積以有關證件上載明的內容為准。如實際的土地及房屋面積與有關證件上載明的建築面積不符的,經拆遷當事人申請,由縣國土資源、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後進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