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與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權
繪畫、書法、攝影、影視、圖形等作品首次用於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受著作權之保護回;在同類產品答上再次使用該作品的,則由專利法調整,不為著作權法保護。
為解決著作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這一重合,可採取一次賣絕,是指繪畫、書法、攝影、影視、圖形等作品用於工業品外觀設計時,著作權人必須將在該產品上使用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轉讓給生產者。權利轉讓後,該產品則同上專利法調整,不再適用著作權保護制度。一次賣絕的辦法有以下特徵:第一,生產者首次將著作權所保護的作品在產品上使用,必須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第二,作品的著作權人必須將在同類產品上使用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賣絕。第三,一次賣絕後,該產品只適用專利法,取得外觀設計專利的,他人不得仿製,未取得外觀設計專利的,任由他人復制。第四,該作品在不同種類的產品上使用的權利,仍屬於著作權人。按照這種辦法,繪畫、書法、攝影、影視、圖形等作品首次用於工業品外觀設計的,適用著作權法;在同類產品上再次使用該作品的,轉為專利法調整。
屬於著作權 軟體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軟體回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答)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體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對軟體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四)復制權,即將軟體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五)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六)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體的權利,但是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七)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體的權利;
(八)翻譯權,即將原軟體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九)應當由軟體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C. 如何解決好外觀設計專利權與著作權,商標權的重疊
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其中版權即通常所說著作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商號權、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商業秘密等權利。專利權又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D. 外觀設計專利分別與商標權,著作權沖突了,怎麼辦
為了解決外觀設計專利權與其他在先權利的沖突問題,相關法律法規作了專門規定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屬第三款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進一步對「合法權利」進行解釋:包括商標權、著作權、企業名稱權、肖像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或裝潢使用權等。《專利審查指南 (2010)》也對涉及權利沖突的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案件審查作出詳細規定:當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認為某一外觀設計專利涉嫌侵犯其在先權利時,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在無效宣告程序中,請求人應就其主張進行舉證,包括證明其是在先權利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以及在先權利有效。
從實踐來看,以權利沖突為由提起的外觀設計專利無效案件,多數涉及注冊商標和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極少數人未經許可在專利申請中使用了他人的注冊商標、作品,在獲得授權後,該專利權的實施會損害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E. 如何解決著作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沖突
繪畫、書法、攝影來、源影視、圖形等作品首次用於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受著作權之保護;在同類產品上再次使用該作品的,則由專利法調整,不為著作權法保護。 為解決著作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這一重合,可採取「一次賣絕」,是指繪畫、書法、攝影、影視、圖形等作品用於工業品外觀設計時,著作權人必須將在該產品上使用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轉讓給生產者。權利轉讓後,該產品則同上專利法調整,不再適用著作權保護制度。「一次賣絕」的辦法有以下特徵:第一,生產者首次將著作權所保護的作品在產品上使用,必須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第二,作品的著作權人必須將在同類產品上使用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賣絕。第三,「一次賣絕」後,該產品只適用專利法,取得外觀設計專利的,他人不得仿製,未取得外觀設計專利的,任由他人復制。第四,該作品在不同種類的產品上使用的權利,仍屬於著作權人。按照這種辦法,繪畫、書法、攝影、影視、圖形等作品首次用於工業品外觀設計的,適用著作權法;在同類產品上再次使用該作品的,轉為專利法調整。